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2024-05-09 12:56

1. 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农业保险是政策性保险,农业保险的投保标的主要有小麦、油菜、水稻等。农业保险工作主要分为两大类,承保和理赔。承保流程:村协保员(文书)发放缴费凭证给农户,通过村协保员进行投保,向农户收取保险费,收集整理投保资料,上报投保资料由上级机构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协助进行投保公示,投保档案管理。1、我国农业保险业的发展我国农业保险业发展经历了20多年的曲折历程,大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恢复与波动发展阶段(1982年-2003年)。1982年开始由民政部门、农业部门、保险公司等陆续开办农业保险业务,业务发展呈现快速上升趋势,1992年农业保险费收入达到8.62亿元。同时,赔付率也大幅上升,1991年农业保险的赔付率达到119%。随着政府支持性措施减弱,特别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向商业性保险公司转变后,农业保险业务逐步萎缩。2000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下降到3.87亿元,2002年又减到3.0亿元,全国农民人均缴纳保费不足1元。据统计,1982年-2002年期间,农业保险的平均赔付率高达88%,远高于农业保险经营盈亏平衡点79%的赔付率,导致农业保险业务长期亏损,各家保险公司相继取消了农业保险的经营。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新疆建设兵团财产保险公司仍有经营,但品种、规模很小。这一阶段我国农业保险业经历了恢复后快速发展到萎缩低迷的发展时期。第二阶段:破冰与升温发展阶段(2004年至今)。由于近年来“三农”问题的不断升温,加之入世过渡期终结的日益临近,农业保险对“三农”的保护伞作用日益突出,农业政策性保险受到了政府和社会的关注。2004年中国保监会在上海、黑龙江、吉林等9个省区市启动了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目前,国内已设立了4家农业保险公司。今年,按照中央1号文件精神要求,政府有关部门正在加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的力度,扩大试点范围,通过试点探索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不同模式,并制定政策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事业。为此,有人乐观地称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春天即将来临。2、我国农业保险商业性运营的困境分析农业和保险业是我国两个典型的弱势产业,风险大、成本高、盈利低的规律特点,使农业保险成为“弱弱结合”产业。10多年农业保险商业性运营的实践表明,我国农业保险商业性运营已经进入了“供给不足,需求乏力”的困境。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可以概括为“四个矛盾”:第一,农业保险的外部性与商业运营的趋利性之间的矛盾。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决定了农业保险具有较强的外部性,单一依靠市场机制的配置会造成市场的失灵,要求政府履行其宏观调控和公共管理的职责。农业保险的商业化运作,趋利性的目标追求,偏低的边际收益,会导致农业保险经营者以经济利益的回报程度来选择保险险种,从而降低农业险种的投入和经营强度,因为农业保险经营者不会主动为政府或社会承担外部性造成的经济损失。矛盾的结果,必然是农业保险业发展,特别是外部性突出的农业险种发展的萎缩,乃至消失,农业保险供给不足。第二,农业保险的低补偿性与农业产业的高风险性之间的矛盾。农业产业是受自然灾害影响较为严重的产业,由于产业的弱质性和农业生产经营设施条件的缺乏,自然灾害对我国农业产业发展造成的损失非常大,对欠发达地区的危害程度会更大,并且有逐步加重的趋势,农业保险的赔付率居高不下。但作为农业产业发展“保护伞”的农业保险业,由于受自身收益和险种管理等因素的影响,对农业灾害的补偿水平却很低,远远低于实际损失的价值。据测算,1998-2000年需要补偿的农业损失平均每年为1681.59亿元,通过农业保险平均年补偿为4.5亿元,仅占0.27%。第三,农业保险的高成本与农户家庭的低收入之间的矛盾。农业保险以大数定律为基础,投保多则保费低、保障足。农业产业的高风险、空间的分散性、时间的季节性、定损的复杂性,造成了农业保险的高成本性,农业保险需要比一般城镇保险付出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就决定了农业保险实现正常运营必须要有高费率作保障,一些地区农作物保险的费率高达10%。然而,与城镇居民相比,由于我国农业基础地位薄弱、农业生产效率和效益不高、农民收入水平相对低下,对农业保险的支付能力有限,从而导致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严重缺乏。第四,农业保险的道德风险与法律制度缺失之间的矛盾。受农业经营者自身属性、小农意识和文化素质的影响,特别是由于法律制度的缺失,导致农业保险中道德风险比较严重,监督控制成本难以降低。据统计,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占农作物保险赔偿的20%。而地域和个性的差异导致的逆选择性,更使得农业保险经营者赔付率居高不下。问题的原因除了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外,有关法律制度的缺失是重要矛盾之一。《保险法》是我国一部有关商业性保险的法律,对农业保险不适用。《农业法》也只是泛泛谈及,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有关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几乎仍是一片空白。