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措施

2024-05-07 14:18

1. 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工作的领导,重庆市成立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张定宇局长为组长,市农业局、财政局、地产集团、土地勘测规划院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具体负责农用地分等工作的协调和组织。各县(区)也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按时完成各阶段工作。
(二)加强技术队伍建设,强化技术支撑
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工作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国家及重庆市对具体技术作业的方法、程序、成果等各方面均设定了较高的技术规范和要求。各区(县)抽调了业务骨干组建技术队伍,加强对分等定级估价技术理论方法的学习,提高技术指导和实践能力,为分等定级估价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以便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任务,提交出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分等定级估价成果。
为统一和明确重庆市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技术的思想路线、方法步骤和成果要求,保证分等定级估价的水准和质量,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委托重庆市土地勘测规划院为技术支撑单位,并抽调业务人员进行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技术专项培训,使每位工作人员都能够熟练掌握农用地分等的技术、方法和标准 , 确保工作顺利实施。
(三)保证专项经费
开展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工作涉及范围广,工作量大,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根据工作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程序拨付。

保障措施

2. 保障措施

(一)政策性保障措施
2001 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搞好全省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试点工作的通知》(黑政办综〔2001〕49 号)和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与黑龙江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全省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测评和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工作的通知》(黑土资发〔2001〕78 号)两个文件的出台,从行政保障和经费保障两个方面促进了黑龙江省农用地等别调查与评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组织性保障措施
黑龙江省农用地等别调查与评定工作的组织结构非常严密,行政上,上至省政府,中承省国土资源厅及相关各厅局,下至各县(市)及农垦、森工系统国土资源局;技术上,省级技术指导组、各家技术指导机构和基层技术人员相互配合,实行行政领导、技术指导及基层实际操作三者相结合,既可以做到技术把关,又可以使基层掌握农用地分等工作的基本工作程序。
(三)技术性保障措施
技术性保障措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上:一方面体现在上述技术组织形式上,另一方面体现在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的《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县级农用地分等技术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土资发〔2001〕185 号)等相关技术文件以及不定期召开的技术培训会上。

3. 实施保障措施

法律分析:项目在机制保障方面,成立组织实施小组和项目专家组的双轨制的组织模式。组织实施小组保障对专项总体的宏观指导和对重大问题的决策。项目专家组负责本项目的“顶层设计”和实施过程中的技术咨询指导,把握项目和课题的总体目标及研发方向。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研究方向、内容和进展,协调解决项目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课题组长负责和协调各课题的研究工作,保证课题的按计划进展。在开展和推进研究工作中,项目组既会充分发挥各课题组的特色,也将不断围绕总体目标协同攻关,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目标的圆满实现。此外,通过项目管理组与课题管理组形成的外部横向管理组织,统筹资源、协调进度、沟通信息,为项目实施提供组织支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实施保障措施

4. 措施保障

(一)领导高度重视
农用地分等工作是甘肃省土地管理工作中的一个基础项目,是对农用地的质量首次进行的全面的调查和评价。通过此项工作,形成了甘肃省农用地的等级体系以及甘肃省农用地质量、价格调查与评价的理论体系和技术框架,对甘肃省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起着较为深远的影响。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的领导非常重视,多次听取了项目的工作进展汇报,在诸多方面给予了支持。
(二)项目统一安排
本项目的准备阶段,由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管理处向市、县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发了相关文件,对农用地分等工作进行了部署,为全省农用地分等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技术工作由一个单位负责
农用地分等工作对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来说是一个新的课题,由于甘肃省各县(市、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其技术力量分布也不均匀,对这样一个整体质量要求较高的项目来说,各县(市、区)分别完成基础工作,然后进行全省农用地汇总工作,其工作量和难度都非常大。所以,统一由甘肃省国土资源规划研究院来负责各县(市、区)的基础工作和全省的汇总工作。一方面,通过对基础数据的横向比较判断,可以极大地提高基础数据的可比性;另一方面,技术路线能得到统一,为汇总夯实基础。
(四)与县(市、区)分工合作,协调配合
各县(市、区)农用地分等工作由甘肃省国土资源规划研究院与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共同组织实施。各地国土资源局技术人员熟悉当地生产实际,负责基础资料收集、外业调查工作;甘肃省国土资源规划研究院负责项目的技术方案、图件编绘、数据整理计算、报告编写等工作。通过分工合作、协调配合,充分发挥了协作单位各自的特点和技术优势,保证了分等成果的先进性和实用性。
(五)采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处理海量数据
各县(市、区)农用地分等工作涉及土壤、水利、土地利用、农业等多源表格和图件数据,只有采用先进的地理信息系统软件和表格处理软件才能完成海量数据的快速处理,实现不同图件的配准、叠加和分析,最终将各种不同因素的属性统一到分等单元中。本次分等工作图形编辑处理采用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中地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研制的 MapGIS 地理信息系统软件,数据计算采用 Excel 表格处理软件,实现了图表的数据转换和挂接互动。
(六)拥有一流的专家咨询队伍
各县(市、区)农用地分等工作邀请了甘肃农业大学、甘肃省农牧厅、甘肃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甘肃省土壤肥料工作站、甘肃省土地评审中心等单位的相关专家组成了专家组,对分等工作的技术思路、分等中出现的技术难题进行随时指导,召开专家会讨论分析分等采用的主要参数。

