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美国众议院议员是怎样选举的?
美国众议院议员依美国宪法第一条,众议院席位之分配以各州人口数作基础,以每十年举行一次的人口普查为依据。但各州至少要有一名代表。宪法中唯一规定众议院席次数的条款是,选民比例不可多于每三万人一名议员代表。依在1911年通过的法案,众议院席次定额为435席。其数量曾在1959年短暂增为437席,以反应新增的阿拉斯加与夏威夷两州,但于四年后恢复为435席。有权选出多于一名众议员的州须分割选区,各区选出一名议员。选区重划于每次人口普查之后进行,而在两次普查之间允许各州修订选区界线,每州都可自订其选区。
有些州由不具党派色彩者负责其程序,另有一些州由州议会来进行。最高法院与“Wesberry v. Sanders”一案中明定不规则选区划分违宪,各选区内之人口数须约略相同。另外,在选举权法案中,州政府不可基于降低少数民族表决权之目的而将选区划分为杰利蝾螈式不规则状。然而,依政治目的而不规则划分选区未受禁止,即使因此而牵涉到特定民族的聚居地区亦然。宪法并未规定哥伦比亚特区与其他未成主州府的属地之代表权。
然而,国会也通过法律允许其选举委任代表或居民代表。委任代表与居民代表允许参与辩论并在委员会中参与表决,但不得在大会中投票。哥伦比亚特区与美属萨摩亚、关岛、美属维京群岛等属地各有国会代表。仅波多黎各选举居民代表。众议员与委任代表一任两年,而居民代表一任四年。众议院选举在偶数年份举行,选举日定于十一月的第一个星期一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二。一般而言,共和党与民主党在大选前数月举行党内初选选出其候选人。独立人士与其他政党的选举人产生办法各州不同。在大选中,几乎所有的州都使用简单多数决,也就是囊括多数选票(不一定过半)者获胜。唯一的例外是路易希安那州使用复选式排序投票。任期内职务出缺必须由同样方式举行的特别选举选出续任者。一旦当选,众议员可续任至任满、身故、或辞职为止。
另外,宪法规定众议院可在三分之二多数同意下驱逐个别议员。在美国历史上,唯有五名议员曾遭驱逐,其中三名于1861年因支持导致内战的美利坚联盟国脱离联邦而遭解职。1980年,麦可·麦尔斯因受贿而遭驱逐。较现代的例子则是2002年中詹姆斯·塔福肯因贪污定罪而遭驱逐。众议院也有权谴责其议员。讉责案仅须半数通过即可,但不能强迫议员离职。众议员于姓名前加“阁下”以示尊崇。只有众议员们可通称为“国会议员先生”或“国会议员女士”,参议院虽然也属国会,但参议员则不适用此称呼。众议员平均薪资在2005年为美金162,100。众议院议长与院内两党领袖薪资更高。相较之下,参议员所得同于众议员,内阁首长为美金180,100,而美国总统为美金四十万元。
2. 美国的议员是怎么产生的
美国最高立法机关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议员总数为535人。
参议员(senator)由各州选民直接选出 ,每州 2 名 ,实行各州代表权平等原则。现有议员100名。当选参议员必须年满 30岁,作为美国公民已满9年 ,当选时为选出州的居民 。任期6年,每 2年改选1/3 ,连选得连任 。
众议员(congressman)数按各州人口比例分配 ,由直接选举产生,每州至少1名 ,人数固定为435名 ,必须年满25岁,作为美国公民已满7年,当选时为选出州的居民 。任期 2年,连选得连任。两院议员长期连任现象极为普遍。议员不得兼任其他政府职务。
美国宪法第一条指明了国会的结构、权力和运作方式。国会的两院制是康涅狄格妥协的结果,试图在人口较多的州拥护的弗吉尼亚方案和人口较少的州拥护的新泽西方案之间达到一个平衡。两院制也代表美国制宪会议代表对全民民主的不信任。在宪法第一条的第二款和第三款中,他们指定众议院的众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但是参议院的参议员由各州立法机构选举(后一条款在1913年通过了宪法第十七条修正案之后改为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宪法还规定众议员的任期为两年,每两年全部改选一次,而参议员任期是六年(比美国总统的任期还长两年),每两年改选三分之一的议员。在总统选举年的两年之后进行的国会选举称为期中选举。
