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取得短期借款的主要渠道有哪些

2024-05-09 22:41

1. 商业银行取得短期借款的主要渠道有哪些

短期借款是指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的借款,主要包括向中央银行借款、同业拆借、证券回购协议和欧洲货币市场借款等。拓展资料:工商企业的短期借款主要有:(1)经营周转借款:亦称生产周转借款或商品周转借款。企业因流动资金不能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借款。办理该项借款时,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向银行提出年度、季度借款计划,经银行核定后,在借款计划中根据借款借据办理借款。(2)临时借款:企业因季节性和临时性客观原因,正常周转的资金不能满足需要,超过生产周转或商品周转款额划入的短期借款。临时借款实行"逐笔核贷"的办法,借款期限一般为3至6个月,按规定用途使用,并按核算期限归还。(3)结算借款:在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办理销售货款结算的情况下,企业为解决商品发出后至收到托收货款前所需要的在途资金而借入的款项。企业在发货后的规定期间(一般为3天,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7天)内向银行托收的,可申请托收承付结算借款。借款金额通常按托收金额和商定的折扣率进行计算,大致相当于发出商品销售成本加代垫运杂费。企业的货款收回后,银行将自行扣回其借款。(4)票据贴现借款:持有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的, 发生经营周转困难时,申请票据贴现的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如现借款额一般是票据的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息后的金额,贴现借款的利息即为票据贴现息,由银行办理贴现时先进扣除。(5)卖方信贷:产品列入国家计划,质量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经批准采取分期收款销售引起生产经营资金不足而向银行申请取得的借款。这种借款应按货款收回的进度分次归还,期限一般为1至2年。(6)预购定金借款:商业企业为收购农副产品发放预购定金而向银行借入的款项。这种借款按国家规定的品种和批准的计划标发放,实行专户管理,借款期限最多不超过1年。(7)专项储备借款:商业批发企业国家批准储备商品而向银行借入的款项。这种借款必须实行专款专用,借款期限根据批准的储备期确定。

商业银行取得短期借款的主要渠道有哪些

2. 商业银行短期借款的渠道

您好!商业银行取得短期借款的主要渠道有:
1、向中央银行借款;2、同业拆借;3、转贴现、再贴现;4、回购协议;5、向欧洲货币市场借款。谢谢阅读!

3. 商业银行短期借款

商业银行对外借款根据时间不同,可分为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
短期借款是指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债务,包括同业借款、向中央银行借款和其他渠道的短期借款。
长期借款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款。商业银行的长期借款主要采取发行金融债券的形式。
一、过桥贷款和垫资有什么区别
1、贷款占用的时间不同:过桥资金就是短期资金的融通,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过桥资金是一种与长期资金相对接的资金,其之所以存在,是企业或个人为了实现与长期资金相对接,而进行的短期资金融通。垫资多发生在工程项目和房地产业务中,在工程项目的建设中,承包人往往就需要代垫资金(垫资)。垫资业务的期限一般为短期,最长1年。2、还款方式不同:垫资一般采用的还款方式是按月付息,一次性还本,但是由于过桥贷款不是长期占用资金,只是一种临时需要,到期后需要一次性还本付息。由于过桥贷款的重要性,一般会给予资金提供者相当高的回报。3、所涉及得关系不同:垫资资金一般的是涉及四方的关系:借款方、原个人贷款资金方、新贷款资金方、过桥资金方。过桥贷款一般涉及三方关系:借款方、借款合作方、贷款资金方。
二、贷款合同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借款合同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方面:
1、借款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分为不同的种类。例如,根据借款的期限,可以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长期贷款;根据出借方资金来源和经营方式,可以分为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由于各种贷款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因此应当明确约定借款种类。
2、币种。
因为外汇管制需要,国家对人民币和外币借款规定了不同的条件,当事人应当对此加以约定。
3、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涉及贷款人利益的保护,合同对此应当约定。
4、数额。
当事人不仅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借款总金额,还应当明确每次提供贷款的金额;如果订立最高额贷款,每次贷款的数额应在最高限额内。
5、利率。
借款利率是借款合同计算利息的主要依据,通常是借款合同的必备条款。不过,在自然人的借款合同中,对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即使自然人之间的借款需要支付利息的,其利率也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6、期限和还款方式。
除上述内容之外,当事人还可以约定保证条款、担保条款、违约责任条款等其他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
三、借款合同可以分为哪几类
从国家管理的角度,借款合同可以划分为民间借款合同和信贷合同两大类。
(一)民间借款合同
民间借款合同是指公民个人之间,出借人将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货币资金借给借款人,借款到期时借款人归还所借货币资金和利息的合同。
民间借款合同在借贷形式上,有书面的,也有口头的,借贷利息,有无息、低息,也有高息借贷。国家对民间借款的管理:一是当事人双方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二是不得利用民间借款合同的形式非法经营或者变相经营金融业务,扰乱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二)信贷合同
信贷合同是指经营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将货币资金出借给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使用,贷款到期时借款人归还所借资金和利息的合同。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作出不同的划分。
1、按照贷款资金来源,金融机构的贷款可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自营贷款是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特定贷款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2、按照货币的种类可划分为人民币借款合同和外币借款合同
人民币借款合同,按合同内容、资金来源及贷款用途又可分为: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信托资金借款合同、委托资金借款合同等。
外币借款合同,按合同内容、资金来源及贷款用途又可分为:现汇借款合同、买方信贷合同和特种外汇借款合同。
3、按照借款用途可划分为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按具体贷款项目不同划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可分为基本建设借款合同、技术改造借款合同、专项资金借款合同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可分为周转资金借款合同、卖方借款合同、专用资金借款合同、土地开发借款合同等。
4、按照借款合同有无担保,可分为信用借款合同和担保借款合同
信用贷款是指没有担保的,凭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法》第七条,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

