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在我行贷外汇贷款,划到他行付信用证款项,可否

2024-05-04 10:05

1. 客户在我行贷外汇贷款,划到他行付信用证款项,可否

应该可以,但就不好监控了,说服他在本行开证,又能增加业务量,何乐而不为?另外既然它是在他行开证的,他的额度呢?在他行没额度这个证又是怎么开出来的?感觉他所说可信度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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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信用证付款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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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信用证付款是如何应用的?


5. 信用证条款及费用的问题

第一节   信用证的流程 

跟单信用证操作的流程简述如下:
1.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跟单信用证支付。 
2.买方通知当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3.开证行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 
4.通知行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开立。 
5.卖方收到信用证,并确保其能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即装运货物。 
6.卖方将单据向指定银行提交。该银行可能是开证行,或是信用证内指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银行。 
7.该银行按照信用证审核单据。如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将按信用证规定进行支付、承兑或议付。 
8.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 
9.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以事先约定的形式,对已按照信用证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偿付。 
10.开证行在买方付款后交单,然后买方凭单取货。 


第二节  信用证的开立 

1.开证的申请 
进出口双方同意用跟单信用证支付后,进口商便有责任开证。第一件事是填写开证申请表,这张表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建立了法律关系,因此,开证申请表是开证的最重要的文件。

2.开证的要求 
信用证申请的要求在统一惯例中有明确规定,进口商必须确切地将其告之银行。 
信用证开立的指示必须完整和明确。申请人必须时刻记住跟单信用证交易是一种单据交易,而不是货物交易。银行家不是商人,因此申请人不能希望银行工作人员能充分了解每一笔交易中的技术术语。即使他将销售合同中的所有条款都写入信用证中,如果受益人真的想欺骗,他也无法得到完全保护。这就需要银行与申请人共同努力,运用常识来避免开列对各方均显累赘的信用证。银行也应该劝阻在开立信用证时其内容套用过去已开立的信用证(套证)。

3.开证的安全性
银行接到开证申请人完整的指示后,必须立即按该指示开立信用证。另一方面,银行也有权要求申请人交出一定数额的资金或以其财产的其他形式作为银行执行其指示的保证。 
按现行规定,中国地方、部门及企业所拥有的外汇通常必须存入中国的银行。如果某些单位需要跟单信用证进口货物或技术,中国的银行将冻结其帐户中相当于信用证金额的资金作为开证保证金。 
如果申请人在开证行没有帐号,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之前很可能要求申请人在其银行存入一笔相当于全部信用证金额的资金。这种担保可以通过抵押或典押实现(例如股票),但银行也有可能通过用于交易的货物作为担保提供融资。开证行首先要对该笔货物的适销性进行调查,如果货物易销,银行凭信用证给客户提供的融资额度比滞销商品要高得多。 

4.申请人与开证行的义务和责任
申请人对开证行承担三项主要义务:
(1)申请人必须偿付开证行为取得单据代表代向受益人支付的贷款。在他付款前,作为物权凭证的单据仍属于银行。 
(2)如果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而申请人拒绝“赎单”,则其作为担保的存款或帐户上已被冻结的资金将归银行所有。 
(3)申请人有向开证行提供开证所需的全部费用的责任。 

开证行对申请人所承担的责任:
首先,开证行一旦收到开证的详尽指示,有责任尽快开证。 
其次,开证行一旦接受开证申请,就必须严格按照申请人的指示行事。 


第三节  信用证的通知 

1.通知行的责任 
在大多数情况下,信用证不是由开证行直接通知受益人,而是通过其在受益人国家或地区的代理行,即通知行进行转递的。 
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的最大优点就是安全。通知行的责任是应合理谨慎地审核它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2.信用证的传递方式 
信用证可以通过空邮、电报或电传进行传递。设在布鲁塞尔的SWIFT运用出租的线路在许多个国家的银行间传递信息。大多数银行,包括中国的银行加入了这一组织。 

3.有效信用证的指示 
当开证行用任何有效的电讯传递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信用证的修改,该电讯将被认为是有效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书,并且不需要再发出邮寄证实书。 


