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无差别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

2024-05-12 15:13

1. 什么是无差别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

无差别待遇又称非歧视待遇,是针对歧视待遇的一项缔约原则,它要求缔约双方在实施某种优惠和限制措施时,不要对缔约对方实施歧视待遇。根据无差别待遇原则,世界贸易组织一成员方对另一成员不采用任何其他所同样不适用的优惠和限制措施。在世界贸易组织中,无差别待遇原则由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条款体现出来。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成员方之间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即关贸总协定的缔约原则是:一个成员给予另一个成员方的贸易优惠和特许必须自动给予所有其他成员。作为关贸总协定的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对规范成员方间的货物贸易,推动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

国民待遇原则(national treatment principle)WTO的基本法律原则之一是指在民事权利方面一个国家给予在其国境内的外国公民和企业与其国内公民、企业同等待遇,而非政治方面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是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重要补充。在实现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平等待遇基础上,世贸组织成员的商品或服务进入另一成员领土后,也应该享受与该国的商品或服务相同的待遇,这正是世贸组织非歧视贸易原则的重要体现。国民待遇原则严格讲就是外国商品或服务与进口国国内商品或服务处于平等待遇的原则。

什么是无差别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

2. 什么是无差别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

无歧视待遇原则 
    
    无歧视待遇原则又叫无差别待遇原则,是WIO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它规定缔约方一方在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其他缔约方实施歧视待遇。无歧视待遇的原则要求每个缔约方在任何贸易活动中,都要给予其他缔约方以平等待遇,使所有缔约方能在同样的条件下进行贸易。 

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是贸易条约中的一项重要条款,其涵义是: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兔,也同样给予缔约对方。其基本要求是使缔约一方在缔约另一方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方享有或可能享有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可分为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两种。
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优待,立即无条件、无补偿、自动地给予对方。
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如果缔约一方给予第三方的优惠是有条件的,则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享受这种优待。现在的国际贸易条约普遍采用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具体指一个国家给予在其国境内的外国公民、企业和商船民事权利方面与其国内公民、企业、商船一样享有同等的待遇,即专指外国自然人、法人、商船等在民商事方面而非政治方面的待遇。

3. 什么是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
zuìhuìguó dàiyù
[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 国与国之间根据某些条约规定的条文,在进出口贸易、税收、通航等方面互相给予优惠利益、提供必要的方便、享受某些特权等

最惠国待遇 ,Most Favoured Nation 英文简称MFN,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又称“无歧视待遇”。它通常指的是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 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条约中规定这种待遇的条文称“最惠国条款”。

路透金融词典的解释
最惠国待遇是指双边贸易协定中的一项承诺,规定缔约国的一方若给与第三国某种优惠待遇,缔约国的另一方即时获得相同的优惠待遇.

最惠国待遇可分为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最惠国待遇两种。前者指缔约国的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一切优惠,应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于缔约国的另一方。后者指缔约国的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 第三国的优惠,缔约国的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享受。 

最惠国待遇范围广泛,其中主要的是进出口商品的关税待遇。在贸易协定中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有关进口、出口或者过境商品的关税和其他捐税
2、在商品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的有关海关规定 、手续和费用;
3、进出口许可证的发给。在通商航海条约中,最惠国待 遇条款适用的范围还要大些,把缔约国一方的船舶和船上货物驶入、驶出 和停泊时的各种税收、费用和手续等也包括在内。

在特殊条件下,最惠国待遇源于自由贸易原则,即各国在世界市场上享有平等的、不受歧视的贸 易机会。是用来作为对付重商主义保护关税政策的一种手段。到自由资本 主义时期,为各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后来帝国主义国家往往利用他们签订的最惠国条款,在殖民地、附属国中享受各种特殊优惠,而后者则由 于所处的从属地位,实际上难以享受到相应的优惠。二次大战后,许多发 展中国家为了改变这种不合理状况,要求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的出 口商品实行单方面的、普遍的关税减免,即实行关税普遍优惠制。

最惠国待遇原则也有可以不执行的例外情况:

第一,某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工业品及半成品以更加优惠的差别的关税待遇;在非关税措施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更为优惠的差别的待遇;发展中国家之间实行的优惠关税;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优惠;可不给予其他发达国家成员。

第二,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及边境贸易所规定的少数国家享受的待遇和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的待遇,可不给予其他世贸组织成员。