商业银行短期借款

4. 商业银行短期借款有哪些

商业银行对外借款根据时间不同,可分为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
短期借款是指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债务,包括同业借款、向中央银行借款和其他渠道的短期借款。
长期借款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款。商业银行的长期借款主要采取发行金融债券的形式。
一、期间费用中的财务费用
1、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2、应注意的是,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按规定应予资本化的部分,应计入有关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
3、企业应设置“财务费用”科目,反映财务费用的发生和结转。发生财务费用时,借记该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发生应冲减的利息收入、汇兑收益,借记“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贷记该科目;期末,应将该科目结转至“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
4、“财务费用”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二、债权债务结算账户的贷方登记
对于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类账户(如应付款、长/短期借款、主营业务收入、实收资本、本年利润等),贷就是加。对于资产类、费用类账户(如现金、银行存款、材料、固定资产、应收款、管理费用、主营业务成本等),贷就是减。
多栏式明细分类账一般适用于债权、债务结算户的明细分类账。
(一)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债权类科目: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补贴款、应收利息、长期股权投资、预付账款等。
(二)债务指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资金,以获得利息及债务人承诺在未来某一约定日期偿还这些资金。债务类科目: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股利、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预收账款、应付利息等
三、负债融资方式是怎样的
负债融资是市场经济下企业进行融资,筹集资金的一种方式。负债融资是指通过负债方式筹集各种债务资金的融资形式。负债融资的具体方式主要有借款、商业信用、租赁和发行债券等。如果企业一时没有其它筹资方式,可以选择负债融资来筹集资金,但是负债融资是把双刃剑,有利也有弊。
1、负债融资的分类主要有长期负债融资和短期负债融资两类。具体方式主要有借款、商业信用、租赁和发行债券等。
2、如果企业一时没有其它筹资方式,可以选择负债融资来筹集资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法》第七条,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

5. 商业银行的短期借款

商业银行对外借款根据时间不同,可分为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
短期借款是指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债务,包括同业借款、向中央银行借款和其他渠道的短期借款。
长期借款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款。商业银行的长期借款主要采取发行金融债券的形式。
一、贷款有担保人能否抵押?
贷款有担保人了还可以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36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37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条如何写
婚内借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互相写的欠条,就是夫妻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条应包含以下内容:
1、借款人和贷款人的身份信息;
2、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时间和明确的借款期限、借款的利息、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4、最后由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三、什么是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又称贷款合同,是借贷当事人之间关于借贷款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般来说,银行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
(一)借款种类。借款种类是根据借款人所属行业、借款用途、借款期限来确定的。
(二)借款用途。借款用途是借款人使用贷款的范围和内容,是借款合同的重要条款。借款人必须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专款专用,否则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三)借款数额。借款数额是合同的标的,特别应注意大、小写的一致。
(四)借款利率。借款利率是贷款方在一定时期内应收利息数额与所贷出资金金额的比率,借款利率分为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根据贷款的种类、用途、期限的不同划分不同的利率档次。
(五)借款期限。借款期限是借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使用期限。借款期限根据借款种类和借款用途来确定,短期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中长期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六)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还款方式是指借款人采用何种方式将贷款归还给贷款人。必须在合同中具体注明。如果是分期偿还,要明确载明每次偿还的贷款金额和具体时间。
(七)担保条款。担保条款是银行债权实现的重要保障,其目的就是为促使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保障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目前我国银行业已广泛采用担保贷款方式。
(八)违约责任。一般包括出借方的违约责任,不能按时发放贷款时承担什么责任;还有借款人的违约责任,不能按时还贷、不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时等等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九)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当事人一方提出的,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条款也构成借款合同的内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法》第七条,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

商业银行的短期借款

6. 商业银行短期借款的渠道

向中央银行借款。

指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借入的资金,包括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信托贷款等。借款也可以指某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借入的资金,包括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信托贷款等。新型的互联网“P2P”模式,即以互联网作为平台,撮合借款人(peer)和个人投资者(peer)交易,投资者看好项目,把钱借给需要的人。
互联网P2P模式的优点是“快速、高效、不受地域限制”等等,近年来移动互联网、微信的“闪电借款”模式已经逐渐深入人心,移动互联网有着更高效便捷的属性,为传统借款带来新的运营模式。 

7. 商业银行短期借入资金业务有哪些

短期的主要有:同业拆借、中央银行再贴现、回购协议下证券出售。
长期的主要有:在国内外金融市场上借入的长期资金、发行的长期资本债券等。
借入资金是商业银行重要的资金来源,尤其是对大银行,他们更加注重利用借入资金来支持资产业务扩张,这种方式筹资速度快、也无需缴纳存款保证金。

扩展资料
从商业银行的发展来看,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有两种。一种是英国模式,商业银行主要融通短期商业资金,具有放贷期限短,流动性高的特点。
此种经营模式对银行来说比较安全可靠。另一种是德国式,其业务是综合式。商业银行不仅融通短期商业资金,而且还融通长期固定资本,即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为了适应中国分业经营的现时特点和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新《商业银行法》对原来商业银行法不得混业经营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修正案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作了两处修改:一是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二是删去第七十五条第三项中的“存贷比例”。特别是第二处,删除了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比例不得超过75%的规定,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转为流动性监测指标。

商业银行短期借入资金业务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