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司法的发展历程

2024-05-10 10:07

1. 中国公司法的发展历程

中国公司法的百年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清末(1904-1914年)、中华民国时期(1912-1949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1949-2004年)三个阶段。
其中,中华民国时期又可分为北京国民政府时期(1912-1927年)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1928-194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又可分为前期(1949-1978年)和后期(1979-200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广义的公司法是指 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除包括《公司法》外,还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公司的规定。

中国公司法的发展历程

2. 中国公司法的发展历程。

中国公司法的百年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清末(1904-1914年)、中华民国时期(1912-1949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1949-2004年)三个阶段。
其中,中华民国时期又可分为北京国民政府时期(1912-1927年)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1928-194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又可分为前期(1949-1978年)和后期(1979-200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广义的公司法是指 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除包括《公司法》外,还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公司的规定。

3. 企业法的沿革

 正如大家所知,罗马法中,对后世影响最深远的莫过于万民法,而现代企业法人制度最初雏形则隐藏于其中。那时的罗马帝国已取得了地中海地区的霸主地位。陆地上,随着疆土的扩大,越来越多的异族人被置于罗马帝国的统治之下;手工业的发展更为商品交换提供了基础;在许多港口出现了较大的工业城市,罗马帝国不再是一个单纯的农业国。奴隶主的兴趣转向了商业并出现了由高利贷者组成的“骑士”阶层。这种情况使得原有的带着浓厚的民族狭隘性和形式主义的市民法再也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要求。于是,在吸收外国法律的基础上,适用于一切人的以调整经济关系为主的万民法诞生了。由于当时社会经济关系中包含了许多商品经济的因素,因此万民法中的许多规定是关于商业交往、商品生产、运输方面的法律规范。其中关于法人的规定和契约制度属于商法范畴,也就是企业法人的最初渊源。罗马法时期的法人制度,最初起源于对公法人的确认,并且始终依附于公法人而存在。最初存在于罗马社会中的团体主要是以政治和宗教为目的的。虽然与之并存有一些以商业为目的的团体,并且承认他们享有真正的人格,但并不承认他们享有财产权。参加团体的成员才是财产的所有者,这可以看作是初级的合伙组织。进入帝国时期后,罗马法对法人的规定开始丰富起来。私法人团体拥有自己的财产,成员的其它财产与之彼此分离,所有的交易活动、诉讼活动都由私法人的代表进行,法人破产并不影响到成员。到公元3世纪时,财团法人也获得了法律的承认。根据罗马法的规定,按照法人构成的基础不同,法人可分为两大类: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社团法人包括三种,一是国家,国家以国库名义建立公法关系;二是地方行政区域;三是一般性团体。按照社团的利益目的又可分为公益团体和以成员私人利益为目的的社团,这后一种就成为后世企业法人的最直接的渊源。由于罗马帝国的立法者采用了“法人拟制说”的观点,因此,只承认法人有权利能力,而无行为能力。法人依法享有财产权,法人财产属于团体自身而不属于成员;法人可以享有遗嘱财产、信托财产;也可以成为法定继承人;法人具有缔约权;法人享有的股份可以转让。与现代一样,罗马时代,法人成立也必须经过国家的承认,特许主义和准则主义是法人成立的两条原则。法人的成立必须有物质基础,或者是人的集合体,或者是财产的集合体;法人团体内部的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从组织机构看,法人有权决定自己内部的机构,自己管理自己,国家不进行干预。