第三,一些成员为保障动、植物及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或一些特定目的对进出口采取的所有措施,不受最惠国待遇的约束。

第四,当一国的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不受最惠国待遇的约束。

第五,反补贴、反倾销及在争端解决机制下授权采取的报复措施,不受最惠国待遇的约束。

第六,货物贸易中的政府采购不受世贸组织管辖,所以不受最惠国待遇的约束。

第七,不属世贸组织管辖范围的诸边贸易协议中的义务。主要指在民用航空器贸易、奶制品及牛肉贸易等方面,世贸组织成员彼此间可以不给予最惠国待遇。在服务贸易中,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WTO规定在服务和服务的提供者方面, 各成员应该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相同的待遇。但鉴于服务贸易发展的水平参差不齐, WTO 《服务贸易总协定》允许少数成员在2005年以前,存在与最惠国待遇不符的暂时性措施。在2005年之后,最惠国待遇原则上应是无条件的、永久的在所有成员间实施。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除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外,某一成员提供给其他成员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全体世贸组织其他成员的国民

什么是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

4. 什么是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非歧视进行贸易,是世贸组织各项规则的基石,是各成员间平等进行贸易的重要保证。非歧视贸易主要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加以体现。
    
    最惠国待遇的基本目标是使所有参与多边贸易体制的成员都能分享该体制带来的好处。1978年8月,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把"最惠国待遇"定义为"给惠国给予受惠国或者与该受惠国有确定关系的人或物的优惠,不低于该给惠国给予第三国或者与该第三国有同样关系的人或物的待遇。
    
    根据这个定义,在货物贸易中,一个WTO成员给予另一国(不管该国是否是WTO成员)产品的关税优惠或其他与贸易有关的好处,应立即和无条件地永久给予所有WTO成员的同类产品。
    
    所谓其他与贸易有关的好处包括:与进口有关的任何其他费用;征收关税和其他费用的方式;与进出口有关的规则和程序;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有关影响产品销售、购买、运输分配和使用的规则和要求。
    最惠国待遇原则也有可以不执行的例外的情况:
    
    第一, 某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工业品及半成品以更加优惠的差别的关税待遇;在非关税措施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更为优惠的差别待遇;发展中国家之间实行的优惠关税;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优惠;可不给予其他发达国家成员。
    
    第二, 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及边境贸易所规定的少数国家享受的待遇和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和待遇,可不给予其他世贸组织成员。 
    
    第三, 一些成员为保障动、植物及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或一些特定目的对进出口采取的所有措施,不受最惠国待遇的约束。
    
    第四, 当一国的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不受最惠国待遇的约束。
    
    第五, 反补贴反倾销及在争端解决机制下授权采取的报复措施,不受最惠国待遇的约束。
    
    第六, 货物贸易中的政府采购不受世贸组织管辖,所以不受最惠国待遇的约束。
    
    第七, 不属世贸组织管辖范围的诸边贸易协议中的义务。主要指在民用航空器贸易、奶制品及牛肉贸易等方面,世贸组织成员彼此间可以不给予最惠国待遇。
    
    在服务贸易中,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WTO规定在服务和服务的提供者方面,各成员应该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相同的待遇。
    
    但鉴于服务贸易发展的水平参差不齐,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允许少数成员在2005年以前,存在与最惠国待遇不符的暂时性措施。在2005年之后,最惠国待遇原则上应是无条件的、永久的在所有成员间实施。
    
    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除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外,某一成员提供给其他成员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全体世贸组织其他成员的国民。
     
国民待遇原则指在民事权利方面一个国家给予在其国境内的外国公民和企业与其国内公民、企业同等待遇,而非政治方面的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是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重要补充。在实现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平等待遇基础上,世贸组织成员的商品或服务进入另一成员领土后,也应该享受与该国的商品或服务相同的待遇,这正是世贸组织非歧视贸易原则的重要体现。国民待遇原则严格讲就是外国商品或服务与进口国国内商品或服务处于平等待遇的原则。
    
    在世贸组织框架内,国民待遇原则在货物贸易中包括三个主要内容:
    第一, 一成员不能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对本国相同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费用。 
    
    第二, 在有关销售、分销、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规等方面,进口产品必须享受与同类国内产品相同的待遇。
    
    第三, 任何成员不能以直接或间接方法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有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限制,或强制规定优先使用国内产品。如国产化要求、进口替代要求均被视为直接或间接对外国产品构成歧视,违反国民待遇规定。
    
