抵押权与债权受偿顺序

2024-05-16 15:18

1. 抵押权与债权受偿顺序

抵押权优先。抵押权属于物权,具有优先性。我国民法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因此,在抵押权与普通债权相冲突时,抵押权优先于债权实现。
一、抵押合同要约定期限吗
抵押合同不需要约定期限。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二、债务人以抵押形式反担保是否是可以的
债务人可以以抵押形式反担保。债务人以抵押的形式进行反担保的,担保人取得抵押物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担保人可以实现抵押物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三、民法典抵押权的性质都有哪些
抵押权的性质包括抵押权是担保物权、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性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抵押权与债权受偿顺序

2. 债权和抵押权清偿顺序

法律分析: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3. 抵押权实现的顺序?????

抵押权顺序也叫抵押权的次序,是指同一财产上有数个抵押权时,各个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先后次序。抵押权的顺序,直接影响抵押权人能否得到充分的清偿,所以这也是抵押权人的一项权利,一般称为顺序权,或次序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抵押权实现的顺序?????

4. 抵押权顺序的介绍

抵押权顺序也叫抵押权的次序,是指同一财产上有数个抵押权时,各个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先后次序。先顺序的抵押权人,优先于后顺序的抵押权人受偿,后顺序的抵押权人就只能在先顺序抵押权人受偿之后的抵押物价值余额中得到受偿。同一顺序的抵押权人则按照各自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受偿。例如,A、B、C三人对于张某房屋都享有抵押权,但是A和B处于同一顺序,C处于次一顺序,那么房屋变卖或拍卖之后得到的价款,必须先付给A和B,C只能在A和B受偿之后的余额中进行受偿;而A和B之间,要按照各自债权数额的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张某欠A是lO万元,欠B是5万元,那么A和B就按照2:1的比例对房屋的价款各自受偿。

5. 关于抵押权人的顺序的问题

当然有影响啦~乙本来有在第一顺位受偿的权利,现在丙取代他,活生生地剥夺了别人的权利,这怎么行呢~不利影响就是权利受到侵犯,而不是你所理解的钱的问题。
对物权法在抵押这方面的规定的理解一定要结合实务。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是千变万化的。丙如果取代乙成为第一顺序人,那么他先于乙受偿,中间有个时间差,不知道发生什么事就会导致房价突然缩水,或者房子突然被征收了政府只给你1000万(我随便说的),那么乙就杯具了!!
总之,你如果想要合法地损害或者剥夺别人的权益,当然需要经过他的同意。

关于抵押权人的顺序的问题

6. 抵押权清偿顺序

法律分析:抵押权的受偿顺序规定如下: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7. 抵押权的实现顺序

(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
(四)在抵押物灭失、毁损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优先受偿。
(五)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设定抵押时的清偿顺序
(六)与其他物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
1、抵押权与质权并存。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2、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一、多个债权人的偿还顺序是什么
(一)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即均为普通债权),则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二)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①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②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③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三)当一个担保物上抵押权、质押权及留置权并存时,应当按照:留置权→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这样的顺序优先受偿。
二、“第三人”包括担保物权人吗
值得探讨的是,这里的“第三人”是否包括设立在后的抵押权人。一种观点认为,这里的“第三人”包括后设立的抵押权人,即只要后抵押权人是恶意的,先设立的抵押权就能对抗后抵押权,不问后设立的抵押权是否已经登记。反之,后抵押权人如果是善意的,就能对抗先设立的抵押权:该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意味着通过善意取得方式取得了抵押权,自然优先于先设立的抵押权;该抵押权未经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我们认为,此说不妥。前述理解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14
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14
条是关于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担保物权之间清偿顺序的一般性规定,基本规则是看是否进行登记以及登记先后: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登记在先的优先于登记在后的;未登记的不分先后,按债权比例清偿。从该条规定看,确定抵押权顺位的主要依据是看有无登记以及登记先后,至于抵押权人是否善意则不在考察之列。如果要根据善意与否确定清偿顺序,可能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14
条相冲突。如抵押人就其动产为甲设立了一项抵押权,但未登记;其后又在同一动产上先后为乙、丙设立了抵押权,均进行了登记;其中乙为恶意(其知道在甲已经设定了抵押权),丙为善意(其对甲已经设定了抵押权不知情)。根据前述观点,乙为恶意第三人,故甲的权利应优先于乙;丙为善意第三人,故其权利优先于甲,如此,清偿顺位依次为:丙〉甲>乙。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14
条之规定,乙、丙作为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甲;乙登记在先,优先于登记在后的丙,其清偿顺序应该为:乙>丙>甲。可见,此种理解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14
条是相冲突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14
条是关于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担保物权之间清偿顺序的一般性规定,故前述理解不可取。尤其是如果将后抵押权人是否善意作为确定抵押权顺位的依据,在下列情形中,将无从确定抵押权的顺序。如抵押人依次为甲、乙、丙设立的抵押权,均未登记;乙知道甲抵押权的存在,丙不知道甲抵押权的存在但知道乙抵押权的存在。根据前述规则,从甲的角度看,乙对于甲而言属于恶意第三人,故甲的抵押权优先于乙;丙对于甲而言属于善意当事人,但亦未进行登记,故丙的权利应同于甲,此时的清偿顺序为:甲、丙〉乙。但如着眼于乙的角度,因为丙知道乙抵押权的存在,丙对于乙来说属于恶意第三人,则乙的权利应当优先于丙,此时的清偿顺序则应该是甲〉乙>丙。可见,根据前述观点,基于不同的角度,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可见,考察第三人善意与否具有不确定性,因而有必要通过统一的登记对抗规则来确定清偿顺序。综上,本条的“第三人”不包括抵押权人。设立在后的质权人是否属于本条规定的“第三人”的范畴?我们认为,在先设立的未登记的抵押权也不能对抗后设立的质权,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15
条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质权的设立以交付作为公示方法,后设立的质权已经完成了公示,在抵押权未完成公示的情况下,已完成公示的质权自然优先于未完成公示的抵押权。可见,本条所谓的“第三人”也不包括质权人。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其设立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必要,谈不上善意与恶意的问题,留置权人也不属于本条所谓的“第三人”。

抵押权的实现顺序

8. 抵押权的实现顺序如何

抵押权的实现顺序为: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则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的比例清偿。
一、房产破产清偿顺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债权清偿顺序如下:1、签订房屋产权调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被拆迁人的支付房屋请求权;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3、银行抵押权以及经预告登记的预售商品房购房人请求权,按登记先后顺序就抵押物或特定物受偿。在预售商品房消费购房人不能从破产企业无担保财产中得到清偿时,可以从抵押物变价款中分出一定比例优先受偿;4、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5、预售商品房消费购房人请求权、消费购房人支付的定金本金(设定优先受偿上限或比例)、劳动债权,包括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职工的补偿金。6、所欠税款及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7、普通破产债权。
二、多个债权人的受偿顺序法律新现
1、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2、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1)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2)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3)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3、当一个担保物上抵押权、质押权及留置权并存时,应当按照:留置权;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的顺序优先受偿。
三、拍卖变卖财产所得的价款清偿顺序是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