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华爱心教育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2024-05-08 21:44

1. 浙江省新华爱心教育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浙江省新华爱心教育基金会。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以「促进教育方式,帮助弱势群体」为宗旨。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之捐款。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教育厅。第六条 本基金会注册地址为浙江省平湖市当湖滨水广场 5幢1单元1401室,办公场所在平湖市新华中路318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从事能促使 「中国由人口大国成为人力资源大国」的各种以教育为主轴之爱心、公益、慈善活动。(二)捡回珍珠计划: 对各级学校,成绩特优,家庭特困无法就学的孩子,给予支助,使其能完成学业。(三)一个孩子一个蛋计划: 对贫困地区的学生,每天供吃一个鸡蛋,或其它营养辅助,使能有健康的成长。(四)捐建希望小学计划:在贫困地区捐建希望小学或增加其教学设备或奖励优秀教师 。(五)兴办非营利之教育机构;协助政府培训贫困地区之师资,提高教育水平。(六)配合政府推动先进之教育理念,介绍新思维之教育方法。(七)其它与教育有关之公益、慈善活动。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德高望重,热心公益,慈善工作者。(二)有筹集公益, 慈善基金能力者。(三)主要捐赠人。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参加理事会议,行使理事会职权。(二)积极筹措基金会之财源。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或副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副理事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理事因故不能出席者,得委请其它理事代表出席。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数据,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是德高望重,热心公益,有高度爱心之人。(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四) 主持会务之进行。本基金会采理事长、副理事长领导之秘书长制,秘书长在理事长、副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①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②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③ 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④ 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⑤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⑥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⑦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⑧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⑨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或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之捐赠。(二)投资收益。(三)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基金会有关之业务。(二)基金会设立目的之各项公益、慈善活动。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一)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之自动捐赠。(二)基金存于银行或其它安全性高理财。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它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四)其它特殊事项。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一)捐赠给政府机关。(二)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07年6月1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浙江省新华爱心教育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2. 浙江省新华爱心教育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一)从事能促使 「中国由人口大国成为人力资源大国」的各种以教育为主轴之爱心、公益、慈善活动。(二)捡回珍珠计划: 对各级学校,成绩特优,家庭特困无法就学的孩子,给予支助,使其能完成学业。(三)一个孩子一个蛋计划: 对贫困地区的学生,每天供吃一个鸡蛋,或其它营养辅助,使能有健康的成长。(四)捐建希望小学计划:在贫困地区捐建希望小学或增加其教学设备或奖励优秀教师 。(五)兴办非营利之教育机构;协助政府培训贫困地区之师资,提高教育水平。(六)配合政府推动先进之教育理念,介绍新思维之教育方法。(七)其它与教育有关之公益、慈善活动。

3. 浙江省新华爱心教育基金会的理事成员

基金会理事  袁 立  浙江省新华爱心教育基金会理事长秦荣华  浙江省新华爱心教育基金会 副理事长敏实集团主席姚霁光  浙江省新华爱心教育基金会 秘书长平湖市新华爱心高级中学理事会理事长阎明复  前统战部部长郑瑛彬  荣成纸业公司董事长苏法昭  台湾财团法人台北市无子西瓜社会福利基金会董事长台湾财团法人爱心第二春文教基金会董事吴云昉  平湖市卫生局长刘黎理  前台湾卫理女中教学副校长前平湖市新华爱心高级中学理事会驻校理事茅锺琪  前台湾华兴中小学校长前华兴育幼院院长蔡清江  前台湾中山科学院技士林素静  平湖市新华爱心高级中学理事前康大资讯技术经理前资通电脑经理周康美  知传数位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莫惟洵  新华(香港)商业咨询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前美商花旗银行(上海)副总裁陈文茜  凤凰卫视:“解码陈文茜”节目主持人中天电视:“文茜世界周报”节目主持人傅 静  浙江省新华爱心教育基金会副秘书长基金会监事  黄长发  平湖市伊诺华公司总经理平湖市新华爱心高级中学理事