    第四, 成员不得用国内税、其他国内费用或定量规定等方式,为国内工业提供保护。
    
    国民待遇原则在实施中还应告特别注意三个重要方面:
    其一,任何成员不能以某种产品不受关税约束而本身又可对该产品征收更高关税为理由,对其征收更高的国内税。
    
    其二,国民待遇必须在每宗进口产品案中都得到履行。因此,不能以某种产品获得了其他方面更优惠的待遇,或该产品出口国的其他出口产品获得了更为优惠的待遇为理由而对该产品实行歧视。
    
    其三,当某种产品在一国内不同地区享有不同待遇时,其中最优惠的待遇应给予进口相同产品。
    
    在货物贸易中,世贸组织对国民待遇的实施也有例外规定:
    首先,国民待遇义务不适用于政府采购。
    
    其次,国民待遇义务并不禁止单独支付给某种产品国内生产者的补贴。
    
    第三,国民待遇原则并不禁止有关电影片的国内放映数量限制。
    
    最后,世贸组织允许发展中国家自1995年1月1日起的5年中对使用国内产品进行补贴。对于最不发达国家,这一期限延长为8年。
    
    由于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差异及其自身的复杂性,世贸组织对二者有关国民待遇的要求大有区别。服务贸易中国民待遇是以世贸组织成员间在平等基础上通过谈判方式达成协议,根据协议在不同行业中不同程度地履行国民待遇。
    
    对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的国民待遇,世贸组织规定每一个成员向其他成员的国民就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国民待遇。同时允许各成员在涉及工业产权的保护领域中,凡有关司法行政程序、司法管辖权问题的法律都可声明保留,不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这也符合国际社会的通常做法。

5. 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都是缔结贸易条约中的一项原则,都是我国和外国友好往来的一项制度。那么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内容是什么?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区别在哪?接下来我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区别在哪”的内容,希望接下来的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都是缔结贸易条约中的一项原则,都是我国和外国友好往来的一项制度。那么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内容是什么?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区别在哪?接下来我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区别在哪”的内容,希望接下来的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一、最惠国待遇的内容      国际经济贸易条约或协定中所规定的、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关税减让、特权、优惠或豁免,也必须同样给予缔约国另一方的一种待遇。又称无歧视待遇。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国家称最惠国,在国际贸易条约中这项规定称最惠国条款。最惠国待遇主要适用于进出口商品的关税规定。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逐渐扩展到有关的其他方面,如进出口限额、航运、港口使用、转口、仓储、海关规章、许可证发放手续等等。在有特殊约定时,还适用于居住权、投资权、营业权、出版权、专利权、商标注册权、移民权、过境权、铁路运输、公民法律地位等。最惠国待遇可分为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最惠国待遇两种。前者指缔约国的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一切优惠,应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于缔约国的另一方。后者指缔约国的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优惠,缔约国的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享受。      最惠国待遇范围广泛,其中主要的是进出口商品的关税待遇。在贸易协定中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有关进口、出口或者过境商品的关税和其他捐税;      2.在商品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的有关海关规定、手续和费用;      3.进出口许可证的发给。在通商航海条约中,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的范围还要大些,把缔约国一方的船舶和船上货物驶入、驶出和停泊时的各种税收、费用和手续等也包括在内。      在特殊条件下,最惠国待遇源于自由贸易原则,即各国在世界市场上享有平等的、不受歧视的贸易机会。是用来作为对付重商主义保护关税政策的一种手段。到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为各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后来帝国主义国家往往利用他们签订的最惠国条款,在殖民地、附属国中享受各种特殊优惠,而后者则由于所处的从属地位,实际上难以享受到相应的优惠。二次大战后,许多发展中国家为了改变这种不合理状况,要求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商品实行单方面的、普遍的关税减免,即实行关税普遍优惠制。二、国民待遇的内容      国民待遇是最惠国待遇的有益补充。在实现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平等待遇基础上,世贸组织成员的商品或服务进入另一成员领土后,也应该享受与该国的商品或服务相同的待遇。这正是世贸组织非歧视贸易原则的另一体现-国民待遇原则,严格讲应是外国商品或服务与进口国国内商品或服务处于平等待遇的原则。      《1994年关贸总协定》国民待遇原则主要规定有:      一成员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时,另一成员不能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对本国相同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费用。      给予进口产品的有关国内销售、分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法令、规章和条例等的待遇,不能低于给予国内相同产品的待遇。据此,如果没有对国内产品在上述方面做出任何规定,则不能规定进口产品必须满足某些方面的要求。      任何成员不能以直接或间接方法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有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限制,或强制规定优先使用国内产品。      成员不得用国内税、其他国内费用或定量规定等方式,从某种意义上为国内工业提供保护。      《1994年关贸总协定》规定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要求的国内数量限制条款,在实施时应遵守最惠国待遇原则。      此外,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以及其他相关协议中,国民待遇原则都有较详细的规定得以体现。三、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区别      1、最惠国待遇必须由条约规定,而不能由国内立法规定;国民待遇既可以在国内立法中也可以在国际条约中规定。      2、 最惠国待遇的受惠国可以根据最惠国条款的规定,自动取得与第三国同等的待遇,无须再与施惠国订立新条约或再作请 求;国民待遇不涉及第三方,而且需要在法律或条约中明确规定。      3、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一般限制在经济贸易领域, 通过自然人、法人、货物、商船等所享受的待遇表现出来;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一般是在物权、债权、婚姻家庭、财产 继承等民事关系方面。      4、最惠国待遇的作用是保证在内国的有关各外国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地位平等,从而排除或 防止某一外国的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地位低于第三国公民或法人;国民待遇是以内国人的待遇为标准,作用是使在内国的 外国人在某些领域与内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相同。      以上就是我整理的关于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区别在哪的有关内容,从上面的内容我们可以知道最惠国待遇针对的是外国人与外国人,国民待遇针对的是本国人与外国人。

