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德企服】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2024-05-06 21:21

1. 【曼德企服】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保费基数×存款保险费率。保费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数额为准。三、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不包括存款保险保费滞纳金。四、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五、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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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文件的规定:“一、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1.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2.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3.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15%。4.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