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出资及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的民事责任

2024-04-30 13:13

1. 瑕疵出资及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的民事责任

但在公司不愿提起上述诉讼(通常是控股股东出资不足时),或公司尚未提起上述诉讼时,已足额出资的股东可否起诉要求出资不足的股东补足出资?《公司法》对此没有规定,理论上对此也有争论。我们认为可以,其理由如下:
(1)《公司法》第28条对出资不实股东所应承担责任的形式作了明确规定即承担违约责任,因其违反了全体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是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之一,是多方就设立公司意思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从公司设立开始到公司设立后的运作,对全体股东始终有约束力。有限责任公司各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在公司章程中有明确记载,如股东违反公司章程(合同)规定的出资义务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2)从本条款的字面看,法律未将对其责任追究局限于公司成立前,应理解为在任何时候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都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由于公司已经设立,因此这种违约责任不同于因出资不足、公司设立失败时所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后者仅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缔约费用及因准备履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无权请求强制对方履行;而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则更灵活,范围也更为广泛,不仅包括支付违约金,支付赔偿金,还可以要求强制履行。起诉追缴投资款也就是要求实际履行,即向公司缴纳出资款。因此,不论公司是否提起诉讼,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基于公司设立协议或公司章程起诉,要求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4)当公司怠于行使追偿权时,更有必要赋予其他股东与债权人以利害关系人身份向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行使追偿的权利。因为公司成立后,往往碍于各种原因,不能或不会出面行使追偿权,从而使公司的其他诚实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受损。

瑕疵出资及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的民事责任

2. 瑕疵出资及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的民事责任

法律分析:1、瑕疵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2、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3、抽逃出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 瑕疵出资及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的民事责任

瑕疵出资及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主要负以下民事责任:1、瑕疵出资的股东应向公司足额缴纳;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2、抽逃出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瑕疵出资及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的民事责任

4. 论股东瑕疵出资和抽逃出资的公司法责任

在审理涉及公司纠纷案件中,债权人以股东出资不足、不实和抽逃出资将公司及股东一并作为被告提起诉讼的案件时,对股东是否要与公司一起承担责任,能否适用新《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关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着模糊的认识,存在着不同看法,以致在适用法律上无所适从。笔者对此问题从法理等角度作些分析,以期对该类案件审判有所裨益。
我国《公司法》虽经几次修订,但股东由于出资不实对公司债权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都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只是规定股东出资不足、不实应对其他已全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法》第三十六条仅作了禁止性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对股东抽逃出资应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新《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了股东只有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何谓公司独立人格被滥用,通常理解是公司资产被转移、掏空或混同。股东出资不足、不实和抽逃出资,属不属于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新《公司法》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从《公司法》角度分析,公司债权人就其债权只能向公司请求清偿是处理公司外部关系的一般原则,但该原则所依赖的基础是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的存在,而来源于全体股东的资本是公司获得独立法人资格的必备法律要件,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足额投入并保持足额资本,是其享受有限责任保护的必要条件。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一方面表明公司股东存在利用公司独立法人资格为掩护,将投资风险外化给公司实际和潜在的债权人的恶意。另一方面,客观上使基于信赖公司的实际资本符合公司章程所公示的内容而与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的债权人的利益受损。也就是说,公司不能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与股东瑕疵出资这种欺诈债权人的行为之间显然存在因果关系。加上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时期,市场主体的诚信,自律意识不强,公司制度尚不完善,监管方面也存在问题,公司设立中一些人大玩空手道。要么虚假出资,包括出具虚假出资证明、虚假验资;要么公司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以各种名义抽逃资金,致使公司并无真实资本,注册资本实际为零。虽然从会计制度约束来看,出资人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属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但在我国公司财务制度不够缜密、信用体系不够健全、信息披露不够及时准确的情况下,特别是中国熟人社会的环境背景和打击这种犯罪行为力度不够,使得出资人创建空壳公司可能遭致的违法成本与之可能获得的非法利益相比微之又微,,因而大大剌激了出资人利用空壳公司从事无本经营的欲望。这意味着公司的出资人不承担任何出资风险,而把所有的风险全部转嫁给债权人。这种不正常现象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司制度的发展。
所以,股东出资不实、不足和抽逃出资亦属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这是《公司法》立法宗旨,也是实践提出的要求。《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适用于股东瑕疵出资和抽逃出资,股东瑕疵出资和抽逃出资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至少在其出资不足、不实或抽逃出资的限额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 股东出资瑕疵应当追究的民事责任有哪些