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

6. 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的区别

最惠国待遇是贸易条约中的一项重要条款,其涵义是: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对方。其基本要求是使缔约一方在缔约另一方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方享有或可能享有的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WTO的基本法律原则之一是指在民事权利方面一个国家给予在其国境内的外国公民和企业与其国内公民、企业同等待遇,而非政治方面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是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重要补充。在实现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平等待遇基础上,世贸组织成员的商品或服务进入另一成员领土后,也应该享受与该国的商品或服务相同的待遇,这正是世贸组织非歧视贸易原则的重要体现。国民待遇原则严格讲就是外国商品或服务与进口国国内商品或服务处于平等待遇的原则。

7. 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原则的区别

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区别
1、最惠国待遇必须由条约规定,而不能由国内立法规定;国民待遇既可以在国内立法中可以在国际条约中规定。
2、最惠国待遇的受惠国可以根据最惠国条款的规定,自动取得与第三国同等的待遇,无须再与施惠国订立新条约或再做请求;
国民待遇不涉及第三方,而且需要在法律或条约中明确规定。
3、最惠国待遇的使用范围一般限制在经济贸易领域,通过自然人、法人、货物、商船等所享受的待遇表现出来;
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一般是在物权、债权、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民事关系方面。

4、最惠国待遇的作用是保证在内国的有关各外国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地位平等,从而排除或防止某一外国的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地位地狱第三国公民或法人;
国民待遇是以内活人的待遇为标准,作用是使在内国的外国人在某些领域与内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相同。
5、国民待遇的特点是:
1、国民待遇是就一般原则而言的,并非在共体的民事权利上外国人与内国人完全一样。
2、当前的国民特通都是一种互惠的待遇,但并非一定以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为防止内国公民在外国受到歧视,均以对等原则加以制约。
最惠国待遇特点:
1、最惠国待遇是根据某一项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的规定,授予国给予受惠国约定范围的优惠待遇。
2、据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规定,取得与该第三国相同的待遇,而无需向授予国履行任何申请手续。
3、最惠国待遇是通过一国的自然人、法人、商船、产品等所得到的待遇表现出来的。
4、主要是在经济贸易的某些事项上适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惠国待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原则的区别

