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春节弋江区低保补助

2024-05-17 04:41

1. 芜湖市春节弋江区低保补助

春节临近,为确保困难群众度过一个温暖祥和的春节,弋江区中南街道西利民社区近日向低保户、困难群众、优抚对象发放节日慰问金。西利民社区党委、居委会于去年11月接到弋江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关于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困难群众摸底工作的通知和中南街道统一布置,经过认真仔细地调查摸底工作后,由社区向街道、弋江区民政局、区总工会申报,弋江区 “送温暖”领导组审批确定,近日向西利民社区低保户、残疾人、困难群众、优抚对象等共计80余户发放了节日慰问金。【摘要】
芜湖市春节弋江区低保补助【提问】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742元/人/月提高到794元/人/月。【回答】
春节临近,为确保困难群众度过一个温暖祥和的春节,弋江区中南街道西利民社区近日向低保户、困难群众、优抚对象发放节日慰问金。西利民社区党委、居委会于去年11月接到弋江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关于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困难群众摸底工作的通知和中南街道统一布置,经过认真仔细地调查摸底工作后,由社区向街道、弋江区民政局、区总工会申报,弋江区 “送温暖”领导组审批确定,近日向西利民社区低保户、残疾人、困难群众、优抚对象等共计80余户发放了节日慰问金。【回答】

芜湖市春节弋江区低保补助

2. 芜湖市低保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在递交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供共同生活的家庭全部成员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等证明其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证件证明和家庭成员的收人证明。如有患大病、残疾的或单亲家庭,还应提供医疗费单据以及县级以上医院的身体状况证明、《残疾证》、离异或丧偶证明。

    七、申请审批最低生活保障有哪些程序?

    1、个人申请;

    2、村委或社区入户调查;

    3、取证验证;

    4、民主评议;

    5、张榜公示(申报、批复两榜公示);

    6、街办或乡镇审核;

    7、低保管理中心抽查;

    8、低保管理中心审批;

    9、发证领卡。

    
八、低保对象在哪些情况下,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在追回其冒领金额的同时,处以1-3倍的罚款?

   1、虚报、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骗取最低生活保障的;

   2、家庭收入发生变化且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3. 芜湖市低保申请条件

芜湖市低保申请条件如下: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2、在职人员领取工资及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费后,家庭月人员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3、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足额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期满后未能再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需要的材料:1、书面申请书。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2、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3、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残疾人提供残疾证。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芜湖市低保申请条件

4. 请问芜湖县的低保条件是什么?

芜湖市城市低保申领条件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优待的,其抚恤金、定补款不计入家庭收入。

5. 芜湖市低保办理条件有什么?

