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外汇留成制?外汇留成制是什么意思?

2024-05-14 23:41

1. 什么是外汇留成制?外汇留成制是什么意思?

外汇留成制:是国家为了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对部门、企事业单位收入的外汇,按照规定的范围和一定的比例在国家、地方和收汇单位之间进行分配的一种制度。方式有两种,一是外汇额度留成,即创汇单位将外汇收入金额结售给指定银行,国家按创汇额度和规定比例分配给创汇单位一定数量的外汇额度,在地方外汇管理局开立额度帐户,一律以美元计价,用汇时,将额度配上人民币按支付日汇价折成现汇使用,这是我国使用的最主要的外汇留成方式;二是现汇留成,核拨现汇留成,法定范围内自由支付。

什么是外汇留成制?外汇留成制是什么意思?

2. 想问一下会计工作中外汇的收汇、付汇、结汇的具体流程!

收汇首先得电子口岸里有收汇额度,银行待核查户中有外汇到账了,凭额度转到自己公司的外币户里(填张转账支票和一个收汇申请),付汇的种类很多,比方最常见的货到付款需要进口报关单付汇联、发票、合同,再填个汇款申请书就可以了。结汇最简单,就填个结汇申请书就可以了,各地的银行可能要求略有不同,希望能帮到你。

3. 什么叫结汇留成?

  所谓结汇是指境内机构(境内所有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将外汇收入按当日汇价卖给银行,银行收取外汇,兑给其人民币的活动。
  实行出口商品外汇留成,是国家鼓励出口,增加外汇收入,支持地方生产建设,发展对外贸易的一项重要经济措施。根据国务院批转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贸体制改革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122号文件)精神,现对出口商品外汇留成办法规定如下:

  一、留成范围

  凡经批准经营对外贸易出口业务的各类外贸公司(包括专业进出口公司、工贸公司、地方外贸公司和经批准有对外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及企业联合体等,下同),其经营的出口商品(含代理出口商品和自营出口商品)在实际出口后,实行按出口商品收汇全额比例留成

  二、留成比例

  (一)出口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及零配件(包括以进养出的净创汇部分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出口的部分),按当年实现的出口收汇全额留成50%(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及配套设备的外汇包括在内,不再另拨)。

  (二)军工部门出口的军品(不含民品),按当年实现的出口商品收汇留成100%。

  (三)出口原油、成品油,属于国家计划统一分配的,按当年出口商品收汇留成3%。经批准在国家统一分配计划之外,专项代理出口的增产原油、成品油,其收汇全部留给委托单位。“煤代油”代理专项出口的原油、成品油,按出口商品收汇留成50%。结余的留成外汇额度年底上缴。

  (四)各类外贸公司经营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出口的商品,按出口商品净创汇金额(即扣除进口原料、材料、辅料、设备等用汇)留成30%。

  (五)除上述四项外,其他一般出口商品(包括军工部门生产出口的民品和原规定不留成的粮食、食用油、水泥、煤炭、钢材、生铁、锌、加工出口用原木),均按当年出口商品收汇留成25%。

  (六)为解决各类外贸公司搞好出口业务经营所需的外汇费用,按当年完成的出口商品收汇实行出口商品经营费用外汇留成,包干使用。各类外贸总公司的出口商品收汇,包括总公司本身和分公司的出口商品收汇,由总公司提取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各类地方外贸(工贸)公司,和经批准有对外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及企业联合体的出口商品收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或外贸局)统一提取分拨给各公司。此项外汇留成用于各类外贸公司为经营出口商品出国推销、驻外代表、商品广告、商标注册、商情资料、律师费、寄售仓租费、样品购置、扶持出口企业的小型技术改造、自有加工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自有车船、仓库机械用具的维修用料费用等。其留成比例:各总公司系统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各类外贸公司,都按出口商品收汇总额留成1%。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出口原油、成品油(包括代理出口的增产原油、成品油和“煤代油”的原油、成品油)和军工部门出口军品不计取此项留成。

  (七)广东、福建省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对其一般出口商品的收汇留成,具体办法另定。

  (八)内蒙古、新疆、广西、宁夏、西藏五个民族自治区的出口商品收汇留成比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应享受国家的优待,除西藏自治区仍按原规定100%留用外,内蒙古、新疆、广西、宁夏四个民族自治区按实际出口商品收汇留成50%。青海、贵州、云南三省按实际出口商品收汇留成50%。

