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第三章 资产清查工作程序

2024-04-30 06:24

1.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第三章 资产清查工作程序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申请报告应当说明资产清查的原因、范围以及工作基准日等内容。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行政事业单位在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设立或明确资产清查工作机构,制定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实施自查;(三)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单位和特殊事项外,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查结果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四)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报送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五)同级财政部门对有关资产损益进行认定,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核实;(六)根据同级财政部门资产核实批复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办理相关资产管理手续;(七)根据资产清查工作情况,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主管部门组织或行政事业单位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由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直接委托。第十三条 承担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并具备与所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执业能力。第十四条 资产清查工作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报告。主要反映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基本情况和结果,包括:本单位资产清查的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以及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二)数据报表。按规定格式和软件填报的资产清查报表及相关材料。(三)证明材料。需申报处理的资产损益和资金挂账等情况,相关材料应当单独汇编成册,并附有关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四)审计报告。社会中介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结果,出具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五)其他需提供的备查材料。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第三章 资产清查工作程序

2.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益,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3.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介绍

2006年12月13日,财政部以财办〔2006〕52号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该《办法》分总则、机构及其职责、资产清查工作程序、资产清查工作内容、监督和管理、工作纪律、附则7章41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介绍

4.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第三十八条 行政单位附属未脱钩企业,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按照财政部有关企业清产核资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中有关资产损益认定和资产核实工作,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规定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负责批复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三)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中有关资产损益的认定和资产清查结果的核实;(四)根据工作需要,负责汇总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并向上级财政部门及时报告工作情况;(五)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第七条 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审核或提出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二)负责制定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并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结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四)根据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资产核实批复文件,组织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处理。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是:(一)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本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二)负责制定本单位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并向主管部门报送资产清查工作结果;(三)根据同级财政部门资产清查资产核实批复文件,进行账务处理,并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四)负责办理相关资产管理手续。第九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应当设立或明确资产清查工作机构。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6.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损益的认定和资产清查工作结果的审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依法办事,严格把关,严肃工作纪律。第二十七条 主管部门要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力量进行认真复核,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的全面、真实、准确。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要做到账账、账实相符,不重不漏,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找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制度、堵塞管理漏洞。第二十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程序,认真核实单位各项资产清查材料,并按规定进行实物盘点和账务核对;对单位资产损益按照国家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损益确定标准,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鉴证意见。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配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提供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必需的资料和线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结果进行检查或抽查。

7.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还有效吗

       没有废止,继续有效。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是国家财政部,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相关规定而制定。
       该办法于二OO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以“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2006)52号]”文件下发。
       该办法共七章四十一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还有效吗

8.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以下简称清查核实),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而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1、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2、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3、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4、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5、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6、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第四条 执行行政或者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清查核实适用本办法。第五条 清查核实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规定权限内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进行处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