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立案调查多领域偷逃税款问题,目前追回了多少税款?

2024-05-19 04:10

1. 税务总局立案调查多领域偷逃税款问题,目前追回了多少税款?

引言:如果说自己的公司已经达到了一定的程度,那么缴税就是企业经营的义务和责任,而且缴纳税款也能够帮助国家进行基础设施的建设,所以还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没有想到的是有一些人已经赚了很多的钱,竟然还不交税。税务总局立案调查多领域税款问题,目前追回了多少税款呢?

所追回的税款经过税务总局的一些调查以及相关的研究分析,可以看到目前所中的税款共有7.56亿,这样的一个情况也是让许多人都震惊的,毕竟没交税的已经有这么多钱了,再加上罚款估计还有更多的钱。这些人明明已经非常能够赚钱了,而且自己在赚钱的过程中也使用了很多的资源,比如说基础设施,网络公路建设,这些明明都是国家给予个人的。但是没想到这些人在赚钱的时候还在想办法少交税目的就是为了夺取更多的个人财富,这也让很多人都感觉到非常的奇怪,所以说也要继续的进行追查,并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这样的话就能够让更多的人及时的去缴税纳税。

完善相关的机制其实有很多人就是利用当地的税务政策钻空子,从而能够避免自己缴纳过多的税款。所以说在税款制定的过程中一方面是要加强总体的调控和惩罚力方面,也要根据各个地区的发展情况来制定,毕竟有一些地区的经济发展是需要不断的刺激的。所以在这个时候可以通过减少小微企业的纳税来刺激更多的小微企业进入到当地进行发展,也能够促进当地的就业,所以说这个时候减少税款是有必要的。总而言之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来决定,从而能够让地区的发展更好一些。

总结在不同的领域工作的过程中,都应该遵纪守法缴纳税款是非常有必要的,而且缴纳税款的情况比较好的话,才能够让人们的生活水平和质量得到提高,所以在日常生活中还是要做好相关的教育,这样的话才能够让更多的人积极的缴纳税款。

税务总局立案调查多领域偷逃税款问题,目前追回了多少税款?

2. 税务总局立案调查多领域偷税逃税问题,此举释放了什么信号

此举释放的信号是:我国将会加强对其他领域的监管,而且也会进一步查处偷税漏税的行为。因为其他领域也会存在此类违规行为,而且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冲击我国的税收监管制度。所以我国不仅需要加大打击的力度,而且也需要进一步惩处和规范违法行为。
自从税务机关公布偷税逃税人员的名单之后,我们一直在关注税收征管的问题,而且也能够了解更多与税收有关的内容。税务总局立案调查多领域偷税逃税问题,此举释放了什么信号?我认为这一举措释放了三个信号:
一、偷逃税行为难逃法网。
我认为我们能够从中了解的第一个信号就是:我国一定会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并且严厉打击此类违规行为。所以逃税行为不仅会受到法律的惩处,而且也会遭到执法人员的制裁,无论从业者实施的行为多么隐蔽,我们都能够寻找漏洞,从而提高打击的效率。
二、我国的税收制度进一步完善。
这件事释放的第二个信号就是我国能够逐步完善与税收有关的制度,而且也能够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因为直播行业已经成为偷逃税的重灾区,而且很可能会产生更加负面的影响。所以我们需要及时减轻负面影响,并且制定完善的制度。
三、其他领域会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管。
既然大多数主播都存在这类行为,那么也就说明其他领域的高收入人员也会做出偷逃税的行为。所以我国的确能够释放严加监管其他领域的信号,并且促使相关人员自觉且主动地补缴税款。这不仅是警示,而且也是税务部门提供的纠错机会。所以已经违规的人员不仅应当及时纠正自己的错误,而且也应该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
以上就是我分析的内容。

