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要证监会批准吗

2024-05-08 01:35

1.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要证监会批准吗

不需要。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不受资格限制。
(一)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经历了从审批到不受资格限制的过程 
根据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3年1月12日颁布实施的司发通[1993]008号关于印发《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需要批准做出规定。根据该通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欲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报司法部,经司法部会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并发给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格证书。 
2002年12月23日,中国证监会、司法部《关于取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的通告》,该通告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的要求,现就取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自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决定发布之日起,下列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取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外国律师事务所协助中国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备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不再受资格的限制。1993年1月1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司发通[1993]008号)同时废止。 
(二)司法部和证监会监管律师从事证券业务活动 
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不代表律师从事证券业务活动不受限制,中国证监会与司法部将通过制定管理规范和标准,完善监管手段,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2007年5月1日实施的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第41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三、总结 
1、从1993年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需要获得证券从业资格。 
2、1993年1月12日至2002年11月1日,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需要经过批准,自2002年11月1日起,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不再受资格的限制。 
3、自2004年2月1日起,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需取得保荐人资格。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
自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决定发布之日起,下列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取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外国律师事务所协助中国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备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不再受资格的限制。
1993年1月1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司发通[1993]008号)同时废止。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要证监会批准吗

2. 从事证券律师需要什么条件

只要有律师执业资格就可以~~~不需要什么条件

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取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的通告。

  通告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决定发布之日起,下列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取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外国律师事务所协助中国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备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不再  
受资格的限制。1993年1月1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司发通[1993]008号)同时废止。

  此外,司法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与中国证监会不再受理律师及律师事务所递交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申请以及外国律师事务所协助中国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备案申报;已经受理的申请和申报,司法部、中国证监会不再审批。

3. 从事证券律师需要什么条件?

只要有律师执业资格就可以~~~不需要什么条件

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取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的通告。

  通告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决定发布之日起,下列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取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外国律师事务所协助中国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备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不再  
受资格的限制。1993年1月1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司发通[1993]008号)同时废止。

  此外,司法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与中国证监会不再受理律师及律师事务所递交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申请以及外国律师事务所协助中国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备案申报;已经受理的申请和申报,司法部、中国证监会不再审批。

从事证券律师需要什么条件?

4. 现在律师从事证券方面的法律服务一定要证券从业资格证

成为了律师再去考证券从业资格有用,大部分上市公司聘用的律师是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证的。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证券资格是进入证券行业的必备证书,是进入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投资公司、大型企业集团、财经媒体、政府经济部门的重要参考。
因此,参加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从事证券职业的第一道关口,证券从业资格证同时也被称为证券行业的准入证。该考试时间由证券协会每年统一确定,资格考试已全部采用网上报名,采用全国统考、闭卷方式对学员进行考核。

5. 从事证券律师需要什么条件?

从事证券律师需要的具体条件:
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被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聘用;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
(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律师 指为发行和交易证券的企业、机构的各种证券及相关业务出具有关法律意见书并审查、修改及制作其它相关法律文书的专门律师。
证券律师禁止规则:
律师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不得再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在规定禁入或者停止执业的期间不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
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所任职公司的委托,为该公司提供证券法律服务。

从事证券律师需要什么条件?

6. 证券律师是干什么的

证券律师指为发行和交易证券的企业、机构的各种证券及相关业务出具有关法律意见书并审查、修改及制作其它相关法律文书的专门律师。流程:一、协助公司及券商制定改制重组方案确定股份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范围等。在此项工作中,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尽量避免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是关键,要使之符合相关要求,同时不致影响公司的整体利益。二、方案一经确定律师将展开尽职调查。调查方式包括:全面,大量收集各方相关资料,实地考察、与相关人员谈话及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等。三、指导企业相关人员,规范企业行为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架构,为股份公司的设立铺路。四、协助企业编制并签署《发起人协议》、股份公司《章程》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文件。五、在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后,律师将依据改制方案及实际情况,就股份公司的设立编制《法律意见书》,该文件内容涉及股份公司的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等,是设立申报材料中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六、协助企业及中介机构准备申报材料,并就相关问题,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七、参与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工作。八、企业及中介机构要求的其他工作。【拓展资料】证券市场是各种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债券等发行和交换的场所。 证券市场要素包括证券市场参与者、证券市场交易工具和证券交易场所等。其最基本的结构有两种:按证券进入市场的顺序而形成的纵向结构关系和依有价证券的品种而形成的横向结构关系。对于科创板市场来说,因此引入做市商能很好的解决科创板流动性的问题。而且做市商通过买卖报价的适当差额来补偿所提供服务的成本费用,并实现一定的利润。不过用户需要注意的是,进行做市商的证券公司需要在最近12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100亿元,同时最近三年分类评级在A类A级以上。对于券商的A级评级,投资者可以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名单中查询。

7. 律师能担任证券负责人吗?本人有律师执业资格证和证券从业资格证,打算开证券公司营业部,可以担任负责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律师能担任证券负责人吗?本人有律师执业资格证和证券从业资格证,打算开证券公司营业部,可以担任负责

8. 证券律师业务的证券律师业务范围

一、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可以为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三)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四)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五)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六)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终止;(八)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九)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及上市;(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二、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组织制作与证券业务活动相关的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