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2024-05-18 01:43

1.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入市场,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是:使企业适应市场的要求,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 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二)坚持政企职责分开,保障国家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实现企业财产保值、增殖,落实企业的经营权;
  (三)坚持责、权、利相统一,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企业和职工的关系,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把职工的劳动所得与劳动成果联系起来;
  (四)发挥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在企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
  (五)坚持深化企业改革与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强化企业管理相结合;
  (六)坚持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同时,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第四条 围绕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按照宏观要管好,微观要放开的要求,政府必须转变职能,改革管理企业的方式,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协调配套地进行计划、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物资、商业、外贸、人事和劳动工资等方面的改革。第五条 企业中的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等组织以及全体职工都应当为实现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和《企业法》规定的企业根本任务开展工作。社会各有关方面都应当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创造条件。第二章 企业经营权第六条 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以下简称企业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第七条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资产经营形式,依法行使经营权。企业资产经营形式是指规范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企业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责任制形式。
  继续坚持和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逐步试行税利分流,统一所得税率,免除企业税后负担,实行税后还贷。创造条件,试行股份制。第八条 企业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
  企业根据国家宏观计划指导和市场需要,自主作出生产经营决策,生产产品和为社会提供服务。
  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在本行业内或者跨行业调整生产经营范围,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国家可以根据需要,有权向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企业执行指令性计划,有权要求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组织下,与需方企业签订合同;也可以根据国家规定,要求与政府指定的单位签订国家订货合同。需方企业或者政府指定的单位不签订合同的,企业可以不安排生产。
  企业对缺乏应当由国家计划保证的能源、主要物资供应和运输条件的指令性计划,可以根据自身承受能力和市场变化,要求调整。计划下达部门不予调整的,企业可以不执行。
  除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计划部门直接下达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以外,企业有权不执行任何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第九条 企业享有产品、劳务定价权。
  企业生产的日用工业消费品,除国务院物价部门和省级政府物价部门管理价格的个别产品外,由企业自主定价。
  企业生产的生产资料,除国务院物价部门和省级政府物价部门颁布的价格分工管理目录所列的少数产品外,由企业自主定价。
  企业提供的加工、维修、技术协作等劳务,由企业自主定价。
  法律对产品、劳务定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 企业享有产品销售权。
  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指令性计划以外的产品,任何部门和地方政府不得对其采取封锁、限制和其他歧视性措施。
  企业根据指令性计划生产的产品,应当按照计划规定的范围销售。需方企业或者政府指定的单位不履行合同的,企业有权停止生产,并可以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申诉,要求协调解决,也可以依照有关合同法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需方企业或者政府指定的单位的违约责任;已经生产的产品,企业可以自行销售。企业在完成指令性计划的产品生产任务后,超产部分可以自行销售。
  企业生产国家规定由特定单位收购的产品,有权要求与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签订合同。收购单位不按照合同收购的,企业可以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申诉,要求协调解决,也可以依照有关合同法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收购单位的违约责任;已经按照合同生产的产品,收购单位不按照合同收购的,企业可以自行销售。
  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国家明令禁止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除外。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2. 山西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络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是:使企业适应市场的要求,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 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应达到如下要求:
  (一)坚持厂长(经理,下同)负责制,确立了厂长的中心地位,《条例》赋予企业的十四项经营权真正落实,依据市场导向自主决策和组织生产经营,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和应变能力。
  (二)利益机制形成,职工的主人翁意识真正确立,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调动起来,工作效率显著提高。
  (三)企业管理得到加强,经济效益显著提高,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超过本企业历史最好水平或达到全国同行业平均先进水平。
  (四)企业的发展机制明显增强,自我积累不断增加,技术进步,产品发展,资产增殖,装备得到更新、改造,发展后劲足。
  (五)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和民主管理制度健全,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效果良好,职工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职业道德,企业有较强的凝聚力。第二章 企业经营权第四条 企业资产经营形式主要有承包经营责任制、税利分流、股份制、租赁经营责任制以及其他形式。