  三、留成外汇的分配使用

  属于中央部管的出口商品所得留成外汇,分给地方和企业80%,分给委托出口部门20%;属于地方管理的出口商品所得留成外汇,全部留给地方。在地方所得的留成外汇中,原则上按50%分给委托出口商品的企业。分给企业的留成外汇,本企业不用时,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统一安排给需要单位使用。

  调拨出口商品的留成外汇,原则上归调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方、部门、企业所得的留成外汇,主要应用于进口一部分本地区、部门、企业的工农业生产建设以及市场需要的物资。

  四、留成外汇的计算、拨汇和结算

  (一)以当年出口商品在银行实现的结汇金额,按外贸公司出口结汇水单实行逐月结算外汇留成。即在当地经贸厅(委、局或外贸局)和外汇管理分局组织下,由各进出口分公司、地方外贸(工贸)公司、经批准有对外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企业联合体,每月编制出口商品收汇留成外汇计算表,经结汇的中国银行核对盖章报送经贸厅(委、局或外贸局)和外汇管理分局,经经贸厅(委、局或外贸局)审核同意后,通知外汇管理分局核拨外汇。留成给地方的,由外汇管理分局划拨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留成给中央有关部门的,由外汇管理分局划拨给经贸部分拨给有关部门;留成给企业的,由外汇管理分局划拨给经营出口的外贸公司分拨给有关企业。各类外贸总公司包干使用的出口商品经营费用外汇留成,由各总公司报经贸部审核拨汇并由各总公司分配所属分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各类外贸公司包干使用的出口商品经营费用外汇留成、由经贸厅(委、局)统一按月计留分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外汇管理分局、各进出口分公司、地方外贸(工贸)公司和经批准有对外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企业联合体,在每月二十日前,经过核对并按附表要求,将上月份已核拨的出口商品外汇留成金额综合统计上报。各外汇管理分局按月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报告本地区出口商品外汇留成金额;各类外贸公司按月统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经贸厅(委、局或外贸局);各经贸厅(委、局或外贸局)对本地区各类外贸公司的出口商品外汇留成金额进行综合统计,于每月二十日前报经贸部。

  (三)各类外贸专业总公司本身的出口商品外汇留成,向经贸部按月办理外汇留成结算,由经贸部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核拨。

  (四)经贸部于下年度二月底前,综合全年出口商品外汇留成情况,报国务院备案。

  出口商品外汇留成,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按本办法执行,过去规定的有关出口商品外汇留成办法即行失效。

什么叫结汇留成?

4. 外汇管理主要有哪些内容?

1、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按规定为客户开立账户,办理有关外汇业务。
2、对贸易外汇的管制,对出口外汇收入的管制,对进口付汇的管制。

3、对非贸易外汇的管制,对非贸易外汇的管理一般采取的方式有:直接限制、最高限额、登记制度、特别批准。
4、对资本输出输入的管制,资本项目是国际收支的一个重要内容,所以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非常重视资本的输出入,并根据不同的需要对资本输出输入实行不同程度的管理。
扩展资料:
外汇管理广义上指一国政府授权国家的货币金融当局或其他机构,对外汇的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实行的控制和管制行为;狭义上是指对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的兑换实行一定的限制。
《外汇管理条例》主要作了四方面的规定:
(1)、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必须持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2)、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按规定为客户开立账户,办理有关外汇业务。
(3)、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按规定交存外汇存款准备金,遵守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呆账准备金。
(4)、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业务所需的人民币资金,应当使用自有资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外汇管理

