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能以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吗

2024-05-04 16:18

1. 破产管理人能以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吗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微笑][大红花][大红花]破产管理人能以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哦。破产程序开始后,愤权人可以超诉债务人。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如果对破产清算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超诉讼。破产清算程序只是负公司的愤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人等与破产清算的有关事项,债权人的诉求无法通过破产清算组完成的,当然可以另行起诉。【摘要】
破产管理人能以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吗【提问】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微笑][大红花][大红花]破产管理人能以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哦。破产程序开始后,愤权人可以超诉债务人。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如果对破产清算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超诉讼。破产清算程序只是负公司的愤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人等与破产清算的有关事项,债权人的诉求无法通过破产清算组完成的,当然可以另行起诉。【回答】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回答】

破产管理人能以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吗

2. 债务人可以直接起诉破产管理人吗

只要符合起诉条件,就可以依法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 债务人可以起诉债权人吗


债务人可以起诉债权人吗

4. 债务人能起诉债权人吗


5. 债权人可以起诉债务人吗?

债务人可以起诉债权人。
具体的情形有:
1、对债务数额有争议的,债务人可以到法院起诉债权人,申请法院确认债务数额;
2、对债务利息有争议的;
3、出现了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别人欠钱如何能要回来
被别人欠钱的可以直接向其索要欠款;如果对方不还款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还款,起诉后要注意搜集对方欠款,以及欠款尚未归还的证据,如可以提供借条、借款合同等证据材料。如果法院判决后,判决书的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还不还钱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或者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催促对方还款。需要注意申请支付令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债权人。
2.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要求债务人履行一定给付义务,;而且,督促程序只适用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4.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已载明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根据。
5.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6.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7.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债权文书。
二、债权人申请破产需要什么条件和资格
债权人的申请资格:必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必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必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债权人申请的形式条件: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有:(1)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债权人申请的实质条件: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三、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条件有哪些
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支付令的主体是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必须是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
2、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经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债务人不需要再承担其他对待给付;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支付令必须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不适用公告送达和其他送达方式;
5、债权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流程如下:
1、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并提交相关材料;
2、法院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
3、法院决定受理后通知债权人,并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二、法院申请支付令需要的资料如下:
1、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2、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 
3、债权人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4、 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和可供执行的财产。
总而言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必须要提供相关的资料,比如申请支付令的申请书,关于债务的相关债权书也要提供给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申请书要详细写清楚,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基本信息,其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支付的金钱金额或者是其他有价证券金额,申请支付令的根据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债权人可以起诉债务人吗?

6. 债务人可以起诉债权人么

可以的。债权人怠于起诉,债务人可以主动起诉。只要符合立案条件的,法院应予受理。一般是这两种情形:
1、对债务数额有争议的,债务人可以到法院起诉债权人,申请法院确认债务数额。
2、对债务的利息有争议,债权人不起诉,但是利息每天在增长的,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可以要求法院确认利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一、欠钱不还达到多少金额才可以向法院起诉
欠钱不还向法院起诉,对金额的限制是没有的,就是说不管多少钱都可以进行起诉。法院是否受理,要看是否符合起诉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核不符怎么办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事人对复核结果还是不服的,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重新划分责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起诉:(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7. 破产管理人可以起诉债权人吗

一般来说,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以后,应当指定破产管理人,依照在破产法起草过程中的通说:法定机构说,管理人被认为是法律为实现破产程序的目的而设定的履行法定职能的机构,其是独立于债务人和债权人,负责经营管理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法人,实施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整理、变价和分配等工作。对于债务人起诉破产管理人的问题,破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债务人可以对破产管理人提起诉讼。
如何与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进行衔接
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而债权表则是管理人编制的,如果在此时仍然由管理人提起诉讼,则是自己起诉,自己应诉,根本无助于解决问题。因此,如果欲使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能够发挥作用,则必须不能将代表债务人的人限定在破产管理人。
谁是代表债务人的意思机关
如果确认债务人提起诉讼时,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的人不限于破产管理人,那么,哪些人可以代表公司呢?王*国在书中指出:“这种异议可以由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债务财产的管理人提出。”而在实际操作上,一般都视清算组的组长为法定代表人,在清算组为破产管理人所取代的时候,我们很自然地将破产管理人的负责人作为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真不知道在此时说法定代表人是什么意思,如果还是指章程中规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的话,那么这些董事长或总经理的代表权威从何而来。董事会和股东会都可能作出决策,提起诉讼,在这个时候,是否应当认可其主体资格也是个问题。另外,股东个人也可能会不认可破产管理人的判断,并提起派生诉讼,是否认可其主体资格也是一个问题。总之,破产法的信手一笔,给实务确实带来许多难题。

破产管理人可以起诉债权人吗

8. 债务人能起诉债权人吗

1、对债务数额有争议的,债务人可以到法院起诉债权人,申请法院确认债务数额。符合立案条件的,法院应予受理。
2、债务人对本人所负债务数额有异议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确定。如债权人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而债权人又不起诉的,债务人可以到法院提起确认之诉,由法院确认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数额。
一、债务纠纷的法律程序
当前,企业间的债务纠纷显得日益突出,一些企业被债务纠纷所困,资金不能及时回笼,影响了企业正常的营运,甚至危及到企业的生存。依靠法律保护自身权益,是企业追债讨债应该重视的问题,而企业如何高效的自行解决债务纠纷是企业一直关心的问题,由于我们信用体制建设的不够完善,企业依靠自己的力量来追债的难度较大,但是企业在面临债务纠纷时仍可选择自己前期处理一下,如解决不了,在委托相关的追债公司进行解决。下面介绍几种追债讨债的方略,以供企业借鉴。
二、破产重整的范围
首先,破产重整是对破产申请前一段时间内债务人可能存在的欺诈和偏颇清偿行为的审查,因此《破产法》规定的追溯至破产案件受理前一年或者六个月内的撤销权是重整期间控制权的有力扩张。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主要针对债务人实施的破产欺诈行为、偏颇清偿行为和破产无效行为,企业控制权主体可以通过依法行使撤销权审查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所进行的交易从而追回被不当处分的债务人财产。
其次,对于在重整期间内依法继续进行经营的企业,控制人对企业的财产管理和处分的权利受到破产制度的限制。主要表现为企业控制权对公司重大财产处分和可能导致债务人财产受到损失的经营行为的处分行为需要向法院或者债权人委员会进行汇报。由此可见,重整期间控制权是处于债权人委员会和法院严密监督制衡下的权力,随着破产程序的深入,法院和债权人作为公权力和利益相关方所施加的间接控制作用就体现得更加明显。
最后,破产重整的目的决定了重整期间控制权的范围。破产重整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破产方案的执行使企业重新获得生命力。在重整期间这段破产重整方案得以确认之前的一段过渡性的时期内,《破产法》赋予了重整期间控制权主体提出破产方案的排他性的权利,即除管理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债权人、出资人或者企业职工无权提出破产重整方案草案。重整方案草案提出权是重整期间企业控制权为公司重整做准备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决定破产重整方案能否被通过,破产重整将如何重新塑造企业,和决定不同利害关系人命运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