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上看,债的主题是什么?

2024-05-05 07:32

1. 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上看,债的主题是什么?

债的主体也称债的当事人,是指参与债的关系、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人。其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务人。债权人和债务人是相互对立、相互依存的,缺少任何一方,债的关系便不能成立和存续。在债的关系中,每一方主体,都既可以为一人,也可以为数人。在某些债中,债的一方当事人仅享有权利而不负担义务,即仅充任债权人;而在多数情况下,债的当事人双方都既享有权利、负担义务,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债权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给付)的权利。债权具有以下特征:
(1)债权为请求权。民事权利依其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等类型。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债权人取得其利益,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给付来完成。债权人既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应给付的特定物,也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或支配债务人的给付行为。但债权与请求权并不相等。一方面,民法上的请求权不仅表现为债权的请求权,还包括物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等;另一方面,债权的内容除请求权外,尚有受领、选择、解除等权能。
(2)债权为相对权。债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即请求特定债务人为给付;对于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债权人不得主张权利。因此,债权为相对权,或称为对人权。此点也区别于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以不特定人为义务人的民事权利(称为绝对权或对世权)。需指出的是,债权虽为相对权,但与其他民事权利一样具有不可侵害性,第三人不法侵害债权时,应负侵权的民事责任。
(3)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并且其相互间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因此,在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的各个普通债权人不论其债权发生先后,均可按比例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与此相反,物权具有排他性和优先性,即在同一物上不能成立内容不相容的数个物权(尤指所有权),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尤指担保物权关系)时,其效力有先后之分。
(4)债权为有期限权利。一方面,债权多具有请求期限,在请求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不能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也不负履行债务的义务。另一方面,债权有一定的存续期限,期限届满,债权即归于消灭。而所有权和人格权则不同。所有权为永久性权利,人格权也不得附有期限。

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上看,债的主题是什么?

2. 从民事法律关系上的主体上看,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也称债的当事人,是指参与债的关系、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人。其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务人。
债权人和债务人是相互对立、相互依存的,缺少任何一方,债的关系便不能成立和存续。在债的关系中,每一方主体,都既可以为一人,也可以为数人。在某些债中,债的一方当事人仅享有权利而不负担义务,即仅充任债权人;而在多数情况下,债的当事人双方都既享有权利、负担义务,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

3. 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题上看,债的主体双方都不是特定的吗

债,是指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相互对立的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一定给付(有称“为特定行为”,包括作为或不作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又称债的关系。
 
债的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可以是一人或者数人。
 
依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债的主体当然是特定的。

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题上看,债的主体双方都不是特定的吗

4. 从民事法律关系上的主体上看,债的主体?