二、国外农业保险发展借鉴:政策性与商业性有机结合农业保险具有管理风险、收入转移等功能,世界各国都高度重视农业保险业的发展,并作为重要手段实现对农业的支持与保护。目前,世界上有40多个国家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农业保险制度。其中,既有美国、加拿大、法国等发达国家,也有菲律宾、毛里求斯、智利等发展中国家。各国根据自身国情不同,采取了不同的发展模式和政策。从各国农业保险的模式来看,大体可以分为政府主导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和市场主导的商业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具体又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政府主办、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发展模式这一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美国政府依据颁布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取消了政府救济计划,通过提供基本保障的巨灾保险、较高保障水平的扩大保障保险、集体保险和非保险作物保障计划等4大险种,将农作物生产者纳入农作物保险计划。还规定,不参加政府保险计划的农户,不能得到政府其他计划的帮助。在运作模式上,联邦政府成立了农作物保险公司,委托各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具体经营。政府承担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对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20%-25%费用补贴,并提供农作物保险免税、比例再保险和超额损失再保险等政策扶持。2000年美国农险补贴平均为纯保费的53%,保费补贴额平均为6.6美元/英亩,农作物巨灾风险实行强制保险制度,巨灾保险补贴全部保费,其他都是自愿选择。投保农民当年农作物收成因灾害减产25%以上时,可以取得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金额。1980-1999年,联邦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财政补贴总额累计达到150亿美元,1999年达到22.4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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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2. 农业保险的存在问题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总人数的85%。在我国的经济成分中,农村经济占有重要地位。我国又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因而转移农业生产中的巨大风险,保护广大农民的生命财产和经济成果不遭受意外损失就显得尤为重要。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制尚不完善,目前农村的自然灾害补救渠道主要依赖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商业保险补救占比非常低。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商业保险尚未涉及。自1982年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以来,我国的农业保险就长期处于不景气状态。最近这些年,我国的保险业蓬勃发展,农业保险发展的不平衡即日渐凸显。1992-2004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从8.17亿元下降到3.96亿元,到2004年,人均保费还不足0.5元。1985-2004年农业保险赔付率一直居高不下,综合赔付率高达120%,远远高于保险业界公认的盈利临界点70%。在这种情况下,为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中央从2004年开始连续出台了6个“一号文件”,强调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重要性。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形势严峻,已经到了非加快发展不可的地步。二、农业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农业保险发展缓慢的原因,主要在于有关政策因素和地方政府、保险企业的态度及农民对此的认识程度。(一)农民收入低,缺乏参保的积极性。过去几年中,由于不少农产品供过于求,价格下跌,导致农民来自农业的收入减少,以农为主的纯农户的收入增长尤其困难。1997年农民人均来自农业的纯收入为1268元,2003-2009年农民来自农业的纯收入连续6年低于这一水平。在这种收入低水平的情况下,每个农户扣除必须要缴的各类税费、生活必须开销、子女教育费用、购买化肥农药饲料等必需品的支付外,真正可以支配的收入已经是微乎其微了。再要支付一笔农业保险费,显然这对于大多数农民而言是不能接受的。同时,由于农业保险规模控制较严,操作复杂,赔偿估价时双方意见往往分歧较大,一些本想参保的农民往往因此最终选择了放弃。另外,20世纪80年代,农民在社保站交养老金,但是最终没有得到有效保障,这也使得部分农民对保险缺乏信心,因而参保积极性不高。(二)保险公司实力不足,传统农业险难以为继。农业保险是一种靠天吃饭的险种,往往是一个灾年就能吃掉以往数年的基金积累。中国农业受灾的比例每年大约在40%以上,天下论文比一般发达国家高出10%-20%。近几年来,中国农业每年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约为125亿元,而全世界平均每年也只有500亿元左右,也就是说,中国占了1/4的比例。农业保险是一种收费低、风险大、赔付率高的险种,盈亏平衡点是65%~70%保本。