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致使伤残津贴降低,能不能要求用人单位补齐差额部分

2024-05-17 10:56

1.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致使伤残津贴降低,能不能要求用人单位补齐差额部分

可以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公司不按规定缴纳劳动者工伤保险费造成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补助标准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劳动者应当收集能证明自己受伤前12个月实际工资收入的证据,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受伤前12个月工资实际收入的平均数标准补足差额,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劳动者应当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根据《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四条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致使伤残津贴降低,能不能要求用人单位补齐差额部分

2. 社保未足额缴纳的差额赔偿怎么计算

法律分析:按照法定缴纳标准赔偿社保补缴差额部分。
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保金,是基本义务。但是,劳动报酬和社保金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从而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的,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按照法定缴纳标准赔偿社保补缴差额部分。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保金,是基本义务。但是,劳动报酬和社保金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从而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的,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 社保未足额缴纳差额怎么办?

一、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补缴流程怎样的?
1、单位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保机构办理社保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申请表;
2、单位填报各项报表并签章;
3、社保机构审核各项报表,核定社保缴费额,开具社保缴费通知书;
4、单位据实填报参保人员增减表并签章;
5、社保机构按期托收社保费;
6、社保机构定期制作并发放社保卡;
7、社保机构次年初发放社保核对表,单位核对签章后返回社保机构。【摘要】
社保未足额缴纳差额怎么办?【提问】
一、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补缴流程怎样的?
1、单位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保机构办理社保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申请表;
2、单位填报各项报表并签章;
3、社保机构审核各项报表,核定社保缴费额,开具社保缴费通知书;
4、单位据实填报参保人员增减表并签章;
5、社保机构按期托收社保费;
6、社保机构定期制作并发放社保卡;
7、社保机构次年初发放社保核对表,单位核对签章后返回社保机构。【回答】
我有15年没有足额缴纳社保。【提问】
这种情况怎样办理【提问】
1、如果养老保险和医保均未达到缴费年限,可以延长缴费直到达到缴费年限,缴费年限最多延长5年;
2、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年限还是不足15年的话,可以一次性补缴;
3、社保存在断交的情况,那么可以将之前断交的社保补缴上;
4、外地户口如果到了退休年龄,但是缴费年限不满10年,只能回户籍所在地进行补缴或续缴。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回答】

社保未足额缴纳差额怎么办?

4. 单位未按员工实际工资缴纳社保造成工伤赔偿金额差异较大差额部分由谁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应当先向用人单位追讨,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救济。

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58条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降低部分由该用人单位支付。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无故停缴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由用人单位依据《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5. 公司没有按本人实际工资缴纳保险金,工伤后伤残补助差额找公司补足可以吗

虽然没有国家性的规定出台必须由单位赔偿损失,但是很多地方性的规定已经出台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从法理精神上说也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一旦发生工伤,职工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而工伤保险基金会严格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规定,即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缴费工资本应等于职工实际工资总额,但由于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数额,导致工伤职工享受不到法律规定的待遇标准,才使得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缩水。《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从理论上讲,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数额与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降低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工伤职工对此没有任何过错,用人单位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行政责任的同时,也应该为工伤职工、工伤职工供养亲属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而承担民事责任。单位少报工资数额和职工人数,不应只承担行政责任,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的损益还应由用人单位补足。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公司没有按本人实际工资缴纳保险金,工伤后伤残补助差额找公司补足可以吗

6. 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差额损失该不该赔

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差额损失不该赔
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各省市关于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规定不同,主要是两种模式,一种是根据本人工资支付,另一种是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的社平工资标准支付。对按本人工资支付的,缴费工资低于本人实际工资就产生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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