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合作实为借款的司法解释

2024-05-17 18:40

1. 名为合作实为借款的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名为合伙,实为借贷关系,借款本金应予返还,双方之间约定的分红视为借贷利息可按法律规定予以保护,但利息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可按已支付部分按年利率36%,未支付部分按年利率24%予以计付利息。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十条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第十一条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名为合作实为借款的司法解释

2. 合伙转借贷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的认定虽然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是《合伙协议》,但协议约定一方当事人只出资,不负担风险,保底收益,该类协议约定不符合“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伙特征,名为合伙协议,实为借款协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八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八)争议解决办法;(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十)违约责任。

3. 合伙转借贷司法解释

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的认定虽然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是《合伙协议》,但协议约定一方当事人只出资,不负担风险,保底收益,该类协议约定不符合“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伙特征,名为合伙协议,实为借款协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八)争议解决办法;(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十)违约责任。

合伙转借贷司法解释

4. 名为合伙实为借贷,但参与经营了

亲,您好,很荣幸为您解答[鲜花]根据您的问题“ 名为合伙实为借贷,但参与经营了 ”,以下是我在法律角度为您分析的结果:并不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合同上约定,对方只是借贷方不参与经营,如果对方有违约的行为,你可以起诉对方,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摘要】
名为合伙实为借贷,但参与经营了【提问】
亲,您好,很荣幸为您解答[鲜花]根据您的问题“ 名为合伙实为借贷,但参与经营了 ”,以下是我在法律角度为您分析的结果:并不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合同上约定,对方只是借贷方不参与经营,如果对方有违约的行为,你可以起诉对方,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回答】
法律分析:这种情况下建议您这样处理。1.先和对方协商,要求对方承担违约的责任,可以要求按照合同,支付违约金。2.如果协商不成,您可以拿着你们签订的借贷合同,去法院起诉对方,要求对方承担违约的责任。【回答】

5. 名为合伙实为借贷,但参与经营了

亲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名为合伙实为借贷,但参与经营了:本案就是“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的情形。名为合作,实为借贷一般是指两种情形:一是投资方参与共同经营,分享利益,但不承担亏损责任,即使存在经营亏损,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二是投资方不参与共同经营,也不承担风险,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因此,是否构成“名为合伙,实为借贷”行为,关键在于该投资方是否承担经营风险。【摘要】
名为合伙实为借贷,但参与经营了【提问】
亲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名为合伙实为借贷,但参与经营了:本案就是“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的情形。名为合作,实为借贷一般是指两种情形:一是投资方参与共同经营,分享利益,但不承担亏损责任,即使存在经营亏损,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二是投资方不参与共同经营,也不承担风险,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因此,是否构成“名为合伙,实为借贷”行为,关键在于该投资方是否承担经营风险。【回答】
法律依据:合伙合同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或者法人组织之间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民事法律关系。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收益、共担风险是合伙的典型特征。本案中的原、被告虽然签订了合伙协议,但其不符合合伙的基本特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民间借贷合同不再因主体原因而被认定为无效,所约定固定收益将被认定为是对利息的约定,进而适用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决,双方约定原告不承担经营风险,仅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回答】

名为合伙实为借贷,但参与经营了

6. 明为合营,实为借贷,司法怎样解释?合伙经营以股份分配,属明为合营、实为借贷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1990年11月12日法(经)发<1990>27号)
四、关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问题(一)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确认无效。联营企业发生亏损的,联营一方依保底条款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当如数退出,用于补偿联营的亏损,如无亏损,或补偿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作为联营的盈余,由双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联营各方的投资比例重新分配。(二)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三)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作为联营一方依法向联营体投资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享固定利润,但亦应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

7. 名为合伙实为借贷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的认定. 虽然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是《合伙协议》,但协议约定一方当事人只出资,不负担风险,保底收益,该类协议约定不符合“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伙特征,名为合伙协议,实为借款协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八)争议解决办法;(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十)违约责任。

名为合伙实为借贷司法解释

8. 名为合伙实为借贷司法解释

一方当事人以“合伙、投资”等名义出资但不实际参与经营、不承担亏损风险,且双方约定了固定收益的,虽符合合伙的形式特征,但其实质为借贷关系,有关权利义务适用借款合同之规定。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