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公司设立小金库构成犯罪吗

2024-05-16 16:22

1. 私人公司设立小金库构成犯罪吗

挪用公款设立小金库属于犯罪,构成挪用公款罪,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私人公司设立小金库构成犯罪吗

2. 单位私设小金库是否构成犯罪

法律分析:单位私设小金库是否构成犯罪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实际分析。如:李某,王某任单位领导,用虚开发票等方式骗取上级单位公款,私设“小金库”,春节前购买礼物等费用15000元,而是用于与该校有关的活动之中,两人没有占有公款,此款不应作为其贪污数额认定。
是否构成犯罪,要看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占有目的,是否实施了占有行为,犯罪事实是否与当事人主观故意有因果关系,是否造成了国家或单位财产损失的后果。
小金库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3. 单位私设小金库构成犯罪吗

法律分析:单位私设小金库如果当事人主观上有占有目的,实施了占有行为,犯罪事实与当事人主观故意有因果关系,造成了国家或单位财产损失的后果构成犯罪,其余情况属于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第四条 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单位私设小金库构成犯罪吗

4. 单位私设小金库构成犯罪吗?

单位私设小金库如果当事人在主观上有以占有为目的,实施了占有行为,犯罪事实与当事人主观故意有因果关系,造成了国家或单位财产损失的后果构成犯罪,其余情况属于不构成犯罪。【法律依据】《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第四条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5. 单位私设小金库是否构成犯罪

单位私设小金库是否构成犯罪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实际分析。如:李某,王某任单位领导,用虚开发票等方式骗取上级单位公款,私设“小金库”,春节前购买礼物等费用15000元,而是用于与该校有关的活动之中,两人没有占有公款,此款不应作为其贪污数额认定。
是否构成犯罪,要看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占有目的,是否实施了占有行为,犯罪事实是否与当事人主观故意有因果关系,是否造成了国家或单位财产损失的后果。
小金库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一、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是什么?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如下:
1、两者侵犯的对象不同。虽然两种犯罪都侵犯了公共财产权,但侵权程度不同,社会危害也不同。贪污罪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部权力,挪用公款罪只侵犯了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2、主观故意内容不同。贪污罪的主观意图是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不准备归还;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意图是暂时占有和使用公款,计划以后归还。判断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应当按照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确定行为人是否主观上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3、两者的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客观上表现为利用挪用、盗窃、诈骗等方式将公共财产视为己有。由于行为人往往采取销毁、涂改、伪造文件、账目等手段,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发现公共财产被非法挪用;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为是擅自决定挪用公款,虽然有时会采取一些欺诈手段,但一般不会通过挪用、盗窃、欺诈手段。在挪用公款案件中,甚至通常不会留下挪用、欺诈手段。
二、私吞公款多少可以报警
私吞公款多少能报警,需要看单位的性质。如果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本罪6万元达到立案标准。如果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贪污或者受贿罪数额在三万元,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罪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单位私设小金库是否构成犯罪

6. 单位私设小金库构成犯罪吗

按照犯罪的四要素,国有企事业单位私设小金库,犯罪主体是国有企事业单位,罪犯的客体是侵犯了国有单位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私设小金库的行为完全符合犯罪的四要素,按照《刑法》罪责相适应原则,应该认定为犯罪。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那么就一定有它符合的罪名,可能构成单位受贿罪,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单位受贿罪,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手续费的行为。
1、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有些特殊,不同于一般犯罪的自然人,本罪只能由国有单位构成。它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集体经济组织、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不能成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利用其行使职权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归该内设机构所有或者支配,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主要是国有单位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
3、主观方面:本罪是单位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动机、目的。单位受贿罪的这种故意,是经单位决策机构的授权或同意,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故意收受或索取贿赂的行为表现出来的,是法人整体意志的体现。
4、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且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构成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私设小金库的行为完全符合构成单位受贿罪的四个方面,可以说高检发释字〔1999〕2号的对单位受贿罪的司法解释就是为私设小金库量身定做的。所以,笔者认为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单位名义在账外收取各种的回扣、手续费,私设小金库的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小金库不受财务制度的约束,使其流离于失控的边缘,管理这些钱的人员如果廉洁自律性不强、法律意识淡薄,极易控制不住金钱的诱惑,构成贪污、挪用等犯罪,社会危害性很大,所以中央三令五申禁止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私设小金库,虽然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但小金库仍未完全禁止,主要的原因就是打击手段单一,一般都是纪检监察部门对其单位负责人进行党政纪的处罚,力度明显不够,很少出现移交检察机关以单位受贿罪立案侦查的情况。我们检察机关承担着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的双重任务,所以更应该加大对小金库的查处力度,维护社会的和谐、树立法律的权威。