瑕疵股权所负担的出资责任在股权转让后由谁承受的问题在我国目前公司制度中并未涉及。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追究现有的股东。理由是现有股东享有股东的权益,相应的责任也应当由其承担。也有的学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投资不到位,该股东又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人的,对股权转让前公司的债务,原股东仍应承担因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新股东知道原股东出资不到位仍接受股权转让的,由新股东承担因公司注册资本不到位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追究原股东的责任,因为出资责任是基于出资瑕疵而产生的,而出资瑕疵的责任主体是原股东。

股东出资瑕疵应当追究的民事责任有哪些

6. 股东出资发生瑕疵应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股东出资瑕疵应当追究的民事责任:
1、对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的违约责任;
2、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向公司足额缴纳的责任。
一、股东出资不足债权人可以起诉的人有哪些
公司股东出资不足时,可要求下列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可起诉下列人员:
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人员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赔偿相应的损失。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履行职责要怎样办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职责就是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完成出资的责任,如果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与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股东未到位能否起诉
股东出资未到位的,其他股东符合起诉条件的也能依法起诉。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未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其他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7. 股东出资瑕疵应当追究的民事责任具体有哪些

出资瑕疵承担的民事责任:
1、出资瑕疵股东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
2、出资瑕疵股东应当对其他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造成公司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对公司债务在未缴出资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公司注销债务怎么处理?
公司注销后公司债务的偿还有几种情况,每种情况下偿还方法不同。如下:1.股东出资瑕疵《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全文》第22条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股东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东出资不足会导致公司设立无效吗
股东出资不足不会必然导致公司设立无效。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不管是货币出资,还是土地使用权、实物、工业产权等非货币出资,公司股东应该足额交纳,否则出资不足股东要承担补足责任,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出资不足的,由工商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当公司股东出资不足时,应该追究其违约责任,而不是直接否定公司设立的效力,从而认为公司设立无效。
此外,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股东出资不足的,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补充出资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出资不足股东已经履行补充赔偿责任的,其他债权人不能再提出相同的要求。
3、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股东出资不实的债务如何处理
股东出资不实的债务应当是由出资不实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未按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义务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出资瑕疵应当追究的民事责任具体有哪些

8. 股东出资瑕疵应当追究的民事责任有什么

股东出资瑕疵应当追究的民事责任有:
1、出资瑕疵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尽到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承担相应责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出资瑕疵股东追偿。
一、股东出资不足债权人可以起诉吗?
股东出资不足债权人可以起诉哪些人作为公司债权人:1、在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可以将(1)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2)公司的发起人、(3)未对尽公司尽到忠实、勤勉义务而使得股东出现出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该渎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三类人与公司一起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股东抽逃出资的,可将(1)抽逃出资的股东、(2)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等与公司一起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公司股东抽逃出资
首先,公司股东有下列行为,可认定为抽逃出资: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同时,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清算公司对法人有什么影响
1、如果企业破产并负有个人责任,法人代表会受到将来再办企业时的诸多限制;如果企业触犯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会受到限制,例如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会受刑事处分;
2、该法人如无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资瑕疵),其亏损责任应由法人自己承担,既不是股东也不是法人代表。当然如果是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如有失职行为,严重程度达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应给予行政处分时除外;
3、个人独资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负债时,由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不需股东个人承担,成立时有出资瑕疵的情形除外。
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为法人代表必然具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这些身份中的一个或者多个,如果被被认定为“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则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四款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