5. 中国现在的外汇政策?急求~

  参考一下:四、中国现行的外汇管理框架
  (一) 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
  1996,我国正式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为了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交易,防止无交易背景的逃骗汇及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我国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仍然实行真实性审核(包括指导性限额管理)。根据国际惯例,这并不构成对经常项目可兑换的限制。
  1、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限额结汇制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都须及时调回境内。凡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批准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境内机构(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可在核定的最高金额内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超过限额部分按市场汇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超过核定金额部分最长可保留90天。
  2、境内机构经常项目用汇,除个别项目须经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外,可以直接按照市场汇率凭相应的有效凭证用人民币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或从其外汇帐户上对外支付。
  3、实行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制度。货物出口后,由外汇局对相应的出口收汇进行核销;进口货款支付后,由外汇局对相应的到货进行核销。以出口收汇率为主要考核指标,对出口企业收汇情况分等级进行评定,根据等级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扶优限劣,并督促企业足额、及时收汇。建立了逐笔核销、批量核销和总量核销三种监管模式,尝试出口核销分类管理;目前正在设计、开发和推广使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
  (二)资本项目部分管制
  按照“循序渐进、统筹规划、先易后难、留有余地”的改革原则,中国逐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2004年底,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确定的43项资本项目交易中,我国有11项实现可兑换,11项较少限制,15项较多限制,严格管制的仅有6项。
  目前,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均需调回境内。境内机构(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项目下外汇收入均应向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专用帐户进行保留。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可持相应材料直接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其他资本项下外汇收入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卖给外汇指定银行。除外汇指定银行部分项目外,资本项目下的购汇和对外支付,均需经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持核准件方可在银行办理售付汇。
  1、直接投资
  我国对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一直比较宽松。近几年,不断放宽境内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支持企业“走出去”。
  外商直接投资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投资资金等需开立专项帐户保留;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可持相应材料直接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其他资本项下外汇收入经外汇局批准后可以结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下支出经批准后可以从其外汇帐户中汇出或者购汇汇出;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外汇登记和年检制度。
  境外投资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机关。境内机构进行境外投资,需购汇及汇出外汇的,须事先报所辖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进行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全部以实物投资项目、援外项目和经国务院批准的战略性投资项目免除该项审查;境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境内投资者应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和投资外汇资金购汇汇出核准手续。国家对境外投资实行联合年检制度。
  2、证券投资
  在证券资金流入环节,境外投资者可直接进入境内B股市场,无需审批;境外资本可以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间接投资境内A股市场,买卖股票、债券等,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必须在批准的额度内;境内企业经批准可以通过境外上市(H股),或者发行债券,到境外募集资金调回使用。
  证券资金流出管理严格,渠道有限。除外汇指定银行可以买卖境外非股票类证券、经批准的保险公司的外汇资金可以自身资金开展境外运用外,其他境内机构和个人不允许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目前,已批准个别保险公司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投资境外证券市场。另外,批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进行金融创新试点,开办外汇资产管理业务,允许其通过专用账户受托管理其境内客户的外汇资产并进行境外运作,国际开发机构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也已开始试点
  3、其他投资
  外债管理:中国对外债实行计划管理,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借用1年期以上的中长期外债需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1年期以内(含1年)的短期外债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国际商业贷款不需事先批准,但其短期外债余额和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之和要严格控制在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额的差额内。所有的境内机构(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后,均需及时到外汇局定期或者逐笔办理外债登记。实行逐笔登记的外债,其还本付息都需经外汇局核准(银行除外)。地方政府不得对外举债。境内机构发行商业票据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并占用其短贷指标。
  另外,境内机构180天(含)以上、等值20万美元(含)以上延期付款纳入外债登记管理;境内注册的跨国公司进行资金集中运营的,其吸收的境外关联公司资金如在岸使用,纳入外债管理;境内贷款项下境外担保按履约额纳入外债管理,并且企业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短期外债余额以及境外机构和个人担保履约额之和,不得超过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