  根据 芜湖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民救〔2019〕61 号)
  第九条 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 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规定条件的,均有权申请获得城乡低保待遇。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或不能 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 期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户籍迁出的本科及以下学历的在校就读 学生可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连续 3 年以上(含 3 年)脱离 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正在服役期间的义务兵,在监狱 内服刑人员,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有关 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在未实行城乡低保一体化的县,农村居民和拥有农村集体土 地承包权或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居民,申请农村低保; 其他居民申请城镇低保。
  第十条 城乡居民家庭或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获得 城乡低保待遇;已经享受的,应当停发低保金:
  (一)外地来本地就读的在校学生;
  (二)家庭拥有或长期使用各种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 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的;
  (三)家庭拥有 2 套(含 2 套)以上房产且人均建筑面积超 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
  (四)非征收等原因在 1 年内调整住房或购买商品房、新建 房以及对住宅进行高档装修的; (五)申请低保待遇前 1 年内购买或正在使用单件价值超过 低保标准 10 倍(含 10 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的;
  (六)拥有高价值收藏品或持有大额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 的;
  (七)为子女教育支付出国留学费、高额择校费或支付高额 体育、艺术等专业培训费的;
  (八)无特殊情况,连续 6 个月家庭水、电、气、通讯费合 计月均支出超过当地低保标准 50%的;
  (九)拥有当地户籍,但长期(6 个月及以上)居住在外地, 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无法核实的;不配合或拒绝管理机关对其家 庭收入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的;
  (十)无正当理由,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渔场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未支取低保金的;
  (十二)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行为被行政处罚,自处罚执 行完毕之日起未满 1 年的;
  (十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无正当 理由连续 3 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组织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 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或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的;或非用人单位原 因,自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的;
  (十四)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 力和劳动条件,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由镇(街道)、村(居)委 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达 2 次的;
  (十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十六)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 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性利益的;
  (十七)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 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
  (十八)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十九)已纳入特困供养或孤儿保障范围的对象;
  (二十)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 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 准的;
  (二十一)其他经县区民政部门认定不能获得低保待遇的。
  根据《芜湖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
  第四条 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 病导致自负住院医药费用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乡低保 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审批程序, 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重特大疾病(含特殊慢性病门诊)的认定范围按照《安徽省 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及重大疾病保障指导目录》(皖卫财〔2016〕 22 号)执行。
  第五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可以按 程序申请低保:
  1.提出申请之月前 12 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 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提出申请之月前 12 个月内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的自负 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 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住院医 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城乡 低保标准。即:(家庭可支配收入-年度家庭成员自负住院医药 总费用支出)÷12(月)÷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数﹤当月城乡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财产符合相关规定。
  4.财政供养人员不纳入低保范围。 第六条 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支出型 — 76 — 贫困居民: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除外)身体健康、劳动 能力正常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不就业、不劳动的;
  (二)生病或者发生突发意外身体事故后自费安排子女出国 留学或者自主择校就读的;
  (三)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的;
  (四)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故意不履行法定赡养、 扶养、抚养义务;
  (五)家庭成员拥有各种机动车辆、船舶(残疾人用于功能 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等;
  (六)家庭成员拥有 2 套及以上商品住房或拥有其他商业、 生产用房(虽有 2 套及以上普通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 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除外);
  (七)生病或者发生突发意外身体事故后自筹资金购房、建 房或者装修住房(必要的维修和政策性救助除外);
  (八)拒绝配合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和县区民政部 门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提供虚 假证明。

芜湖市低保办理条件有什么?

6. 芜湖低保户申请标准及申请条件,低保补助标准

 办理条件  1.芜湖市市区户籍(不包括县);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495元;
  3.下面三种情况不要出示收入证明:
  有残疾证人员(聋哑除外);
    
  13种大病(出示医院的诊断证明、出院小结);
  劳动部门鉴定的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4.没有收入证明也不符合3)的三种情况,以1040元核定;
  5.特殊情况:对于Ⅱ级以上重度残疾申报个人低保需要家庭人均收入不得超过900元整
  办理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
  2.家庭全体成员户口本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4.家庭成员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①残疾证、重大疾病医学诊断证明、劳动部门鉴定;②结婚证、离婚证、学生证;③房产证、租赁合同;④三个月的家庭水、电、气、电话费缴费凭证等)
  5.家庭成员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收入证明材料(退休养老金工资复印件、有工作单位由用工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盖章的个人收入证明及实发工资表复印件)
  6.申请人2寸照片4张
  7.由申请人的实际情况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1.申请城乡低保待遇,原则上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
  2.申请人应如实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填写《家庭经济状况诚信申报承诺书》并签字确认,同时授权管理机关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查询。
  3.乡镇(街道)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周内,通过县区以上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等信息进行核对。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入户调查,了解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签字。
  4.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街道)应在1周内组织民主评议(听证),由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参加,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低于总人数的2/3;有条件的地方,县区民政部门可派员参加。
  5.对经民主评议(听证)无异议的申请,乡镇(街道)应在3日内对其是否纳入低保提出建议并进行公示,同时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对民主评议(听证)有较大异议的申请,应重新调查核实家庭经济状况。
  6.县区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审核意见及所有材料进行审查,1周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拟批准的低保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批准给予低保待遇,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对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对符合条件的,从受理之日起,县区民政部门原则上在1个月内予以办结,并从批准享受之月起,按月发放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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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芜湖低保申请标准

法律分析:芜湖低保申请标准:一、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居民; 二、 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三、 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
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芜湖低保申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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