  继续坚持和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实行包死基数,超收全留。对承包合同中的上交利润基数,根据国家规定的所得税率进行调整,并取消分成比例,超基数部分全部留给企业。对政策性亏损的企业,实行核定亏损、定额包干、超亏不补、减亏全留的承包办法。资产的保值、增殖应作为企业承包的主要考核指标,承包期限为五至十年。
  逐步试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免除税后上交利润,免除部分用于发展生产。
  按照规范化要求,积极推行股份制。通过股份制,改革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建立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共同体,增强企业的利益机制。
  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殖的前提下,中小型企业可以由本企业全体职工、其他企业或个人承租,实行租赁经营。小型企业也可以拍卖。第五条 除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外,企业可自行调整生产经营范围,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企业报告后七日内办理完毕。第六条 省计划主管部门除照转国家的指令性计划和下达极少数关系本省国计民生的指令性计划外,原则上不再下达指令性计划。其他任何部门和地、市、县都不得向企业下达或追加指令性计划。
  计划部门在下达指令性计划时,应组织生产企业与需方单位签订合同,或根据国家规定,由生产企业与政府指定的单位签订订货合同,同时,政府有关部门应提供相应的能源、主要物资供应和运输条件,井组织生产企业与提供保证条件的单位鉴订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企业生产条件如得不到保证,有权要求调整指令性计划,计划下达部门不予调整的,企业可以不执行计划。生产指令性计划产品所需的主要物资如不能执行计划价格,生产企业可按市场价供货,实行保量不保价的办法。第七条 省物价部门管理的少数产品和劳务价格,由省物价部门编制下发产品和劳务目录,目录以外的产品价格和劳务价格一律由企业自主决定。取消企业定价资格认可证制度。第八条 企业以留用资金和自筹资金从事生产性建设,并能够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的,由企业自主决定立项,按管理权限报经委或计委备案。经委或计委依据验费证明,组织银行.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集中审查,并在十日内出具认可企业自行立项的文件,由企业自主决定开工。逾期不办的,视为同意。厂区内的项目,只需到环境保护部门办理手续。
  企业从事生产性建设,不能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或需要政府投资、银行贷款以及向社会发行债券、股票的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凡列入规划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一般项目不搞评估,如确需评估的,由最终审批部门组织或委托集中评估一次。
  对企业生产性建设项目竣工和投产,实行一次性集中验收,基本建设项目由计委组织有关部门统一进行;技术改造项目由经委组织有关部门统一进行。
  企业可根据其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自主决定增提新产品开发基金,自行选择折旧办法和加速折旧的比例。增提部分在考核承包合同和工效挂钩时,可视同实现利润。从折旧中提取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全部免除;从留利中提取的,按国务院规定逐步减免。
  大中型企业三百万美元以下,小型企业一百万美元以下的引进外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定,政府主管部门应办理有关手续。

3.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2011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入市场,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是:使企业适应市场的要求,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 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二)坚持政企职责分开,保障国家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实现企业财产保值、增殖,落实企业的经营权;
  (三)坚持责、权、利相统一,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企业和职工的关系,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把职工的劳动所得与劳动成果联系起来;
  (四)发挥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在企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
  (五)坚持深化企业改革与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强化企业管理相结合;
  (六)坚持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同时,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第四条 围绕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按照宏观要管好,微观要放开的要求,政府必须转变职能,改革管理企业的方式,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协调配套地进行计划、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物资、商业、外贸、人事和劳动工资等方面的改革。第五条 企业中的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等组织以及全体职工都应当为实现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和《企业法》规定的企业根本任务开展工作。社会各有关方面都应当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创造条件。第二章 企业经营权第六条 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以下简称企业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第七条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资产经营形式,依法行使经营权。企业资产经营形式是指规范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企业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责任制形式。
  继续坚持和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逐步试行税利分流,统一所得税率,免除企业税后负担,实行税后还贷。创造条件,试行股份制。第八条 企业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
  企业根据国家宏观计划指导和市场需要,自主作出生产经营决策,生产产品和为社会提供服务。
  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在本行业内或者跨行业调整生产经营范围,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九条 企业享有产品、劳务定价权。
  企业生产的日用工业消费品,除国务院物价部门和省级政府物价部门管理价格的个别产品外,由企业自主定价。
  企业生产的生产资料,除国务院物价部门和省级政府物价部门颁布的价格分工管理目录所列的少数产品外,由企业自主定价。
  企业提供的加工、维修、技术协作等劳务,由企业自主定价。
  法律对产品、劳务定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 企业享有产品销售权。
  企业生产国家规定由特定单位收购的产品,有权要求与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签订合同。收购单位不按照合同收购的,企业可以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申诉,要求协调解决,也可以依照有关合同法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收购单位的违约责任;已经按照合同生产的产品,收购单位不按照合同收购的,企业可以自行销售。
