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仙岭国家森林公园的未来发展

2024-05-06 20:19

1. 七仙岭国家森林公园的未来发展

七仙岭国家森林公园由海南安环伦(加拿大)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编制总体规划,并通过了省旅游局组织的评审,公园规划总面积22平方公里。按照规划,该公园分为保护区、发展区和过渡区三大区块,其中发展区设有登山服务区、七仙湖观光区、生态博物馆、山顶生态小公园、登山观赏区、温泉度假区、黎苗风情寨和商业服务中心等设施。 为了加快七仙岭国家温泉森林公园的开发,在省委、省政府大力支持下,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加大公园的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目前,陵水至保亭、保亭至五指山、保亭县城至温泉区已建成高等级的水泥路面;温泉区至森林区的公路业已开通,生态登山路即将完工。园内的通讯、供电和供水等设施基本满足发展需求。

七仙岭国家森林公园的未来发展

2. 《自然保护区》是如何分级、分区的?

《自然保护区》分级:
1、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指在全国或全球具有极高的科学、文化和经济价值,并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
2、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自然保护区,是指在本辖区或所属生物地理省内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和经济价值以及休息、娱乐、观赏价值,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
3、市(自治州)级和县(自治县、旗、县级市)级自然保护区,是指在本辖区或本地区内具有较为重要的科学、文化、经济价值以及娱乐、休息、观赏的价值,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分区:
1、自然生态系统类自然保护区,是指以具有一定代表性、典型性和完整性的生物群落和非生物环境共同组成的生态系统作为主要保护对象的一类自然保护区,下分5个类型。
2、森林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是指以森林植被及其生境所形成的自然生态系统作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
3 、草原与草甸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是指以草原植被及其生境所形成的自然生态系统作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
4、荒漠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是指以荒漠生物和非生物环境共同形成的自然生态系统作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
5、内陆湿地和水域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是指以水生和陆栖生物及共生境共同形成的湿地和水域生态系统作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
6、海洋和海岸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是指以海洋、海岸生物与其生境共同形成的海洋和海岸生态系统作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
7、野生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是指以野生植物物种,特别是珍稀濒危植物和重要经济植物种种群及其自然生境作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
8、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是指以野生动物物种,特别是珍稀濒危动物和重要经济动物种种群及其自然生境作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
9、古生物遣迹类型生然保护区,是指以古人类、古生物化石产地和活动遣迹作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
10、地质遣迹类型自然保护区,是指以特殊地质构造、地质剖面、奇特地质景观、珍稀矿物、奇泉、瀑布、地质灾害遣迹等作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

扩展资料:

国家级自然生态系统类自然保护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其生态系统在全球或在国内所属生物气候带中具有高度的代表性和典型性;
2、其生态系统中具有在全球稀有、在国内仅有的生物群或生境类型;
3、其生态系统被认为在国内所属生物气候带中具有高度丰富的生物多样性;
4、其生态系统尚未遭到人为破坏或破坏很轻,保持着良好的自然性;
5 、其生态系统完整或基本完整,保护区拥有足以维持这种完整性所需的面积,包括具备 1000公顷以上面积的核心区和相应面积的缓冲区。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

3. 文明城市都有哪些标准?

文明城市创建七大要求
一、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对市民文明素质有什么要求?