  对外担保管理:对外担保属于或有债务,其管理参照外债管理,仅限于经批准有权经营对外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具有代位清偿债务能力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可以提供。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对外出具担保。除财政部出具担保和外汇指定银行出具非融资项下对外担保外,外汇指定银行出具融资项下担保实行年度余额管理,其他境内机构出具对外担保须经外汇局逐笔审批。对外担保须向外汇局登记,对外担保履约时需经外汇局核准。
  此外,目前已批准中国银行进行全球授信的试点,为境外企业发展提供后续融资支持;允许境内居民(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设立境外融资平台,通过反向并购、股权置换、可转债等资本运作方式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从事各类股权融资活动;允许跨国公司在集团内部开展外汇资金运营;允许个人合法财产对外转移;
  (三)加强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目前,经常项目的外汇收支基本上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资本项目的外汇收支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或核准后,也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审核有关凭证,防止资本项目下的外汇收支混入经常项目结售汇,防止不法分子通过结售汇渠道骗购外汇。近年来,通过加大外汇查处力度,整顿外汇市场秩序,积极推进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初步建立起了以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为主的信用管理模式。 
  (四)不断改进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
  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坚持主动性、可控性、渐进性的原则。自2005年7月2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人民币汇率不再盯住单一美元,而是按照我国对外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选择若干种主要货币,赋予相应的权重,组成一个货币篮子。同时,根据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计算人民币多边汇率指数的变化,对人民币汇率进行管理和调节,维护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参考一篮子表明外币之间的汇率变化会影响人民币汇率,但参考一篮子不等于盯住一篮子货币,它还需要将市场供求关系作为另一重要依据,据此形成有管理的浮动汇率。
  人民币汇价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于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公布当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等交易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收盘价,作为下一个工作日该货币对人民币交易的中间价格。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对美元买卖价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交易中间价上下0.3%的幅度内浮动,欧元、日元、港币等非美元货币对人民币交易价浮动幅度为上下3%。外汇指定银行在规定的浮动范围内确定挂牌汇率,对客户买卖外汇。银行对客户美元挂牌汇价实行价差幅度管理,美元现汇卖出价与买入价之差不得超过交易中间价的1%,现钞卖出价与买入价之差不得超过交易中间价的4%,银行可在规定价差幅度内自行调整当日美元挂牌价格。银行可自行制定非美元对人民币价格。银行可与客户议定所有挂牌货币的现汇和现钞买卖价格。
  (五)不断发展的外汇市场
  从交易主体看,除银行金融机构之外,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可以进入即期银行间外汇市场,并扩大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试点银行范围;从交易机制看,改外汇单向交易为双向交易,引进美元“做市商”制度,并在银行间市场引进询价交易机制;从业务品种和范围看,批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办外币对外币的买卖,引进人民币对外币掉期业务,增加银行间市场交易品种,开办远期和掉期外汇交易;从汇价管理看,扩大银行间市场非美元货币波幅,取消银行对客户非美元货币挂牌汇率浮动区间限制,扩大美元现汇与现钞买卖差价,允许一日多价等;从结售汇头寸管理看,实行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大幅增加银行体系的总限额,统一中外资银行管理政策和限额核定标准。
  (六)不断完善的国际收支监测体系
  完善银行结售汇统计,启动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改造工作,重新设计和开发了新版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升级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加快建设国际收支统计监测预警体系,初步建立高频债务监测系统和市场预期调查系统,不断提高预警分析水平。
  提高国际收支统计数据透明度。我国编制并对外公布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自2005年起,外汇局每半年发布一次《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七)健全和完善外汇管理信息化系统
  外汇局现有的电子监管系统有:出口核报系统、进口核销系统、居民个人因私购汇系统、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反洗钱信息系统等。目前,正在进一步升级和完善上述系统,并根据外汇管理的需要,开发和设计新的电子系统,提高数据采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完善系统的查询、分析、监测等综合功能,加强和改善非现场监管水平。
  (八)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
  1980年12月,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 1996年2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底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下可兑换后,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近年来,对建国以来的各项外汇管理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和修订,重新制定和公布。总之,根据国情和外汇管理工作实践,通过不断充实、完善外汇管理法规,逐步建立起“科学、合理、有效”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
  下一阶段,外汇管理将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调节国际收支的市场机制和管理体制,努力实现国际收支基本平衡,促进国内经济和对外经济的均衡协调发展。一是加大制度创新力度,积极推进贸易便利化。二是有序可控地拓宽资本流出入渠道,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三是积极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进一步完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四是规范和引导境外人民币流通使用,促进人民币区域化。五是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管理,防范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经济安全。六是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秩序。