第四节  受益人的审证 

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证以后,应立即作如下的检查: 
1. 买卖双方公司的名号和地址写法是不是和发票上打印的公司名号和地址写法完全一样? 
2. 信用证提到的付款保证是否符合受益人的要求? 
3. 信用证的款项对吗?信用证的金额总数应与合同相吻合并包括该合同的全部应付费用。 
4. 付款的条件是否符合要求?除非对某些特定的国家或某些特定的进口商,出口商通常要求即期付款。在远期信用证条件下,汇票的期限应与合同中所规定的一致。有一种信用证要求开立远期汇票,但却可即期支付,这种信用证被称为“假远期信用证”,其对受益人所起的作用与即期信用证是一样的。 
5. 信用证提到的贸易条款是否符合受益人原先提出的要求? 
6. 是否赶得上在有效期和货运单据限期内把各项单据送交银行? 
7. 能提供所需的货运单据吗? 
8. 有关保险的规定是否与销售合同条款一致? 
-需保险的风险。受益人对此应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系,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要求。超过销售合同中规定投保范围的任何费用应由申请人负担。 
-投保金额。绝大多数信用证要求按CIF 发票金额的110%投保。 
9. 货物说明(包括免费附送的物品)、数量和其他各项写对了吗? 

如果按上述各条目检查的时候发现有任何遗漏或差错,那么应该就下列各点立即作出决定,采取必要的措施: 
-能不能更改计划或单据内容来相应配合? 
-是不是应该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修改费用应该由哪一方支付? 
若有疑问,可向本单位的联系银行或通知行咨询。但有一点请记住:只有申请人和受益人及有关银行共同同意,才有权决定修改。 


第五节  信用证的履行 

1. 单据的提交 
在跟单信用证业务中,单据的提交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这是对信用证最终结算的关键。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后是否能得到货款,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已开立信用证和单据是否备齐。

2. 交单时间的限制 
提交单据的期限由以下三种因素决定: 
(1)信用证的失效日期; 
(2)装运日期后所特定的交单日期; 
(3)银行在其营业时间外,无接受提交单据的义务。 
信用中有关装运的任何日期或期限中的“止”、“至”、“直至”、“自从”和类似词语,都可理解为包括所述日期。“以后”一词理解为不包括所述日期。 
“上半月”、“下半月”理解为该月一日至十五日和十六日至该月的最后一日,首尾两天均包括在内。 
“月初”、“月中”或“月末”理解为该月一日至十日、十一日至二十日、二十一日至该月最后一日,首尾两天均包括在内。

3. 交单地点的限制 
所有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付款、承兑的交单地点,或在议付信用证的情况下须规定一个交单议付的地点,但自由议付信用证除外。 
像提交单据的期限一样,信用证的到期地点也会影响受益人的处境。有时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开证行将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定在其本国或他自己的营业柜台,而不是受益人国家这对受益人的处境极为不利,因为他必须保证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在开证银行营业柜台前提交单据。 


第六节   银行审核单据 

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后,银行有义务认真审核单据,以确保单据表面上显示出符合信用证要求和各单据之间的一致性。

1. 审单准则 
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规定的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的相符性应由在这些条文中反映的国际标准银行惯例来确定。单据表面上互不相符,应视为表面上与作用证条款不相符。 
上述“其表面”一词的含意是,银行不需亲自询问单据是否是假的,已装运的货物是否是假的,已装运的货物是否真正装运,以及单据签发后是否失效。除非银行知道所进行的是欺诈行为,否则这些实际发生的情况与银行无关。因而,如受益人制造表面上与信用
证规定相符的假单据,也能得到货款。但是如受益人已经以适当的方式装运了所规定的货物,在制作单据时未能一到信用证所规定的一些条件,银行将拒绝接受单据,而受人决不能得到货款。银行不审核信用证中未规定的单据,如果银行收到此类单据,将退还提交人或予以转交并对此不负责任。 

2. 单据有效性的免责 
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中载明、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单据所代表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金额或存在与否,以及对货物发货人、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收货人,或货物保险人及其他任何人的诚信、行为及/或疏忽、清偿能力、行为能力或资信状况概不负责。

3. 审核单据的期限 
银行需要多长时间审核卖方提交的单据,并通知卖方单据是否完备?统一惯例第13条b款对此明确规定:开证行、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各自应有一个合理的时间,即不超过收到单据后的七个银行营业日,审核单据,决定是否接受或拒收单拒,并通知从其处收到单据的当事人。 