1、文明行为
(1)公共场所无争吵谩骂、乱扔杂物、随地吐痰、损坏花木等不文明行为;
(2)城市无烟草广告,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有明显禁烟标识,无烟区没有吸烟现象;
(3)影剧院、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会场、赛场、景区、公园、广场、主要街道、机场、车站、码头等场所文明有序。
2、文明交通:
(1)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
(2)车辆、行人各行其道,机动车让行人行横道,无闯红灯、乱穿马路现象,乘客排队候车(候船)、依次上下车(船);
(3)建成区万车死亡率达到国家畅通工程评价标准。
3、友善礼让:
(1)公共交通工具上为老、弱、病、残、孕及怀抱婴儿者主动让座;
(2)人际关系融洽,友善对待外来人员,耐心热情回答陌生人的询问。
4、公益活动:
(1)开展扶贫帮困、慈善捐助、支教助学、义务鲜血、捐献器官、义演义诊、环境保护、植绿护绿等活动;
(2)设计开展网络公益活动。
5、见义勇为:
完善见义勇为人员认定机制、补偿救济机制,落实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和抚恤待遇。
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对公共服务有什么要求?
1、无障碍设施:
道路、公共建筑及设施、新建居住建筑及居住区设有无障碍设施,管理、使用情况良好。
2、街道设施:
(1)建设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并有效运行;
(2)主干机动车道无被侵占、毁坏现象,主干道装灯率100%,亮灯率99%;
(3)街巷道路路面硬化,装灯率100%,亮灯率95%,排水设施完善;
(4)城市道路的人行道、非机动车道连续、平整、无损坏和被违规占用现象,行人过街、机非分离、人车分离等安全设施配置完整。
3、主要街道和公告场所面貌:
(1)环境卫生干净整洁,无脏乱差现象;
(2)依法规范管理,公共秩序良好,文明引导有力。
4、社区生活环境:
(1)环境绿化美化,卫生状况良好,无脏乱差现象;
(2)路面硬化、平整,无明显坑洼积水,排水设施完善,无露天排水沟渠;
(3)倡导“垃圾减量分类”,生活垃圾定点投放、分类收集、定时清运;
(4)楼门内干净整洁,楼道无堵塞,墙面、玻璃无污秽破损,照明灯完好;
(5)社区日常管理服务规范有序;
(6)制定社区居民公约,倡导邻里和睦、守望相助。
三、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对公共安全体系建设有什么要求?
1、公共安全保障:
(1)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2)社区面、重点单位及社区物防、技防、人防、消防水平符合安全要求。
2、食品药品安全监管:
(1)食品经营单位和集贸市场不出售过期、变质、伪劣食品,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查处,无漏报、瞒报情况;
(2)公布举报电话,问题药品得到及时查处。
3、饮用水安全:
定期监测、检测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并向社会公布。
4、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
(1)建立减灾、防灾、救灾综合协调机制和灾害应急管理体系,设置明确的城市避难场所,开展社区减灾、防灾宣传教育,建立健全救灾应急预案;
(2)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系统,严格执行事件报告、通报和信息发布制度。
5、安全生产:
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在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以内。
6、治安管理:
(1)加强刑满释放人员、吸毒人员等重点人群的服务管理;
(2)预防和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打击“两抢一盗”等犯罪成效明显;
(3)卖淫嫖娼、聚众赌博、吸毒贩毒制毒等违法犯罪得到有效控制;
(4)有效预防打击传销活动。
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对城市绿化有什么要求?
1、建成区绿地率:(1为东部、中部、东北部的城市的标准,2为西部城市的标准)
(1)>31%为优秀、>28%为良好、≦28%为达标
(2)>21%为优秀、>18%为良好、≦18%为达标
2、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8(平方米)为优秀、>6(平方米)为良好、≦6(平方米)为达标。
五、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对环境管理与环境质量有什么要求?
1、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95%为优秀、>90%为良好、≦90%为达标
2、消除黑臭水体:
城市建成区内未出现黑臭水体。
3、城市空气质量:
(1)全年优良天数比例≧80%,或《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年度考核等级为优秀
(2)全年优良天数比例≧70%,且《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年度考核等级为良好
(3)完成省级下达的《大气污染防止行动计划》年度目标任务(达标等级)
4、城市水环境质量:
(1)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按国家规范划分保护区,且水质达到III类;
(2)城市市辖区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连续三年上升,或达到70%;
(3)城市市下去劣于V类水体断面比例连续三年下降或无劣于V类水体。
5、环境管理:
(1)未被环保部挂牌督办或无区域、流域限批;
(2)无因本市市域内环境污染事件造成本地或其他地区饮用水源地污染并停水事件。
6、公众参与:
开展环境保护主题活动,大力宣传生态文明理念,推进生活方式绿色化。
六、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对学校、家庭、社会有什么要求?
1、学校教育:
(1)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正式材料为准,实地考察主要看校园、教室有无悬挂核心价值观“24个字”。);
