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居民污水处理费怎么算

2024-05-19 04:28

1. 上海居民污水处理费怎么算

水费2元,另外加收水费的九折作为污水处理费,则污水处理费为2*0.9=1.8元,即总水价为3.8元,用水20立方,则总水费为20*3.8=76元.若交水费57元,则用水量为57/3.8=15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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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上海污水处理费怎么收取的

、居民用水价格(水价=水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

1、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按年度用水量计算,将居民家庭全年用水量划分为三档,水价分档递增。

自来水:

    第一阶梯:用水量不超过180立方米,水价为每立方米5元/立方米(其中,水费2.07元/立方 米,水资源费1.57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36元/立方米)。【摘要】
上海污水处理费怎么收取的【提问】
、居民用水价格(水价=水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

1、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按年度用水量计算,将居民家庭全年用水量划分为三档,水价分档递增。

自来水:

    第一阶梯:用水量不超过180立方米,水价为每立方米5元/立方米(其中,水费2.07元/立方 米,水资源费1.57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36元/立方米)。【回答】

3. 上海污水处理费怎么收取的

您好,污水成分不同,收费标准也是不同的【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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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和污水处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排污单位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排水,是指利用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收集、输送、排放产业废水、生活污水和雨水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污水处理,是指对污水采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进行净化处理后达到排放标准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是指用于排水与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包括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本条例所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排水管道、检查井、排水泵站、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

  本条例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第四条 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市水务部门是本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等工作。其所属的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区水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建设、规划资源、绿化市容、财政、交通、农业农村、房屋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六条 本市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支持海绵城市建设、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源头减排、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第七条 市、区水务部门应当加强源头减排、排水与污水处理、雨水和污水分流等相关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科学、安全、规范排水和环境保护的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排水、保护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将雨水和污水的源头减排、收集处理、资源化利用作为重要内容。

  本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考虑雨水和污水源头减排、污水收集处理和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资源、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全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明确雨水源头减排的空间布局、要求和控制指标,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全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辖区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分解落实全市雨水源头减排建设要求和控制指标。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将雨水源头减排建设要求和控制指标纳入。区人民政府、市规划资源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生态空间、道路等专项规划时,应当落实雨水源头减排建设要求和控制指标。第十条 市、区水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同级规划资源部门分别组织编制市、区排水与污水处理系统规划,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区水务部门应当根据排水与污水处理系统规划,组织编制排水与污水处理详细规划,经市水务部门审核,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排水与污水处理系统规划、排水与污水处理详细规划(以下统称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应当综合考虑人口和产业发展趋势、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和设施连通需求、水环境整治要求等,合理确定规划目标。

5. 上海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2010修正)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快本市合流污水的治理,确保排水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资金来源,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废污水的排水管网、泵站和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接纳废污水的江、河、浜、明渠等,视同排水设施。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和居民排水设施使用费(以下简称排水费)的征收和管理。第四条 (主管部门和征管单位)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排水费征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排水公司)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排水费的征收和管理。第五条 (收费计算)

  排水费按排水量计算征收。第六条 (排水量计算)

  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和生产过程中水的蒸发量较大的单位,其排水量按用水总量扣除产品含水量或水的蒸发量后计算,并由排水公司具体核定,每年复核一次。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和居民,其排水量按用水总量的90%计算。第七条 (用水总量计算)

  居民和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其用水总量按自来水公司的抄表数计算。

  使用地下水的单位,其用水总量按市计划用水办公室的抄表数计算。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其用水总量按泵机开车流量计算。

  同时使用自来水和地下水的单位,其用水总量在计算时应扣除用于地下水回灌的自来水量。第八条 (收费标准)

  排水费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水务局等有关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九条 (收缴方式)

  居民应缴纳的排水费,由排水公司委托自来水公司代为征收,排水费额由自来水公司在自来水缴费通知单上列明。居民应在缴纳自来水费的同时,一并缴纳排水费。

  单位应缴纳的排水费,由排水公司自行征收,排水费额由排水公司在缴费通知单上列明。单位收到缴费通知单后,应按规定期限直接向排水公司缴纳或通过银行托付。第十条 (逾期缴费的处理)

  对逾期未缴纳排水费的居民和单位,排水公司可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对逾期1个月以上未缴纳排水费的单位,排水公司可商请自来水公司或市计划用水办公室停止向其供水,或停止其使用排水设施。采取停止使用排水设施措施的,排水公司应提前10天书面通知当事人。第十一条 (排水费减免的审批权限)

  除法规、规章规定可减免排水费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需减免排水费的,必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 (排水费的使用)

  排水费应统一用于排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第十三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施行日期和废止事项)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1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上海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2010修正)

