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长的家属有没有权利知道公司运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2024-05-18 06:04

1. 公司董事长的家属有没有权利知道公司运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1、公司董事长的家属,如果不是公司股东,法律上是没有知情权的;
2、如果家属提出要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请委婉的说,让家属去找董事长授权同意;

3、如何与公司董事长家属相处,很能考验当事人的情商和智商。

公司董事长的家属有没有权利知道公司运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2. 公司有三名股东,其中一名股东占股百分之八十,担任董事长,这名股东死亡,请问,公司如何运营?

正常是他的股份由他的家人来继承(儿子,女儿,妻子...)董事长可以由另外的股东临时担任。

3. 中铁建集团董事长陈奋健坠亡,是否有影响该公司运营?

中铁建集团董事长陈奋健坠亡,并不会影响公司的运营。

前段时间,中铁建集团董事长陈奋健意外坠亡。中铁建集团董事会也发布了重大事项公告,对陈奋健的坠亡表示沉痛的哀悼。同时,中铁建集团董事会也表示,陈奋健的意外坠亡,并不会影响公司的运营,同时,公司也会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选出适当人选,以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事实上,中铁建董事长陈奋健的坠亡的确不会过多地影响公司的运营,毕竟他只是公司的一环,没有了董事长,可以再选一个,公司也是照样运营,毕竟中铁建集团是一家万亿级别的大集团。

那么,陈奋健是什么人?
事实上,陈奋健是一位老中铁建人,他1983年从长沙交通学院毕业之后就进入交通部四航局及其下属公司工作,由此与建筑结缘。陈奋健在中交体系下公司工作长达35年时间。在这35年的时间里,陈奋健先后担任中港四航局局长,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港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交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在2014年1月的时候,时年52岁的陈奋健开始担任中交集团党委书记、董事,中国交建执行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开始主管中国交建的经营事务。到了2016年11月,陈奋健又出任中交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中国交建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直到2018年6月调任中铁建董事长、党委书记。

可以说,陈奋健的升迁速度还是相当快的。陈奋健性格强悍勇于任事,在任期间主导了多项大工程。不过,也有中铁建的员工表示:“他的情商高、善于搞关系,升迁也很快。”还有员工这样说道:“因为其接连拿下了几个大项目,在员工中树立了威信。”事实上,在陈奋健主持下的中铁建,其中最著名的一个项目就是港珠澳大桥。除了这个大工程之后,还有斯里兰卡科伦坡港、巴基斯坦瓜达尔港等项目,这些项目都是在陈奋健的参与下完成的。值得一提的是,根据一位老员工透露,在今年年初的时候,陈奋健带领中铁建拿下了一个200亿的大项目。
陈奋健最后一次出现在公众视野是8月13日。当时,他到雄安片区部分项目调研,并同当地就进一步深化合作,推进雄安新区有关项目开发建设实施等交换意见。不过,就在考察结束三天之后,陈奋健就在酒店坠楼身亡,而且他坠楼身亡的节点恰巧处于国资委党委巡视结束的时点。

中铁建集团董事长陈奋健坠亡,是否有影响该公司运营?

4. 中国铁建集团董事长坠楼身亡对公司的运营是否造成影响?

中国铁建集团是国内比较知名的大型企业,于2007年11月5日成立,前身是铁道兵的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在2008年3月10日和3月13日,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业务涵盖工程承包、勘察设计咨询、工业制造、房地产开发及资本运营等,目前已经发展成为可以发展成为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的公司,并且在科研、规划、维护、运营和投融资等方面形成了独有的、完善的产业链,目前在我国乃至全球都具有超强实力,算的上是世界知名企业,经营范围遍及全球130多个国家。
陈奋进为中国铁建集团的董事长 ,是广东梅县人,现年58岁,在中铁建已经近两年时间,负责集团事务的全面掌舵,而不幸的是已于前天坠楼身亡,对于陈奋进不幸逝世的消息网友们在一则中国铁建宣传部发布的《重大事项公告》中已经得到证实。据了解在他去世身亡的前几天,还曾会见过区党工委书记,双方还对推进雄安新区的有关项目的建设达成一致意见,当时表达了作为雄安新区建设主力军,中国铁建表示,愿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雄安新区开发建设。
目前对于陈奋进跳楼的原因,官方暂未发表明确的回应,但是目前公司的相关人员介绍,目前公司经营情况一切正常,而且公司方面表示,为了保证公司目前能继续正常运行,公司将会尽快的在合理的情况下选出合适的候选人进行工作的接替。
陈奋进跳楼事件让人联想到,早在2014年的时候,中国中铁总裁白中仁也是在家中跳楼自杀,但据当时的媒体报道称从其家属哪里了解到是因为白中仁近来患有抑郁症,工作压力大而导致的。目前中铁建已经表示了对陈奋健沉痛的哀悼,各路网友也纷纷表达了痛惜之情。

5. 董事长要撤换掉总经理,总经理不交出公司的运营资料等,我该怎么办?

第1种可以,第二种没用,110不管
第3种有点违法的嫌疑,不要那样做

不肯就告总经理

董事长要撤换掉总经理,总经理不交出公司的运营资料等,我该怎么办?

