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商法的问题。。

2024-05-16 20:32

1. 一些商法的问题。。

1.可以,只要该2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可以成立一个新的合伙企业。但要注意《合伙企业法》有一条竞业禁止的规定:第九十九条 合伙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不能以一个人的名义注册,因为每一个合伙人都必须对合伙企业承当无限连带责任,必须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注册。
3.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跨国公司就是指具有全球性经营动机和一体化的经营战略,在多个国家拥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并将它们置于统一的全球性经营计划之下的大型企业 

    补充例子:譬如麦当劳、微软、沃尔玛这些都是跨国公司,只要依照外国法律在国外成立的都是外国公司。

一些商法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