自然灾害、疫病突发的大面积、不可预期性,使保险公司从技术上无法回避风险,所收取的保费不足以维持赔付。因此,经营农业险的风险远大于目前其他财险产品。如果保险公司实力不足,则很难操作农业险,所以开发农业险的保险公司屈指可数。目前只有人保财险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两家开办农业险,而由于常年亏损,它们的这项业务也在急剧萎缩。(三)国家财政给予的支持不够。农业保险不同于民政部门的灾难救济,也有别于一般的商业保险,它不仅涉及到农村的收入再分配,还要求与政府的政策目标相吻合。目前,政府对农业保险仅予以免营业税的优惠,这显然是不够的。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和政策,提高财政补贴,让各保险公司真正看见其中的利益所在。只有商业保险公司看到了农业保险的利益,它们才可能自发地去开发其中的市场,而目前的农业保险市场是无利可图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较高的政府补贴,财产保险公司是不会自愿进入的,已经进入的也会逐渐产生抛弃这部分业务的想法。农业保险是一项社会化的系统工程,其基础应是政府行为。中国农业保险已经发展到了很“尴尬”的地步。商业保险被证明并不适合中国比较分散、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业”生产方式,因而国家必须“兜底”。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出台相关的配套政策,否则,发展农业保险就只能停留在“呼吁和呐喊”的阶段。(四)农业保险的道德风险较大。我国农业以家庭生产为单位,经营比较分散,而且较易发生道德风险。因此,农业保险的承保手续也比较复杂,调查、索赔成本较高。保险公司在赔偿入保农户损失前,调查程序繁琐,耗费的人力与财力相对较大。保险公司稍有疏忽,有的入保农户就可能虚报损失,获取额外利益。(五)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分散。保险公司独自经营、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联办、保险合作社经办等现行农业保险组织构成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是分散的,无法充分调动政府、保险人、被保险人三者的积极性。同时,政策性的保险机构不健全,使得农业保险组织体系的主体作用很难体现。这些都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六)农业保险专业人才匮乏。人才的极度匮乏,已成为制约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农业保险涉及农业经济管理、商业保险、农业财政预算、农业气象、农田水利、畜牧兽医等多个学科,涵盖面较广,需要多方面协作。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从业人员大多没有受过专门的保险教育,又由于农险业务分散,查勘定额、赔付兑现工作量都较其他险种大,加上农村基础设施落后、交通不便、工作环境差,很多保险从业人员对农险都是敬而远之。多方面的原因导致农业保险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不高,特别是核保、理赔、精算等技术型人才和管理、营销、培训等复合型人才严重不足,极大地制约了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七)保险险种少,研发能力弱。虽然农业保险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目前保险产品的结构还不合理,产品数量少、质量低,更新速度慢,缺乏针对性。真正根据农民收入水平、风险状况量身定做的产品少之又少,不能满足市场的多样化需求。这也与农业保险专业人才匮乏、保险产品研发能力较弱直接相关。三、加快发展我国农业保险的对策(一)加强农业保险立法。农业风险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因而农业保险规范、有序、健康的发展,更有赖于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给予支持。鉴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许多国家都很重视对农业保险的立法,并制定实施细则,以确保农业保险体系顺利、健康运行,使农民的利益得到切实的保障。但是,我国目前尚无一套完整的针对农业保险的法律。借鉴国外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我国应该尽快对农业保险进行立法,以法律的形式对农业保险的目的、目标、保障范围、保障水平、费率厘定、赔付标准、实施方式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还应该逐步建立农业保险补偿机制。(二)成立综合性农业保险公司。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商业保险公司无暇顾及农业保险对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社会的保障作用,因此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农险的经营模式已经适应不了现实社会的需求。应当把农业保险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再将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一并考虑在内,成立政策性综合性农业保险公司。逐步形成以国家农业保险公司的宏观调控引导农业保险发展方向,以各省农业保险公司的区域性管理为业务主导,以县乡两级的农业保险合作社为经营主体的健全的组织体系。这不仅符合国家的农业政策,而且符合国家的根本利益。(三)政府应给予特殊的政策支持。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免交营业税,其他方面与商业性保险一样。要发展农业保险,仅靠保险公司是不够的,必须要有配套政策予以支持。