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的案例分析

2024-05-20 16:24

1. 诈骗罪的案例分析

诈骗罪的案例分析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7)一中刑终字第01756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男,35岁(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禹州市,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11月13日被羁押,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2007)房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赵某某,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某某与张红军(另案处理)在北京市崇文区天桥地区以贩卖假古董为业。2006年10月26日下午,被害人朱昌火在天桥见赵某某与张红军在摆摊卖“古董”遂上前询问。张红军、赵某某谎称展示的碗、杯等物品均是古董,后以人民币2800元的价格卖给朱昌火18件仿古玉器和陶瓷制品。
  同年10月28日,被告人赵某某与张红军又到朱昌火家中,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朱昌火1件仿古假玉狮子。后朱昌火到北京博古艺院做鉴定,证实所买物品均为假货。
  2006年11月13日,被告人赵某某应邀再次到朱昌火家卖假古董时被群众抓获。后朱昌火向公安机关报案。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马玉海、鲁兴红、温超远、冀克刚证言,被害人朱昌火陈述,物证照片,文物鉴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报案记录,到案经过,工作说明,情况说明,身份证明等证据。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依法判决:一、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追缴被告人赵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三百元,发还被害人朱昌火。
  上诉人赵某某的上诉理由是:其没有欺骗被害人,且只卖出800元的物品,原判量刑过重。
  上诉人赵某某在本院审理期间未提供新的证据。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欺骗手段,骗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对于赵某某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其伙同他人以仿古制品骗取他人钱款,符合法律规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亦应共同承担刑事责任。原判对其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量刑,于法有据。故赵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审人民法院根据赵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及判处罚金的数额均适当,对追缴违法所得的处理亦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柏 军
  审 判 员 宋 磊
  代理审判员 马惠兰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范慧娟

诈骗罪的案例分析

2. 诈骗罪个性案例

  1.以结婚为由骗取他人钱财 易县警方破获婚姻诈骗案
  中新河北网保定9月26日电 保定易县公安局今日透露,该局高陌派出所成功破获一起婚姻诈骗案,犯罪嫌疑人邓某落入法网。

  据办案民警介绍,2009年9月21日,在高陌乡练台村走访时,有村民反映,该村董某家居住的外地妇女,以找对象结婚为由,骗取他人钱财。凌云册乡杨某就是其中一个,他因年龄较大、家境贫寒,至今未婚,曾被一女子以结婚为由,与其领取了结婚证后骗走20000多元现金及白金项链一条。据杨某描述,该女子与群众反映的女子从体貌特征、口音、身高等方面极为相似,民警判断应是同一人,立即展开了调查。

  办案民警以清查外来人口为由,对董某家进行了检查,同时分为几个小组,在该村和出村路口处加强巡逻。当民警巡逻到村南路口时,发现一女子形迹可疑。民警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其有两张居民身份证,遂将该女子带回派出所进一步询问。

  经审讯,该女子对诈骗杨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原来,此人真实姓名叫邓某,户籍为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陈府乡荣马坊村139号,在老家已结婚,并生有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2009年8月份,从老家出来后利用登记姓名为邓某的伪造身份证件实行诈骗。

  目前,邓某已被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王志勇)(注:文中人物为化名)

  2.利用婚姻骗取他人钱财被判刑

  最近鄱阳县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胡春云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胡春云与康建平、康爱红(另案处理)预谋利用假婚姻进行诈骗。胡春云使用假户口、假身份证,化名陈兰作为被介绍人,由王学文(另案处理)介绍给鄱阳县谢家滩村民施团林的儿子施勇中。2008年1月6日,施团林父子将被告人胡春云、康爱红、康建平的妻子接到谢家滩镇莽塘村施家组家
  中,施团林给了胡春云200元红包,康爱红、康建平的妻子每人100元的红包,并付给康爱红介绍费1万元人民币,康爱红等人分得6000元,王学文分得4000元。2008年1月7日,胡春云借口出来买衣服准备逃跑被发现,第二天被送公安机关。事情败露后,王学文将4000元归还了施团林。

3. 诈骗的案例有哪些呢?