7. 单位私设小金库构成犯罪吗

单位私设小金库如果当事人主观上有占有目的,实施了占有行为,犯罪事实与当事人主观故意有因果关系,造成了国家或单位财产损失的后果构成犯罪,其余情况属于违法行为。根据《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第四条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第四条 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单位私设小金库构成犯罪吗

8. 私设小金库犯罪吗?

是违法犯罪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偷税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其中包括私设小金库、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多行开户、隐瞒收入。
偷税罪的法律依据:
按照《刑法》第201条规定: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数额较大的。
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偷税且数值在1万元以上的行为。
扩展资料:
偷税罪的其他表现形式:
假借发票、偷漏税款。发票既是商品购买者的记账凭证,又是商品销售者的缴税依据,因而某些不法分子为了偷漏税款便在发票上动脑筋、作文章。典型行为有:
第一,“大头小尾”发票。按照正当手续,发票开出一式数联,其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一联交给顾客,一联留下作为存根备查,前者即所谓“头”,后者即所谓“尾”。
行为人只将发票联如实填写数额,却另将存根联少写,这就形成“大头小尾”,当然以“小尾”作为纳税依据,行为人就可偷漏税款。更有甚者,将发票存根销毁或隐匿,危害更为严重;
第二,人为涂改发票,从中渔利;
第三,代开发票,这种作法此刻十分严重。有些无照经营者,业务上需要使用发票,以吸收顾客,但又不能通过正当途径得到发票,于是就打通关节,找其它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这样既可促进自己的销售,又可使“帮忙”者得到“手续费”等实惠,最后双方得利,国家受损;
第四,使用外地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使用当地的统一发票。一些单位或个人为了逃避税收,故意使用外地发票。这样对购买方来说影响不大,一样可作记账凭证,但对销售
方来说却无从查其存根,从而给偷逃税款打开方便之门;
第五,不开发票。有些购买者购物己用,有无发票无所谓,而销售者则利用此机售出物品而不开发票,隐瞒了真实的销售收入。更有甚者,推行“不要发票价格优惠”手法,引诱顾客不要发票;
第六,买卖假发票。此刻市场上充斥大量的伪造发票,以少量钱币就可以买到大量的空白发票,上有伪造的税务监制章,使用者可随意填写。发票成为一些不法分子损公肥私的法宝。
5、销毁、隐匿账簿,瞒天过海。对于一些个体经营者或小型私营业主而言,因其经营规模不大,且又无过多的经济往来,因而有无账簿关系不大,只要自己心里明白就行了。
即使设置账簿的,也不正规。为了使税务人员无法了解其经营情况,以失火、被盗、遗失、鼠咬等借口销毁或隐匿账簿。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就可任意申报其营业收入。
6、多列支出、少列收入,以假乱真。此举主要是以一些虚假手段掩盖真实的收支情况,表现形式一般是:明销暗记;将产品直接作价冲抵债款后不记销售。
已经销售而不开发货票或以白条抵库不记销售,已销商品不记销售长期挂在账户;擅自扩大材料成本减少销售收入;用罚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冲减销售收入;将展品或样品作价处理给职工不按销售记账,等等。
7、虚假纳税申报。纳税申报是依法纳税的前提,纳税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纳税资料。行为人通过对生产规模、收入状况等内容作虚假申报来达到偷税目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偷税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