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世界其他国家农业保险发展的历程表明,政府积极的政策性运作是农业保险得以发展的重要保证。农业政策性保险就是由政府来主导农业保险的供给,政府把农业保险作为一项特殊的准公共物品给予经营性补贴和其他扶植,并负责提供或指定机构经营。经营机构以对农业生产的风险损失提供经济补偿为宗旨,不以赢利为目的。针对中国农村范围辽阔、发展不平衡的特点,应对保险公司开发的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保险产品给予政策倾斜,如优先给予申报这类产品的企业以开设保险公司的牌照。同时,对保险业为“三农”服务采取分类指导的办法,譬如经济发展速度慢的地方,就要优先开发保证农业生产正常进行的防灾防损产品。(四)设定农业法定险种。根据保险大数法则的原理,保险参与率越高,稳定系数越大,越趋于合理,但由于社会环境、经济环境、自然环境、支付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各地保户的参保能力差距较大。针对地区差异,可设定部分法定农业保险,就如车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一样。这将有助于提高保户的保险意识,增强保险公司的资金积累,稳定农业保险的经营。法定保险的保险费在初期可由财政提供,或从扶贫款中拨付,也可以如捐赠“希望小学”一样发动社会捐助。(五)建立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我国农业自然灾害频繁,因此农业保险属于高风险险种。农业保险要能可持续发展,则必须有完善的再保险机制支持。中央政府应该强力推行农业保险再保险制度。对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的农、林、牧、渔等产品的生产,应由政府牵头,组织国内具有再保险经验的商业性保险公司为农业保险进行分保,分散农业保险风险,降低农业保险的风险责任。(六)建立多渠道农业保险体系。我国地域辽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农业风险差异性较大。现阶段,要设立一家全国性(政策性或非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统一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在市场条件、管理水平、风险分散机制等方面,条件尚不成熟。因此,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应走经营主体组织形式多元化的道路。可以建立主体多元化的农业保险经营体系,主要形式包括商业保险公司代办、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立足于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高素质人才)等。具体采用哪种形式,应根据不同地域、不同时期、不同经济发展状况来决定。要鼓励现有的商业保险公司开发农村和农业保险业务,同时引进在农业保险方面有专长的外资保险公司,形成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农业保险体系。(七)加强保险人才培养。我国目前保险人才缺乏。据统计,全国每年需要增加的保险人才上万名。因此,要发展农业保险,还必须注重人才培养。应加大保险人才培养的投资力度,扩大高校招生人数。同时加强保险从业资格管理,开展多种形式的保险职业培训,为我国的农业保险的顺利发展提供人才保障。总之,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改革和发展已经进入到一个最关键又是最困难的时期。随着各项支持“三农”政策措施的逐步到位,以及对农民“多予、少取、放活”方针的落实,我们相信,我国农业保险必将打破“坚冰”,出现新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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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农业保险的存在问题

农民有需求,保险公司有市场,这本是一件皆大欢喜的事情,一旦运作起来,却变成了农民有苦衷,保险公司也有苦衷。在人保、财保、车保等险种已经相当成熟、人们的观念也普遍接受的情况下,农业保险这样一个看来“双赢”的保险项目,为何会走到如此尴尬的境地?吉林省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指出,七大因素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1、农民收入水平太低。2、传统农业比重太大,农业经济组织化程度低。3、国家支持力度小,没有相应的一系列政策。4、农业保险法律缺位。5、农业保险宣传不到位。6、保险覆盖面小,保险水平低也是一个问题。7、农业保险的人才太少也是制约农业保险的一个很大的问题。

农业保险的存在问题

4. 简析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简析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 要: 针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分析了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认为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正处于最困难和最关键的时期。为推动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提出了建立和完善有关法规、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确立农业法定险种、成立综合性农业保险公司、建立再保险机制和多渠道农业保险体系等措施建议。
     关键词: 农业保险;保险公司;保险组织体系;法定险种;再保险机制。
