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计生委要取消是真的吗

2024-05-06 20:23

1. 听说计生委要取消是真的吗


听说计生委要取消是真的吗

2. 计生部门取消了吗

法律分析:计划生育办事处并没有被撤销。新成立的卫生委员会接管了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计划生育并不是取消,而是与卫生部门进行合并。国家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经合并,一些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也已经合并。有些市县还没有开始合并,但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的要求,各地都要合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   (一)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3. 取消计划生育,撤消计生委

全国全面取消撤销计划生育、计生委部门,与之对应的是新设了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司,承担原有部门的职能。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内设机构的调整上,明确撤销了原来与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三个机构,分别为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司、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司。与之呼应的是,未来负责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

国家卫健委的最新职责内容上,仍包括“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取消计划生育,撤消计生委

4. 计生办撤销了吗

法律分析:计生办没有被撤销。新设立卫生健康委员会接管计生管理工作。计生办不是取消,是和卫生部门合并。国家和省一级的卫生委与计生委都合并了,有部分市和县的卫生和计生委也合并了,还有部分市、县还没开始合并,但是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各个地方都要合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5. 计生办取消了吗?

律师解析      国家目前尚未取消计生办。县级计生部门的名称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县计生委;镇级计生部门的名称为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简称镇计生办;乡级计生部门的名称为乡计划生育指导所,简称乡计生所。国家计生部门的正式单位,可以在辖区内办理相关业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计生办取消了吗?

6. 计划生育取消了吗

法律分析:没有取消,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7. 计划生育取消了吗

法律分析:截止目前,官方并没有取消计划生育政策并撤销计生委的消息,目前只是放开二胎政策。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计划生育取消了吗

8. 国家取消计生办了吗

律师解析      国家目前尚未取消计生办。县级计生部门的名称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县计生委;镇级计生部门的名称为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简称镇计生办;乡级计生部门的名称为乡计划生育指导所,简称乡计生所。国家计生部门的正式单位,可以在辖区内办理相关业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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