(2)有中小学校开展“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活动安排和落实情况(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正式材料为准,安排和落实的材料齐备为合格,有活动安排为基本合格,两者都没有为不合格。);
(3)中小学校德育课、少先队活动课落实情况(中小学校100%落实德育课程计划和开设少先队活动课程为合格,≧80%为基本合格,其他情况不合格。)
(4)中小学校实施师德师风建设工程有具体方案、有实际效果;
(5)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有措施、落实好;
(6)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包括三项内容:一是统计并计算本地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并将数据上报国家数据库的学校比例。二是统计并计算本地参加《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的学生比例。三是统计并计算本地测试结果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的学生比例。三项数据均为2014年度、城区中小学校(含中职学校)数据,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教育部给予成绩认定。),落实体育课程设置和课时安排要求。
七、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对现代化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有什么要求?
1、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1)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制定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地方标准;
(2)促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2、文化事业发展:
(1)公共财政对文化建设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文化事业费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2)市辖区域内有面向社会的二级以上图书馆,建有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支中心和免费的公共电子阅览室。
3、基层文化设施:
(1)在街道、社区统筹建设综合文化站和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开展宣传文化、党员教育、市民教育、科技普及、普法教育等活动;
(2)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提取1%,用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或提供相应面积的综合文化活动场所;
(3)按照人口规模或服务人群的距离,建设选址适中、与地域条件协调的文体广场,每个街道拥有晨晚练体育活动点5个以上,人均体育场地面积>1.08平方米,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状况良好;
(4)鼓励影院建设,通过多种形式增加观影设施。
4、文化服务供给:
(1)完善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的保障机制,推进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公共美术馆、群艺馆、文化馆(站)等免费开放工作,健全基本服务项目;
(2)开展全民阅读活动;
(3)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创文明城,从你我做起
一个文明城市的创建绝不是单靠政府完成的,“文明城市”也绝不是表面上的称呼,每一个人都得行动起求,带着同一个追求,共同努力奋斗,让我们的家乡变得天更蓝,草更绿,花更香,人更美。
在这个生机勃勃、万物复苏的季节里,为了给广大市民营造一个干净、整齐、舒适、优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积极响应办事处的号召,齐心协力,共同奏响这曲争当创城先锋的凯歌。我们当然应为“创建文明城市”做出自己的贡献,为的是争取做一名合格的文明市民。
做一个文明人,其实很简单,只不过是举手之劳而已。譬如,十字路口稍等一分钟就是绿灯,也不会误什么事;有人问路你详细地告给他,也费不了几句口舌;塑料袋废纸塞在口袋里或包里等遇到垃圾桶再扔,也占不了多少空间;按道行车依序走路不过就是几分钟时间,既不会造成堵车也不影响您挣钱;诚信经商不缺斤短两不假冒伪劣只会带来良好声誉,绝不会少了顾客淡了生意;拣到东西先想想如果自己是失主的那种心情,不劳而获实际是一种灾难……
我们应对自己的言行举止进行约束,要做到语言礼貌、举止文明、尊老爱幼、衣着大方等基本要求,在公共场合绝不大声喧哗、要顾及他人感受,爱护公物,保证县城的卫生……在不同的场合,注意遵守有关规定,在举手投足间表现出文明城市的精神。我们也要提高自身的素质,关心时事、接受教育、培育良好的思想道德、积极参与公益活动,跟上时代的步伐,满足社会的需求,决不让自己落伍。
在工作上我们各司其职、各尽所能;在社会中表现积极、心态上进、追求完美;在精神上相互监督、互相学习;在人与人之间,我们更是相处融洽、互帮互助、诚信礼貌。整个社会呈现出了一个全新的面貌一派和谐相处、积极上进的景象。 
为了做一个讲文明礼貌的社会标兵,我们要养成哪些习惯呢?比如说,你在公共汽车上,不小心踩了别人的脚,请先说声“对不起”;别人帮你做了事,要对别人道一声“谢谢”;不随地吐痰,不乱丢垃圾等等,这些都是讲文明礼貌的起码要求,有了这些习惯,才算具备了文明人的基本素质。但这些习惯不是天生就有的,需要逐渐养成。 那么怎样才能养成讲文明礼貌的习惯呢?首先要重视自身的道德修养。一个人的思想、行为,对别人、对社会是有益还是有害,要有一个衡量的准则,我们通常把这种衡量和指导人们思想、行为的准则,叫做道德。而礼貌与道德是互为表里的。礼貌是道德的外衣,道德是礼貌的内涵,因此,我们要认清哪些是我们应该做的,哪些是我们不应该做的,以此来规范我们的行为。其次,采取一些有效措施,来培养习惯。比如,在生活中我们常常看到在放置着“不准践踏草地”、“请您足下留情”告示牌的公园里、绿化带中,照样有人践踏青草。光靠布置告示来提醒,对有些人看来是无效了,他们对这些告示倒不一定是故意违反,因此,在没有养成好的习惯的时候,采取一些强制手段也是十分必要的。 我们是21世纪建设祖国的主力军,共同担负着创造物质文明的重要使命,更担负着创造精神文明的神圣职责。让我们从身边做起,做一个文明人,心中牢记文明礼貌。