中国现在的外汇政策?急求~

6. 外汇留成的比例

(一)出口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及零配件(包括以进养出的净创汇部分和项目出口的部分),按当年实现的出口收汇全额留成50%(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及配套设备的外汇包括在内,不再另拨)。字串5(二)军工部门出口的军品(不含民品),按当年实现的出口商品收汇留成100%。字串4(三)出口原油、成品油,属于国家计划统一分配的,按当年出口商品收汇留成3%。经批准在国家统一分配计划之外,专项代理出口的增产原油、成品油,其收汇全部留给委托单位。“煤代油”代理专项出口的原油、成品油,按出口商品收汇留成50%。结余的留成外汇额度年底上缴。字串9(四)各类外贸公司经营、出口的商品,按出口商品净创汇金额(即扣除进口原料、材料、辅料、设备等用汇)留成30%。(五)除上述四项外,其他一般出口商品(包括军工部门生产出口的民品和原规定不留成的粮食、食用油、水泥、煤炭、钢材、生铁、锌、加工出口用原木),均按当年出口商品收汇留成25%。(六)为解决各类外贸公司搞好出口业务经营所需的外汇费用,按当年完成的出口商品收汇实行出口商品外汇留成,包干使用。各类外贸总公司的出口商品收汇,包括总公司本身和的出口商品收汇,由总公司提取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各类地方外贸(工贸)公司,和经批准有对外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及企业联合体的出口商品收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或外贸局)统一提取分拨给各公司。此项外汇留成用于各类外贸公司为经营出口商品出国推销、驻外代表、商情资料、律师费、寄售仓租费、样品购置、扶持出口企业的小型、自有加工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自有车船、仓库机械用具的维修用料费用等。其留成比例:各总公司系统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各类外贸公司,都按出口商品收汇总额留成1%。出口原油、成品油(包括代理出口的增产原油、成品油和“煤代油”的原油、成品油)和军工部门出口军品不计取此项留成。(七)广东、福建省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对其一般出口商品的收汇留成,具体办法另定。(八)内蒙古、新疆、广西、宁夏、西藏五个民族自治区的出口商品收汇留成比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应享受国家的优待,除西藏自治区仍按原规定100%留用外,内蒙古、新疆、广西、宁夏四个民族自治区按实际出口商品收汇留成50%。青海、贵州、云南三省按实际出口商品收汇留成50%。

7. 基建会计的核算方法

基建会计核算办法





为加强基建财务管理,规范基建资金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以及《行政单位会计准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适用范围和核算要求

1、 本核算办法适用于各行政事业单位建设的社会公益性和非经营性基建项目。如办公用房、市政工程、交通设施、文教卫设施、水利项目等。

2、 单项工程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不论资金来源,都应按本核算办法规定单独建帐核算。

3、 有多个建设项目的单位,不论其单项工程投资额是否达到50万元,均在基建帐户核算,并要求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4、 有建设项目并单独建帐核算的单位,必须在银行开设基建专用帐户。

5、 基建资金会计核算统一采用借贷记帐法。

二、 总帐会计科目设置

1、 资金来源类设置“基建拨款”、“基建投资借款”、 “其他应付款”三个总帐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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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资金占用类设置“交付使用资产”、“在建工程支出”、“库存器材”、“银行存款”、“现金”、“其他应收款”六个总帐会计科目。

三、 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

1、 基建拨款

本科目核算各项基建资金拨款,下设三个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财政及政府统筹拨款:核算由财政预算内拨入的基建拨款。包括财政一般预算、政府基金预算、政府统筹资金安排的基建拨款。

财政专户拨款:核算由财政专户拨入的预算外资金基建拨款。

自筹资金拨款:核算其他资金的基建拨款。包括上级主管部门补助用于基建的拨款;单位原有资产转让所得资金用于基建的拨款;社会集资收入;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无偿捐赠等用于基建的资金。

2、 基建投资借款

本科目核算为完成基建计划批准借入的基建投资借款。

3、 其他应付款

本科目核算单位应付、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

4、 交付使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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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目核算建设项目已经完成,并已交付使用的资产。

5、 在建工程支出

本科目核算涉及基建项目的所有财务支出,包括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等。下设七个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土地征用支出:核算基建项目征地过程中支付的土地补偿费等。

拆迁安置费:核算基建项目的拆迁安置费、迁移费等。

其他前期经费:核算基建项目的勘察设计费、各项税金、各种规费等费用。

建筑工程支出:核算基建项目的建筑工程投资支出。

设备及安装支出:核算构成工程投资的各种设备、设施的购置及安装费用。

其他费用:其他构成在建工程支出的各项费用,如借款利息等。

预付工程款:核算单位预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

基建会计的核算方法

8. 行政单位会计中银行存款和经费支出科目的区别

  一、拨入经费和拨出经费

  1、拨入经费(总帐)帐户,用来核算由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预算经费,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拨入经费的累计数。应设“拨入经常性经费”和“拨入专项经费”两个明细科目。

  ①收到经费拨款单时,借:银行存款贷:拨入经费

  ②缴回拨款时,借:拨入经费

  贷:银行存款

  ③年终结帐时,将本帐户的贷方余额(不含预拨下年度经费)转入“结余”帐户,年终转帐后本帐户无余额。借:拨入经费贷:结余

  2、拨出经费(总帐)帐户,核算主管会计单位按核定预算拨付所属单位的预算资金。余额一般在借方,反映拨出经费的累计数。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的“财政拨款凭证”四联单,不得用支票拨付和所属单位打收条的方式拨款。