3. 在税务稽查的时候,都遇到过哪些匪夷所思的逃税方式

逃税方式五花八门,不胜枚举,下面简单列举一些常见方式:
一、销项税额
(一)发出商品,不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时记销售收入,而是以收到货款为实现销售的依据。其表现为:发出商品时,仓库保管员记帐,会计不记帐。
(二)三包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产品“三包”收入是指厂家除向定点维修点支付费用外,还 有按一定比例支付商家“三包费用”(含配件),保修点及商家挂帐不记收入,配件相当一部分都     记入“代保管商品”。
(三)为调节本企业的收入及利润计划,人为调整收入,将已实现的收入延期记帐。
(四)视同销售不记收入。企业用原材料、产成品等长期投资,产品(商品)送礼或作样品 
二、进项税额方面
(一)应税劳务没有付款申报抵扣(委托加工、水、电、运费)。
(二)运输发票开具不全,票货不符,或者取得假发票进行抵扣。
(三)进项发票丢失,仍然抵扣进项税额。
三、应缴税金方面 (更多可以咨询财慧网)
(一)福利企业购进货物使用白条,骗取高税负退税。
(二)代扣代缴税金长期挂帐不缴。
四、企业所得税方面
(一)白条支付水电费。
(二)不上缴统筹金的单位,计提统筹金长期挂帐不缴。

在税务稽查的时候,都遇到过哪些匪夷所思的逃税方式

4. 21年税务部门查处曝光了一批偷逃税典型案例取得了良好效果,今年有哪些安排?

2021年,税务部门切实加强税收监管和税务稽查,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和曝光了一批重大偷逃税案件。今天下午,有关地区税务部门还将曝光5起涉税违法案件,持续发挥震慑和警示作用。今年将重点在以下几方面下功夫:
  
  一是进一步强化精准性监管。建立健全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行纳税人动态信用等级分类和智能化风险监管。依托税收大数据,聚焦高风险行业、领域和纳税人,深入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稽查并适当提高抽查比例,积极开展部门联合监管,不断提高监管效能。
  
  二是进一步强化常态化打击。着力落实好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六部门联合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工作机制,常态高效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特别是对团伙化、暴力式虚开发票等严重涉税违法行为,对骗取税费优惠和在逐步推开电子发票中的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一律严查严办。
  
  三是进一步强化典型性曝光。对查处的部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涉税违法案件,持续加大公开曝光和联合惩戒力度,力求达到查处一案、震慑一片、治理一域的良好效果。

5. 公安机关查处逃税漏税

一、公安机关查处逃税漏税
第一,举报。比如消费者在外就餐,向商家索要发票,但商家以各种名目理由不予以开具,消费者向当地税务机关举报,税务机关就怀疑企业在税收上面可能有文章;另外就是财务在公司有不愉快的经历,离职之后举报公司的偷漏税行为;再者就是竞争对手甚至是合作伙伴,只要有发现企业有任何税收上面动手脚的蛛丝马迹,都向税务局举报。竞争对手举报等等,这个大家都懂不需要多说,这个主要针对的是中小企业。
第二,查上下游企业的时候连带查出问题。比如现在税务局大力度查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连带就可以查到受票方,不论是不知情者还是可以接受虚开的专票,都有虚假抵扣的风险,这时候就成为税务机关重点稽查对象了;另外,税务机关在查某家生产型企业偷漏税证据时,与之相关联的公司,比如原材料提供商,销售对象,都将成为检查举证对象,间接地也接受了税务机关的稽查。
第三,系统比对。这个目前是税务局最常用的方式。比如去年上线全国各地税务机关相继运用起来的近金税三期系统,还有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当地税务情况自行研发的信息系统,会根据企业的各类报表信息分析出税务疑点,系统中涉及了成百上千的风险点,一旦分析出企业税务上有疑点就给出预警。比如,一个工业企业水电费用常年居高不下,利润表上却显示接连的亏损,系统就会提醒税务机关去查一下,因为正常企业如果亏损的话,工厂会减产甚至提供,不可能常年高额水电费。
依法纳税是作为纳税人和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国家在检查企业是否偷税漏税时的手段也是非常的先进,并且动用了群众的力量。但是虽然国家在这方面的监管已经非常严格了,还是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漏洞偷税漏税,不履行相应的责任,这将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
不管是公司等企业单位,还是民事主体个人,只要是满足了纳税的条件,都必须按照既定的规定,首先在网上先纳税申报之后,再到当地制定的机构办理纳税手续,若是税务局通过查公司的账户等方式,发现公司偷税漏税,那么该公司是会受到处罚的。

