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于工伤的监定及相应法律法规

2024-04-30 12:07

1. 国家对于工伤的监定及相应法律法规

【工伤办理程序】《工伤保险条例》规定:1、【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停工留薪期】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3、【工伤鉴定】职工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护理依赖等级鉴定,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有关(病历)资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GB/T 16180—2006 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送达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并给职工颁发《职工伤残证》。4、【工伤待遇】按照伤残等级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领取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国家对于工伤的监定及相应法律法规

2. 工伤认定的监督管理是怎样的

1、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2、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3、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4、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5、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6、为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一、发生交通事故工伤处理流程
1、工伤认定申请主体
(1)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
(2)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
2、工伤认定管辖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2)依规定应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3、认定申请时限
(1)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30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时限:1年,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该期间为除斥期间。
4、工伤认定材料提交
(1)填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统一制定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5、受理或不予受理
(1)受理条件:
①申请材料完整
②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
③受理时效尚未经过
④申请主体适格。
上述四个条件须同时满足,否则,申请将不会被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证据的调查核实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3)调查核实时,依法行使职权并履行法定保密义务。
(4)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5)举证责任:
①原则上,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情况下,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7、工伤认定决定
(1)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但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15天内应作出决定。
(3)工伤认定决定应当依法载明必记事项。
(4)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8、送达与抄送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9、复议或诉讼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0、资料存档
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50年。
二、相关认定工伤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工伤保险条例;
2、工伤认定办法;
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4、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5、各省、直辖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授权制定的实施办法;
6、职业病防治法;
7、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8、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3. 关于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举证责任的规定

关于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的举证责任,主要涉及以下两方面问题:一是当事人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问题;二是对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作工伤认定的审查问题。关于行政机关不作为的举证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有明确规定:即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根据上述规定,《纪要》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相关书面凭证或证明其提出申请的其他材料。但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原告不负举证责任。关于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作工伤认定的司法审查问题,这是审理工伤认定案件的重点之一。因为工伤认定案件中当事人最主要的争议焦点就是职工所受伤害是否因工作造成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因对该举证责任的承担无明确规定,许多受伤职工因难以举证证明其因工受伤而无法认定工伤,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工伤保险条例》考虑到职工在企业处于弱势地位、举证相对困难的情况,明确将该举证责任分配给用人单位,即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承担不构成工伤的举证责任。因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如果用人单位否认工伤的,不能再强求职工负举证责任,而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伤者是基于其他事由引起的受伤或该项工作不存在引起伤害的危险性,如果举证不能,应认定工伤。人民法院在审理中也应把审查的重点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否遵循了上述举证责任的规定。为此,《纪要》第八条第3项规定用人单位否认工伤的,应当就非工伤的事实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是,在强调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注意,原告并非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其应当提供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事故伤亡事实等基本证据,因为这些证据是工伤认定的前提,故《纪要》第八条第
1、2项规定了原告应当对存在劳动关系、伤亡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如否认职工与其存在事实上劳动关系的,也要举出否定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

关于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举证责任的规定

4. 关于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举证责任的规定

关于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的举证责任,主要涉及以下两方面问题:一是当事人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问题;二是对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作工伤认定的审查问题。关于行政机关不作为的举证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有明确规定:即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根据上述规定,《纪要》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相关书面凭证或证明其提出申请的其他材料。但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原告不负举证责任。关于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作工伤认定的司法审查问题,这是审理工伤认定案件的重点之一。因为工伤认定案件中当事人最主要的争议焦点就是职工所受伤害是否因工作造成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因对该举证责任的承担无明确规定,许多受伤职工因难以举证证明其因工受伤而无法认定工伤,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工伤保险条例》考虑到职工在企业处于弱势地位、举证相对困难的情况,明确将该举证责任分配给用人单位,即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承担不构成工伤的举证责任。因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如果用人单位否认工伤的,不能再强求职工负举证责任,而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伤者是基于其他事由引起的受伤或该项工作不存在引起伤害的危险性,如果举证不能,应认定工伤。人民法院在审理中也应把审查的重点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否遵循了上述举证责任的规定。为此,《纪要》第八条第3项规定用人单位否认工伤的,应当就非工伤的事实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是,在强调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注意,原告并非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其应当提供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事故伤亡事实等基本证据,因为这些证据是工伤认定的前提,故《纪要》第八条第
1、2项规定了原告应当对存在劳动关系、伤亡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如否认职工与其存在事实上劳动关系的,也要举出否定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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