浙江省新华爱心教育基金会的理事成员

4. 浙江省新华爱心教育基金会的发展历史

基金会发展历程  2007年4月1日创办人王建煊先生倡议设立基金会,邀请秦荣华先生、郑瑛彬先生为原始捐款人创办本基金会。2007年6月12日获浙江省教育厅同意成立,并向民政厅办理注册登记。2007年6月15日召开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聘请阎明复先生等12位先生女士担任理事、黄长发先生为监事,并请袁立先生担任理事长,王建煊先生担任副理事长兼秘书长。2007年6月29日获浙江省民政厅核准成立,教育厅为业务主管单位。2007年7月1日“捡回珍珠计划”首次面向全国招生,在全国19省选择32个重点高中合作办理第一届全国珍珠班,招生1506名珍珠学生。“捡回珍珠计划”由此走向全国。2007年8月1日理事会派刘黎理理事率员赴甘肃、四川与安徽,与相关地方教育局签订“一个孩子一个蛋计划“协议书,访视珍珠班合作学校,并筹划设立联络处。2007年9月1日分别在甘肃白银市、四川凉山州设立联络处,启动“一个孩子一个蛋”等项目。2008年1月1日基金会继续大力开展”捐建爱心小学“项目,每年捐建数快速增加。2008年3月3日举办第一届”全国珍珠班校级领导及班主任培训班“,加上各地侨联领导,共计92人参加培训。此后每年都定期举办“全国珍珠班校级领导及班主任培训班”。2008年4月2日在安徽合肥设立联络处,启动安徽省”一个孩子一个蛋“等项目。2008年5月14日5·12汶川地震,接受各界捐款约三百多万美金,快速开展多项赈灾项目。2008年6月5日创办人王建煊先生接受台湾最高领导人马英九先生敦聘返台任监察院长,由张君达先生接任副理事长,姚霁光先生接任秘书长。2009年7月1日基金会信息化管理平台正式上线运营,实现了捐赠人、学校、受助学生及基金会工作人员相关数据的电子信息化管理。使原先人工手动作业正式转向高效快捷的信息化运作模式。2009年8月1日在四川省凉山州民族中学举办了第一届珍珠生夏令营活动,凉山州民族中学和西昌一中共100名珍珠生参加,自此,每年暑期基金会都会选择不同地区的合作高中举办珍珠夏令营2009年11月1日面向全国珍珠生征稿并汇总而成的珍珠生自己的内部交流刊物《珍珠面对面》正式出刊2010年2月9日本基金会在”浙江省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中荣获最高5A等级。2010年7月1日首届全国1506名高中珍珠生顺利毕业,高考首战告捷,100%上线,一本录取率56%,51名学生考取北大、清华等前十大名校。2010年8月1日“捡回珍珠计划大学段奖助学金”项目在全国正式启动实施,当年共资助450名大学珍珠生,约人民币350万元。2010年9月1日基金会在上海举办第一场上海珍珠大学生联谊活动,由此拉开了全国各城市珍珠大学生联谊活动的序幕。2010年11月1日本会荣获李连杰先生发起创办的“壹基金” 2010年“典范工程大奖”,并获颁奖金人民币一佰万元。2011年3月1日知名艺人刘若英女士参与“捡回珍珠计划”并担任该计划爱心大使,亲自探访甘肃会宁珍珠生。2011年9月1日本会与凉山州布拖县拖觉乡石咀小学签订协议,资助46位女童完成小学6年的生活补助费。基金会彝族女童班项目开始试运行2011年12月1日本会“捡回珍珠计划“项目荣获“2011网易公益行动奖”。2012年3月1日“一个孩子一个蛋”项目终止实施,自2005年推行并在湖北、甘肃、四川、安徽、贵州四省共13县区实施,7年来约有5万人次的农村小学生每个上学日都能吃到一个水煮鸡蛋。2012年7月1日保护地球家园,响应低碳生活,本会会讯《爱使我们相聚在一起》自12年起以全新PDF档的电子期刊方式呈现,每季度末出刊一期。2012年9月1日珍珠大学生到珍珠班高中合作校回访,关爱小珍珠的活动,在全国各地陆续启动。2012年12月3日《福布斯》中文版推出2012福布斯中国慈善基金榜,本会荣列2012年度中国最透明的25家慈善基金会之一。2013年4月1日本基金会“捡回珍珠计划”项目荣获中国民政部第八届“中华慈善奖”。2013年6月2日2013年2月26日,四川大学大二的原甘肃省静宁珍珠生王彦雄同学,被确诊为失代偿性肝硬化。其高中母校珍珠生及全国大学珍珠生立即发起救助倡议,一个半月时间为他募集到30余万爱心捐款。2013年8月1日珍珠生夏令营改变模式,首次面向全国各城市招募珍珠大学生到平湖新华爱心高中参加珍珠夏令营。2013年12月1日基金会第二届第四次理事会会议召开,同意张君达副理事长因个人原因请辞基金会副理事长,姚霁光秘书长代行副理事长职权。2014年8月1日五月天乐团继2013年三场公益演出后,继续在北京、深圳举办“JUST LOVE IT”公益演唱会宣传“捡回珍珠计划”,并向“捡回珍珠计划”捐款2014年8月1日美国石溪大学为“捡回珍珠计划”特设智慧珍珠奖学金,河北唐山开滦一中毕业珍珠生孟丽,在本会引荐下,获得该奖学金,并于14年8月赴美就读。2014年9月1日  首个由全国珍珠大学生一人一年捐款100元,汇集成立的“珍珠 爱心珍珠班”在四川省凉山州民族中学正式开班,共募集30万捐款资助40名珍珠生。2014年12月1日基金会第二届第六次理事会会议召开,正式通过姚霁光先生担任基金会副理事长兼任秘书长,傅静女士接任基金会副秘书长。