公安机关查处逃税漏税

6. 逃税罪由税务稽查部门负责处理吗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因逃税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又逃税的行为。
1、偷税罪的修改对今后税务稽查机关和公安经侦部门在办理涉及逃税案件的分工合作方式上的变化。修正案二百零一条第四款对逃税罪规定了一个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条款,将是否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接受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作为能否追究逃税罪初犯的刑事责任的前置条件,这个规定将不可避免地会对税务稽查机关与公安经侦部门今后在办理逃税案件上的分工合作方式带来改变。
2、很显然,今后对于逃税案件,公安经侦部门主动介入查处的方式已不合适。这是因为,根据修正案的特别规定,对逃税行为是否够追究刑事责任主要看逃税人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三个先决条件才能确定,而这三个条件主要看逃税人能否积极与税务机关配合,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接受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因此,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逃税案件,公安经侦部门等待税务机关移送就成为一个合乎逻辑的选择了。
3、当然,除逃税案件以外的其他涉税犯罪案件,公安经侦部门还是应当主动介入查处的。
一、逃税罪的法律内容
1、逃税罪的立案标准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逃税罪的量刑标准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2)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7. 国家税务总局针对个别隐瞒高收入未如实申报纳税人员进行立案检查,若被查证将面临什么?

这要看检查的结果,如果是存在偷税漏税的情形,将按照刑法的规定来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总结如下:
为了维护正常的经济税收秩序,各地税务、公安等部门通力合作,严厉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行为,破获多起虚开骗税案件,法院对涉案人员依法予以判决,有效遏制了虚开骗税的猖獗势头,有力维护了法治、公平的税收营商环境。

国家税务总局针对个别隐瞒高收入未如实申报纳税人员进行立案检查,若被查证将面临什么?

8. 对税务涉嫌犯罪案移送中几个问题的思考

税务机关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有涉嫌犯罪的,应作何处理呢?《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下称《规定》)也对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依据、程序、标准以及有关部门的责任作了详尽的规定。税务机关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相关制度不够完善规范,对犯罪标准认识存在分歧等原因,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一、案件移送前是否可进行行政处罚
   
   对于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时机,在实际操作中始终有两种不同的做法和观点:一是案前移送,或称直接移送,就是税务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不作行政处罚,而将全案移送公安机关。二是案后移送,或称间接移送,就是税务机关根据《征管法》对当事人做出一定行政处罚后,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这两种做法和观点都有一定的法律依据。第一种观点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该法第22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法第38条规定:案件调查终结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决定,其中“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第二种观点的依据同样来源于《行政处罚法》,该法第28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国务院2001年颁布的《规定》第11条也规定:“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做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虽然从法律条文的字面理解,两种观点都有一定道理,但笔者从税务工作的实际出发,更倾向于后一种观点。首先,基于对刑罚和行政处罚关系的重新认识。按照“刑罚优先”的原则,似乎存在刑罚重于行政处罚的简单化认识。但从法律责任的形式上看,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是因当事人行为的法律定性不同而由不同性质的机关采取的不同性质的惩罚  措施  ,并不是说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只能承担一种法律责任,而刑罚力度就一定强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和刑罚的种类及形式并非完全的对应关系,有些可以衔接对应,如行政处罚中的财产罚和刑罚中的财产罚,结果都体现在当事人财产上的减损;有些是各自独立的制裁手段,如行政处罚中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特别是对单位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可采取的吊销营业执照是对单位经营主体资格的撤销,相当于刑罚中对自然人予以死刑的终极制裁,显然要重于刑罚仅予以罚金的处罚。其次,对《行政处罚法》总则有关条款的准确理解。就案件移送前是否可进行行政处罚这一问题,《行政处罚法》在分则部分的有关规定中存在一定矛盾和歧义的情况,但该法总则部分的第7条明确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这条规定标明了该法强调的原则是不能 “以罚代刑”,并没有明确“罚”和“刑”的顺序。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以来,在有关的法律法规甚至规章中,都未见有明确应该案前移送还是案后移送的内容。最后,对《规定》的优先适用。目前在认定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时,《规定》作为国务院2001年制定颁布的专门性行政法规,无论在级别效力还是时间效力上,都应该作为优先理解和适用具体案件的法律依据。如果移送前不可以进行税务处罚,《规定》第11条就无法解释。该《规定》第11条实际表明了行政机关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可以做出相应的包括罚款在内的行政处罚。据此,笔者认为案后移送从法律依据上和实际操作中,都是一种可以站住脚的做法和观点。移送前进行行政处罚,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税务机关的执法积极性,及时制止和减轻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行政处罚后移送司法机关,又能保证追究其可能的刑事责任,从而杜绝以罚代刑的现象,依法惩罚犯罪行为。
   