  ①转拨经费时,借:拨出经费-××单位

  贷:银行存款

  ②收回或冲销转出时,借:银行存款

  贷:拨出经费

  ③年终结帐时,将本帐户的借方余额(不含预拨下年度经费)转入“结余”帐户,年终转帐后本帐户无余额。

  借:结余贷:拨出经费

  本帐户应按所属单位设置明细帐。

  二、应缴财政专户款和预算外资金收入

  1、应缴财政专户款(总帐)帐户,核算行政单位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本科目应无余额。

  ①收到应上缴财政专户的各项收入时,借:银行存款,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

  ②上缴财政专户时,借:应缴财政专户款

  贷:银行存款

  应按照预算外资金的类别设置明细帐。

  2、预算外资金收入(总帐)帐户,用来核算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情况,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预算外收入的累计数。

  ①收到从财政专户拨入的预算外资金时,借:银行存款贷:预算外资金收入

  ②主管部门收到财政专户核拨的属于所属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时,应通过“暂存款”帐户核算。

  收到时,借:银行存款

  贷:暂存款

  转拨时,借:暂存款

  贷:银行存款

  ③年终结帐时将本帐户的贷方余额转入“结余”科目,借:预算外资金收入,贷:结余

  年终转帐后本帐户无余额。

  三、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包括零星杂项收入,如变卖旧报刊杂志的收入;有偿服务收入,是指财政部门规定不用上交的收入;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利息的收入。

  ①经财政部门批准不上交的零星收入、有偿服务收入、有价证券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处置和残值变价收入,借:银行存款(现金)贷:其他收入

  ②冲销其他收入时,借:其他收入贷:银行存款(现金)

  ③年终结帐时,将本帐户的贷方余额转入“结余”帐户,年终转帐后本帐户无余额。借:其他收入贷:结余

  四、经费支出

  经费支出核算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经费支出按开支对象分为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费、其他;

  公用经费包括:公务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福利费、劳务费、就业补助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其他;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补贴、助学金、其他。

  经费支出(总帐)帐户,用来核算本单位预算经费的实际支出数,余额一般在借方,反映经费支出的累计数。

  ①财政直接支付的核算,由财政直接支付的工资,年终应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入帐通知书》和代发工资的银行盖章转回的工资发放明细表,

  主管部门:借:经费支出(本单位)

  拨出经费(转拨所属单位)

  贷:拨入经费

  所属单位:借:经费支出

  贷:拨入经费

  ②对实行集中支付的政府采购,可根据《政府采购支付转移通知书》作相同的分录,属于固定资产的同时记:借:固定资产贷:固定基金

  ③依据支出的原始凭证,借:经费支出-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④年终结帐时,将本帐户的借方余额转入“结余”帐户,

  借:结余

  贷:经费支出,年终转帐后本帐户无余额。

  帐户应按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目”级支出科目设置明细帐。

  五、结转自筹基建

  结转自筹基建(总帐)帐户,核算经批准用拨入经费以外的资金安排基本建设,其所筹集并转入建设银行的资金。余额一般在借方。

  ①转存建设银行时,

  借:结转自筹基建

  贷:银行存款

  ②基建项目完工后剩余资金收回时,

  借:银行存款

  贷:结转自筹基建

  ③年终结帐时,将本帐户的借方余额转入“结余”帐户,

  借:结余

  贷:结转自筹基建,

  年终转帐后本帐户无余额。

  六、现金

  现金(总帐)帐户,核算行政单位的库存现金,余额一般在借方,反映库存现金的数额。

  ①收到现金时,借:现金,

  贷:有关收入科目

  ②提取现金时,借:现金,

  贷:银行存款

  ③支出现金时,借:经费支出,

  贷:现金

  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现金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每日业务终了,应计算出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余额,并将余额与实际库存数核对相符。

  七、银行存款

  银行存款(总帐)帐户,核算行政单位存入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余额一般在借方,反映银行存款数额。