3. 美国众议院的议员与议长
在435席的众议院,共和党从原来的179席将增至243席(民主党从原来的256席降至192席)。共和党原只要赢39席,就超过半数,成为多数党;赢了64席。这是过去68年来,共和党获得的最大胜利。2011年1月5日,美国新一届国会议员正式宣誓就职,共和党人约翰·博纳当选新任众议院议长。 2013年1月4日美国第113届国会正式宣誓就职。和上一届国会相比,尽管席位的数目发生了变化,但是美国国会的基本格局还是维持原样,众议院仍然是共和党所把持,在435个席位中,共和党占有235席,而民主党的席位是199个。 届数 众议院议长 来自地区(缩写) 当选日期 第1届(1789-1791) 弗雷德里克·木林普格 PA 1789年4月1日 第2届(1791-1793) 特朗布尔·约拿 CT 1791年10月24日 第3届(1793-1795) 弗雷德里克·木林普格 PA 1793年12月2日 第4届(1795-1797) 乔纳森·代顿 NJ 1795年12月7日 第5届(1797-1799) 乔纳森·代顿 NJ 1797年5月15日 第6届(1799-1801) 塞奇威克·西奥多 MA 1799年12月2日 第7届(1801-1803) MACON·纳撒尼尔 NC 1801年12月7日 第8届(1803-1805) MACON·纳撒尼尔 NC 1803年10月17日 第9届(1805-1807) MACON·纳撒尼尔 NC 1805年12月2日 第10届(1807-1809) VARNUM·约瑟夫·布拉德利 MA 1807年10月26日 第11届(1809-1811) VARNUM·约瑟夫·布拉德利 MA 1809年5月22日 第12届(1811-1813) 亨利·克莱 KY 1811年11月4日 第13届(1813-1815) 亨利·克莱 KY 1813年5月24日 第13届(1813-1815) CHEVES·兰登 SC 1814年1月19日 第14届(1815-1817) CLAY·亨利 KY 1815年12月4日 第15届(1817-1819) CLAY·亨利 KY 1817年12月1日 第16届(1819-1821) CLAY·亨利 KY 1819年12月6日 第16届(1819-1821) 泰勒·约翰W. NY 1820年11月15日· 第17届(1821-1823) 巴伯·菲利普·彭德尔顿 VA 1821年12月4日 第18届(1823-1825) CLAY·亨利 KY 1823年12月1日 第19届(1825-1827) 泰勒·约翰W. NY 1823年12月5日 第20届(1827-1829) STEVENSON·安德鲁 VA 1827年12月3日 第21届(1829-1831) STEVENSON·安德鲁 VA 1829年12月7日 第22届(1831-1833) STEVENSON·安德鲁 VA 1831年12月5日 第23届(1833-1835) STEVENSON·安德鲁 VA 1833年12月2日 第23届(1833-1835) BELL·约翰 TN 1834年6月2日 第24届(1835-1837) POLK·詹姆斯·诺克斯 TN 1835年12月7日 第25届(1837-1839) POLK·詹姆斯·诺克斯 TN 1837年9月4日 第26届(1839-1841) HUNTER·罗伯特·默瑟托利弗 VA 1839年12月16日 第27届(1841-1843) 白色·约翰 KY 1841年5月31日 第28届(1843-1845) 琼斯·约翰·温斯顿 VA 1843年12月4日 第29届(1845-1847) 戴维斯·约翰·卫斯理 IN 1845年12月1日 第30届(1847-1849) 罗伯特·查尔斯·温斯罗普· MA 1847年12月6日 第31届(1849-1851) COBB·豪威尔 GA 1849年12月22日 第32届(1851-1853) BOYD·属 KY 1851年12月1日 第33届(1853-1855) BOYD·属 KY 1853年12月5日 第34届(1855-1857) 银行·纳撒尼尔·普伦蒂斯 MA 1856年2月2日 