    2010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在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加快发展农业保险”。目前,我国的农业风险管理总体上还处于较为原始的状态。要持续高效地推进农业保险,必须着力解决一系列影响农业保险发展的问题和矛盾,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 
    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总人数的85%。在我国的经济成分中,农村经济占有重要地位。我国又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因而转移农业生产中的巨大风险,保护广大农民的生命财产和经济成果不遭受意外损失就显得尤为重要。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制尚不完善,目前农村的自然灾害补救渠道主要依赖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商业保险补救占比非常低。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商业保险尚未涉及。自1982年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以来,我国的农业保险就长期处于不景气状态。最近这些年,我国的保险业蓬勃发展,农业保险发展的不平衡即日渐凸显。1992-2004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从8.17亿元下降到3.96亿元,到2004年,人均保费还不足0.5元。1985-2004年农业保险赔付率一直居高不下,综合赔付率高达120%,远远高于保险业界公认的盈利临界点70%。在这种情况下,为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中央从2004年开始连续出台了6个“一号文件”,强调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重要性。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形势严峻,已经到了非加快发展不可的地步。              

5.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存在的问题

随着政策性农业保险在我国逐步展开,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认识不够明确  政策性农业保险在我国已经展开了几年,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由于政府宣传力度不够,使得地方政府及参保农户没有产生足够的重视。这体现在:一是地方政府对于为什么要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对于它的方向发展、最终的目标,说法不一,存在诸多疑问。一些地方政府甚至把征收农业保险费看成是乱收费,因此对其缺乏积极性。二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方式不够明确。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主要是“政策性保险”和“商业化经营”相结合的的运营模式。商业性保险公司也参与农业保险的经营,但是如何判断保险公司的盈亏是由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所致还是由经营商业性敬业保险业务所至以及政府的补贴力度如何,难以确定。这都将成为影响“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进一步发展的原因。2.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对我国农业的发展将起到促进和保护的作用。它应该成为一种制度而保留下来,这必须要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而我国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到目前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出台 。相关的农业保险的法律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简单的提到:“农业保险必须自愿加入,任何人不得强制”,而经过改版后的现行的《保险法》也主要是针对商业性保险,对农业保险没做具体规定,只是提到“国家支持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我国至今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还是一个空白,现在诸多问题的解决措施一直无法可依。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受到很大的制约 。3.低收入和高保费率的冲突我国目前农业种植主要是人工耕作,生产力低下,人均耕种面积小,年收入很低。一年除去必要生活开支,生产成本几乎没有剩余。而农业保险,由于其本身的特点,其成本较高,这就决定了高保险费率。据统计,一般农作物的保险费率在2%— 15%之间,与其他保险相比,保险费率要高出十几倍。这样“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补贴费率即使能高达50%,广大农民仍交不起保费,这结果造成投保需求不足,影响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空间。4.缺乏农业巨灾保险项目近几年来我国多地遭受了大范围的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农民几近颗粒无收,损失惨重。而我国政府并没有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各级政府在财政上也没有专项补贴。巨灾发生时,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往往要超出当年收缴的农业保险费十几倍。