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的决定(2004)

2024-05-01 03:23

1.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的决定(2004)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
(第41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2004年3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关于修改《海口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的决定

  市政府决定对《海口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的决定(2004)

2. 海口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

《海口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已经1999年10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加快存量住房流通,满足居民进一步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已购住房)是指职工按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本办法所称上市交易,指依法进行房屋转让、租赁、抵押等行为。第四条已购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可直接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手续。尚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的已购住房,在2000年底之前上市交易的,房屋产权人可以凭《房屋所有权证》先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证》转移登记手续后30日内,再由受让人持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文件到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第五条已购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市交易:
(一)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二)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
(五)原房屋买卖协议书中有明确约定限制上市交易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第六条已购住房上市交易,应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已购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
(二)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出具的同意该房屋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
(三)房屋转让协议书;(四)《房屋所有权证》;(五)《土地使用权证》;
(六)房屋共有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七)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第七条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住房上市交易,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原产权单位应在收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发出的书面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办理交易手续。逾期不答复或不办理交易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给予办理交易过户手续。第八条已购住房上市交易,按规定减免以下税费:
(一)划拨的国有土地,给予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免收土地出让金;
(二)已购住房上市交易,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已购住房居住超过一年的住房,免征营业税。居住不足一年的,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营业税;
(四)已购住房自住满五年以上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已购住房上市交易,征收的契税实行先征后返的政策;
(六)已购住房上市交易有关手续费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第九条职工拥有全部产权的已购住房上市交易,在缴纳有关税费后,所得收益归职工所有;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上市交易,在缴纳有关税费后,余额按原有产权比例进行分配,单位所得收益,全部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管理。第十条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住房抵押,必须按现行房改政策全额补足房价款,取得全部产权后才能进行。第十一条职工将已购住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再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购买、租赁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第十二条已购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维修基金的管理按照上市交易前公有住房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将已购住房出售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房屋转让、抵押及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海口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加快存量住房流通,满足居民进一步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已购住房)是指职工按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本办法所称上市交易,指依法进行房屋转让、租赁、抵押等行为。第四条 已购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可直接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手续。尚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的已购住房,在2000年底之前上市交易的,房屋产权人可以凭《房屋所有权证》先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证》转移登记手续后30日内,再由受让人持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文件到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第五条 已购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市交易:
  (一)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二)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
  (五)原房屋买卖协议书中有明确约定限制上市交易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第六条 已购住房上市交易,应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已购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
  (二)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出具的同意该房屋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
  (三)房屋转让协议书;
  (四)《房屋所有权证》;
  (五)《土地使用权证》;
  (六)房屋共有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七)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第七条 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住房上市交易,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原产权单位应在收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发出的书面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办理交易手续。逾期不答复或不办理交易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给予办理交易过户手续。第八条 已购住房上市交易,按规定减免以下税费:
  (一)划拨的国有土地,给予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免收土地出让金;
  (二)已购住房上市交易,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已购住房居住超过一年的住房,免征营业税。居住不足一年的,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营业税;  
  (四)已购住房自住满五年以上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已购住房上市交易,征收的契税实行先征后返的政策;  
  (六)已购住房上市交易有关手续费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第九条 职工拥有全部产权的已购住房上市交易,在缴纳有关税费后,所得收益归职工所有;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上市交易,在缴纳有关税费后,余额按原有产权比例进行分配,单位所得收益,全部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管理。第十条 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住房抵押,必须按现行房改政策全额补足房价款,取得全部产权后才能进行。第十一条 职工将已购住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再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购买、租赁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筑的住房。第十二条 已购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维修基金的管理按照上市交易前公有住房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将已购住房出售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房屋转让、抵押及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

4. 海口市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积压房地产处置工作,盘活房地产市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将停缓建商品房项目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续建并按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以下统称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积压商品房是指1998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尚未出售的商品房。本规定所称停缓建商品房项目是指1996年12月31日前动工后停缓建的商品房项目和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其他停缓建的商品房项目。第四条 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坚持自愿申报,限量审批,限价并定向销售的原则。第五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积压商品房可以申请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
  (一)在同一住宅小区内或单体建筑积压商品房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
  (二)已通过竣工综合验收,公共配套设施完备,具备入住条件,并实行统一物业管理的;
  (三)积压商品房产权明晰,未被依法限制产权转移的。第六条 申请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应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供如下材料:
  (一)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申请书;
  (二)土地使用证;
  (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工程施工任务通知书(施工许可证);
  (五)工程质量竣工核验文件和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文件;
  (六)已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人不能提供前款(二)(三)(四)(五)(六)项证件的,应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请补办。有关职能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办理完毕,对按规定不能办理的给予书面答复。第七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受理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申请后,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市政府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第八条 申请将停缓建商品房项目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持续建的,应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市政府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经市政府批准,将停缓建商品房项目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续建的,应在获得批准之日起5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第九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对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跟踪管理。售房者应在签订售房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需要办理交易过户发证手续的,市房产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第十条 经批准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市政府规定的最高限价。限价标准见附表。第十一条 经批准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按琼府办〔1999〕99号文件规定减免有关税费,并按规定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十二条 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销售给个人消费者,但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第十三条 允许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国家参股的股份制企业购买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的积压商品房或将停缓建商品房项目续建,用于职工房改。鼓励国内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购买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的积压商品房或将停缓建商品房项目续建,用于兴办科研、教学、培训和度假疗养基地。第十四条 凡购买25平方米积压商品房的给予1人入户指标。入户对象由购房者择定,可在办理房产交易过户之日起3年内办理入户手续。入户对象属农业户口的,准予办理农转非手续。在校学生从入户之日起,在普通高等院校入学考试、中小学入学等方面,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待遇。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逾期不办理登记备案的,取消其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资格。违反本规定,骗取批准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取消其将积压商品房按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资格;骗取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由市财政部门依法追回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