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具有合作保险性质公司有哪些

2024-05-18 01:26

1. 中国具有合作保险性质公司有哪些

保险公司(insurance company),是采用公司组织形式的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 保险关系中的保险人,享有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费基金的权利。同时,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有义务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
保险公司销售保险合约、提供风险保障的公司。保险公司是指经营保险业的经济组织。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包括直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主要类型:
股份保险公司
股份保险公司类似于其他产业的股份公司,由发起人根据《公司法》设立,由此具体规定了公司发起人的人数、公司债务的限额、发行股票的种类、税收、营业范围、公司的权力、申请程序、公司执照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司组织由三个权力集团组成,即股东、董事会、高级经理人员。

中国具有合作保险性质公司有哪些

2. 相互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历史谁知道?最好是有文件批复的那种。

关于这个问题,恐怕要追溯到8年前了。2014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提出要“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
2015年1月,原保监会在借鉴国外经验和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发布了《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保监会发【2015】11号),初步确立了相互保险在我国的监管原则。
2015年6月,国务院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进一步明确要“加快发展相互保险等新业务”。2016年7月,原保监会首次批准三家相互保险社的成立,2017年2月,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成立。截止到2022年,国内目前只成立了五家相互保险社。百度大大认真的回答,希望您满意。

3. 我国保险法所适用的是合作保险

合作保险是参加保险的人以资金入股的方式积聚保险基金,为入股成员提供经济保障的保险。合作保险的组织形式有两种,保险合作社和相互保险社。二者有其相同点也有不同点,相同点是第一,合作保险组织是由若干被保险人组成的,相互之间以互相帮助为目的的保险组织。第二,参加合作保险者在保险标的、保险责任范围、权利、义务方面基本相同。第三,合作保险组织的最高机构是管理委员会,由全体成员民主选举产生,并有自己的组织章程,指定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代理人或办事机构来处理有关保险业务、社内财务等事务。第四,保险基金存入银行或进行其他形式的保险投资,所得收益归合作组织全体成员所有。第五,合作保险基于资金力量及减少风险的要求,需向保险公司进行再保险。保险合作社和相互保险社也有区别,一是相互保险社的资金来自社员事先缴付的预期分担额(保险额),社员不交纳股金,当保险社遇到大灾不足赔付时,可采取向各成员补摊或降低受,损成员赔款的办法解决,保险合作社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社员交纳的股金和保险费。二是相互保险社不对外营业,其保险费结余不是利润,而是作为保险基金的补充,无需纳税,也不分红,保险合作社可向社外开展业务,但要照章纳税,所获利润一部分可作为保险基金,一部分可用于社员分红。三是相互保险社与其成员的关系不固定,保险合同终止,双方保险关系即解除,而保险合作社与社员关系则相对固定。

我国保险法所适用的是合作保险

4. 属于政策性健康险合作对象的有哪些

常见的政策性保险有出口信用保险和农业保险等。
1.出口信用保险是为鼓励和扩大出口而开办的。它承保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因进口商方面的商业风险和进口国方面的政治风险
2.另外一种政策性保险是农业保险。它对种植业、养殖业在生产、哺育、成长过程中遭受的由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补偿。农业保险是由农业生产的特点所决定的【摘要】
属于政策性健康险合作对象的有哪些【提问】
常见的政策性保险有出口信用保险和农业保险等。
1.出口信用保险是为鼓励和扩大出口而开办的。它承保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因进口商方面的商业风险和进口国方面的政治风险
2.另外一种政策性保险是农业保险。它对种植业、养殖业在生产、哺育、成长过程中遭受的由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补偿。农业保险是由农业生产的特点所决定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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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属于政策性健康险合作对象的有哪些

(一)政策性健康险是政府公共服务机制的重大创新


实践表明,商业中介保险机制参与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在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创新医疗服务模式、提高医疗服务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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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性健康险是政府公共服务机制的重大创新


实践表明,商业中介保险机制参与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在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创新医疗服务模式、提高医疗服务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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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专业性相互保险组织和一般性相互保险组织是保险组织依据治理结构的不同