第35届(1857-1859) ORR·詹姆斯·劳伦斯 SC 1857年12月7日 第36届(1859-1861) PENNINGTON·威廉 NJ 1860年2月1日 第37届(1861-1863) 增长·加卢沙亚伦 PA 1861年7月4日 第38届(1863-1865) COLFAX·斯凯勒 IN 1863年12月7日 第39届(1865-1867) COLFAX·斯凯勒 IN 1865年12月4日 第40届(1867-1869) COLFAX·斯凯勒 IN 1867年3月4日 第40届(1867-1869) POMEROY·西奥多·米达 NY 1869年3月3日 第41届(1869-1871) 布莱恩·詹姆斯·吉莱斯皮 ME 1869年3月4日 第42届(1871-1873) 布莱恩·詹姆斯·吉莱斯皮 ME 1871年3月4日 第43届(1873-1875) 布莱恩·詹姆斯·吉莱斯皮 ME 1873年12月1日 第44届(1875-1877) 克尔·迈克尔·克劳福德 IN 1875年12月6日 第44届(1875-1877) RANDALL·塞缪尔·杰克逊 PA 1876年12月4日 第45届(1877-1879) RANDALL·塞缪尔·杰克逊 PA 1877年10月15日 第46届(1879-1881) RANDALL·塞缪尔·杰克逊 PA 1879年3月18日 第47届(1881-1883) KEIFER·约瑟夫·沃伦 OH 1881年12月5日 第48届(1883-1885) CARLISLE·约翰·格里芬 KY 1883年12月3日 第49届(1885-1887) CARLISLE·约翰·格里芬 KY 1885年12月7日 第50届(1887-1889) CARLISLE·约翰·格里芬 KY 1887年12月5日 第51届(1889-1891) 里德·托马斯·布拉克特 ME 1889年12月2日 第52届(1891-1893) CRISP·查尔斯Frederick GA 1891年12月8日 第53届(1893-1895) CRISP·查尔斯Frederick GA 1893年8月7日 第54届(1895-1897) 里德·托马斯·布拉克特 ME 1895年12月2日 第55届(1897-1899) 里德·托马斯·布拉克特 ME 1897年3月15日 第56届(1899-1901) 恒基兆业·大卫·布雷姆纳 IA 1899年12月4日 第57届(1901-1903) 恒基兆业·大卫·布雷姆纳 IA 1901年12月2号 第58届(1903-1905) CANNON·约瑟夫·格尼 IL 1903年11月9日 第59届(1905-1907) CANNON·约瑟夫·格尼 IL 1905年12月4日 第60届(1907-1909) CANNON·约瑟夫·格尼 IL 1907年12月2日 第61届(1909-1911) CANNON·约瑟夫·格尼 IL 1909年3月15日 第62届(1911-1913) CLARK·詹姆斯·比彻姆(CHAMP) MO 1911年4月4日 第63届(1913-1915) CLARK·詹姆斯·比彻姆(CHAMP) MO 1913年4月7日 第64届(1915-1917) CLARK·詹姆斯·比彻姆(CHAMP) MO 1915年12月6日 第65届(1917-1919) CLARK·詹姆斯·比彻姆(CHAMP) MO 1917年4月2日 第66届(1919年至1921年) 吉列·冯检基亨廷顿 MA 1919年5月19日 第67届(1921-1923) 吉列·冯检基亨廷顿 MA 1921年4月11日 第68届(1923-1925) 吉列·冯检基亨廷顿 MA 1923年12月3日 第69届(1925-1927) LONGWORTH·尼古拉斯 OH 1925年12月7日 第70届(1927-1929) LONGWORTH·尼古拉斯 OH 1927年12月5日 第71届(1929-1931) LONGWORTH·尼古拉斯 OH 1929年4月15日 第72届(1931-1933) GARNER·约翰·南斯 TX 1931年12月7日 第73届(1933-1935) RAINEY·亨利·托马斯 IL 1933年3月9日 第74届(1935-1937) BYRNS·约瑟夫·惠灵顿 TN 