  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国家明令禁止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除外。第十一条 企业享有物资采购权。第十二条 企业享有进出口权。
  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行选择外贸代理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并有权参与同外商的谈判。
  企业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使用留成外汇和进行外汇调剂。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和截留企业的留成外汇;不得截留企业有偿上交外汇后应当返还的人民币。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可以在境外承揽工程、进行技术合作或者提供其他劳务。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可以进口自用的设备和物资。
  具备条件的企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依法享有进出口经营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获得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等方面,享有与外贸企业同等的待遇。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有权根据业务需要,确定本企业经常出入境的业务人员名额,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经常出入境人员的出入境,实行一次性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办法。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经国务院授权,可以自行审批出境人员或者邀请境外有关人员来华从事商务活动,报外事部门直接办理出入境手续。
  企业可以根据开展对外业务的实际需要,自主使用自有外汇安排业务人员出境。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2011修订)

4. 煤炭工业经济体制改革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积极、有序地推进煤炭工业经济体制改革,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批准的煤炭工业部(以下简称煤炭部)“三定”方案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煤炭工业经济体制改革实行分层决策。对事关全行业的重大改革举措,由煤炭部统一决策;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属于企业自主权范围的改革,由煤炭企业自主决策,自主实施。第三条 煤炭部对下述事关全行业的重大改革举措统一决策:
  1、煤炭工业计划管理体制的改革;
  2、煤炭工业投资体制的改革;
  3、煤炭工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
  4、煤炭工业进出口体制的改革;
  5、煤炭工业运销体制的改革;
  6、煤炭工业财务、劳动制度的改革;
  7、煤炭工业人事制度的改革;
  8、煤炭工业科研、教育体制的改革;
  9、煤炭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10、煤炭工业设计体制的改革;
  11、其他关系全行业的单项制度改革。第四条 下述重大改革事项须经煤炭部审批:
  1、部直属企业实行公司制改组:
  2、部直属企业组建企业集团;
  3、部直属企业产权制度和国有资产经营形式的改革;
  4、部直属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5、其他须经煤炭部审批的重大改革事项。第五条 部直属企业的总体改革方案及部直属设计单位、地质勘察单位、科研教育等事业单位的重大改革方案,须报煤炭部备案。第六条 部直属企业进行国家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试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批,须向煤炭部报送下列文件:
  1、改组申请;
  2、改组方案;
  3、验资证明;
  4、公司章程草案。第七条 部直属企业进行有限责任公司试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批,须向煤炭部递交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营业计划;
  2、公司章程或章程草案;
  3、资信证明;
  4、企业五年发展计划;第八条 部直属企业以发起方式进行股份有限公司试点,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批,须向煤炭部递交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公司章程;
  4、筹办公司财务审计报告;
  5、资产评估报告;
  6、验资报告;
  7、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姓名及住所;
  8、法人定代表人的姓名、住所。第九条 部直属企业以募集方式进行股份有限公司试点,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批,须向煤炭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公司章程;
  2、经营估算书;
  3、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4、招股说明书;
  5、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6、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第十条 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申请公开上市,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批,须向煤炭部递交发行申请报告,并报送下列文件:
  1、发起人会议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
  2、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3、公司章程;
  4、招股说明书;
  5、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
  6、本次公开发行的发行方案;
  7、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8、经两名以上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就有关事项签字、盖章的法律意见书;
  9、经两名以上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签字、盖章的资产评估报告,经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验资报告;
  10、煤炭工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公司国有资产的确认文件;
  11、股票发行承销方案和承销协议;
  12、股票发行承销商或承销团各单位的资信证明。第十一条 部直属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须向煤炭部报送下列文件:
  1、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发行章程;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告。第十二条 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批,须向煤炭部递交申请报告,并报送下列文件:
  1、企业组织结构改革方案及说明;
  2、原企业所属二级单位及其他单位进行独立法人登记的审批文件;
  3、企业集团各成员企业情况说明;
  4、企业集团章程;
  5、企业集团资产经营形式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