文明城市都有哪些标准?

4. 国旗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
  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一)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三)外交部;
  (四)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第六条 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第七条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
  不以春节为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春节是否升挂国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国旗。
  第八条 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第九条 外交活动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十条 军事机关、军队营区、军用舰船,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升挂国旗。
  第十一条 民用船舶和进入中国领水的外国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公安部门执行边防、治安、消防任务的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依照本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第十三条 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
  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可以奏国歌或者唱国歌。
  全日制中学小学,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第十四条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第十五条 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
  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
  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
  第十六条 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第十七条 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第十八条 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第十九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条 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5. 旅游景区环境保护管理若干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旅游景区景点环境管理工作,提高旅游景区景点环境质量,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环保局、国家旅游局、建设部、林业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旅游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法[1995]462号)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遗产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点文物古迹所在地、生态功能保护区等开展旅游活动的区域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应对景区环境质量负责,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第四条  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应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任务,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环境管理工作人员,较大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将旅游景区景点的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拨出资金用于旅游景区景点的环境保护。旅游景区景点也应积极争取社会团体、个人以及国外有关机构的捐助,并将旅游收入的一部分用于环境保护,用于环境保护资金不得低于景区门票收入10%,环保投入比例随着旅游区收入增长逐步提高。
    第六条  实行旅游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生态环保一票否决制度。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制订的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必须有专项环境保护内容,或制订专项环境保护规划,进行环境功能区划分,明确环境保护目标。不允许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以及其他需要绝对保护的区域开发旅游活动。规划应报县以上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  县以上环保、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辖区内旅游景区景点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规划的论证审查。
    第八条  旅游景区景点开发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设施和防止流失、植被破坏、景观破坏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旅游资源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和审批。
    第九条  旅游景区景点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设施和对生态环境有害的项目。建设其他设施和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对现有的上述项目或设施,其污染物排入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必须限期治理或依法关闭、搬迁。
    第十条  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应因地制宜建设消烟除尘、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设施。景区内生活服务单位的燃煤锅炉必须采取消烟、除尘措施,其他炉灶应采用型煤、液化气、电等清洁燃料,宾馆、饭店的营业炉灶必须安装油烟处理设施,禁止原煤散烧;排放污水超过标准的,应进行净化处理,污水回用;生活垃圾应分类袋装,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旅游景区使用高音嗽叭或其他方式造成噪音污染。
    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及其经营单位应当做好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和植物病虫害防治工作。保护一切自然资源和自然、人文景观。禁止捕猎野生动物和破坏其生存环境,禁止采集和销售国家和省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禁止毁林毁草、开山取石、挖土采沙、开矿冶炼、建炉煅炼、改变水系等破坏生态的行为。生态严重破坏的地段,要封闭进行自然恢复。
    第十三条  游览步道及交通道路的建设要合理规划、设计,避免破坏生态和景观,提倡采用天然石板路等。较大景区内的交通应当采用环保节能的方式,如电瓶车。机动车停车场应建在景区外隐蔽处并加强绿化和环境管理。
    第十四条  景区中心区或主要游览区不得安装高压电缆和架空电线,各种线路、管网宜采用隐蔽工程。
    第十五条  景区内禁止焚烧秸秆,控制使用化肥、农药和畜禽养殖规模,防止农村面源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观赏动物应做好卫生防疫和粪便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旅游景区景点环保机构或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景区景点日常环境监测制定制度,定期监测景区景点内的理化环境和生态环境,并及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旅游景区景点应做好环境卫生和文物保护工作,推行随票进门发放清洁袋并有效回收,建设水冲厕所或生态厕所,杜绝乱扔食品包装袋,废纸等废物和在文物古迹、古树名木上乱刻乱涂、乱写乱画现象。加强对饭店、宾馆的管理,卫生洁具、餐具必须进行消毒处理,杜绝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卫生洁具、餐具。
    第十八条  旅游景区景点应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建设必要的宣教设施,通过宣传教育片、宣传手册、广告标语、导游解说等方式宣传环境保护。
    第十九条  对环境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旅游景区景点,环境保护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旅游景区景点,环境保护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旅游景区环境保护管理若干制度