1935年1月3日 第74届(1935-1937) 班克黑德·威廉·布罗克曼 AL 1936年6月4日 第75届(1937-1939) 班克黑德·威廉·布罗克曼 AL 1937年1月5日 第76届(1939-1941) 班克黑德·威廉·布罗克曼 AL 1939年1月3日 第76届(1939-1941) 雷伯恩·塞缪尔·托利弗 TX 1940年9月16日 第77届(1941-1943) 雷伯恩·塞缪尔·托利弗 TX 1941年1月3日 第78届(1943-1945) 雷伯恩·塞缪尔·托利弗 TX 1943年1月6日 第79届(1945-1947) 雷伯恩·塞缪尔·托利弗 TX 1945年1月3日 第80届(1947-1949) MARTIN·小约瑟夫·威廉· MA 1947年1月3日 第81届(1949-1951) 雷伯恩·塞缪尔·托利弗 TX 1949年1月3日 第82届(1951-1953) 雷伯恩·塞缪尔·托利弗 TX 1951年1月3日 第83届(1953-1955) MARTIN·小约瑟夫·威廉· MA 1953年1月3日 第84届(1955-1957) 雷伯恩·塞缪尔·托利弗 TX 1955年1月5日 第85届(1957-1959) 雷伯恩·塞缪尔·托利弗 TX 1957年1月3日 第86届(1959-1961) 雷伯恩·塞缪尔·托利弗 TX 1959年1月7日 第87届(1961-1963) 雷伯恩·塞缪尔·托利弗 TX 1961年1月3日 第87届(1961-1963) MCCORMACK·约翰·威廉 MA 1962年1月10日 第88届(1963-1965) MCCORMACK·约翰·威廉 MA 1963年1月9日 第89届(1965-1967) MCCORMACK·约翰·威廉 MA 1965年1月4日 第90届(1967-1969) MCCORMACK·约翰·威廉 MA 1967年1月10日 第91届(1969-1971) MCCORMACK·约翰·威廉 MA 1969年1月3日 第92届(1971年-1973) 伟业·卡尔·伯特 行 1971年1月21日 第93届(1973-1975) 伟业·卡尔·伯特 行 1973年1月3日 第94届(1975-1977) 伟业·卡尔·伯特 行 1975年1月14日 第95届(1977-1979) 奥尼尔·小托马斯·菲利普(TIP) MA 1977年1月4日 第96届(1979-1981) 奥尼尔·小托马斯·菲利普(TIP) MA 1979年1月15日 第97届(1981-1983) 奥尼尔·小托马斯·菲利普(TIP) MA 1981年1月5日 第98届(1983-1985) 奥尼尔·小托马斯·菲利普(TIP) MA 1983年1月3日 第99届(1985-1987) 奥尼尔·小托马斯·菲利普(TIP) MA 1985年1月3日 第100届(1987-1989) WRIGHT·詹姆斯·克劳德 TX 1987年1月6日 第101届(1989-1991) WRIGHT·詹姆斯·克劳德 TX 1989年1月3日 第101届(1989-1991) FOLEY·托马斯·斯蒂芬 WA 1989年6月6日 第102届(1991-1993) FOLEY·托马斯·斯蒂芬 WA 1991年1月3日 第103届(1993-1995) FOLEY·托马斯·斯蒂芬 WA 1993年1月5日 第104届(1995-1997) 纽特·金里奇 GA 1995年1月4日 第105届(1997-1999) 纽特·金里奇 GA 1997年1月7日 第106届(1999-2001) 丹尼斯·哈斯特尔特 IL 1999年1月6日 第107届(2001-2003) 丹尼斯·哈斯特尔特 IL 2001年1月3日 第108届(2003-2005) 丹尼斯·哈斯特尔特· IL 2003年1月7日 第109届(2005-2007) 丹尼斯·哈斯特尔特 IL 2005年1月4日 第110届(2007-2009) 佩洛西·南希 CA 2007年1月4日 第111届(2009-2011) 佩洛西·南希 CA 2009年1月6日 第112届(2011-2013) 约翰·博纳 OH 2011年1月5日 第113届(2013-2015) 约翰·博纳 OH 2013年1月3日
4. 有没有可能既是美国参议院议员同时又是众议院议员的?
