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关贸总协定基本原则是?

2024-05-12 05:24

1. 1994年关贸总协定基本原则是?

关税减让原则是指通过谈判削减关税并尽可能地消除关税壁垒,并且削减后的关税应得到约束,不得再进一步提高。关税减让原则是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也是其最初协议和所组织的多边谈判的核心目的。关贸总协定的关税减让始终建立在各成员方互惠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因而具有极大的凝集力和有效性。关税减让原则的宗旨是降低各成员方进出口关税的总体水平,尤其是降低阻碍商品进口的高关税,以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发展。 
    《1994年关贸总协定》关税减让原则主要涉及协定的序言、第1条(最惠国待遇原则)、第2条(减让表)、第28条(关税减让的程序)等有关条款所确立的关税减让原则和约束机制。 
    在国际货物贸易的多边谈判中,关税减让原则具体体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实现关税减让 
    《1994年关贸总协定》序言将大幅度削减关税确定为其基本宗旨之一,并且,规定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以互惠互利协议的形式实现关税减让。
    2.非歧视性地征收关税 
    这是最惠国待遇的基本要求。世贸组织的关税减让是通过双边或多边贸易谈判,经由各成员方权衡各自的利益,主动承诺,并将其削减关税的承诺载明在关税减让表中,其后运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于所有成员方。根据协议第1条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规定,这样通过双边或多边贸易谈判方式所减让的关税就扩展到了所有成员方。但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成员方之间的优惠、对发展中国家实行的关税优惠则属例外。 
    3.直接降低关税税率并约束关税 
    大幅度地普遍地降低关税水平,是关贸总协定关税减让原则的重要体现。根据协议第2条减让表的规定,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在加入时或通过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关税减让,采用约束税率的形式来表现,载于各成员方的关税减让表中。各成员方不能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约束税率的关税。减让表中按产品逐项载明产品谈判前的税率以及经过谈判该国或地区同意约束的税率。任一成员方不得随意将关税税率提高到超过其减让表所载明的约束税率的水平。约束税率是一国承诺开放本国市场的重要基础,也是一国在世贸组织中可以获取利益的重要条件。 

关税减让成果
关贸总协定第8轮多边贸易谈判于1986年9月至1993年12月在乌拉圭埃斯特角举行,共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参加。乌拉圭回合的最终结束使关税水平进一步降低,减税产品涉及的贸易额高达l.2万亿美元,减税幅度为40%,并对近20个产品部类实行零总关税。根据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协议,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各成员方将按照承诺逐渐降低关税。工业品的关税削减将在5年内完成,农产品关税的削减发达国家成员在6年内、发展中国家成员在10年内完成。到那时,世界贸易组织全体成员的平均关税水平将降低34.3%,其中发达国家成员降低40.3%,发展中国家成员降低29.7%。

《1994年关贸总协定》关税减让原则的一个确切含义是为了促进自由贸易的发展,同时认识到其成员方可能有保护国内工业免受国外竞争的意愿,因此,一方面,要求各成员方通过多边或双边贸易谈判主动提出减免关税的承诺;另一方面,只允许各成员方通过关税对国内产业和市场进行保护,也就是说,要求各成员方一般不要以非关税壁垒作为保护手段,亦即各成员方有义务取消数量限制和其他非关税壁垒。因此,关税减让和关税保护是关贸总协定宗旨和原则的不同表述,是关贸总协定借以调节各成员方贸易关系的基本原则和方式。

1994年关贸总协定基本原则是?

2. 关贸总协定不同于其他国际条约的特点

关贸总协定是目前国际上唯一的一个以法律形式调整国际贸易和贸易关系,并体现成员国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体制。有别于其他组织通过协调、多边谈判等方式调整成员国之间的贸易等各种关系。
关贸总协定没有正式的组织来对其负责、监管,并且始终没有从未正式生效,而是一直通过临时适用议定书的形式产生临时适用的效力。
《关贸总协定》:一个政府间缔结的有关关税和贸易规则的多边国际协定。它的宗旨是通过削减关税和其它贸易壁垒,削除国际贸易中的差别待遇,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以充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的生产与流通。关贸总协定于1947年10月30日在日内瓦签订,并于1948年1月1日开始临时适用。应当注意的是,由于未能达到GATT规定的生效条件,作为多边国际协定的GATT从未正式生效,而是一直通过《临时适用议定书》的形式产生临时适用的效力。

3. 1947年,美国、中国等23个国家签署了“关贸总协定”。它是一个有关关税和贸易政策的国际

答案A
本题考查学生分析理解问题的能力。关贸总协定是一个有关关税和贸易的国际性多边协定,实际上起着国际经济组织的作用,但它还不是国际经济组织,故④错误;协定的目的是促进缔约国贸易自由化,而不是所有国家,故排除③;①②反映了关贸总协定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其影响。