6. 历史文化名街保护规定应该怎么写

  帮你修改了前几条,后面自己看着改。
  我觉得这个太复杂了,你可以简化着来。

  上海市徐汇区武康路历史文化名街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历史文化名街的保护和管理,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名街,是指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具有重大历史、科学、文化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街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坚持统筹规划、科学管理、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申报和保护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民族宗教、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保护工作。
  第七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普查、规划、保护等工作。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旅游景区(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专项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程序报请省级有关部门批准。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捐助、投资等方式参与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
  第二章  确定与撤销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城市、镇、村、街区,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
  (一)古代区域性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或者交通、军事要地等,保存有较多的历史文化实物和遗迹,或者近现代发生过重大历史事件仍有较多数量的文化遗存;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保存较为完好,有较高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古迹,保存有一定数量的民族民间壁画、雕塑或者具有学术、史料、艺术价值的碑刻、楹联等;
  (三)在地方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民族文化传统保留较为完整,具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特色的代表性建筑、设施、标识和特定的场所,或者在历史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具有重大影响的传统工艺等;
  (四)保存有较高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的旧城街道、巷道、民居、寺观教堂,或者体现城市、镇、村、街区内涵的纪念设施和经鉴定公布的优秀建筑群;
  (五)具有鲜明地方民族特色的城市、镇、村、街区。
  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至少有一个历史文化街区。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在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资源的调查评价工作,确定其资源状况、特点和价值,具备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保护,并按照程序申报。
  具备条件未申报的,上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议或者督促下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应当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历史沿革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三)反映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的音像资料;
  (四)保护范围及其说明;
  (五)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及其位置示意图;
  (六)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七)有关专家的论证意见。
  第十二条  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国家级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第十三条  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因保护不力或者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其不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批准机关应当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责令所在地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确实丧失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其称号。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各自的保护范围划分为三级保护区:
  (一)核心保护区:指由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所处的环境风貌组成的核心区域;
  (二)建设控制区:指在保护规划控制下可以进行适当整理、修建和改造的区域;
  (三)风貌协调区:指建设控制区以外的保护区域。
  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风貌协调区的范围应当在保护规划中确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划具体划定并设立标志。
  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公布后,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
  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保持传统风貌和格局,维护历史文化的完整性。
  保护规划和核心保护区的保护详细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公布之日起2年内组织编制完成。
  第十六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应当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保护原则、重点、范围;
  (二)总体目标;
  (三)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要求、实施措施;
  (四)发展利用的控制要求;
  (五)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界线;
  (六)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电力电信、道路交通、抗震防灾、公共消防、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专业规划,应当与经批准的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十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文物建筑控制地带的具体范围;
  (二)保护范围的具体界线;
  (三)保护方法、整治实施计划和措施;
  (四)建筑物、构筑物的年代、价值、性质、结构、风格、体量、外观形态、材料、色彩、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建筑间距、绿地等控制指标;
  (五)重要节点或者建筑立面整治规划设计;
  (六)历史建筑的保护名录和保护要求;
  (七)古树名木保护档案、保护标志、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保护详细规划,由所在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由组织编制规划的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拒不执行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确需对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中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普查,确定公布历史建筑物、构筑物,设置保护标志。
  第二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规划,在核心保护区的主要出入口设立统一的标志牌,标明保护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二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全面调查,对重要的建筑物、构筑物建立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技术资料;
  (二)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三)修缮、装饰装修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四)规划、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对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使用人有保持原样和安全的义务,在修缮和改建时不得影响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其设计方案应当征得所在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涉及到文物保护单位的,还应当征得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五条  在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拆除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由州(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在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拆除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州(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一般不得改变使用性质,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产权人应当向产权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州(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产权转让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自转让后15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对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产权人应当进行维护、修缮。产权人有能力维护、修缮而不维护、修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其维护、修缮;确实无力维护、修缮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视情况予以资助,或者通过协商方式置换产权。
  第二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修建损害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损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进行爆破、取土、挖沙、采石、围填水面等;
  (四)侵占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园林、绿地、水面、道路、街巷等;
  (五)破坏原有建筑风格、景观、视廊、环境的整体性;
  (六)设置、张贴损坏或者影响风貌的标牌、广告、招贴等。
  在核心保护区内除前款禁止的活动外,禁止除修缮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五章  建设项目管理