4. 不符单据与通知 
如开证行授权另一家银行凭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则开证行和保兑行(如已保兑)有义务:(1)接受单据;(2)对已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的被指定银行进行偿付。 
收到单据后,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必须以单据为唯一依据,审核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如果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不符,上述银行可拒收单据。 
如果开证行确定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它可以完全根据自己的决定与申请人联系,请其撤除不符点。 
如果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决定拒收单据,则其必须在不迟于自收到单据次日起第七个银行营业日结束前,不延误地以电讯,或其他快捷方式发出通知。该通知应发至从其处收到单据的银行,如直接从受益人处收到单据,则将通知发至受益人。 
通知必须说明拒收单据的所有不符点,还必须说明银行是否留存单据听候处理,或已将单据退还交单人。开证行或保兑行有权向寄单行索还已经给予的任何偿付款项和利息。
如开证行或保兑行未能按这些规定办理,或未能留存单据等待处理,未将单据退还交单人,开证行或保兑行则无权宣称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如寄单行向开证行或保兑行提出应注意的单据中的任何不符点,它已以保留方式或根据赔偿书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时,开证行或保兑行并不因之而解除其任何义务。 


第七节  信用证的结算 

当银行审单完毕后,信用证即进入结算阶段。统一惯例第10条指出:“所有信用证都必须清楚地表明该证是否适用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 
1. 即期付款 
(1) 受益人将单据送交付款行。 
(2) 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后付款给受益人。 
(3) 该银行如不是开证行的话,以事先议定的方式将单据寄交开证行索赔。 
2. 延期付款 
(1) 受益人把单据送交承担延期付款的银行。 
(2) 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后,依据信用证所能确定的到期日付款。 
(3) 该银行如不是开证行的话,以事先议定的方式将单据寄交开证行索赔。 
3. 承兑汇票 
(1) 受益人把单据和向银行出具的远期汇票送交办理该信用证的银行(承兑行)。 
(2) 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件相符后,承兑汇票并退还给受益人。 
4. 议付 
(1) 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将单据连同向信用证规定的付款人开出的即期或延期汇票送交议付银行。 
(2) 议付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后,可买入单据和汇票。 
(3) 该议付银行如非开证行,则以事先议定的形式将单据和汇票交开证行索赔。

第八节    审核和修改信用证的详细过程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普遍的付款方式.其特点是受益人(通常为出口人)在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有关单证的前提下,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其性质属于银行信用。应该说在满足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利用信用证付款既安全又快捷。但必须特别注意的是信用证付款方式强调"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严格符合"原则,如果受益人(通常为出口人)提供的文件有错漏,不仅会产生的额外费用,而且还会遭到开证行的拒付,对安全、及时收汇带来很大的风险。事先对信用证条款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出口合同规定或无法办到的信用证条款及时提请开证人(通常为进口方)进行修改,可以大大避免今后不符合信用证规定情况的发生。为此,根据国际商会出版的国际商会丛刊第500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国际贸易实务,特编定了《信用证审核指南》,以帮助信用证的受益人依照下列各条事先进行检查,避免以后发生一些不必要费用和风险。

一、信用证的审核
    许多不符点单据的产生以及提交后被银行退回,大多是对收到的信用证事先检查不够造成的,往往使一些本来可以纠正的错误由于审核不及时没能加以及时地修改。因此,一般应在收到信用证的当天对照有关的合同认真地按下列各条仔细检查,这样可以及早发现错误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收到信用证后检查和审核的要点:

1、检查信用证的付款保证是否有效
应注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就不是一项有效的付款保证或该项付款保证是存在问题的:
1)信用证明确表明是可以撤消的; 
此信用证由于毋须通知受益人或未经受益人同意可以随时撤消或变更,应该说对受益人是没有付款保证的,对于此类信用证,一般不予接受;
信用证中如没有表明该信用证是否可以撤消,按照UCP500的规定,应理解是不可以撤消的;
2)应该保兑的信用证未按要求由有关银行进行保兑; 
3)信用证未生效; 
4)有条件的生效的信用证;如:"待获得进口许可证后才能生效"。 
5)信用证密押不符; 
6)信用证简电或预先通知; 
7)由开证人直接寄送的信用证; 
8)由开证人提供的开立信用证申请书。