这样就大大的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负担,甚至保险合同难以履行。因此如何分散风险,以确保农业保险继续发展下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5.监督管理问题我国目前的农业保险的监管主要是由保监会来执行的,而从历史上来看,保监会主要是从事商业性保险的监管,而政策性农业保险是非盈利的,具有公益性质,而商业性保险和前者正相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性保险二者的目的不同,经营理念亦不同。对于商业性保险,监管部门要考虑保险公司的盈益,也要确保被保险人的权益,力求二者的利益兼顾,而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部门主要任务是将其作为一种政策进行推动,以达到最终政策想要达到的目标。两种不同性质的业务,目标理念不同,由同一部门监管,你然要产生多方面的矛盾冲突。这样,必然要影响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存在的问题

6. 政策性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法律分析:1、政策宣传不到位,农民投保积极性不高。目前,大部分地方政策宣传工作依赖的是中标的保险公司,而不是政府的相关部门,而保险公司在人力、物力和责任心方面存在诸多不足,完全不能将宣传工作深入到户,将政策解析到位,这就造成政策推行了多年,大多数农民仍然不甚了解,认为这是一项商业保险,是保险公司在推销,而根本不知晓这是国家给予了补贴的一项惠民政策,农民要么不知道投保,要么不愿意投保,连很多种植和养殖大户都因为不了解政策而没有参保。
2、把“愿保尽保”变为“应保尽保”,保险政策存在强制变味。一是有些地方为了能争取更多的政策性补贴资金,不顾农民意愿,强制要求农民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使部分农民产生了抵触情绪;二是种植性农业生产保险,如水稻、棉花、油菜等,需要到每户察看面积、收取保费(农民自费部分),工作量大,尤其是山区县,路程远,有的一户可能只收几元钱,费时费力。保险公司为了减少工作量,增加保险额度,就与乡镇和村委干部交涉,保险时由乡镇或村集体垫钱投保,再用理赔款归还垫付的投保款,使政策性保险完全变了味,农民根本没有得到实惠。
3、存在虚假投保、协议理赔现象。一些乡镇或村干部为了图谋私利,与保险公司业务员协商,采取由村集体或村干部、或驻村干部垫付保费的虚假投保行为,保险公司协议理赔款不少于支付的保险费,理赔款直接打入村干部或驻村干部的账户,由村干部或驻村干部在还垫付的保费后自由支配,理赔款成了村干部的“小金库”,有的则直接据为己有,由于是虚假投保,即便农民遭受大的自然灾害,也得不到保险理赔款,保险公司和村干部成了最大的赢家。
4、理赔额度相对于种养物化成本来说偏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种植和养殖的直接物化成本均高于风险理赔金额,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农户的投保积极性。
5、保险政策的覆盖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目前农业保险品种有玉米、水稻、小麦、棉花、马铃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天然橡胶、森林、青稞、藏系羊、牦牛等,共计15个。但随着一乡一特、一村一品等产业模式的形成,很多地方的特色产业、支柱产业都不包含在政策范围内,比如泰和乌鸡养殖、苏溪百合种植等,种养面非常广,经常遭受自然灾害,因不在政策性保险范围内,遭受灾害也无法享受到国家政策的保障。
6、保险凭证没有发放到户,农民理赔难。按照规定,保单或保险凭证必须发到农民手中,便于农民遭遇自然灾害后能及时申请理赔。一些乡镇、村为了减少工作量,以担心农民将保险凭证丢失为由,一直将保险凭证放在村里甚至是乡镇集体保管,使农民受灾后不知道能否申请理赔,有的虽已申请理赔,但理赔款迟迟不能赔付到户。
7、部门各自为战,配合不力,影响惠农政策的实施。当前开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主要涉及财政、农业、林业、畜牧、民政、保险等部门,县级政府为牵头单位,但实际操作中,存在部门不作为现象。保险公司上报的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以及“两属两户”的房屋保险,本应由农业部门、林业部门、民政部门调查核实盖章确认,但相关部门往往不调查核实,就盖章确认;宣传推动、理赔统计等工作,各部门都存在互相推诿,置之事外的现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农民 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实行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7. 政策性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1、政策宣传不到位,农民投保积极性不高。目前,大部分地方政策宣传工作依赖的是中标的保险公司,而不是政府的相关部门,而保险公司在人力、物力和责任心方面存在诸多不足,完全不能将宣传工作深入到户,将政策解析到位,这就造成政策推行了多年,大多数农民仍然不甚了解,认为这是一项商业保险,是保险公司在推销,而根本不知晓这是国家给予了补贴的一项惠民政策,农民要么不知道投保,要么不愿意投保,连很多种植和养殖大户都因为不了解政策而没有参保。
2、把“愿保尽保”变为“应保尽保”,保险政策存在强制变味。一是有些地方为了能争取更多的政策性补贴资金,不顾农民意愿,强制要求农民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使部分农民产生了抵触情绪;二是种植性农业生产保险,如水稻、棉花、油菜等,需要到每户察看面积、收取保费(农民自费部分),工作量大,尤其是山区县,路程远,有的一户可能只收几元钱,费时费力。保险公司为了减少工作量,增加保险额度,就与乡镇和村委干部交涉,保险时由乡镇或村集体垫钱投保,再用理赔款归还垫付的投保款,使政策性保险完全变了味,农民根本没有得到实惠。
