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关于发布《山东省农业发展基金征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4-05-18 10:03

1. 山东省政府关于发布《山东省农业发展基金征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增加农业资金投入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农业发展,夺取农业丰收的决定》的精神,省政府确定从一九八九年起建立农业发展基金。为了搞好农业发展基金的征集和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农业发展基金的来源
  (一)从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地方留成部分中划出10%。
  (二)从乡(镇)村集体企业、农村私营企业和农村个体工商户税收(包括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和所得税)比上年实际增加额中提取部分。提取比例,财政补贴县(市、区)和中央、省确定的扶贫县(区)不少于50%,其他县(市、区)不少于70%。各县(市、区)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市政府、行署核定落实,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
  (四)农林特产农业税及其附加比一九八八年增加部分。其中50%用于提高粮价补贴。
  (五)从议价粮油(议转平部分除外)经营环节,按议价收购总金额提取1%。
  (六)从乡(镇)办企业按利润总额税前列支10%上交乡(镇)政府的资金中,按50%左右提取;从税后留利上交乡(镇)经济组织20%的资金中,按不少于20%提取。具体比例由县(市、区)政府核定落实。
  (七)从烟叶经营环节按收购总额2%提取的黄烟技术改进费。
  (八)从果品收购环节按收购价提取2%。
  (九)原已开征和提取的以下资金一并纳入农业发展基金:
  1.销售四级以上棉花按每担零点三元提取的棉花技术改进费;
  2.按实际占用菜地数量每亩三千元至一万元征收的新菜地开发基金;
  3.从猪皮收购环节按每张零点五元提取的瘦肉型猪生产发展基金;
  4.按屠宰生猪(每头零点五元)、牛(每头一点五元)、羊(每头零点三元)头数提取的生猪生产扶持金;
  5.按进口羊毛到岸价总金额5%提取的羊毛生产发展基金。第三条 农业发展基金按其来源渠道分别由财政、税务部门征集或委托业务主管部门征集。
  (一)从预算外资金中征收的预算调节基金用于农业的部分,从乡(镇)村集体企业、农村私营企业和农村个体工商户比上年实际增加的税收中提取的部分,由税务部门征收,财政部门专项安排。
  (二)耕地占用税、农林特产农业税及其附加用于农业的部分,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征收、安排。
  (三)乡(镇)办企业税前税后利润按比例提取部分,由乡(镇)财政所负责征集、安排。
  (四)从议价粮油经营环节按收购总金额征集部分,由市、县(市、区)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征集,并专项解缴同级财政部门。
  (五)从果品收购单位按收购价征集部分,由乡(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征集,解缴乡(镇)财政所。
  (六)棉花技术改进费,由县级供销社负责提取,并专项解缴县级财政部门。
  (七)新菜地开发基金,由批准占用菜地的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征集,并专项解缴同级财政部门。
  (八)瘦肉型猪生产发展基金,由省二轻厅负责提取、征集,并专项解缴省财政部门。
  (九)羊毛生产发展基金,由省纺织工业厅供销公司负责提取和征集,并专项解缴省财政部门。
  (十)黄烟技术改进费,由烟草公司负责提取,并专项解缴同级财政部门。
  (十一)生猪生产扶持金,按原规定一半由省定额提取安排;一半由市、县(市、区)食品公司按规定提取,均专项解缴同级财政部门。
  本款各项农业发展基金的解缴和预算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四条 负责征集农业发展基金的各部门,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征集,并按时解缴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和支持业务主管部门做好征集工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无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完成征集或解缴任务的,财政部门有权从其各项经费或财政补贴中扣缴,也可委托银行从其帐户中代扣。第五条 农业发展基金实行省、市(地)、县(市、区)、乡(镇)四级管理体制。
  (一)省管理的:由省征集的预算调节基金用于农业的部分,羊毛生产发展基金,瘦肉型猪生产发展基金,生猪生产扶持金省管部分。
  (二)市(地)管理的:由市(地)征集的预算调节基金用于农业的部分;经与县(市、区)政府协商并经省政府同意,允许市(地)从县级管理的基金中少量集中的部分。
  (三)县(市、区)管理的:从县级及县以下征集的预算调节基金用于农业的部分;耕地占用税、农林特产农业税及其附加留县(市、区)部分;从乡(镇)村企业、农村私营企业和农村个体工商户税收中提取的部分;从收购议价粮油中提取的部分;黄烟技术改进费;棉花技术改进费;新菜地开发基金;生猪生产扶持金县(市、区)征集部分。
  (四)乡(镇)管理的:从乡(镇)办企业税前利润和税后留利中提取安排的部分;耕地占用税、农林特产农业税县(市、区)政府规定分给乡(镇)的部分;果品收购中提取的部分;其他由县(市、区)分给乡(镇)的部分。

山东省政府关于发布《山东省农业发展基金征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