6. 2017年上海市自来水收费标准

2017上海水费收费标准,按照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上海市调整本市居民用户水价的复函》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转发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居民用户水价的复函〉的通知》,上海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
为贯彻落实国家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多措并举降成本的要求,,决定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取消后,降低市属供排水企业服务范围内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标准调整
市属供排水企业服务区域内,工商业和行政事业用户供水价格每立方米下调0.27元,由现行每立方米2.89元调整为2.62元。
特种用水用户中,桑拿行业浴资收费标准为每人次60元及以下的,供水价格每立方米下调0.57元,由现行每立方米11.49元调整为10.92元;
浴资收费标准为每人次60元以上的,供水价格每立方米下调0.82元,由现行每立方米16.49元调整为15.67元;
洗车行业供水价格每立方米下调0.32元,由现行每立方米6.49元调整为6.17元;
饮料行业供水价格每立方米下调0.20元,由现行每立方米3.99元调整为3.79元。
供水价格调整后,工商业和行政事业、特种用水用户的综合水价相应调整,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执行居民水价的学校、社会福利院、养老院等非居民用户水价保持不变。
区属供排水企业服务范围内,未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供水价格可保持不变。
二、本次价格调整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市属供水企业在后续月份收取水费时,按照新的水价标准,扣减2017年4月份起用户多缴纳水费,并在水费账单中备注说明。

扩展资料:
近年来,各地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布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对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城市供水在水价构成、水价形成机制以及供水企业经营管理体制等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精神,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污染,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现就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真做好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工作
我国是水资源贫乏的国家。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
要加强对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领导,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把节流放在优先位置,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坚持合理利用水资源与防治水污染相结合,治污为本,努力为城市和经济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的供水保障和良好的水环境;
坚持水价形成机制改革和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促进政企分开,努力发挥市场机制对水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要利用各种渠道和方式进行节约用水、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污染必要性、紧迫性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的意识。
二、推进水价改革,建立合理的供水价格形成机制
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重点,是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一是调整水价要与改革水价计价方式相结合。
全国各省辖市以上城市应当创造条件在2003年底以前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其他城市也要争取在2005年底之前实行;
取消部分地区实行的用户用水最低消费(月用水流量底数)的规定;各地要对非居民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用水管理,实行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办法,拓展水价上调空间,增强企业、居民的节水意识。
二是要针对不同城市的特点,实行季节性水价,以缓解城市供水的季节性矛盾。三是要合理确定回用水价格与自来水价格的比价关系,建立鼓励使用回用水替代自然水源和自来水的价格机制,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和回用水设施建设。通过改革,建立以节约用水为核心的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
三、做好水价改革规划工作,健全完善各项配套措施
水价改革涉及千家万户及各有关方面的利益,要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做好总体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各地应在调查的基础上,明确水价改革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制定水价改革和调整计划;做好各方面的协调工作,完善改革的相关配套措施,指导供水企业建立财务和成本约束机制,严格控制成本增长和费用支出。
在推行阶梯式计量水价改革中,可实行成熟一批,改革一批的办法,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实行。供水企业实行抄表到户所增加的维护和运行费用,允许计入价格。
水价改革要充分考虑居民和企业承受能力,确保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用水。水价改革方案出台,要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确保改革积极稳妥地进行。
四、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逐步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要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2003年底以前,全国所有城市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并按流域或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有关要求,在2006年底前建成相应规模的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要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尽快提高到保本微利的水平。要逐步提高自备水源单位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理顺水资源费与自来水价格的比价关系,防止过量开采地下水,促进水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水资源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理顺水价结构,完善相关节水措施
清理、整顿随水价一并收取的各种收费,制止乱收费和乱加价。属于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收费,要坚决取消;
属于供水企业、污水处理企业成本构成的合理收费,要直接进入成本,并计入价格。城市市政、园林、绿化、消防等公共设施用水,要尽快实行计量计价制度。
各地要加大节水技术政策和标准的贯彻执行力度,积极推广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和中水利用技术。大型公共建筑、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自备水源单位以及有条件的城市,应当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中水设施。
要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工业、市政、环境及绿化等行业使用回用水。要尽快组织制定重点工业、特别是耗水量大的工业用水定额标准,在水资源匿乏的城市调整产业结构,禁止或限制建设高耗水工业项目,建立节水激励机制。
六、改革城市供水企业和污水处理企业经营管理体制,努力引入市场机制
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应同供水企业、污水处理企业的改革以及经营机制的转换结合起来。供水企业和污水处理企业改制的关键是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实行企业管理的污水处理厂,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经营管理机制;目前仍作为事业单位管理的污水处理厂要积极创造条件向企业管理转变,转制前其收入暂按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大中城市的供水和污水处理企业原则上要在“十五”期间完成企业改制的各项工作,实现政企分开,划清政府与企业的责权,使供水企业和污水处理企业转变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
各地可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供水和污水处理企业股份制改造试点,有条件的城市还可以进行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的试点,促进供水企业和污水处理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体制。
七、做好城市水价改革的领导和组织工作
水价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需要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运作。城市人民政府要由主要负责同志挂帅,组成专门班子负责研究、制定和落实水价改革方案。
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进一步推进水价改革的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涉及城市供水方面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支和票据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城市供水企业改制及其他配套工作,配合做好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水利工程供水管理单位的改制工作;
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城市水源地水环境保护工作和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水质监测工作。各级政府统筹规划,齐抓共管,加快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
参考资料:中央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