1947年,美国、中国等23个国家签署了“关贸总协定”。它是一个有关关税和贸易政策的国际

4. 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包含内容

《1994年关贸总协定》包括以下内容:1、《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各项条款及其9个附件,以及《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生效之前所实施的法律文件核准更正、修正和修改的文本及附件,但不包括《临时适用议定书》。2、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生效之前,根据《1947年关贸总协定》所谈成的有关关税减让的议定书和加入议定书以及关贸总协定作出的决定。3、有关解释《关贸总协定》条款的6项谅解:(1)《关于解释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条第1款(b)项的谅解》;(2)《关于解释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7条的谅解》;(3)《关于1994年关贸总协定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4)《关于解释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4条的谅解》;(5)《关于1994年关贸总协定下豁免义务的谅解》;(6)《关于解释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8条的谅解》。它们是对《1947年关贸总协定》有关条款内容的重要补充、修改、解释和更新。4、《1994年关贸总协定马拉喀什议定书》。《1994年关贸总协定》本身条款由序言和四大部分38条组成。主要内容有:规定缔约方之间在关税和贸易方面相互提供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以及关税减让事项;对缔约方贸易政策,包括国民待遇、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一般性取消数量限制、法规统一与透明度、国营贸易企业和磋商程序等作出规定;规定了协定的适用范围、谈判和活动方式、协定的修订、减让的停止或撤销;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成员的贸易和经济发展方面给予特殊差别待遇。

5.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第一部分

 一般最惠国待遇1.在对输出或输入、有关输出或输入及输出入货物的国际支付转帐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输出和输入的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本协定第三条第二款及第四款所述事项方面,一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2.任何有关进口关税或费用的优惠待遇,如不超过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水平,而且在下列范围以内,不必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取消:(甲)本协定附件一所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个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乙)本协定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所列已于1939年7月1日以共同主权、保护关系或宗主权互相结合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些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丙)美利坚合众国和古巴共和国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丁)本协定附件五和附件六所列的毗邻国家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3.原属于奥托曼帝国后于1923年7月24日分离出来的国家之间实施的优惠待遇,如能按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予以批准,应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约束。对这个问题运用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五款,应参考本协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4.按本条第二款可以享受优惠待遇的任何产品,如在有关减让表中未特别规定所享受的优惠就是优惠最高差额,则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甲)对有关减让表内列明的任何产品的关税和费用,这一产品的优惠差额应不超过表列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表中对优惠税率若未作规定,应以1947年4月10日有效实施的优惠税率作为本条所称的优惠税率;表中对最惠国税率若未作规定,其差额应不超过1947年4月10日所实施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乙)对有关减让表内未列明的任何产品的关税和费用,这一产品的优惠差额应不超过1947年4月10日所实施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对于本协定附件七所列的各缔约国,本款(甲)项及(乙)项所称1947年4月10日的日期,应分别以这个附件所列的日期代替。 减让表1.(甲)一缔约国对其他缔约国贸易所给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协定所附这一缔约国的有关减让表中有关部分所列的待遇。(乙)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如在另一缔约国减让表的第一部分内列名,当这种产品输入到这一减让表所适用的领土时,应依照减让表的规定、条件或限制,对它免征减让表所列普通关税的超出部分。对这种产品,也应免征超过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对输入或有关输入所征收的任何其他税费,或免征超过于本协定签订之日进口领土内现行法律规定以后要直接或授权征收的任何其他税费。(丙)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如在另一缔约国减让表的第二部分内列名,当这种产品输入到这一减让表所适用的领土,按照本协定第一条可以享受优惠待遇时,应依照减让表的规定、条件或限制,对它免征减让表所列普通关税的超出部分。对这种产品,也应免征超过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对输入或有关输入所征收的任何其他税费,或免征超过于本协定签订之日进口领土内现行法律规定以后要直接或授权征收的任何其他税费。但本条的规定并不妨碍缔约国维持在本协定签订日关于何种货物可按优惠税率进口的已有规定。2.本条不妨碍缔约国对于任何输入产品随时征收下列税费:(甲)与相同国产品或这一输入产品赖以全部或部分制造或生产的物品按本协定第三条第二款所征收的国内税相当的费用;(乙)按本协定第六条征收的反倾销税或反贴补税;(丙)相当于提供服务成本的规费或其他费用。3.缔约国不得变更完税价格的审定或货币的折合方法,以损害本协定所附这一缔约国的有关减让表所列的任何减让的价值。4.当缔约国在形式上或事实上对本协定有关减让表列名的某种产品的进口建立、维持或授权实施某种垄断时,这种垄断平均提供的保护,除减让表内有规定或原谈判减让的各缔约国另有协议外,不得超过有关减让表所列的保护水平。但本款的规定,并不限制缔约国根据本协定的其他规定,向本国生产者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5.如果一缔约国相信某一产品应享受的待遇在本协定所附另一缔约国的减让表所订的减让中已有规定,并认为另一缔约国未给予此种待遇时,这一缔约国可以直接提请另一缔约国注意这一问题。后一缔约国如同意减让表所规定的待遇确系对方所要求的待遇,但声明:由于本国法院或其他有关当局的决定,按照本国税法有关产品不能归入可以享受减让表的应有待遇的一类,因而不能给予这项待遇时,则这两个缔约国,连同其他有实质利害关系的缔约国,应立即进一步进行协商,以便对这一问题达成补偿性的调整办法。6.(甲)缔约国若是国际货币基金的成员国,其减让表所列的从量关税和费用以及其维持的从量关税和费用的优惠差额,系以这一国家的货币按照国际货币基金在本协定签订之日所接受或临时认可的平价表示。因此,当这项平价按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规定降低达20%时,上述从量关税和费用以及优惠差额可根据平价的降低作必要的调整;但须经缔约国全体(指按本协定第二十五条采取联合行动的缔约各国)同意这种调整不致损害本协定有关减让表及本协定其他部分所列减让的价值,而对于与调整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有关的一切因素,都应予以适当考虑。(乙)对于不是国际货币基金成员国的缔约国,自其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的成员国或按照本协定第十五条签订特别汇兑协定之日起,上述规定也应适用。7.本协定所附的各减让表,应视为本协定第一部分的组成部分。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第一部分