6. 公司成立了,没有运营之前挂名三个月法人,又没有股份。三个月后想变更法人又一直找不到董事长。怎么办?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股份最多就是法人(代表公司)干活的是总裁总经理等。公司运营找不到董事长只有原法人代理,等找到合适人选再进行职务交接了。

7. 董事长未开董事会将公司固定资产到银行抵押贷款,将所贷资金用于公司运作,这样做违反公司法吗?

内部控制不健全,看你们公司章程,公司发没有规定,看章程。

董事长未开董事会将公司固定资产到银行抵押贷款,将所贷资金用于公司运作,这样做违反公司法吗?

8. 董事长、总经理、总裁、首席运营官、首席执行官在企业中的职能是什么?

1. 首席执行官(CEO): 
公司董事会的代理人.执行董事会授予的部分经营管理权利.是公司政策执行机构的最高负责人.通常由董事长兼任. 
总裁: 
仅次于CEO的公司第二号行政负责人.是行政负责人,所以总是裁人.一般由CEO兼任. 
总经理、首席营业官(COO): 
CEO的助手,公司的第三号人物.负责公司的日常营业.不是行政,所以他不裁人. 
董事长: 
公司董事会主席,直接领导公司里的董事会,以及附设的执行委员会、任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一些专门委员会.是公司的老大. 
总经理和总裁们纷纷改称CEO,这个缩写词比它的中译版"首席执行官"更简洁,在中国人心目中更有神圣感,于是便出现了今天CEO满天飞的局面。刚刚从大学毕业的年轻人骄傲的在名片上印着自己是某家新公司的CEO,海尔这样年营业额上百亿的大企业总裁也要求别人称他CEO,但大部分人并不知道这个英文缩写词的实质内涵。董事长,总裁,CEO,这三个公司领导者的称谓不仅仅是文字游戏,它包涵了企业管理制度的基础,与其说是权力的基础,还不如说是义务的基础。如果权力变成了一种享受,甚至连权力拥有者的称谓都变成了一种享受,那真是糟糕透顶。 
董事长的英文是Chairman(准确的说是Chairman of the Board),总裁是President,首席执行官是Chief Executive Officer,这是众人皆知的。但媒体并没有意识到这三个称谓的微妙差异,经常把President译成董事长或首席执行官,CEO有时候又被译成总裁,情况十分混乱。Chairman这个职务可能是现代公司管理层最早确定的职务之一,因为它是股东利益的最高代表,理论上讲是公司管理层所有权力的来源President和CEO都由Chairman任命,董事会只能由Chairman召集,非例行的股东大会一般也只能由Chairman召集(或者由股东联名呼吁召集,这要看公司章程)。既然President和CEO都是由Chairman任命的,理论上讲Chairman也可以随时解除他们的职务;不仅如此,Chairman可以随时解除任何人的职务,除了董事(Member of the Board)和监事(Member of the Board of Supervisors),因为董事和监事不是公司雇员,而是公司的主人和仲裁人。因此我们常常看到一位弄砸了许多事情的CEO被罢免,却依然保留董事职务;即使他没有多少股份,仁慈的股东往往也会允许他在董事会继续呆下去。 
怎样设置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职位,以及如何界定他们的职责权限,是一个在实际上和法律上都还没有公认标准的问题。从公司治理结构比较完善的美国的情况来看,也并没有一个公认的联邦标准。美国绝大多数州规定上市企业至少要有三名行政官员:总裁(President),董事会秘书(Secretary)和财务主管(Treasure)。除此之外,企业的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Bylaw)任命任何数量的其他行政官员,包括CEO,COO职位,但并非法定必设。 
换言之,企业的行政长官的职权划分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是因企业不同而不同。两位同样具有CEO头衔的行政长官的实际权力可能相去甚远。这是因为企业的法定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而董事长的实际权力在不同企业之间相差很大。从美国实际来看,CEO,董事长在什么情况之下可以或不可以代表企业,有很大差异。1973年美国American Express vs.Lopez 案例中,法院判决意见指出“董事长一职在其演化过程中在不同企业出现了不同的走向。在有的企业,董事长一职由首席执行官兼任,他可能把日常事务都交付给了一位年轻的经理,但仍然执掌大权;在其它企业,董事长由资深、退休的首席执行官担任,但实际只起咨询参谋作用。在另外一些企业,董事长和首席执行官则成为权力大体平等的“双首脑制度”。还有的企业则设“CEO办公室“,由几个高级行政长官共同执行企业权力。 
因此,美国法律中对企业行政首脑(不管头衔是总裁,还是首席执行官或其它职称)的“明显权力”(Apparent authority)和“实际权力”(Actual Authority)有很详细的讨论。一般来说,在处理企业的一般业务时,企业首长被认为可以代表企业做出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而对于特别业务(Extraordinary Business),如出售企业的重大资产,收购兼并其它企业,重大捐赠,或为其它企业担保债务等等,则不能代表企业,而需由董事会决议。 
因此,从实践来看,是否需要同时设CEO,总裁,COO,要根据企业的规模、业务种类、总裁更替计划的需要来定。美国企业的通常实践是CEO作为一把手,而把总裁和COO作为培养一把手接班人的过渡性岗位。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必须同时设这三个岗位。美国管理最好的企业,通用电气就只设CEO,而不设CO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