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新区人才落户单位申请条件

2024-05-13 21:18

1. 苏州高新区人才落户单位申请条件

(一)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及以上(含留学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条件之一的人员;
(二)具有本科学历(含留学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条件之一的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一、户口迁南京有什么要求
南京人才落户申请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户口迁入南京市城镇地区: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取得本科学历的毕业生
(含留学归国人员);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取得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技能类)人员等。根据南京现有的落户政策,外地人落户南京主要有2种方式:人才落户,积分落户。
二、深圳办居住证要什么条件符合才能办
符合以下三种条件之一即可申请办理:
(一)同时符合合法稳定居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两个条件:
1、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
2、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职业。
(二)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且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在特区办理了居住登记。已在我市办理居住登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引进人才,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
1、高层次专业人才。我市高层次人才资质过期后,仍可以此条件办理或签注居住证;
2、海外高层次人才;
3、取得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的留学回国人员;
4、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此种情况需要先到市人社局认证学历后再申请办理居住证);
5、具有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高级工及以上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共包括高级工、预备技师、技师、高级技师四类。
特别提醒:即使具有以上技能等级或在我市进行过技能测试,但持有是外市或国家颁布的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目前还不能以“引进人才”为条件办理或签注居住证。
(三)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且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在特区办理了居住登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苏州高新区人才落户单位申请条件

2. 苏州高新区人才落户单位申请条件

法律分析:(一)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及以上(含留学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条件之一的人员;(二)具有本科学历(含留学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条件之一的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3. 苏州人才落户申请条件

法律分析:有来苏就业意愿,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人员;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以上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苏州人才落户申请条件

4. 人才落户苏州需要什么条件

苏州人才落户分按学历学位申请和按专业技术职称申请,按学历学位申报必须是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才能个人申请,非全日制本科学历(含留学人员)人员由单位申报;按专业技术职称申请必须是依法取得各类学历、学位或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按学历学位申请: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由个人申请      1.工作要求:有来苏就业意愿即可;      2.档案要求:人事档案已转入苏州;      3.学历及年龄要求(满足其一即可):      (1)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且年龄不超过45周岁。      (2)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及学位,且年龄不超过50周岁。      (3)具有全日制中博士研究生学历及学位,且年龄不超过55周岁。      注:如果是留学人员必须是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由单位申请      1.工作要求:在苏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其中大专学历人员要求在苏申报单位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2.档案要求:人事档案已转入苏州;      3.学历及年龄要求(满足其一即可):      (1)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及以上(年龄不做具体要求);      (2)具有本科学历(含留学人员),且年龄不超过45周岁;      (2)具有大专学历,且年龄不超过35周岁。按专业技术职称申请: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由个人申请      1.工作要求:有来苏就业意愿即可;      2.档案要求:人事档案已转入苏州;      3.专业技术职称及年龄要求(满足其一即可):      (1)已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年龄不超过45周岁。      (2)已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年龄不超过50周岁。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由单位申请      1.工作要求:在苏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其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三级人员要求在苏申报单位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2.档案要求:人事档案已转入苏州;      3.专业技术职称及年龄要求(满足其一即可):      (1)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年龄不做具体要求);      (2)已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且年龄不超过45周岁;      (2)已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三级,且年龄不超过35周岁。      特别注意:其中所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应符合最新施行的苏州市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要求(点击查看详细目录)。

5. 人才落户苏州需要什么条件

人才落户苏州需要的条件具体如下:1、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需同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2、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3、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高级技能职业资格,且在深圳市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4、具有非全日制大专,且社保五年以上,单位申报可加十分者直接入户;5、具有非全日制本科学历,社保三年以上,即可入户。苏州户口申请资料:1、申报人根据个人情况携带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办理。申报人非本市户籍的,需提供申报人的身份证。申报人的要求具体如下:(1)在本人房产或在本人承租的公共廉租房立户,申请人应到场办理;(2)在配偶(子女)享有超过50%产权的房屋立户的,申请人应到场办理,产权人不需到场;(3)在亲友房产立户的,申请人(即户主)及房屋产权人应到场;(4)迁入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家庭户的,申请人应到场办理,随迁的直系亲属不需到场;配偶属挂靠他人家庭户的,还需户主到场办理;(5)挂靠亲友家庭户的,申请人及户主应到场,随迁的直系亲属不需到场;(6)整户迁移应由户主到场办理。挂靠在他人家庭户内,如该户办理户口迁移,应与户主一并迁移,挂靠成员不需到场。2、对于迁入房产立户的,户籍民警应联系社区民警,确认该房产有规范的门楼牌后当场核准办理;3、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当场办理,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请人核对并签名,收缴原户口簿或在当事人页盖注销章,签发户口簿,根据当事人需要办理身份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人才落户苏州需要什么条件