8.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

《1994年关贸总协定》以货物贸易协定的形式规定一成员方必须主动给予关贸总协定其他成员方无条件的、永久的、普遍的、多边的最惠国待遇。但是,随着世界经济集团化、全球化和一体化的发展,各国经济的相互依存达到前所未有的水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经济不平衡发展状况加剧。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形式下的新特点,减轻各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带来的问题,各成员方认识到:在特定情况下,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成员和少数成员为了特殊利益的需要,可以对最惠国待遇提出例外请求,经世界贸易组织许可后,暂时背离最惠国待遇原则。这就形成了最惠国待遇的例外。1.历史性安排历史性安排主要体现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条第2、3、4款之中,即《1994年关贸总协定》附件一至附件六所列国家和关税领土之间实施的优惠待遇。具体指:(1)英联邦内的特惠安排;(2)法兰西联邦内的特惠安排;(3)美国与其海外领土之间的特惠安排;(4) 比、荷、卢关税同盟及其联系国之间的特惠安排;(5)智利与阿根廷、玻利维亚和秘鲁之间的优惠安排;(6)黎巴嫩、叙利亚与巴基斯坦和外约旦之间的优惠安排。这些安排属于从《1947年关贸总协定》继承下来的既有规定,现大部分已失去意义或改变了原来的性质。2.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的单方面优惠(1)普惠制──根据 1979年 11月28日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大会《关于差别和更优惠的待遇、互惠及发展中国家的进一步参与》的决定,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普惠制下的优惠安排有了相对长期的稳定的法律依据。发达国家根据普惠制实行单方面的自由贸易安排,对于原产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工业制成品和半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性的、非互惠的优惠关税待遇。允许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所有工业品和部分农产品适用更优惠的税率和免税待遇安排。(2)《洛美协定》──欧盟成员国允许一些来自非洲和加勒比海地区及太平洋地区的最不发达国家(非加太国家)的进口货物免税进入欧盟市场。(3)加勒比海盆地安排──美国允许免税进口来自加勒比海地区国家的货物。此外,发达国家还在非关税措施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更为优惠的差别待遇,并允许发展中国家之间实行优惠关税而不给予发达国家。3.区域安排《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4条主要规定各种区域安排。关贸总协定认识到区域贸易协定下成员方可以在优惠的基础上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区域安排使得成员方间贸易所适用的更低或免税的税率并不需要扩展至关贸总协定的其他成员方。因此,区域优惠安排就构成了对最惠国待遇规则的一项重要例外。为了保护非区域安排成员方的贸易利益,关贸总协定对建立区域优惠安排限定了严格的条件。这些条件规定:(l)区域安排的成员方必须消除影响他们之间几乎所有贸易的关税和其他壁垒;(2)这种区域优惠安排不应导致对其他成员方实施新的贸易壁垒。上述安排可采取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形式。在这两种形式下,区域安排成员方间的贸易是免税的,与区域外的关贸总协定成员方间的贸易则继续适用最惠国待遇税率。如欧盟内部成员方零关税待遇可不给予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在关税同盟国家与区外成员方的贸易中,对从区外进口的货物采取统一的税率。在自由贸易区内,成员方继续使用各自国别减让表中所载明的未经协调的关税税率。此外,关贸总协定区域优惠安排还允许边境贸易优惠安排,即在指定的边境区域一定范围内,相邻国家之间相互给予的各种优惠待遇,可以不对关贸总协定其他成员方提供。4.一般例外《1994年关贸总协定》规定一成员方为保障动植物及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或一些特定目的对进出口采取的所有措施可以享受例外。根据《1994 年关贸总协定》第20条的规定,为维护公共道德所必须的措施;为保护专利权、商标及版权,以及防止欺诈行为等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均在其列。另外,《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也规定,出口成员方客观地向进口成员方表明他所采取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达到了进口成员方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即使这些措施不同于进口成员方自己的措施,或不同于从事同一产品贸易其他成员方所采取的措施,各成员方也应平等地接受其他成员方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该协议第 10条规定,根据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要求,并视其财政贸易和发展的需要,允许这些国家对于有关义务的全部或部分享有具体和有时限的例外。5.国家安全例外《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1条是安全例外条款,根据安全例外条款,当一国的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不履行世界贸易组织最惠国待遇的义务。如美国对南斯拉夫联盟的经济制裁,使南联盟不能享受美国给予的最惠国待遇。6.关贸总协定允许采取的其他措施其他措施主要包括反补贴、反倾销及在争端解决机制授权下采取的报复措施。有关措施的实施可以使有关国家在一定情况下背离《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条最惠国待遇的原则规定。如1999年4月下旬,世界贸易组织授权美国可以对欧盟的少数产品中止给予最惠国待遇关税。7.不属世界贸易组织管辖范围的诸边贸易协议中的义务主要指在政府采购、民用航空器贸易等方面,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间彼此可不给予最惠国待遇。需要指出的是,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规定对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修改必须经由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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