美国宪法中并未对这个做出明确的约束。
但并不代表可以这样做。
根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一条第六款:……参议员或众议员在其当选期内不得出任合众国当局在此期间设置或增加薪俸的任何文官职务;在合众国属下供职者,在其继续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国会任何一院的议员。
而第六条,省略号之前的前半句是:“参议员和众议员应取得由法律规定,并从合众国国库中支付的服务报酬。”
也就是说,无论是参议员还是众议院,都属于“在合众国属下供职者”,不能再担任另一院的议员。
5. 美国众议院议长的现任众议院议长
1992年,担任时任联邦参议员Bob Kasten的助理。1995年至1997年担任堪萨斯州联邦参议员Sam Brownback的立法主管。期间也曾为Jack Kemp、William Bennett等人撰写发言稿。1998年,首次当选联邦众议员,并连任至今。目前是第110届国会众议院预算委员会共和党首席代表,并在筹款委员会担任成员。2015年10月29日,保罗·瑞安当选美国众议院第62任议长。
6. 美国的众议院是如何产生的
第一,议员的来源和选区:美国众议院现共435席,基于各州的人口划分选区,并定期参照人口普查结果重划选区,鉴于很多州实在人口稀少,甚至未达到推举1名众议员的选民基数,法律依然保障至少每州有1名代表,如地理位置不佳的阿拉斯加州或者小州佛蒙特州,以符合众议院之名。建国之初,美国国父们最初想设置单独一院制,但很快发现众议院似乎是基于人数上的民主,人口较少的联邦州将很难发出自己的声音,所以有了两院制议会;美国参议院现共100席,每州均分2席,参议院(Senate)承袭“元老院(Senatus)”之名,其实远比元老院或者英国上议院更具有政治上的制衡力。虽然目前参议员已经普选产生,但是与早期通过州议会选出相一致,他们既是州代表,也是选民的代表。
第二,议员的特质和任期:众议院议员任期为2年,服务小选区选民,特别在大州尤其明显,加州马林郡(Marin County)就能够单独选出一名联邦众议员。众议员天生就是人民的喉舌,所以任期很短,以便最大程度与选区民意一致,加之小选区选民对议员要求较高,议员要干的活要做的事反而多,身为妇产科医师的罗恩·保罗(Ron Paul)众议员就是经营选区颇为得力,甚至重划选区亦不受影响因而先后连任20多年的绝佳例子;参议院议员任期为6年,天然的州代表,服务全州选民,出身属性或者学历背景往往好于众议员,由于任期长(6年,甚至长于一届总统任期),两位代表又互不竞争,因而较为稳定,很多想提出自己立法见解或者政治理念的人物更乐于在宽松的参议院提供服务,例如被誉为“参议院雄狮”的肯尼迪总统胞弟爱德华·肯尼迪(Edward Kennedy)任职马萨诸塞州联邦参议员长达47年之久(这一席位的前任正是肯尼迪总统本人),并成功推动了诸如《民权法案》、《选举权法》、《美国残疾人保护法》以及《家庭与医疗假法》等影响颇为深远的立法案。
第三,立法与制衡:众议院是天生的立法机构,体现民意和党派政治,议员随民意而动,归属于各自的党派立场,众议员个人作用有限,很难独立影响立法议程,但仍有义务通过议事规则替所在选区争取权益。众议院是税案的发源地,因为美国建国者认为税收与民众的切身利益相关,因此只有众议院能够首唱税案(就是加、减税的事只能由众议院发起,参议院不能首先提出);参议院,华盛顿总统告诉杰斐逊是想让众议院的“咖啡”凉下来的东东,众议院随民意而倒,也很麻烦,知道二战的德国和现在的台湾吗?民粹有时候很危险的,但却能吸引一时的选票和舆论,像把双刃剑,面对煽风点火的人,参议院的作用就体现了。由于参议院的学院派特质,加之议员的任期颇有保障,自身机构稳定(每2年仅重新选举三分之一的席位),所以应对狂民情绪的时候就是众议院的橡皮檫了。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略有不同,出于对联邦内各州的礼遇,参议员能够充分保障其发言权,就是参议员想不吃饭不停地说也是可以的,无论是否有听众。