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是几个?

2024-05-07 05:58

1. 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是几个?

一、 正面回答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石油,每吨原油17元;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4元,井下矿山每吨8元;核工业矿山,每吨22元;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1元,井下矿山每吨2元;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0.5元。二、 分析详情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煤系及与煤共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水体下开采矿山、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山、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矿山,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矿山,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厅核准后,可以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提高提取标准,但是增加的提取标准不得超过原提取标准的50%。三、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5、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是几个?

2. 安全费用提取的标准是什么意思?

一、 正面回答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石油,每吨原油17元;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4元,井下矿山每吨8元;核工业矿山,每吨22元;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1元,井下矿山每吨2元;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0.5元。二、 分析详情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煤系及与煤共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水体下开采矿山、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山、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矿山,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矿山,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厅核准后,可以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提高提取标准,但是增加的提取标准不得超过原提取标准的50%。三、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5、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3. 安全费用的提取

这个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来看的,不同类型的企业标准不一样啊!
普通企业参考: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超50亿部分,按0.05提取。
注意是累进计算,比如 1500万,不是1500*1%,而是 1000*2%+(1500-1000)*1%

安全费用的提取

4. 安全经费提取标准

法律分析:1、环境保护费;2、环境保护费=工程造价×环境保护费费率(%);3、文明施工费:文明施工费=工程造价×文明施工费费率(%);4、安全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工程造价×安全施工费费率(%);5、临时设施费:临时设施费有以下三部分组成:(1)周转使用临建(如,活动房屋);(2)一次性使用临建(如,简易建筑);(3)其他临时设施(如,临时管线)。其中:周转使用临建费;一次性使用临建费;其他临时设施在临时设施费中所占比例,可由各地区造价管理部门依据典型施工企业的成本资料经分析后综合测定。临时设施费=(周转使用临建费+一次性使用临建费)×(1+其他临时设施所占比例);周转使用临建费=【(临建面积×单价)÷(使用年限×365×利用率)×工期(日)】+一次性拆除费;一次性使用临建费=【临建面积×单价×(1-残值率)】+一次性拆除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5.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

【法律分析】: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百分之四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一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二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一亿元至十亿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零点二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十亿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零点二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

6.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

提取标准如下: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超额累退,应当比照个税的计算方式计算应该就可以了.比如营业收入为1200万,其中1000万按照3%提取,剩余200万按照1.5%提取,然后相加就可以了.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和2%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20条第2款,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7.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5、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包括哪些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6、其余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

8. 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三)露天矿吨煤5元。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第六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矿山工程为2.5%;(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第八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第九条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第十条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第十一条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第十三条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第十四条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第十五条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第十六条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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