5. 浙江省新华爱心教育基金会的介绍

浙江省新华爱心教育基金会(简称新华爱基会),于2007年6月29日获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在浙江省平湖市正式注册成立,创办人为王建煊先生。新华爱心教育基金会是由台湾著名人士王建煊先生从成立至今,在海内外爱心人士的大力支持下,在短短三年内,设立了“捡回珍珠计划”,“爱心小学”,“爱心图书室”,“一个孩子一个蛋”及“512汶川大地震赈灾计划“等,多个与教育相关的援助项目,受益儿童和学子超过十万人。 然而由于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城市化的演变,及国内学制的不断调整,本基金会的援助项目也必需加以调整,以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 今后本基金会将本着“教育是最伟大的慈善事业“的理念,坚持在教育援助的领域内发展。中期规划是将目前的项目落实做好,长期规划是将重点放在已获得各界认可的“捡回珍珠计划”上,在现有的基础上,上下延伸到大学及初中和小学阶段,使更多的贫困而又有心向学的孩子,不但有机会上学,而且能受到良好的教育,进而达到本基金会使“中国由人口大国,成为人力资源大国“的终极理想目标。

浙江省新华爱心教育基金会的介绍

6. 浙江省爱心基金会的机构章程

 《浙江省爱心事业基金会章程》(2005年12月9日首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浙江省爱心事业基金会。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浙江省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在党和政府的支持下,依靠社会力量,推动我省爱心事业不断向前发展。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社会捐赠。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杭州市中山北路598号西子花园紫云苑7楼A座。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动员社会力量向有困难的老人和孩子献爱心;(二)帮助社会各类急需资助的弱势群体摆脱困境;(三)资助和奖励对我省爱心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员。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的资格:(一)能自觉接受本会《章程》的规定;(二)已对本会有实质性的支持和捐赠;(三)在社会上具有较高的美誉度,并能对本会发挥重要作用。第九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第十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按照《章程》规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程序,参与基金会的管理;(二)了解基金会日常工作的进展情况;(三)向基金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工作设想;(四)参加基金会组织的各项重大社会公益活动;(五)享有基金会内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六)遵守《章程》,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七)积极参加和支持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各项公益活动。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监事。不能出席会议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参加。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第十三条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 2/3以上(必须超过全体理事总数的1/2)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六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七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八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十九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组织募捐的收入;(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三)投资收入;(四)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第三十五条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开展各类公益活动的必要支出;(二)本基金会保值、增值的投资活动;(三)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的必要支出。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一)募集100万元以上的捐款;(二)通过5家省级以上(含省级)媒体,公开在省内募集捐款(数量不限);(三)将资金用于投资企业、有价证券和购置不动产等,均属于投资活动。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基金管理及投资实施细则》另行制订)。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注册本金和捐赠方有特殊意愿除外)的70%。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重大活动费用除外)。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四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5年12月9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7. 浙江省爱心基金会的介绍

浙江省爱心事业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是中国首家以“爱心事业”命名的基金会。本 会 宗 旨:在政府的支持下,依靠社会力量,推动我省爱心事业不断向前发展。本会业务范围:动员社会力量向有困难的老人和孩子献爱心;帮助社会各类急需资助的弱势群体摆脱困境;资助和奖励对我省爱心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单位和个人。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文明办。

浙江省爱心基金会的介绍

8. 浙江省爱心基金会的机构简介

浙江省爱心(事业)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是我国首家以“爱心事业”命名的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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