债权人和债务人是相互对立、相互依存的,缺少任何一方,债的关系便不能成立和存续。在债的关系中,每一方主体,都既可以为一人,也可以为数人。在某些债中,债的一方当事人仅享有权利而不负担义务,即仅充任债权人;而在多数情况下,债的当事人双方都既享有权利、负担义务,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 补充: 1.债权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给付)的权利。债权具有以下特征:
(1)债权为请求权。民事权利依其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等类型。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债权人取得其利益,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给付来完成。债权人既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应给付的特定物,也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或支配债务人的给付行为。但债权与请求权并不相等。一方面,民法上的请求权不仅表现为债权的请求权,还包括物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等;另一方面,债权的内容除请求权外,尚有受领、选择、解除等权能。
(2)债权为相对权。债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即请求特定债务人为给付;对于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债权人不得主张权利。因此,债权为相对权,或称为对人权。此点也区别于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以不特定人为义务人的民事权利(称为绝对权或对世权)。需指出的是,债权虽为相对权,但与其他民事权利一样具有不可侵害性,第三人不法侵害债权时,应负侵权的民事责任。
(3)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并且其相互间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因此,在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的各个普通债权人不论其债权发生先后,均可按比例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与此相反,物权具有排他性和优先性,即在同一物上不能成立内容不相容的数个物权(尤指所有权),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尤指担保物权关系)时,其效力有先后之分。
(4)债权为有期限权利。一方面,债权多具有请求期限,在请求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不能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也不负履行债务的义务。另一方面,债权有一定的存续期限,期限届满,债权即归于消灭。而所有权和人格权则不同。所有权为永久性权利,人格权也不得附有期限。
通说认为,债权包含以下三项权能:
(1)给付请求权;债的关系成立后,债权人享有依照债权的内容实行给付的权利。如前所述,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并非基于其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或财产,而需借助于债务人自主实施的给付行为才能达到目的。债权人欲实现其利益,必先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因此,给付请求权是债权的第一权能,从债权效力的角度而言,为债权的请求力。
(2)给付受领权。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予以接受,并永久保持因债务人的履行所得的利益。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并永久保持因债务人的履行所得利益,是债权的本质所在,也是债权人所追求的最终结果。此项权能体现在债的效力上,为债权的保持力。
(3)保护请求权。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此项权能,在债的效力上表现为债权的强制执行力。在债权的上述三项权能中,给付请求权具有形式上的意义,给付受领权具有最终的实质性意义,保护请求权则是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借助于国家强制力实现债权的法律手段。 2.债务是指债务人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应为特定行为的义务。债务的内容可表现为实施特定的行为(作为义务),也可以表现为不实施特定的行为(不作为义务)。
债务的本质,是债务人负担的不利益。债务的履行,一方面使债权人的利益得以实现,另一方面又使债务人失去既有利益,处于不利益状态。多数情况下,债的当事人同时既为债权人,又为债务人,一方面通过债权的实现获得利益,另一方面又因履行债务失去既有的利益,通过这种平等互利的对待给付分别获得各自利益的满足。
债务的内容具有特定性。债务的内容或者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者由法律直接规定。在每一个具体的债的关系中,债务都有具体和确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履行期限等内容。债务的内容一经特定化,非经当事人协商或依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加以更改。
债务不许永久存在。债务是一种法律上的拘束,如果允许设定没有期限的债务,将使债务人永久失去人身或交易的自由,这是与现代法律精神相违背的。因此,期限上的有限性是债务的一个重要特征。债务可因清偿、期限届满、债务人主体资格消灭等原因而消灭。债务不仅不能针对某一民事主体而永久存在,也不能当然延续到债务人的继承人。
债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是指债所固有的和必备的并用以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所负的交付出卖物及转移其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均属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是指不具有独立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债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从给付义务的发生,有的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有的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有的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合同解释。所谓附随义务,是指在债的关系发展过程中,债务人在给付义务之外,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债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应履行的义务,如照顾义务、保管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保护义务等。
债务与责任既有区别又有密切联系。在理论上,债务是债务人应为特定行为的义务,责任是债务履行和满足债权人利益的担保,前者是一种法律义务,后者是一种法的强制。
但法律义务是必须履行的义务,若不履行,必将发生法律上的责任;而责任则须以义务的存在为前提,其发生以义务的违反为条件,无义务即无责任。因此可以说,债务是一种潜在的强制,责任是一种现实的强制。

5. 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上看债的主体是指具体的什么

若要从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上看,债的主体:双方都是特定的。债的主体也称债的当事人,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其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务人。债权人和债务人是相互对立、相互依存的,缺少任何一方,债的关系便不能成立和存续。在债的关系中,每一方主体,都可以为一人或数人。在某些债中,债的一方当事人仅享有权利而不负担义务,即仅充任债权人,而在多数情况下,债的当事人双方都既享有权利,又负担义务,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
一、从债的主体是指具体的什么来探讨债
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民法意义上的债与生活中的债的概念不同,即不仅指借贷关系,而是通过合同、侵权行为等法律事实所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债的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称为债权人,承担义务的人称为债务人;在双务契约中,则互为债权债务人。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债务所指向的对象称为债的标的。债权人所享受的权利称为债权,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称为债务。债权和债务是债的关系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是相对应而存在的,不能相互脱离而单独存在。债即债权和债务的总和。因此,债的关系从债权人方面说,也可称为债权关系;从债务人方面说,也可称为债务关系;有时也可以合称债权债务关系。规定债的关系的立法,在各国也分别称为债法、债权法、债务法或债权债务法。
二、从债的主体是指具体的什么来分析债的分类
债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根据债的主体上的特征,可以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人一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根据债的履行是否可以选择,债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根据债的标的物的性质,债可分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根据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内容,债可分为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一旦发生了债务关系,就要通过合法的方式来签订一个合约或者手续,是双方的义务和责任都能够保障,特别是要注意债的主体是指具体的什么的问题,无论是谁,双方在债务中都是主体,都是具体促成债务的部分,而且在债务中,债的主体是确定的,都必须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实现债务的产生与结束,若有其中一方不按照法律的正常程序进行,则会导致这个债务的发生以及结束不完整,最终损失的是债务双方的利益。