2、检查信用证的付款时间是否与有关合同规定相一致
应特别注意下列情况:
1)信用证中规定有关款项须在向银行交单后若干天内或见票后若干天内付款等情况。对此,应检查此类付款时间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或贵司的要求. 
2)信用证在国外到期. 
规定信用证国外到期, 有关单据必须寄送国外, 由于我们无法掌握单据到达国外银行所需的时间且容易延误或丢失,有一定 的风险.通常我们要求在国内交单\付款.在来不及修改的情况下,必须应提前一个邮程(邮程的长短应根据地区远近而定)以最快方式寄送。
3)如信用证中的装期和效期是同一天即通常所称的"双到期",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应将装期提前一定的时间(一般在效期前10天),以便有合理的时间来制单结汇。

3、检查信用证受益人和开证人的名称和地址是否完整和准确
受益人应特别注意信用证上的受益人名称和地址应与其印就好的文件上的名称和地址内容相一致。买方的公司名称和地址写法是不是也完全正确?在填写发货票时照抄信用证上写错了的买方公司名号和地址是有可能的,但如果受益人的名称不正确,将会给今后的收汇带来不便。 4、检查装期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要求
逾信用证规定装期的运输单据将构成不符点,银行有权不付款。检查信用证规定的装期应注意以下几点:
1)能否在信用证规定的装期内备妥有关货物并按期出运;如来证收到时装期太近,无法按期装运,应及时与客户联系修改。 
2)实际装期与交单期时间相距时间太短; 
3)信用证中规定了分批出运的时间和数量,应注意能否办到,否则,任何一批未按期出运,以后各期即告失效。

5、检查能否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交单
如来证中规定向银行交单的日期不得迟于提单日期后若干天,如果过了限期或单据不齐有错漏,银行有权不付款。交单期通常按下列原则处理:
1)信用证有规定的,应按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向银行交单;
2)信用证没有规定的,向银行交单的日期不得迟于提单日期后21天;
应充分考虑办理下列事宜对交单期的影响:
生产及包装所需的时间。 
内陆运输或集港运输所需时间。 
进行必要的检验如法定商检或客检所需的时间。 
申领出口许可证/FA产地证所需的时间(如果需要)。 
报关查验所需的时间。 
船期安排情况。 
到商会和/或领事馆办理认证或出具有关证明所需的时间(如果需要)。 
申领检验证明书如SGS验货报告/OMIC LETTER或其他验货报告如客检证等所需的时间。 
制造、整理、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文件所需的时间。 
单据送交银行所需的时间包括单据送交银行后经审核发现有误退回更正的时间。 

6、检查信用证内容是否完整
如果信用证是以电传或电报拍发给了通知行即"电讯送达",那么应核实电文内容是否完整,如果电文无另外注明,并写明是根据国际商会丛刊第 500号即<<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那么,该电文是可以被当作有效信用证执行。

7、检查信用证的通知方式是否安全、可靠
信用证一般是通过受益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通知/保兑行通知给受益人的。这种方式的信用证通知比较安全,因为根据国际商会丛刊第500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的有关规定,通知行应对所通知的信用证的真实性负责;如果不是这样寄交的,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特别注意:
1)信用证是直接从海外寄给您单位的,那么您单位应该小心查明它的来历。 
2)信用证是从本地某个地址寄出,要求您单位把货运单据寄往海外,而您单位并不了解他们指定的那家银行。对于上述情况,应该首先通过银行调查核实。

8、检查信用证的金额、币制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主要检查内容有:
1)信用证金额是否正确。 
2)信用证的金额应该与事先协商的相一致。 
3)信用证中的单价与总值要准确,大小写并用内容要一致。 
4)如数量上可以有一定幅度的伸缩,那么,信用证也应相应规定在支付金额时允许有一定幅度。 
5)如果在金额前使用了"大约"一词,其意思是允许金额有10%的伸缩。 
6)检查币制是否正确。如合同中规定的币制是"英镑",而信用证中使用的是"美元"。

9、检查信用证的数量是否与合同规定相一致
应注意以下几点:
1)除非信用证规定数量不得有增减,那么,在付款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情况下,货物数量可以容许有5%的增减。 
2)特别注意的是以上提到的货物数量可以有5%增减的规定一般适用于大宗货物,对于以包装单位或以个体为计算单位的货物不适用。如:5000PCS 100% COTTON SHIRTS (5000 件全棉衬衫)由于数量单位是"件",实际交货时只能是5000件,而不能有5%的增减。