3、存在虚假投保、协议理赔现象。一些乡镇或村干部为了图谋私利,与保险公司业务员协商,采取由村集体或村干部、或驻村干部垫付保费的虚假投保行为,保险公司协议理赔款不少于支付的保险费,理赔款直接打入村干部或驻村干部的账户,由村干部或驻村干部在还垫付的保费后自由支配,理赔款成了村干部的“小金库”,有的则直接据为己有,由于是虚假投保,即便农民遭受大的自然灾害,也得不到保险理赔款,保险公司和村干部成了最大的赢家。
4、理赔额度相对于种养物化成本来说偏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种植和养殖的直接物化成本均高于风险理赔金额,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农户的投保积极性。
5、保险政策的覆盖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目前农业保险品种有玉米、水稻、小麦、棉花、马铃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天然橡胶、森林、青稞、藏系羊、牦牛等,共计15个。但随着一乡一特、一村一品等产业模式的形成,很多地方的特色产业、支柱产业都不包含在政策范围内,比如泰和乌鸡养殖、苏溪百合种植等,种养面非常广,经常遭受自然灾害,因不在政策性保险范围内,遭受灾害也无法享受到国家政策的保障。
6、保险凭证没有发放到户,农民理赔难。按照规定,保单或保险凭证必须发到农民手中,便于农民遭遇自然灾害后能及时申请理赔。一些乡镇、村为了减少工作量,以担心农民将保险凭证丢失为由,一直将保险凭证放在村里甚至是乡镇集体保管,使农民受灾后不知道能否申请理赔,有的虽已申请理赔,但理赔款迟迟不能赔付到户。
7、部门各自为战,配合不力,影响惠农政策的实施。当前开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主要涉及财政、农业、林业、畜牧、民政、保险等部门,县级政府为牵头单位,但实际操作中,存在部门不作为现象。保险公司上报的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以及“两属两户”的房屋保险,本应由农业部门、林业部门、民政部门调查核实盖章确认,但相关部门往往不调查核实,就盖章确认;宣传推动、理赔统计等工作,各部门都存在互相推诿,置之事外的现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实行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政策性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8. 政策性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1、政策宣传不到位,农民投保积极性不高。目前,大部分地方政策宣传工作依赖的是中标的保险公司,而不是政府的相关部门,而保险公司在人力、物力和责任心方面存在诸多不足,完全不能将宣传工作深入到户,将政策解析到位,这就造成政策推行了多年,大多数农民仍然不甚了解,认为这是一项商业保险,是保险公司在推销,而根本不知晓这是国家给予了补贴的一项惠民政策,农民要么不知道投保,要么不愿意投保,连很多种植和养殖大户都因为不了解政策而没有参保。2、把“愿保尽保”变为“应保尽保”,保险政策存在强制变味。一是有些地方为了能争取更多的政策性补贴资金,不顾农民意愿,强制要求农民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使部分农民产生了抵触情绪;二是种植性农业生产保险,如水稻、棉花、油菜等,需要到每户察看面积、收取保费(农民自费部分),工作量大,尤其是山区县,路程远,有的一户可能只收几元钱,费时费力。保险公司为了减少工作量,增加保险额度,就与乡镇和村委干部交涉,保险时由乡镇或村集体垫钱投保,再用理赔款归还垫付的投保款,使政策性保险完全变了味,农民根本没有得到实惠。3、存在虚假投保、协议理赔现象。一些乡镇或村干部为了图谋私利,与保险公司业务员协商,采取由村集体或村干部、或驻村干部垫付保费的虚假投保行为,保险公司协议理赔款不少于支付的保险费,理赔款直接打入村干部或驻村干部的账户,由村干部或驻村干部在还垫付的保费后自由支配,理赔款成了村干部的“小金库”,有的则直接据为己有,由于是虚假投保,即便农民遭受大的自然灾害,也得不到保险理赔款,保险公司和村干部成了最大的赢家。4、理赔额度相对于种养物化成本来说偏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种植和养殖的直接物化成本均高于风险理赔金额,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农户的投保积极性。5、保险政策的覆盖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目前农业保险品种有玉米、水稻、小麦、棉花、马铃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天然橡胶、森林、青稞、藏系羊、牦牛等,共计15个。但随着一乡一特、一村一品等产业模式的形成,很多地方的特色产业、支柱产业都不包含在政策范围内,比如泰和乌鸡养殖、苏溪百合种植等,种养面非常广,经常遭受自然灾害,因不在政策性保险范围内,遭受灾害也无法享受到国家政策的保障。6、保险凭证没有发放到户,农民理赔难。按照规定,保单或保险凭证必须发到农民手中,便于农民遭遇自然灾害后能及时申请理赔。一些乡镇、村为了减少工作量,以担心农民将保险凭证丢失为由,一直将保险凭证放在村里甚至是乡镇集体保管,使农民受灾后不知道能否申请理赔,有的虽已申请理赔,但理赔款迟迟不能赔付到户。7、部门各自为战,配合不力,影响惠农政策的实施。当前开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主要涉及财政、农业、林业、畜牧、民政、保险等部门,县级政府为牵头单位,但实际操作中,存在部门不作为现象。保险公司上报的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以及“两属两户”的房屋保险,本应由农业部门、林业部门、民政部门调查核实盖章确认,但相关部门往往不调查核实,就盖章确认;宣传推动、理赔统计等工作,各部门都存在互相推诿,置之事外的现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实行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