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上看债的主体是指具体的什么

6. 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上看,债的主题是什么?。a、双方都是不特定的 b、债权人是特定的,债务人是不特定的 c

债的主体也称债的当事人,是指参与债的关系、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人。
其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务人。
债权人和债务人是相互对立、相互依存的,缺少任何一方,债的关系便不能成立和存续。在债的关系中,每一方主体,都既可以为一人,也可以为数人。
在某些债中,债的一方当事人仅享有权利而不负担义务,即仅充任债权人;而在多数情况下,债的当事人双方都既享有权利、负担义务,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
债权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给付)的权利。债权具有以下特征:
(1)债权为请求权。民事权利依其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等类型。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债权人取得其利益,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给付来完成。债权人既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应给付的特定物,也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或支配债务人的给付行为。但债权与请求权并不相等。一方面,民法上的请求权不仅表现为债权的请求权,还包括物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等;另一方面,债权的内容除请求权外,尚有受领、选择、解除等权能。
(2)债权为相对权。债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即请求特定债务人为给付;对于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债权人不得主张权利。因此,债权为相对权,或称为对人权。此点也区别于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以不特定人为义务人的民事权利(称为绝对权或对世权)。需指出的是,债权虽为相对权,但与其他民事权利一样具有不可侵害性,第三人不法侵害债权时,应负侵权的民事责任。
(3)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并且其相互间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因此,在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的各个普通债权人不论其债权发生先后,均可按比例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与此相反,物权具有排他性和优先性,即在同一物上不能成立内容不相容的数个物权(尤指所有权),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尤指担保物权关系)时,其效力有先后之分。
(4)债权为有期限权利。一方面,债权多具有请求期限,在请求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不能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也不负履行债务的义务。另一方面,债权有一定的存续期限,期限届满,债权即归于消灭。而所有权和人格权则不同。所有权为永久性权利,人格权也不得附有期限。

7. 内容: 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上看,作为债的主体 选项: a、债权人是不特定的,债务人是特定的 b、双方都是

  选择b,双方都是。债的关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特定的法律关系,不能仅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成立。
  债权人,“债务人”的对称。债的主体之一。在债的关系中,有要求他的债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的人。
  债务人,与“债权人”相对,是债之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内容: 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上看,作为债的主体 选项: a、债权人是不特定的,债务人是特定的 b、双方都是

8. 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定债的主体是什么意思

任何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债权债务的民事主体,就属于债的主体。
一、债的发生原因
债有两类发生原因:
①意定之债(基于法律行为产生的债);
②法定之债(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债)。
1、意定之债的发生原因。包括:
①合同;
②单方行为,如遗赠、捐助行为;
③共同行为,如订立设立公司的协议、公司章程。
2、法定之债的发生原因。包括:
①侵权行为;
②无因管理;
③不当得利;
④缔约过失;
⑤拾得遗失物;
⑥亲属间的扶养请求权;
⑦受益人的法定补偿义务(《民通意见》第157条)
按:
①上述法律关系被整合为一体,构成债之内在统一性的共同构成因素在于其法律效果的相同性。即上述各种法律事实,在形式上均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请求为特定行为(给付)此种特定人有权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关系,就是债。
②不过,在指导原则、社会功能及构成要件上,各种债并不相同:
(a)合同之债,因当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旨在实践私法自治理念,其须受保护的,乃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及期待。
(b)无因管理制度旨在适当界限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与奖励互助义行两项原则,使无法律上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在一定要件下得享有权利、负担义务。
(c)不当得利制度旨在调整欠缺法律上依据的财货变动,使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负返还所受利益之义务。
(d)侵权行为制度旨在填补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权益所生的损害,期能兼顾加害人的活动自由与被害人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