最近,国家开始对包括P2P网贷平台在内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集中整顿。保监会就个别以互助保险名义进行线上众筹的行为答记者问时也强调:“这些互联网公司不具备保险经营资质或保险中介经营资质,互助计划也非保险产品。”笔者赞同保监会的观点,打着“互助计划”名义销售保险很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等非法行为。但普通大众对规范的“互助”可能并不清楚,笔者有幸服务于一家名叫九行互助的专业互助管理平台,笔者研究发现,九行互助接受管理的系列互助会具备比较完备的发起、运营、管理等规范制度条件,能够反映互助关系的一般特征。规范的互助关系是“什么关系”笔者认为,合法的互助关系应是由民间互助成员自愿发起或以成员间自愿发起为主,以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管理与协助发起成立为辅的多边民事契约关系。少数创始发起人之间牵头发起并吸收后续加入成员,互助关系发起成立后,应有全体互助关系成员委托或选举代表对互助关系进行管理,也可以经全体互助关系成员或其授权代表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管理服务。互助关系与保险关系区别明显,保险法律关系是保险单行法律中的双务合同关系,即投保人支付保费是以保险人未来履行保险理赔义务为对价;互助成员之间不存在互为义务、对价的关系,每个成员平等地付出较少的互助资金是为了在自身发生约定风险事件时,平等地从其他全部互助成员身上获得帮助的机会和权利,每个互助成员对其他成员都存在平等的给予帮助及得到帮助的义务、权利。这种义务、权利均等关系最终实现了一种每个个体成员自主又互助的风险共担与保障效果。互助关系内部是自愿、自助、互助民事契约关系,同时全体互助成员必须做出放弃其以获得任何孳息、超额收益、资金运用等为目的的互助金支付行为,方可获得互助成员资格并获取未来约定风险事件发生时其他全部成员给予的互助金限度内帮助。因此,互助关系首先是一种民间民事契约关系,其次还具有互联网社会共享经济关系特征,其成员均不为追求互助金收益为目的,单个成员以自己所支付互助金为限帮助他人分担约定可能发生的风险责任,而又有权从其他成员处获得其他成员所支付互助金限额内的风险帮助,最终实现义务、权利、自助、互助等共享机会上的平等。现行法律框架下的“互助关系”合法性(一)互助法律关系与保险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下称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当事人主要是投保人、保险人,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客体,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之人身、财产因意外风险事故产生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的对价关系是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承担保险利益赔偿、补偿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修订版)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不限于单一民事主体与单一民事主体之间,可以存在于多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同时民事法律关系的“对价”关系不应狭隘地理解为“金钱”价值对价,机会平等对价更应该是法治社会中民事法律关系的应有之义。正是因为民事主体之间“平等”的价值内涵,才有主体之间发展出真正具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价值的民事法律关系最大可能性,所以互助关系平等主体间基于机会平等、共享互助与民法通则的法律价值内涵高度一致。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保监会于2015年1月23日颁布了《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下称“相互保险办法”),该办法第五条规定“相互保险组织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相互保险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相互保险是指,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订立合同成为会员,并缴纳保费形成互助基金,由该基金对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相互保险组织是指,在平等自愿、民主管理的基础上,由全体会员持有并以互助合作方式为会员提供保险服务的组织,包括一般相互保险组织,专业性、区域性相互保险组织等组织形式。”笔者认为《相互保险办法》中互助“基金”不是履行“保险人”对价保险义务的适格主体,基金不应作为责任赔偿主体,“基金”本身更不是保险人。“基金”属于会员自治、共治的资金平台,互助成员通过“订立契约”成为会员。“基金”所形成的“资金平台”应由全体互助成员管理或委托第三方管理。“基金”不应该作为互助会员的合同相对方法律地位存在。互助关系中分为互助成员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互助成员内部关系就是互助成员之间的多边民事契约关系;外部关系就是基于互助金形成的“资金池”对约定风险事件的保障支出形成的保障、管理关系,该职责应由互助会议代表或委托的第三方担任。从监管角度讲,保监会属于法律、法规设定的保险行政许可的实施监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规定“…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第十四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根据中国保监会2014年2月14日颁布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第五条规定“中国保监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派出机构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也不得对实施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从前文《相互保险办法》中就“互助保险”所下的定义中,似乎混淆了行政许可设定与实施的区别。“相互保险办法”意在规范“保险”互助,但是否涵盖所有的互助,以及什么类型的互助属于“保险”类互助并没有明确。根据该办法,保监会对“互助”行为实施许可管理,前提是该“互助”构成保险或类保险互助并已经法律设定行政许可。笔者建议,国家应该就互助这种商业存在制定相关法律,明确构成互助保险的互助类别、监管方式等,对非保险类互助应予以规范引导,施行备案管理。(未完待续)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7.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我国保险公司组织形式之一是相互保险公司,这句话是对是错?

是对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条 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二、实例
我国有相互保险公司或组织。公司如:阳关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该公司就是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
组织有:中国船东相互协会、中国渔业相互协会等。该协会就是依照保险法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其他保险组织。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我国保险公司组织形式之一是相互保险公司,这句话是对是错?

8.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以保险公司

一、经营目的不同。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是依据政策目标或服从特定的政策规划建立的,而商业性农业保险制度是依据市场或商业目标建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不以盈利为目的,而商业性农业保险的经营则是以盈利为目的。二、发展动力不同。政策性农业保险一般是由政府直接组织经营,或由政府成立的专门机构经营,或在政府财政政策支持下,由保险社(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经营,而商业性农业保险一般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要部分由政府财政补贴保费,而商业性农业保险产品则完全由投保人自己交纳保费。三、盈利能力不同。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的项目或出售的保险产品其保险责任较广泛且保险标的的损失概率较大,从而赔付率较高,难以盈利;而商业性农业保险经营的项目或出售的保险产品其保险责任较窄,保险标的的损失概率较小,正常情况下盈利能力较强。四、外部性不同。政策性农业保险具有明显的外部性,可以增进社会福利;而商业性农业保险外部性不明显。五、强制程度不同。政策性农业保险通常需要事实上的或者有条件的强制,往往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将参与农业保险与其他农业优惠政策相联系,从而使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具有了某种强制性;而商业性农业保险一般是自愿投保,不具有任何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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