最有名的例子是瑟蒙德(Strom Thurmond)参议员通过24小时的发言仍然没能阻挡《1957年民权法案》以及2013年保罗(Rand Paul)参议员通过13小时的发言阻止布伦南出任中情局局长。虽然奥巴马总统在任内削弱了单个参议员阻挡议案的权力,但是很多任命和立法仍然需要60票的程序性支持(记住不是半数,甚至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武装商船案爆发之后仍然需要67票,直至1975年民权法案年代被压缩为60票)才能依靠终结辩论结束参议员的拉布战术。其实美国建国者的初衷正是这种低效率,他们希望在参议院给少数派和学者们留有空间和尊严(哪怕是硕果仅存的),同时也看到民主并不是民主的全部,有时人民也并不总能知道自己真正想要什么。参议院建立的基石正在于这种民主的悖论。参议院也拥有众议院不具备的某些权力,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可能体现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命上,总统拥有提名权,而参议院可以选择接受或拒绝(2017年特朗普总统命令共和党人修改了议事规则,目前确认最高法院大法官只需要简单多数51票),总统和参议院共同属意的人选将获得司法分支中最重要的9个终身制席位之一。
第四,未来和出路:众议院议员一般在结束代表生涯后重新回到自己的生活中,呵呵,民间才是众议员的乐土,少数幸运儿成为参议院的辩手;参议院则是行政和司法分支的人才库,看看佛蒙特州桑德斯参议员、德州克鲁兹参议员和佛罗里达州卢比奥参议员的抱负就知道了,别忘了奥巴马总统和拜登副总统也曾经是联邦参议员。参议院也为最高法院输送了不少杰出人物,他们在参议院任内信奉的立法理念也影响着司法对于公平正义的理解,有机会可以去看看雨果-布莱克(Hugo Black)大法官的传记,还有舍曼·明顿(Sherman Minton)大法官的。
7. 美国的众议员和参议院有什么区别
一般说来参议院是国内大资本家的代表,而众议院则有许多平民议员,一般不要紧的问题众议院可以处理,到了大问题或者原则上的问题则必须由参议院审定通过,众议院通过的参议院可以否决,参议院通过的众议院则无权干涉。
美国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立法、行政、司法三部门鼎立,并相互制约。宪法规定,行政权属于总统,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职权集中于总统一人,总统兼任武装部队总司令,总统通过间接选举产生,任期四年。政府内阁由各部部长和总统指定的其他成员组成。内阁实际上只起总统助手和顾问团的作用,没有集体决策的权力。国会为最高立法机构,由参议院和众议院联合组成。国会的主要职权有:立法权、行政监督权、条约及官员任命的审批权(参议院)和宪法修改权。对总统、副总统的复选权等。两院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参议员每州2名,共100名,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1/3。众议员按各州的人口比例分配名额选出,共435名,任期两年,期满全部改选。两院议员均可连任,任期不限。参众议员均系专职,不得兼任政府职务。此外,国会可通过不需要总统签署的决议案,它们无法律作用。国会对总统、副总统及官员有弹劾权,提出弹劾之权属于众议院,审判弹劾之权属于参议院。司法机关以联邦最高法院为首下设11个控诉法院,95个地方特别法庭构成。
参众两院的区别:
1、总统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及总统任命的官员须经参议院。参议院有权在特定条件下复选副总统。
2、众议院有权提出财政案和弹劾案,有权在特殊条件下复选总统。但弹劾案须经参议院审判。
3、副总统是参议院的当然议长;而众议院议长是全院大会选举产生。
8. 美国众议院议员和参议院议员有什么区别?