5. 保障措施的概述

保障措施是指成员在进口激增并对其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依据《1994年GATT》所采取的进口限制措施。该措施是成员政府在正常贸易条件下维护本国国内产业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它与针对不公平贸易的措施不同。设置该措施的目的在于:使成员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具有一定灵活性,以便其在特殊情况出现时免除其在有关WTO协定中应当承担的义务,从而对已造成的严重损害进行补救或避免严重损害之威胁可能产生的后果。保障措施是国际法上“情势变更原则”(principle of change of circumstances)在国际贸易关系中的具体运用。该原则是16、17世纪私法学者提出的,其原意是:契约本身隐含有在签约时的情势不变期间契约持续有效的条款,即情势不变条款。后来,国际法学者主张国际条约也应适用这一法理。1969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一方面承认可以援引情况之基本改变作为终止国际条约或退出国际条约的依据,另一方面也采取了慎重的做法,使这一原则的适用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保障措施首次纳入国际条约,源于1942年美国与墨西哥签订的《互惠贸易协定》(Reciprocal Trade Agreement)。该协定第11条规定:“如果意外情况的发展和本协定所附减让表中列举的任何货物之减让的结果,使这种货物进口的数量大为增加,并在此等情况下对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者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之威胁,任何一方政府在防止此等损害所必需的程度和时间内,应自由地全部或部分地撤回减让,或修改减让。”此后,美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双边贸易协定均含有类似上述措辞的条款。1947年2月杜鲁门总统还发布行政命令,要求每一项美国贸易协定都须载入该种条款。四年后,美国国会将该类条款规定在有关立法文件中。在国际贸易组织设立中,因美国倡议,经各谈判方同意,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和《1947年GATT》均就保障措施进行了规定。在《1947年GATT》中,起保障作用的条文主要有:第12条(为保障国际收支平衡而实施的数量限制),第18条(关于欠发达国家为其经济发展的援助措施),第6条(反补贴与反倾销措施),第28条(关于关税减让的修改),第35条(关于在特定缔约方之间不适用总协定的规定),第20条(一般例外),第21条(国家安全例外),第23条(关于利益的丧失或损害的补救),第19条(关于对某些产品进口的紧急措施)。“上述规定分别适用于总协定所规定的不同场合,其中以第19条的规定尤为突出。”上述例外条款对于维护GATT成员利益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例外条款的频繁适用有损于GATT的贸易自由化宗旨,为成员实施贸易保护主义提供了滋生的土壤。为了防止成员滥用紧急保障条款,防止“灰色区域措施”(measures in grey area)蔓延,乌拉圭回合达成了《保障措施协议》。该协议以《1994年GATT》第19条规定为基础,对于适度实施保障措施、遏制乃至消除“灰色区域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保障措施的概述

6. 保障措施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规定,保障措施有提高关税、数量限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第十六条有明确证据表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在不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将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可以作出初裁决定,并采取临时保障措施。临时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第十七条采取临时保障措施,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在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前,商务部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第十八条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自临时保障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200天。

7. 保障措施有哪些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规定,保障措施有提高关税、数量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第十六条 有明确证据表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在不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将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可以作出初裁决定,并采取临时保障措施。
临时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
第十七条 采取临时保障措施,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在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前,商务部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自临时保障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200天。

保障措施有哪些

8. 保障措施的介绍

它是指不当可预见的发展导致一产品的进口数量增加,以致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成员方可以在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对该产品的进口实施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