10、检查价格条款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不同的价格条款涉及到具体的费用如运费、保险费由谁分担。
如:合同中规定是:FOB SHANGHAI AT USD50/PC 根据此价格条款有关的运费和保险费由买方即开证人承担;如果信用证中的价格条款没有按合同的规定作上述表示,而是做了如下规定: CIF NEW YORK AT USD50/PC 对此条款如不及时修改,那么受益人将承担有关的运费和保险费。 11、检查货物是否允许分批出运
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货物是允许分批付运的。
特别注意:如信用证中规定了每一批货物出运的确切时间,则必须按此照办,如不能办到,必须修改。

12、检查货物是否允许转运
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货物是允许转运的。

13、检查有关的费用条款
主要内容有:
1)信用证中规定的有关费用如运费或检验费等应事先协商一致,否则,对于额外的费用原则上不应承担; 
2)银行费用如事先未商定,应以双方共同承担为宜。

14、检查信用证规定的文件能否提供或及时提供
主要有:
1)一些需要认证的单据特别是使馆认证等能否及时办理和提供。 
2)由其他机构或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如出口许可证、运费收据、检验证明等能否提供或及时提供。 
3)信用证中指定船龄、船籍、船公司或不准在某港口转船等条款能否办到等。 
 
15、检查信用证中有无陷阱条款
应特别注意下列信用证条款是有很大陷阱的条款,具有很大的风险:
1)1/3 正本提单直接寄送客人的条款。 
如果接受此条款,将随时面临货、款两空的危险。
2)将客户检验证作为议付文件的条款。 
接受此条款,受益人正常处理信用证业务的主动权很大程度上掌握在对方手里,影响安全收汇。

16、检查信用证中有无矛盾之处
如:明明是空运,却要求提供海运提单; 明明价格条款是FOB,保险应由买方办理,而信用证中却要求提供保险单。

17、检查有关信用证是否受国际商会丛刊第500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的约束
明确信用证受国际商会丛刊第500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的约束可以使我们在具体处理信用证业务中,对于信用证的有关规定有一个公认的解释和理解.避免因对某一规定的不同理解产生的争议。

18、对某一问题有疑问,可以向通知行或付款行查询,得到他们的帮助
 
二、信用证的修改
通过对信用证的全面审核,如发现问题,应分别情况及时处理.对于影响安全收汇,难以接受或做到的信用证条款,必须要求国外客人进行修改。

1、信用证修改的规则如下:
1)只有买方(开证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修改信用证; 
2)只有卖方(受益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信用证修改. 

2、修改信用证应注意以下几点:
1)凡是需要修改的内容,应做到一次性向客人提出,避免多次修改信用证的情况.
2)对于不可撤消信用证中任何条款的修改,都必须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后才能生效。对信用证修改内容的接受或拒绝有两种表示形式:
a)受益人作出接受或拒绝该信用证修改的通知; 
b)受益人以行动按照信用证的内容办事。
3)收到信用证修改后,应及时检查修改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并分别情况表示接受或重新提出修改。
4)对于修改内容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部分接受修改中的内容是无效的。
5)有关信用证修改必须通过原信用证通知行才具真实,有效;通过客人直接寄送的修改申请书或修改书复印件不是有效的修改。
6)明确修改费用由谁承担.一般按照责任归属来确定修改费用由谁承担。