很想回答这一问题,也算尽到知乎一份子的义务。曾经对美国宪政很感兴趣,主要是对国会参议院和联邦最高法院两大机构非常着迷。条文上的区别可查阅美国宪法或者百度百科,我想回答作为立法分支在政治上具有意义或指标性的区别。
第一,议员的来源和选区:美国众议院现共435席,基于各州的人口划分选区,并定期参照人口普查结果重划选区,鉴于很多州实在人口稀少,甚至未达到推举1名众议员的选民基数,法律依然保障至少每州有1名代表,如地理位置不佳的阿拉斯加州或者小州佛蒙特州,以符合众议院之名。建国之初,美国国父们最初想设置单独一院制,但很快发现众议院似乎是基于人数上的民主,人口较少的联邦州将很难发出自己的声音,所以有了两院制议会;美国参议院现共100席,每州均分2席,参议院(Senate)承袭“元老院(Senatus)”之名,其实远比元老院或者英国上议院更具有政治上的制衡力。虽然目前参议员已经普选产生,但是与早期通过州议会选出相一致,他们既是州代表,也是选民的代表。
第二,议员的特质和任期:众议院议员任期为2年,服务小选区选民,特别在大州尤其明显,加州马林郡(Marin County)就能够单独选出一名联邦众议员。众议员天生就是人民的喉舌,所以任期很短,以便最大程度与选区民意一致,加之小选区选民对议员要求较高,议员要干的活要做的事反而多,身为妇产科医师的罗恩·保罗(Ron Paul)众议员就是经营选区颇为得力,甚至重划选区亦不受影响因而先后连任20多年的绝佳例子;参议院议员任期为6年,天然的州代表,服务全州选民,出身属性或者学历背景往往好于众议员,由于任期长(6年,甚至长于一届总统任期),两位代表又互不竞争,因而较为稳定,很多想提出自己立法见解或者政治理念的人物更乐于在宽松的参议院提供服务,例如被誉为“参议院雄狮”的肯尼迪总统胞弟爱德华·肯尼迪(Edward Kennedy)任职马萨诸塞州联邦参议员长达47年之久(这一席位的前任正是肯尼迪总统本人),并成功推动了诸如《民权法案》、《选举权法》、《美国残疾人保护法》以及《家庭与医疗假法》等影响颇为深远的立法案。
第三,立法与制衡:众议院是天生的立法机构,体现民意和党派政治,议员随民意而动,归属于各自的党派立场,众议员个人作用有限,很难独立影响立法议程,但仍有义务通过议事规则替所在选区争取权益。众议院是税案的发源地,因为美国建国者认为税收与民众的切身利益相关,因此只有众议院能够首唱税案(就是加、减税的事只能由众议院发起,参议院不能首先提出);参议院,华盛顿总统告诉杰斐逊是想让众议院的“咖啡”凉下来的东东,众议院随民意而倒,也很麻烦,知道二战的德国和现在的台湾吗?民粹有时候很危险的,但却能吸引一时的选票和舆论,像把双刃剑,面对煽风点火的人,参议院的作用就体现了。由于参议院的学院派特质,加之议员的任期颇有保障,自身机构稳定(每2年仅重新选举三分之一的席位),所以应对狂民情绪的时候就是众议院的橡皮檫了。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略有不同,出于对联邦内各州的礼遇,参议员能够充分保障其发言权,就是参议员想不吃饭不停地说也是可以的,无论是否有听众。最有名的例子是瑟蒙德(Strom Thurmond)参议员通过24小时的发言仍然没能阻挡《1957年民权法案》以及2013年保罗(Rand Paul)参议员通过13小时的发言阻止布伦南出任中情局局长。虽然奥巴马总统在任内削弱了单个参议员阻挡议案的权力,但是很多任命和立法仍然需要60票的程序性支持(记住不是半数,甚至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武装商船案爆发之后仍然需要67票,直至1975年民权法案年代被压缩为60票)才能依靠终结辩论结束参议员的拉布战术。其实美国建国者的初衷正是这种低效率,他们希望在参议院给少数派和学者们留有空间和尊严(哪怕是硕果仅存的),同时也看到民主并不是民主的全部,有时人民也并不总能知道自己真正想要什么。参议院建立的基石正在于这种民主的悖论。参议院也拥有众议院不具备的某些权力,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可能体现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命上,总统拥有提名权,而参议院可以选择接受或拒绝(2017年特朗普总统命令共和党人修改了议事规则,目前确认最高法院大法官只需要简单多数51票),总统和参议院共同属意的人选将获得司法分支中最重要的9个终身制席位之一。
第四,未来和出路:众议院议员一般在结束代表生涯后重新回到自己的生活中,呵呵,民间才是众议员的乐土,少数幸运儿成为参议院的辩手;参议院则是行政和司法分支的人才库,看看佛蒙特州桑德斯参议员、德州克鲁兹参议员和佛罗里达州卢比奥参议员的抱负就知道了,别忘了奥巴马总统和拜登副总统也曾经是联邦参议员。参议院也为最高法院输送了不少杰出人物,他们在参议院任内信奉的立法理念也影响着司法对于公平正义的理解,有机会可以去看看雨果-布莱克(Hugo Black)大法官的传记,还有舍曼·明顿(Sherman Minton)大法官的。
最后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