  第三十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经批准的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
  第三十一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除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经批准建设的项目在施工前,由项目所在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项目批准文件和申请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第三十三条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为: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项目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的要求,核定建设项目用地的具体位置、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三)审核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规划设计总图或者初步设计方案;
  (四)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由规划用地界限的附图和明确具体规划要求的附件。附图和附件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应当先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为: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和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提出申请;
  (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的规定,提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三)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四)审查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图件,确认符合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的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施工,并保护文物古迹及其周围的林木、植被、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保护规划条件予以核实,符合条件的,出具规划认可文件。未取得规划认可文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或者产权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办理存档手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不力导致已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被列入濒危名单或者被撤销称号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拆除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重大影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影响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拆除,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五)项规定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复,所需修复费用由行为人承担,并对行为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规定,未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未造成重大影响的,限期补办手续,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影响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要求进行施工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取得规划认可文件组织验收或者工程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未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办理存档手续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修缮、改建设计方案未经规划(建设)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二)改变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使用性质,未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转让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产权,未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7.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的自然资源

 保亭地处少数民族边远山区,解放前,工业生产是个空白。建国初期有个别外来人员在保亭街头搞点零星的个体缝纫业和烟丝加工业。1953年,县供销社从万宁县请来几位师傅,成立烟丝加工、酿酒、铁制小农具的综合小组,从此开始了保亭的工业历史。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县人民政府把个体手工业者组织起来,成立铁木生产合作小组(社)。1957年以县供销社综合加工小组为主,成立全县唯一的地方国营企业-保亭县联合厂。当年全县工业总产值仅88.16万元,占工农业总产值的9.95%。1958年初,这个厂又一分为二,分别成立保亭地方国营农机修造厂和保亭县食品厂。1958年12月,保亭、陵水、崖县合并,部分人员搬迁崖县(现三亚市)。1959年11月14日,保亭与崖县分开建制,县城设在通什镇,又重新组建保亭县通用机械厂、食品厂,并接管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移交的发电厂、藤厂、建筑材料厂、福安砖厂。1960年又接管原自治州管的从广州搬来通什的印刷厂和从南口搬来的机床厂。1961年,自治州恢复建制,保亭县又搬回原保亭县城-保城镇。在通什的企业全部移交自治州管理,小部分人员迁回原保城后重新组建保亭县农机修造厂、县食品厂和县电厂。