6. 苏州人才引进落户条件

条件:
(一)具备大学计划内本科学历(有学士学位);
(二)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具有博士、硕士或双学士学位的人员;
(四)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含高级技师、特级教师)的人员;
(五)获市以上重大科技成果奖或国家发明专利的人员。引进人才年龄控制在中级职称45岁以下;高级职称55岁以下;其他年龄控制在40岁以下。知名学者、专家和有特长的业务骨干可适当放宽条件。(以上为主要几种类型)需要准备的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户口页(首页+本人)复印件,武汉劳动合同复印件,武汉社保证明复印件,户籍证明。人员调动和户口迁移的两张登记表申调报告等。办理流程:
(一)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将拟调入人员的商调材料审查、整理后,连同本人档案一并送本部门审核;
(二)本部门对呈报材料审核后,依次送分管主任及市人事局流动调配处审核;
(三)经审批同意后,由市人事局流动调配处开具调令;
(四)引进、调动人员依照《干部调动须知》办理户口迁移及入户手续;
(五)在调令规定期限内,引进、调入人员凭《干部行政关系介绍信》、《工资转移证》到调入单位报到。对与人才服务中心签订代理协议的单位的引进、调入人员,凭《干部行政关系介绍信》、《工资转移证》到人事代理部报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苏州关于调整人才落户政策的通知》一、有来苏就业意愿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一)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人员;(二)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以上人员;(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以上人员中博士研究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硕士研究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本科学历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二、在苏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以下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一)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及以上(含留学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条件之一的人员;(二)具有本科学历(含留学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条件之一的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以上人员如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按该条件申请办理落户。三、具有大专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三级,年龄不超过35周岁,在苏稳定就业并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7. 苏州人才落户需要什么条件

苏州人才落户需要的条件如下:1、工作要求:有来苏就业意愿即可;2、档案要求:人事档案已转入苏州;3、学历及年龄要求(满足其一即可):(1)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且年龄不超过45周岁;(2)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及学位,且年龄不超过50周岁;(3)具有全日制中博士研究生学历及学位,且年龄不超过55周岁。需要的资料:1、国内学历提交:学历证书、教育部高等院校学生信息网注册打印的在验证有效期内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无注册备案信息的应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2、国内学位提交:学位证书、教育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网出具的《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认证报告》并填写学位证书编号;3、留学人员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国外或中外合作办学学历学位认证书”或网站打印页面,填写认证书编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苏州人才落户需要什么条件

8. 苏州人才落户有什么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一)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未成年人及成年未婚子女;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及成年未婚人员;
(三)子女死亡且没有其他子女,已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四)成年子女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成年子女(含本人或配偶)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超过60周岁的男性或者超过50周岁的女性以及已退休人员;
(五)成年子女为本市户籍的80周岁以上的人员,不受被投靠人是否为家庭户口限制;
(六)子女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配偶为本市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七)子女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子女为本市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八)父母均为现役军人,且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九)配偶为现役军人,军人的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和未婚子女;
(十)配偶为本市家庭户口,且配偶或者配偶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十一)本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本人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因国家建设需要工作调动、下放农村、支援边疆、支援三线建设,到外地工作退休的原本市户籍人员;
(十二)被本市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在校就读的市外全日制学生;
(十三)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回内地定居(本市)的港澳居民;
(十四)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定居大陆(本市)的台湾居民;
(十五)从本市注销常住户口后出国定居,现到本市工作、生活的华侨;
(十六)原籍本市,考入外省(市、区)大中专院校,从学校集体户注销户口后出国定居,现到本市工作、生活的华侨;
(十七)按规定由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的其他人员。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
(一)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二)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本市生源的中专毕业生、技(职)校毕业生;
(三)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其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者失业未婚子女;
(四)按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户口迁入的其他人员。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或者登记,并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
(一)符合收养条件、手续完备的被收养人,其收养人为本市户籍的;
(二)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三)由市、县级市(区)救助站移交至本市社会福利机构安置的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且无法定赡养人的智力和精神障碍患者;
(四)按规定由民政部门办理户口迁入的其他人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第三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第十条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参加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并取得积分落户准入资格的人员,到迁入地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入。第十一条取消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落户政策。各相关县级市(区)可以就符合条件已购房人员的落户截止时间设置合理过渡期。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接受办理部门确认申请人符合户口迁入条件后,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登记。第十三条凡以欺骗、贿赂等非正常手段取得户口迁入或者登记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其已迁入的户口并退回原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第十四条人才引进落户政策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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