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2024-05-17 23:14

1.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为被保险人。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负责登记、征收、支付和稽核等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具体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监督和管理工作;审计机关负责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第六条 北京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基本养老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北京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组成。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为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化服务。第八条 鼓励企业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企业年金,提倡被保险人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下列部分构成:
  (一)企业和被保险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二)基本养老保险费利息和其他收益;(三)财政补贴;(四)滞纳金;(五)其他可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第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一条 企业和被保险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城镇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企业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规定确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月缴纳。第十二条 城镇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
  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第十三条 企业以全部城镇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第十四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企业和被保险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缴费记录,并负责保存,保证其完整、安全。
  企业和被保险人有权查询缴费记录。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上一年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发布核对被保险人上一年度缴费记录的公告,并在公告中确定核对缴费基数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保险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为个人账户)。第十八条 个人账户由被保险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构成。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被保险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被保险人死亡后,个人账户储存额或者余额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可以依法继承,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在本市统筹范围内或者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2. 北京养老保险规定有哪些

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所谓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所谓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其中法定的年龄界限才是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
同时被保险人只有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即: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已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及丧葬补助费等。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被保险人按不同缴费比例共同缴纳。以北京市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例:企业每月按照缴费总基数的19%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8%缴纳。
一、养老金余额继承
2011年5月1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开始征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公众
意见。草案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待遇,并明确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草案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
对于未继续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于不愿意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草案明确规定,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现有规定执行。
为了规范管理,草案明确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和个人账户余额继承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同时,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继承。
草案还明确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具体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二、养老保险申请条件
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
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
个人缴费至少满15年(过渡期内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如今,中国的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男职工60岁;从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职工55岁;从事生产和工勤辅助工作的女职工50岁,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女年满55周岁;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以上两项A+B之和为每月领取额。

3.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在2021年7月份,由于北京相关险种基数调整,北京养老失业工伤最低基数上调至5360元,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最高基数28221,所以目前社保基数下限为5360,上限为28221。
根据2021北京社保基数和比例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要分别承担16%和8%的养老保险,9%和2%医疗保险,0.5%和0.5%失业保险,个人要承担3元的大病保险费用,用人单位还需要承担0.8%生育保险,0.4%工伤保险。
如果按照2021年的北京社保最低缴纳基数为5360元计算,社保费用是1996.92元,职工个人部分需缴纳565.8元。
其中职工个人需要缴纳的费用比例分别是:失业保险的0.5%——26.8元,医疗保险的2%——107.2元和养老保险的8%——428.8元,大病/补充/大额医疗的3元,共计565.8元。
而企业部分需要缴纳的费用比例分别是:失业保险的0.5%——26.8元,工伤保险的0.4%——21.44元,医疗保险的9%——482.4元,养老保险的16%——857.6元,生育保险的0.8%——42.88元=,共计1431.12元。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4. 北京市养老保险规定

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四章第22条规定,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2、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所以,像您这种情况,只需缴纳10年后,达到退休年龄以及领取养老保险条件,即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提醒您,养老保险交的年限越长,退休后,领取退休金时也会领取的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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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参见:《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被保险人符合183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养老条件并办理退休时,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按183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构成;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按183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二、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按以下标准计发:(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发给1%;(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之和。其中: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其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的乘积为基数,按1998年6月30日前被保险人的实际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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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6. 北京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参见:《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被保险人符合183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养老条件并办理退休时,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按183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构成;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按183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二、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按以下标准计发:(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发给1%;(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之和。其中: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其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的乘积为基数,按1998年6月30日前被保险人的实际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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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北京市养老保险缴费规定是什么样的

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中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北京社保中心发布通知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28%调至27%,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对于医保报销的攻略,我刚好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社保医保怎么用?一文教你申办报销流程!
北京市养老保险缴费规定介绍
北京市养老保险缴费规定如下:
缴费比例:单位19%,个人8%;缴费基数:劳动者工资收入;缴费基数上限:23118元/月;缴费基数下限:3082元/月。
1、本次标准执行时间为2017年至2019年;
2、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6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京人社规发[2017]112号)文件,2016年度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92477元,月平均工资为7706元;
3、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7706元;
4、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3118元;
5、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5394元;
6、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4624元;
7、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3082元。
如果想要进行养老保险缴费查询,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进行网上查询;也可以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号直接到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查询;也可以拨打北京市社保中心统一咨询电话12333。

北京市养老保险缴费规定是什么样的

8. 基础养老金北京市是怎样规定的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7]21号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发给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