沈阳理工大学机械工程学院的小宋透露,2022年5月的一天,他在QQ上接到了一位朋友的信息,对方称自己的某位朋友生病了,急需用钱,但由于微信被限制,求助小宋帮忙给生病的朋友转账5000元。对方显得很着急,催促小宋尽快转账,并称可以先把钱转给小宋,然后再由小宋转给“生病的朋友”,并索取了小宋的银行卡号后附上转账凭证,不过对方强调转账会有延迟。

小宋先是询问了那位朋友的病情,对方既无法准确说出病情,也无法说清需要的准确费用,只是强调急用。对于先期转给小宋的钱,他再次强调会延迟到账,希望小宋能先把钱转过来救急。此时,小宋意识到自己可能遇到了网络诈骗,情景和平时学校的反诈宣传中“冒充熟人借钱诈骗”的情形十分相似。随后,小宋假装配合,先是表示自己卡里没有5000元,但可以跟家长要钱到银行汇款,需要对方提供账号和开户名,等凑到钱就转账。不一会儿,对方便将一家所谓“医院”的银行账号和开户名发给了小宋,得到相关账号信息的小宋随即打开国家反诈中心App,点击“我要举报”,将自己的经历反馈给警方。最后,小宋与自己的朋友取得了联系,得知朋友的QQ账号被盗,更加确认了这是一场诈骗。

诈骗的案例有哪些呢?

4. 诈骗罪案例是怎么判刑的

诈骗罪的一般判刑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5. 诈骗罪个性案例

 1.以结婚为由骗取他人钱财 易县警方破获婚姻诈骗案
  中新河北网保定9月26日电 保定易县公安局今日透露,该局高陌派出所成功破获一起婚姻诈骗案,犯罪嫌疑人邓某落入法网。

  据办案民警介绍,2009年9月21日,在高陌乡练台村走访时,有村民反映,该村董某家居住的外地妇女,以找对象结婚为由,骗取他人钱财。凌云册乡杨某就是其中一个,他因年龄较大、家境贫寒,至今未婚,曾被一女子以结婚为由,与其领取了结婚证后骗走20000多元现金及白金项链一条。据杨某描述,该女子与群众反映的女子从体貌特征、口音、身高等方面极为相似,民警判断应是同一人,立即展开了调查。

  办案民警以清查外来人口为由,对董某家进行了检查,同时分为几个小组,在该村和出村路口处加强巡逻。当民警巡逻到村南路口时,发现一女子形迹可疑。民警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其有两张居民身份证,遂将该女子带回派出所进一步询问。

  经审讯,该女子对诈骗杨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原来,此人真实姓名叫邓某,户籍为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陈府乡荣马坊村139号,在老家已结婚,并生有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2009年8月份,从老家出来后利用登记姓名为邓某的伪造身份证件实行诈骗。

  目前,邓某已被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王志勇)(注:文中人物为化名)

  2.利用婚姻骗取他人钱财被判刑

  最近鄱阳县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胡春云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胡春云与康建平、康爱红(另案处理)预谋利用假婚姻进行诈骗。胡春云使用假户口、假身份证,化名陈兰作为被介绍人,由王学文(另案处理)介绍给鄱阳县谢家滩村民施团林的儿子施勇中。2008年1月6日,施团林父子将被告人胡春云、康爱红、康建平的妻子接到谢家滩镇莽塘村施家组家
  中,施团林给了胡春云200元红包,康爱红、康建平的妻子每人100元的红包,并付给康爱红介绍费1万元人民币,康爱红等人分得6000元,王学文分得4000元。2008年1月7日,胡春云借口出来买衣服准备逃跑被发现,第二天被送公安机关。事情败露后,王学文将4000元归还了施团林。

诈骗罪个性案例

6. 诈骗案例,是否构成诈骗罪?

这个不是诈骗,仅仅是一般的民间劳动纠纷,你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诈骗罪要求两个条件:
1、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事实
2、被害人已经被骗到
(一)客体要件 
        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 
        诈骗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但这并不意味着诈骗未遂的,不构成犯罪。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需要研究的是,行为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财物,但同时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时,是否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诈骗罪所造成的损害是指被害人整体财产的减少,故上述行为不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是被害人个别财产的丧失,故上述行为仍然成立诈骗罪;还有人认为诈骗罪是对信义诚实的侵害,不要求发生财产损害。我们认为,诈骗罪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而不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比如:被害人因被欺诈花3万元人民币购买3万元的物品,虽然财产的整体没有受到损害,但从个别财产来看,如果没有行为人的欺诈,被害人不会花3万元购买该物品,花去3万元便是个别财产的损害。)因此,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财物的,即使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也应认定为诈骗罪。 
       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本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甚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三)主体要件 

本诈骗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三、认定 
(一)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l、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7.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案例

你好
一、《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二、《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注意合同效力影响钢材价格认定;
四、注意钢材所有权转移时间与价值认定的关系;
五、注意扣押款项对认定诈骗金额的影响。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案例

8. 此案例是否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向你说的这种情况都已经偿还了,如没人向司法机关举报,就无人追究了;即使被追究,也会考虑其犯罪情节及后果争取不诉或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