企业法的沿革

4. 中国公司法是什么时候成立

没有成立公司法这种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5. 中国最早的公司法是什么时候

公司法最早颁布时间为1993年12月29日。施行时间为1994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公司法是规定各类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市场的主体法。其意义:鼓励投资创业;强化公司的意思自治;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和职工保护措施。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一、公司法的原则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具体种类包括:利益均衡原则、分权制衡原则、自治原则、股东股权平等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一)利益均衡原则
利益均衡原则是指公司制度的安排及实现,是基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影响公司及社会发展的多种利益关系进行分析、均衡的原则。利益均衡意味着对某一利益过度保护的否定。坚持利益均衡原则,就要较好研究围绕公司所形成的各种利益关系,及诸多关系可能对公司经济、社会目标的实现、并进而对社会发展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确定各种利益的地位通过制度化的安排,使公司这一企业法律形态发挥出较佳的社会效益,抑制其负面作用。利益均衡原则是从利益(经济)基础层面决定的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可以说是公司法的首要原则。
(二)分权制衡原则
分权制衡原则是指公司有效运转的制度安排与实现,是以对公司各种权力合理分配、相互制衡为出发点而进行配置的原则。分权制衡会形成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是公司运作的精髓。分权制衡从一定意义上讲与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负责制管理模式有根本的区别。坚持分权制衡原则就要对公司内部应该存在哪些权力和权力的适当分配进行分析和界定,对各种权力制衡动作进行制度构建。分权制衡是从权力层面认识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利益均衡原则在制度层面的直接体现。
(三)自治原则
自治原则是指出资人自己进行重大决策,选择公司的管理者;公司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依照公司章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受非法干预。自治原则符合市场主体在市场中的运动规律:出资人对自己的决策、选择行为负责;公司以章程为基础,自主应对市场的变化,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自治原则充分体现了公司作为市场主体的主体特性:市场主体的能动性,与产品体制下企业的附属地位形成鲜明的对照。
(四)股东股权平等原则
股东股权平等是指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出资额或者股份)为基础而享有平等待遇的原则。出资的性质一致、数额相同,在公司运转中得到平等对待。股东股权平等并不排除股权内容的不同。股东各按其交纳的出资额或所持的股份数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大小、承担义务的轻重与其向公司出资的多少成正比。出资少,享有的权利小,承担的义务轻;出资多,享有的权力大,承担的义务重。股权可以划分为普通股、特别股,享有不同股权的股东,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有区别的。
(五)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股东有限责任是指股东的投资(出资额或者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通过公司这个中间物对外承担责任。“股东有限责任乃现代公司法律的基石。可以说,现代公司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建立以及各项具体制度的完善,皆与股东有限责任密切相关。抽去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现代公司法律的大厦将难以支撑,现代公司的法律体系就必然失去重心。股东有限责任并非公司制度产生以来就存在的一个原则,而是公司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我们将股东有限责任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既是符合现代公司法的方向的,也是符合我国公司立法实际的。
其实94年7月1日的公司法也没有健全比较完善的法人制度,在94年的时候,大陆内地的企业甚至根本都没有法人制度的这种概念,我国的法人制度起步特别的晚,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先是必须要符合内地社会主义特色市场经济的,而且现在的新公司法也有很多地方也需要结合市场经验逐步进行调整。

中国最早的公司法是什么时候

6. 中国的公司法最早什么时候颁布的?

公司法最早颁布时间为1993年12月29日。施行时间为1994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7. 公司法的由来颁布是什么时候?

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设立程序、组织机构、活动原则及其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狭义上讲,公司法是指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新《公司法》共十三章二百一十九条,原法中只有二十余条内容未变。其他条款内容均有所添加或删改。新法条款数量略有减少,但立法体系与法律结构更为合理严谨。
新《公司法》的立法理念更为适应市场经济之需要,体现了鼓励投资,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精神,取消了诸多不必要的国家干预的条款,废除了股份公司设立的审批制,减少了强制性规范,强化当事人意思自治,突出了公司章程的制度构建作用,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新公司法修订了哪些重要条款?
1、取消对公司转投资的限制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明确公司可以为股东提供担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3、完善股东了解公司有关事务的措施和办法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4、允许一“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成立。新公司法同时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交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5、限制关联股东及其董事的表决权
新公司法设立专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对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关联交易等做出规定。新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法的由来颁布是什么时候?

8. 公司法的由来颁布是什么时候?

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设立程序、组织机构、活动原则及其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狭义上讲,公司法是指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新《公司法》共十三章二百一十九条,原法中只有二十余条内容未变。其他条款内容均有所添加或删改。新法条款数量略有减少,但立法体系与法律结构更为合理严谨。
新《公司法》的立法理念更为适应市场经济之需要,体现了鼓励投资,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精神,取消了诸多不必要的国家干预的条款,废除了股份公司设立的审批制,减少了强制性规范,强化当事人意思自治,突出了公司章程的制度构建作用,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新公司法修订了哪些重要条款?
1、取消对公司转投资的限制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明确公司可以为股东提供担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3、完善股东了解公司有关事务的措施和办法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4、允许一“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成立。新公司法同时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交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5、限制关联股东及其董事的表决权
新公司法设立专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对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关联交易等做出规定。新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