 二、涉嫌构成犯罪案件认定标准的分歧
   
   涉嫌构成犯罪案件的认定标准,也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是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为主要依据,只要当事人违法金额达到有关规定的标准,就可认定为涉嫌构成犯罪。二是认为税务机关应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涉及的违法事实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以及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笔者认为,还是前一种观点较为切合税务工作的实际,后一种观点则相对超越了税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另外,税务机关在对刑法理解和掌握的水平、办理刑事案件的  经验  和拥有的执法手段等方面,与司法机关是无法相提并论的。要求税务人员从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来认定违法行为是否涉嫌构成犯罪,显然有些强人所难。另外,从分清部门职责、明确各自责任的角度来看,是否犯罪的认定权也只能由司法机关来行使。税务机关的越俎代庖,反而可能导致以罚代刑的现象,不利于依法惩罚犯罪行为。即便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刑法本身和形势发展的问题,存在例如经济发展后某些犯罪标准定得过低;犯罪情形、危害后果的判断标准不明确等,但这些问题也应由司法机关根据法律精神和基本原则,进行自由裁量。
   
   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程序手续存在不明确、不规范
   
   《规定》从2001年颁布以来,由于长期没有具体的工作制度和规程,移送接办的程序和手续存在不明确、不规范的问题,导致有关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力,影响了《规定》的执行效果。主要有:具体承担移送和接受案件的机构不明确、不统一,特别是公安机关内部机构设置和分工较为复杂,税务机关移送的案件有可能是不同的机构负责查处的;案件移送的交接程序和手续,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不一致、不规范,涉案物品的移交后有关强制措施的处理问题;案件移送后由司法机关退回,税务机关如何处理没有程序性的规定。2007年以来,哈密地税加强了与司法机关的工作衔接,建立了相应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职责和程序,但对一些案件交接的具体手续的规定仍然比较欠缺,其中较为突出的是关于涉案物品的移交后有关强制措施的处理问题。就是指税务机关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有关涉案物品一并随案移送后,原来税务机关所采取的诸如扣留等强制措施如何处理。在实际操作中有多种做法,有的只与公安机关办理物品交接手续,而对当事人手中的强制措施手续则不再过问;有的将原来采取的强制措施予以解除,但物品不发还给当事人,而由公安机关在物品发还单据上签收;有的则与公安机关进行协调,在办理涉案物品移送手续时,要求当事人同时在场,由税务机关解除原来的强制措施,由当事人签收,同时由公安机关对涉案物品采取新的强制措施。笔者认为,作为税务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由于案件移送而产生的涉案物品交接,是政府部门之间发生的内部事务,不能因此放弃履行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另外案件移送后,如果听任原来采取的强制措施手续仍然保留在当事人手里,说明税务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仍然有效,显然与税务机关办理的案件已经结束的实际情况存在矛盾。为此,还是最后一种做法较为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