7. 上海市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节约用水,减少污水排放量,确保城市排水设施的正常维护运转,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排水设施,系指接纳、输送和处理城市废污水、雨水的排水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整治的接纳城市排水的明渠、河、浜等,视同城市排水设施。第三条 除居民、普通中小学校(不包括校办工厂)、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外,凡向市区的城市排水设施,市属跨县的西区、南区、桃浦工业区污水总管以及八号、九号污水支管排放废污水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均须按本办法缴纳排水设施使用费。
  缴纳排水设施使用费的单位并不免除按规定应缴纳超标排污费的责任。第四条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排水设施使用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第五条 排水设施使用单位的排水量,按用水总量(包括自来水、深井水、自备水源)的百分之九十计算;其中,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和生产过程中水的蒸发量较大的企业,其排水量按总用水量扣除产品含水量或水的蒸发量后计算。产品含水量或水的蒸发量,由排水设施使用单位提出,报征收单位核定。
  排水设施使用费按每吨人民币一角二分计征。第六条 排水设施使用费统一由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所属上海市城市排水管理处负责征收。上海市城市排水管理处可按收取的排水设施使用费的百分之一提取管理费,用于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管理工作。第七条 排水设施使用单位应向上海市城市排水管理处如实申报本单位的废污水排放量。使用城市自来水和深井水水源的,每月以上海市自来水公司的抄表数为基准计算,自取地面水源的单位,由征收单位派员核准计算。
  上海市城市排水管理处应按月向排水设施使用单位发出排水设施使用费缴纳通知单,排水设施使用单位应按期缴纳或通过银行托付。第八条 对逾期不缴排水设施使用费的单位,从滞缴日起每日增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排水设施使用单位的排水量有变化时,应及时提出;对瞒报少报的,从瞒报或少报之日起,按应缴排水设施使用费的三倍追缴。对屡催不付的,上海市城市排水管理处有权停止该单位使用排水设施,采取停止使用排水设施措施,应提前十天书面通知该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第九条 企业缴纳的排水设施使用费列入生产、经营成本,事业单位缴纳的排水设施使用费列入事业费。第十条 城市排水设施使用单位排放废污水,应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超过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而损坏排水设施的须加缴损害排水设施赔偿费。废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水质标准的监测工作,由上海市城市排水监测站执行。具体办法另订。第十一条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征收排水设施使用费的财务管理,收好、管好排水设施使用费。收取的排水设施使用费作为预算外资金交入财政专户管理,用于补助城市排水设施的维修、运行和更新改造。排水设施使用费当年有积余的,可连年结转。第十二条 凡排入县属排水设施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订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办法,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

上海市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暂行办法

8. 上海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快本市合流污水的治理,确保排水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资金来源,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废污水的排水管网、泵站和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接纳废污水的江、河、浜、明渠等,视同排水设施。第三条 (适用于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和居民排水设施使用费(以下简称排水费)的征收和管理。第四条 (主管部门和征管单位)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排水费征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排水公司(以下简称排水公司)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排水费的征收和管理。第五条 (收费计算)
  排水费按排水量计算征收。第六条 (排水量计算)
  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和生产过程中水的蒸发量较大的单位,其排水量按用水总量扣除产品含水量或水的蒸发量后计算,并由排水公司具体核定,每年复核一次。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和居民,其排水量按用水总量的90%计算。第七条 (用水总量计算)
  居民和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其用水总量按自来水公司的抄表数计算。
  使用地下水的单位,其用水总量按市计划用水办公室的抄表数计算。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其用水总量按泵机开车流量计算。
  同时使用自来水和地下水的单位,其用水总量在计算时应扣除用于地下水回灌的自来水量。第八条 (收费标准)
  排水费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市政局等有关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九条 (收缴方式)
  居民应缴纳的排水费,由排水公司委托自来水公司代为征收,排水费额由自来水公司在自来水缴费通知单上列明。居民应在缴纳自来水费的同时,一并缴纳排水费。
  单位应缴纳的排水费,由排水公司自行征收,排水费额由排水公司在缴费通知单上列明,单位收到缴费通知单后,应按规定期限直接向排水公司缴纳或通过银行托付。第十条 (逾期缴费的处理)
  对逾期未缴纳排水费的居民和单位,排水公司可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对逾期1个月以上未缴纳排水费的单位,排水公司可商请自来水公司或市计划用水办公室停止向其供水,或停止其使用排水设施。采取停止使用排水设施措施的,排水公司应提前10天书面通知当事人。第十一条 (排水费减免的审批权限)
  除法规、规章规定可减免排水费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需减免排水费的,必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 (排水费的使用)
  排水费应统一用于排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第十三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市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施行日期和废止事项)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1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