6. 以下关于“关贸总协定”的叙述正确的是 ①由美国倡议,成立于1947年 ②基本原则

答案B
解此题关键要对所学知识回忆再现,关贸总协定不仅是欧荚资本主义国家,中国等国也是最初创始国之一,关贸总协定客观上推动了战后世界经济的发展,③④项不符合史实。

7. 关贸总协定的最基本原则是?

1、自由竞争原则。以市场经济为基础,自由竞争为基本原则,价格取决于市场供求关系,积极主张自由贸易,开放门户。 2、互惠原则或对等原则。贸易关税减让要有给有取,互惠互利,对发达国家是总体减让对等。发达国家在作出贸易减让时,不应期待发展中国家给予对等的回报。3、非歧视原则。它包括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4、关税为唯一的保护手段。关贸总协定允许对国内工业进行保护,但只能利用关税进行保护,不可采用非关税壁垒的办法5、贸易壁垒递减原则。主要采取关税减让的办法。缔约方之间相互约束部分或全部产品的关税税率,三年内不许提升。三年后如果提升还要同当初进行对等减让谈判的国家协商,用其它产品的相当水平的减税来补偿提升关税所造成的损失。6、公平贸易原则。主要是指反对倾销和反对出口补贴。7、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一般来说实行进出口数量限制都是违反总协定基本原则的。但是,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允许的数量限制必须遵循非歧视原则。8、透明度原则。即贸易政策法规的全国统一实施和透明。

关贸总协定的最基本原则是?

8. 讨论关贸总协定第一条

最惠国待遇,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又称 "无歧视 待遇”。它通常指的是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 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 遇。条约中规定这种待遇的条文称“ 最惠国条款”。 

最惠国待遇可分为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最惠国待遇两种。前者 指缔约国的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一切优惠,应无条件地、无补偿 地、自动地适用于缔约国的另一方。后者指缔约国的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 第三国的优惠,缔约国的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享受。 

最惠国待遇范围广泛,其中主要的是进出口商品的关税待遇。在贸易 协定中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有关进口、出口或者过境商品的关税和其 他捐税; 

2. 在商品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的有关海关规定 、手续和费用; 

3. 进出口许可证的发给。在通商航海条约中,最惠国待 遇条款适用的范围还要大些,把缔约国一方的船舶和船上货物驶入、驶出 和停泊时的各种税收、费用和手续等也包括在内。 

在特殊条件下,最惠国 待遇源于自由贸易原则,即各国在世界市场上享有平等的、不受歧视的贸 易机会。是用来作为对付重商主义保护关税政策的一种手段。到自由资本 主义时期,为各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后来帝国主义国家往往利用他们 签订的最惠国条款,在殖民地、附属国中享受各种特殊优惠,而后者则由于所处的从属地位,实际上难以享受到相应的优惠。二次大战后,许多发 展中国家为了改变这种不合理状况,要求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的出 口商品实行单方面的、普遍的关税减免,即实行关税普遍优惠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