第九节    信用证的相关收费标准

银行结算基本收费表 
 
国际贸易和非贸易银行结算费率表(各银行略有不同)
单位:人民币
 
业务种类
 费率(额)
 最低
 最高
 说明
 
一、信用证(出口部分) /
 /
 /
 /
 
1、通知、转递 200 / / 按笔计算 
2、预通知(简电通知) 100 / / / 
3、修改通知 100 / / / 
4、保兑 0.2% 300 / 每三个月计算 
5、议付(信用证) 0.125% 200 / / 
6、付款(信用证) 0.15% 200 / / 
7、承兑(信用证) 0.1% 200 / 按月计算,最低按2个月 
8、迟期(信用证) 0.1% 200 / / 
9、转让 / / / / 
(1)、信用证条款不变 200 / / / 
(2)、信用证条款改变 0.1% 200 1000 / 
10、撤证/注销 100 / / / 
二、托收(出口部分) / / / / 
1、光票 0.0625% 50 500 / 
2、跟单 0.1% 100 2000   
3、免付款交单 100 / / / 
4、退票(退单) 100 / / / 
三、信用证(进口部分) / / / / 
1、开证 0.15% 200 / 有效期6个月以上按每六个月增加0.05%收取 
2、修改/注销 200 / / 修改增加金额按0.15%收取 
3、无兑换付款手续费 0.125% 200 / 按保证金同币种收取 
4、承兑 0.1% 200 / 按月计算 
5、拒付 300 / / / 
6、提货担保 1000 / / / 
四、托收(进口部分) / / / / 
1、光票 0.0625% / 500 / 
2、跟单 0.1% 100 2000   
3、免付款交单 100 / / / 
4、拒付 50 / / / 
五、汇款 / / / / 
1、汇入 0.1% 100 1000 / 
2、汇出 0.05% 50 50 / 
3、修改/退票/止付 100 / / / 
六、旅行支票 / / / / 
1、代售 0.1% / / / 
2、兑付 0.75% / / / 
七、无兑换手续费 0.1% / / 外币收帐/外汇转汇时计算 
八、其他 / / / / 
1、票据挂失 50 / / 按次计算 
2、查询 100 / / 按笔数计算 
3、邮寄/电传电报费 /
 /
 /
 邮局、快递公司实际发生额计算

信用证条款及费用的问题

6. 国内银行之间可以美金账户转账吗

可以转账,通过存入美钞再转到他人美钞账户就可以了。
现钞美元可以转入他人的现钞美元账户,现汇美元不能转入他人的现汇美元账户,只能转入同一个人的另一个现汇美元账户。如果一定要转给他人,就只能从现汇账户内取出美元现钞,再转入他人美元现钞账户。

扩展资料: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需外汇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境内个人及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的,所涉外汇收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境内个人可以使用外汇或人民币,并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
第十八条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所涉外汇业务,应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向外汇局申请获准后办理。
境内个人出售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项下股票以及分红所得外汇收入,汇回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后,可以结汇,也可以划入员工个人的外汇储蓄账户。
第十九条 境内个人向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保费,应持保险合同、保险经营机构付款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
境内个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结汇。
参考资料: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百度百科

7. 个人帐户是否可以直接接收国外公司汇出的外汇?

个人帐户可以直接接收国外公司汇出的外汇。
但是,需要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根据不同的交易性质,遵循不同原则来处理:
一、汇入资金属于经常项目非经营性外汇收入
非经营性外汇收入,即:不是贸易项下,也不是资本项下的收入。比如境内个人在境外工作产生的职工报酬等。
这种情况可以直接把汇入资金入到收款人个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就是个人卡或存折下。并对等值5000美元(不含)以上的交易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二、汇入资金属于经常项目经营性外汇收入
比如,向国外卖出商品产生的收入。这种情况视同机构管理,按对公业务来对待处理。这时资金就不能入到个人储蓄账户,需入到个人外汇结算账户中。
此时的收款人还有一个身份,就是“对外贸易经营者”。针对此类个人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的一系列动作,比如:跨境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都是按照机构来管理,不能再把它当成个人外汇业务。
三、资本项目外汇收入
境内个人出售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项下股票,以及分红所得外汇收入,汇回所属公司或者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后,可以结汇,也可以原币划入员工个人的外汇储蓄账户;
境内个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得的赔偿,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结汇。其它资本项下外汇收入,均根据不同的用途,按资本项目下外汇管理政策办理。

扩展资料: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 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个人帐户是否可以直接接收国外公司汇出的外汇?

8. 信用证议付行遇到开户行不付款的情况,从受益人账户收取议付金额的话,那受益人岂不是赔了?他不是已经把

议付行在信用证的流程中起一个“中介作用”,卖方(受益人)发运后,准备好单证就可以向议付行交单议付款项,而议付行需先向受益人垫付款项,然后议付行持单证向开证行索取该笔款项,开证行付款,则支付流程完成。开证行拒付款项,则议付行可以凭追索权回头向受益人要回已垫付的款项。这是信用证操作流程的特点,议付行并不是付款人,只是垫付款项,所以应该拿回该笔款项,很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