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信息公开指南

2024-05-04 12:42

1.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特编制《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据相关职责和法规行使职能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凡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一、主动公开(一)公开的职责和范围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具体由相关处室承办:(1)人事培训处提供“机构法定职责”、“领导信息”、“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的相关信息。同时适时提供人事任免、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信息。(2)政策法规处提供“法规规章”里与我委相关职责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解读”等内容。企业改革处提供有关企业改革的相关文件和法律法规。(3)宣传处和办公室提供“领导动态”包括“领导活动”和“领导讲话”,“部门会议信息”、“通知公告公示”、“日常工作动态”、“工作简报”以及“新闻发布会”等相关信息。(4)规划发展处和统计评价处提供“规划信息”、“总结计划”、“统计信息”、“重大建设项目”等方面的相关内容。(5)产权管理处提供“企业国有产权处置”的办事指南,企业改革处提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方案审批”的办事指南、绩效评价中心提供“企业清产核资”的办事指南。(6)没有涉及到以上内容的相关信息,由各承办处室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按程序报送。(7)电教中心负责提供各类会议、活动的图片。(二)信息公开的审批发布程序1、政府网站信息的选送审核工作由宣传处和办公室负责,电教中心具体承办。2、各处室确定专人负责信息政务公开,及时将有关公开信息报送审核并发布。(三)有关各处室依法公开的信息情况年底进行汇总报委领导。(四)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我委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山西省政府门户网站)和(山西国资网)。其余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我委查阅。查阅地点:太原市平阳路101号国瑞大厦;查阅时间:正常工作日;(五)公开时限本机关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进行处理。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一)受理机构受理机构:山西省国资委受理地址:太原市平阳路101号国瑞大厦;受理时间:工作日(二)提出申请步骤1、填写申请表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应当填写《山西省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也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复制有效。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要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2、递交申请表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或当面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第一,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第二,通过互联网邮件发送申请的,请在主题上标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三,申请人也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三)申请处理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充。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四)办理时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三、监督方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监察室投诉。认为本机关违反有关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通信地址:太原市平阳路101号国瑞大厦接待时间:正常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信息公开指南

2.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国资委设15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外事办)负责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运转的日常工作;负责委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安全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党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委机关重要文件的审核工作。负责委机关和指导监管企业的信息化工作,推进电子政务建设;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部门预算、财务、资产管理、行政后勤和接待联络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负责监管企业出国人员的审批和政审工作,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二)政策法规处(研究室)研究起草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负责有关地方性法规和重大政策起草、拟订的协调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负责指导国有企业、设区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制咨询事务;指导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承担委机关的法律事务。负责研究总结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负责调查研究监管企业的改革发展、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社“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负责委机关和监管企业有关工作情况的综合;负责委机关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工作;指导设区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研究工作。(三)业绩考核处研究分析国有经济运行和重点企业运行状况,拟一订并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研究和完善授权经营制度并对授权企业进行监督,研究提出业绩合同等企业保值增值目标管理的方法并组织实施;根据各方面对监管企业的评价意见,综合考核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四)统计评价处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和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建立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制订考核标准;建立和完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组织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监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五)产权管理处研究提出改革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见,拟订国有资产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对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对资本收益的使用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审核监管企业资本金匆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负责国有企业利用外资和海外投资的监管工作。(六)规划发展处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监管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审核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协助监管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搜集、分析各行业发展信息和重点行业发展趋势,推进监管企业的发展。(七)企业改革处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砂司治理结构;研究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研究提出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管企业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工作。(八)企业改组处(山西省企业兼并破产办公室)编制并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研究提出有关债权损失核销和职工安置等方案;组织协调债转股工作;组织协调监管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重组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改组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和监督省绷破产周转金管理工作。(九)企业分配处拟订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研究制订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管企业分离办社会负担、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十)监事会工作处(山西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审计处)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管企业的审计工作。(十一)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研究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十二)党建工作处(党委组织部)根据有关规定,负责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工作;负责监管企业的知识分子工作和归口管理工作,协调企业党建研究会的工作。(十三)宣传和群众工作处(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根据有关规定,负责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监管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协调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承担监管企业共青团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十四)综合处(安全稳定办公室)负责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及省直各部门需要国资委配合的有关工作;协调相关的公共社会管理工作;负责来信来访工作。承担省国资委党委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监管企业的安全和稳定工作;承办委领导交办的综合性工作。(十五)人事培训处负责监管企业人才战略的研究和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和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监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的统一规划、指导和实施工作。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省国资委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作为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派出机关,与省监察委员会驻省国资委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内设案件审理室(综合室)、案件检查室(监察室)、党风廉政建设室(效能监察室),均为正处级。

