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劵公司未履行强行平仓责任怎么办?

2024-05-18 05:39

1. 证劵公司未履行强行平仓责任怎么办?

强平你一分钱都没有了,再损失就是证券公司的,没平出去也没你责任,

证劵公司未履行强行平仓责任怎么办?

2. 证券公司早已下调佣金不通知客户使客户受损失怎么办?

佣金要自己去谈和调整的,他不可能统一给所有的客户都调低。

3. 融资融券低于130%,券商却不平仓造成客户损失怎么办

低于130%是券商有权择机平仓,他也可以放弃平仓的权利让你一直拿着。造成损失原因是客户自己买的股票跌了,关券商什么事

融资融券低于130%,券商却不平仓造成客户损失怎么办

4. 证券公司因操作问题被法院强制平仓,因限制交易而造成损失的谁承担?股民应该怎么办?

由于证券公司的操作失误使客户收到损失,可以保留相关证据,投诉银监会等相关部门索赔

5. 证券登记公司系统问题造成的损失如何赔偿

  特殊情况下司法可酌情考虑客户的机会利益损失
  所谓机会利益,即机会本身而言,对当事人意义重大,尽管机会的存在不一定必然最终使当事人受益,但是当事人对可能带来收益的机会具有合理期待。
  基于系统故障导致客户的交易损失,往往不仅仅限于实际发生的证券交易损失,更多体现在客户的机会利益损失。但是,基于客户往往不能举出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而无法获得赔偿。事实上,无论是基于违约还是侵权,法官在特定条件下均可酌情考虑客户的机会利益损失。
  理由如下:
  其一,从证券委托代理合同的特性出发,为客户提供股票交易机会是证券公司作为金融中介机构履行合同义务的基本内容。证券公司作为专门从事各种金融活动的组织,在买卖股票这一直接金融活动中充当中介,必须为交易进行提供物质、人员、技术上的保障,为当事人参与金融活动提供保障,该保障并非保障客户获利,而是交易机会上的保障。而该机会利益对客户而言意义重大。这在于:金融的核心是跨时间、跨空间的价值交换;所有涉及价值或者收入在不同时间、不同空间之间进行配置的交易都是金融交易。机会利益意味着进行跨时间、跨空间价值交换之交易机会,无机会则无利益。因而,交易机会是实现金融交易目的的基本媒介,对交易主体而言利益重大,具有独立价值,应当受法律保护。
  其二,从传统民商法理论来看,机会丧失理论亦有一定的适用空间。合同法上,机会丧失理论主要适用于这样的情形:如果合同约定的内容就是为一方当事人提供一个获益的机会,则因一方违约导致该机会丧失当然应该予以赔偿。本案中,由于证券公司的原因发生了系统故障,使周某如丧失了利用原有股票进行交易的机会,从根本上剥夺了股民获利的可能性,如不让证券公司承担任何责任,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诚实信用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就无从体现,客观上也放纵了证券公司违约行为的发生。所以,法院可依据民法通则的原则,酌情判令证券公司对股民交易机会的丧失给予适当赔偿。

证券登记公司系统问题造成的损失如何赔偿

6. 没有及时发货。给客户造成很大损失。现在客户要起诉,怎么办?

和他协商赔偿一些钱优惠一点

7. 证券公司因电脑系统故障原因无法交易造成客户损失是否可免责 是否属于霸王条款

很正常的,炒股本身就是有风险的,机器故障也是风险之一,毕竟谁与不能保证不出问题~~

证券公司因电脑系统故障原因无法交易造成客户损失是否可免责 是否属于霸王条款

8. 在证券公司中因为业务员导致客户利益损失,证券公司应该承担责任吗?

在证券公司既使因为业务员导致客户利益损失,证券公司按理要承担责任,但个人实际上维权没有多大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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