  ①通过银行结算取得收入时,借:银行存款,

  贷:有关收入科目

  ②将现金取存入银行时,借:银行存款,

  贷:现金

  ③通过银行结算支出时,借:经费支出,

  贷:银行存款

  应按开户银行、存款种类,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银行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每日业务终了,应结出余额。应定期与银行对帐,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单位帐面余额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逐笔查出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属于未达帐项,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八、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总帐)帐户,核算行政单位购入的有价证券,余额一般在借方,反映尚未兑付的有价证券本金数。

  ①购入有价证券时,借:有价证券,

  贷:银行存款

  ②兑付本息时,借:银行存款,

  贷:有价证券(本金)、其他收入(利息)

  九、暂付款

  暂付款(总帐)帐户,核算行政单位待核销的结算款项,余额一般在借方,反映尚待结算的暂付款累计数。

  ①发生暂付款时,借:暂付款,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②结算收回时,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暂付款

  ③核销转列支出时,借:经费支出等有关科目,

  贷:暂付款

  本帐户应按债务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帐。

  十、库存材料

  库存材料(总帐)帐户,核算行政单位大宗购入、需要库存的材料,余额一般在借方,反映库存材料的实际库存数。办公材料随买随用的,可不设本科目。

  ①购入材料并已验收入库时,借:库存材料,

  贷: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

  ②领用出库时,借:经费支出,

  贷:库存材料

  购入材料以购价作为入帐价格。材料采购、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运杂费等不记入库存材料价格,直接列入有关支出科目核算。

  本帐户应按照库存材料的类别、品种设置明细帐,并根据库存材料入库、出库单逐笔登记。

  ③库存材料至少每年应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等情况,应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盘盈时,借:库存材料,

  贷:经费支出

  盘亏时,借:经费支出,

  贷:库存材料

  属于非正常性的毁损,应按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处理。

  十一、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单位价值未达到以上标准,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总帐)帐户,核算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的原价,余额一般在借方,反映所有固定资产的总值。

  ①购建固定资产时,借:经费支出-办公设备,

  贷:银行存款

  同时,借:固定资产-办公设备,

  贷:固定基金

  ②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③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值价,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④调出变买的固定资产,按帐面价,借:固定基金,

  贷:固定资产

  ⑤盘亏、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减少固定资产的帐面原值销帐。

  借:固定基金,

  贷:固定资产

  ⑥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发生残值收入,

  借:现金,

  贷:其他收入

  发生的支出,借:经费支出,

  贷:现金

  本帐户应按固定资产分类设置明细帐或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入帐价值的确认:

  ⑴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加上发生的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记帐。

  ⑵自己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帐。

  ⑶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照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

  ⑷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记帐,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记入固定资产价值。

  ⑸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应当按估计价格记帐。

  ⑹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值完全价值记帐。

  ⑺已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记帐,待确定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记入固定资产价值。

  5、已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⑴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

  ⑵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⑶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⑷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⑸发现原来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的。

  十二、应缴预算款

  应缴预算款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费、罚款、没收财物变价款、赃款和赃物变价款、其他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应上缴预算的款项。

  应缴预算款(总帐)帐户,核算行政单位按规定应缴入国家的预算款,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本科目应无余额。

  ①收到应缴预算款项时,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应缴预算款

  ②上缴时,借:应缴预算款

  贷:银行存款

  应按照应缴预算款项的类别设置明细帐。

  十三、暂存款

  暂存款(总帐)帐户,核算行政单位发生的临时性暂存、应付等待结算款项,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尚未结算的暂存款数额。

  ①收到暂存款时,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暂存款

  ②冲转或结算退还时,借:暂存款,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应按照债权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帐。

  十四、固定基金

  固定基金(总帐)帐户,核算行政单位因购入、调入、建造、接受捐赠以及盘盈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基金,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固定基金总额。

  ①增加固定基金时,借:固定资产等科目,

  贷:固定基金

  ②减少固定基金时,借:固定基金,

  贷:固定资产等科目

  十五、结余

  结余(总帐)帐户,核算行政单位各项收支相抵后的累计余额,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单位滚存结余。

  ①年终将“拨入经费”(不含预拨下年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结余的贷方,

  借:拨入经费(不含专款)

  贷:结余

  预算外资金收入

  其他收入

  ②将“经费支出”(不含预拨下年经费)、“拨出经费”和“结转自筹基建”科目的余额转入结余的借方,

  借:结余

  贷:经费支出(不含专款)

  拨出经费(不含专款)

  结转自筹基建

  有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将结余分为经常性结余和专项结余进行明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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