3. 山西省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产实施监督与管理。第三条 企业财产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企职责分开;
  (二)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
  (三)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四)国有资产投资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用于资本的再投入;
  (五)资本保全和维护所有者权益;
  (六)企业独立支配其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四条 企业财产管理的重大事项由同级人民政府决策。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企业资产监管方面的职责是:
  (一)制定本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和制度;
  (二)会同有关部门批准本级国有资产的经营形式,参与审定国有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终止、拍卖,决定和审批产权变动和财务处理的重大问题,组织清算和监缴被撤销、被解散企业的国有资产;
  (三)组织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建立资产统计报告制度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制定下达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效益;
  (五)组织监缴国有资产产权或股权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
  (六)监督管理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
  (七)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第六条 凡涉及有中央或上级政府投资的企业,地方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作出有关企业产权变动的决定前,应报经中央或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产权经营机构或监督机构同意。第七条 经管辖其资产的人民政府授权,有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或投资公司、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产权经营机构)可以作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承担授权范围内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经营职能。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同级人民政府具体办理授权事宜并与产权经营机构签订授权协议书。
  产权经营机构不得承担任何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可以授权有关部门或有关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本级政府管辖的企业实施分工监督。第九条 监督机构对企业财产的监督职责参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执行。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级管辖的企业一般不实行专业经营管理部门分工监督,可指定经济综合主管部门统一实施监督。第十一条 产权经营机构和监督机构,以授权其经营和监督的企业国有净资产,向同级人民政府承担保值产值责任,并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和报送有关资产、财务报表,接受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第十二条 企业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核实国家投入企业的资本额及享有的其他所有者权益,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产权登记后,享有法人财产权。
  国家对企业承担的财产责任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为限,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三条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全部法人财产及其净资产的保值增值承担经营责任。第十四条 企业财产的监管实行监事会制度。监督机构对大中型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对小型国有企业可视情况由一个监事会对若干个企业实施监督。第十五条 监事会成员委派及条件参照《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或监督机构委派的监事必须是固定工或与企业签订五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职工;企业职工代表做为监事的,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
  近五年内担任企业领导职务期间,因经营性亏损或有弄虚作假行为造成企业潜亏的人员或因经济问题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委派为监事。第十六条 监事会职责与工作规则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监事应当经过相应的岗位培训。监事的培训工作由省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与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第十八条 已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和资产经营目标责任制的企业,国有净资产的保值增值指标应作为承包合同和资产经营目标责任制的否决指标。第十九条 实行租赁经营的,承租方应依据合同约定足额交纳租金或资产占用费。

山西省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办法

4.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机构职责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中共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履行山西省委规定的职责。 (一)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二)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收益管理、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一)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省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四)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五)按照有关规定,代表省人民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七)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八)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制定有关制度,依法对设区的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指导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九)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5.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一、本决定适用于省人大常委会监督省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本决定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省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和管理监督职责的省内、省外和境外全部国有资产,包括企业国有资产(含文化企业、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国有资产。二、省人大常委会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应当围绕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决策部署,坚持全口径、全覆盖、全方位, 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稳步推进,依法、正确、全面、有效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责。三、省人大常委会开展国有资产监督,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应当关注的主要内容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情况;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落实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审议意见和决议情况;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情况;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等情况;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国有资产底数和规模、分布和配置、产权和交易等情况;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国有资产安全和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收益管理等情况;企业国有资产(含文化企业、不含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服务全省转型发展,提升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和化解重大风险能力等情况;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保障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增强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等情况;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禀赋和保护利用,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落实自然资源保护与有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节能减排等约束性指标等情况;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推动解决突出问题,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及满意度情况;国有资产管理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四、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主要方式包括:以每年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作为基本监督方式,并综合运用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监督方式。五、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承担人大国有资产监督的具体工作。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对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初步审议职责。六、每届省人大常委会届初,通过制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对届内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做出统筹安排,通过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具体实施。
  省人大常委会每年9月书面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听取和审议其中一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在任期届满前一年内,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开展专题询问。预算工作委员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发现、社会普遍反映的典型问题和案例提出建议,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项批准,可以对相关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调查。七、省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机制,统筹做好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
  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明确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建立职责清晰、分工协作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省财政厅负责牵头起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牵头起草企业国有资产(含文化企业、不含金融企业)管理情况专项报告;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牵头起草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报告起草部门,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数据和情况。
  切实提高报告质量。要结合省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主要内容突出报告重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要全面、准确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和管理的基本情况,专项报告要重点反映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管理成效、相关问题和改进工作安排。
  完善各类国有资产报表体系,作为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根据国有资产性质和特点,从价值和实物等方面,反映国有资产存量情况和变动情况。企业国有资产(含文化企业、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应当细化到行业,省级国有资产相关报表应当分企业、部门和单位编列。建立健全反映不同类别国有资产管理特点的评价指标体系,全面、客观、精准反映管理情况和管理成效。
  完善相关国有资产会计制度和统计制度。统一国有资产信息数据口径和报送要求,适应国有资产管理改革需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会计处理,制定完善相关统计调查制度。加快编制政府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条件具备时可以将其作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附件一并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建立健全国有自然资源资产量价核算体系。加强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备案工作,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有机衔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6. 山西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团队

山西省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王师民。山西省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董事、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丰铁成。山西省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党委副书记、纪检委书记:乔日永。山西省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董事、党委委员:吕尚伊。山西省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董事、党委委员、总经理:张端成。

7.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省属企业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国际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能源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山西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山西省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中条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山西省经贸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省属企业

8.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省属企业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国际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能源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山西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山西省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中条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山西省经贸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