1975年后,保亭工业有所发展,当年全县工业总值为499.79万元,占工农业总产值的22.47%,其中国营工业340.65万元,县集体工业70.43万元,公社工业63.06万元。工业主要企业有食品厂、县农机厂、县木器厂、县纺织厂、县预制厂、县铁锅厂、毛真水电站、县榨油厂、县印刷厂等9个,主要产品年产量:铁制小农具1.09万件、竹制木农具1.38万件、电力215.90万度、56度酒156.25吨、饼干104.86吨、酱料226.40吨、打谷机52部、铁锅10051口、手扶拖拉机卡21辆、日用陶器4.50万件。80年代保亭工业又有新的发展。1982年,全县工业总产值467.32万元(按1980年不变价计算),占工农业总产值的16.68%,其中轻工业产值347.89万元,占工业总产值的74.44%。工业企业单位21个,其中全民所有制15个,工人804人。工业部门有电力、机械、建材、森林、纺织、食品、缝纫、印刷等。1982年主要产品年产量:发电量631万度、饮料酒645吨(实物量)、手扶拖拉机卡302部、木制农具家俱1600件、蚊帐布100.2万米。据1985年工业普查,全县共有工业企业42家(未含个体工业),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15家,集体所有制企业26家(其中县属集体工业9家、农村区(社)办工业17家)。其他经济类型1家。此外,农村办和城乡个体工业151个。经济企业清查,符合第二次全国工业普查填表的企业20家,属填报甲类表的企业11家,其中省属企业1家(即53607部队水电站);州属企业1家(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毛瑞采伐场);县属企业9家(县酒厂、农机修造厂、橡胶制品厂、木器厂、印刷厂、水泥构件预制厂、保城粮油加工厂、水电供应公司、保亭林业局)。填乙类表的企业6家(县纺织厂、二轻厂、民族家俱厂、日用五金制品厂、服装厂、二轻综合厂)。填丙类表的区办工业2家(南圣联合厂、三道新民水电站)。全县工人1392人,其中全民所有制692人、县属集体企业252人、工办工业136人,其他经济类型企业312人。1985年,全县工业总产值(按1980年不变价计算)为1386.6万元(包括个体),比1984年的511万元,增长169.5%,比1980年增长145.1%,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371万元,占25.0%;集体所有制企业95万元,占6.4%(包括农村乡、社工业),其他经济类型840万元,占56.6%;农村村办工业和城镇个体179万元,占12%。按以上20家企业统计,企业占地面积68.75万平方米,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占地面积43.22万平方米,集体企业占地面积22.64平方米;其他经济类型企业占地面积2.8万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5.96万平方米,其中工业生产用地建筑面积3.15万平方米。1985年末,20家企业拥有动力机械总能力8940千瓦,工业设备625台(套),其中属50年代出厂的2台,60年代出厂的50台,70年代出厂的306台,80年代出厂的263台。20家企业分别从办厂以来至1985年止,县属集体企业190万元,区办工业105万元,其他经济类型企业125万元。1985年来固定资产原值1838万元。同年实现利税122万元,比1984增长46.7%,比1980年增长198%。其中利润总额85万元,比1984年增长54.6%,比1980年增长573.2%;产量销售税金37万元,比1984年增长31.1%,比1980年增长29.7%。90年代保亭工业已初具规模。1990年全县工业企业139个,其中城(镇)街道和乡以上工业31个;城(镇)个体工业32个。当年全县工业总产值,按当年价计算为1553.4万元,比1980年增长19.9%。其中城(镇)街道和乡以上工业总产值1273.4万元;城(镇)个体工业总产值63.09万元。城(镇)街道和乡以上工业按行业分:木材及竹材采运2个、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共1个、食品制造业1个、饮料制造业1个、纺织业1个、缝纫业1个、家俱制造业3个、印刷业8个、工艺美术制造业1个,电力蒸气、热水生产和供应6个;化学工业7个;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2个;机械工业1个。按所有制类型分:全民所有制13个,工业总产值按1990年价格计算为1065.4万元;集体所有制17个,工业总产值180.0万元;全民与私人合营1个,工业总产值28.6万元。保亭乡镇企业,原称社队企业,初建于1962年。当年,全县公社办的工业企业5家,职工41人,公社工业总产值12.51万元,占全县工业总产值59.15万元的21.16%。1975年全县公社办工业企业达9家,职工72人,当年全县公社工业企业总产值63.06万元,占全县工业总产值473.14万元的13.13%。1979年全县公社工业发展到15家,职工109人,当年全县公社工业总产值,按1970年不变价计算为77.37万元。1980年后,保亭乡镇企业主要有橡胶加工、建材、运输、商业、种养、家俱制造、服装行业等。至1990年止,全县乡镇企业769家,从业人员达3962人,全年乡镇企业总收入达1414.82万元,实现利税119.1万元。有固定资产1095.36万元。其中乡办工业12家,工业总产值按1990年价格计算为122.6万元;农村个体工业76家,工业总产值按1990年价格计算为216.91万元。  2004年工业总产值6184万元(当年价),增长41.3%,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产值4583万元,增长66%。主要工业产品产量:水泥6.81万吨,增长51.3%;发电量3240万千瓦时,增长14.5%;自来水105万吨,减少0.9%。  保亭农业一贯以种植业为主体,农业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80%左右。解放前,保亭的农业生产水平落后,1949年全县粮食作物播种面积155894亩,总产9317吨,平均亩产59.5公斤。解放后,党和人民政府发动群众垦荒种植,进行农田基本建设,并且成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帮助黎族苗族同胞调整农作物布局,改进耕作制度,推广优良品种,改良土壤、兴修水利等,使农业生产有了较快的发展。1957年全县粮食总产量19564吨,比1949年增长110%;民营热作面积1706亩,是1949年的5.27倍;生猪饲养27555头,比1949年增长65.8%;牛存栏17905头,比1949年增长92.9%。1958年,保亭县由高级农业合作社进入人民公社,农村推行左的政策,致使粮食生产大面积减少,林、牧、副、渔业滞后。1966年进行“文化大革命”,生产遭到严重破坏,粮食生产不稳定。1974年全县掀起“农业学大寨”高潮,提出“日干三刻,夜加一班”的口号,使粮食生产量从1974年的39911吨增至1977年的43250吨,创历史最高水平。但是生产费用消耗过大,社员分配人均76.2元,仅比1974年增加1元。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进一步推行,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业生产内部结构也不断得到调整,农、林、畜、牧、渔、副业发展迅速。1981~1990年,农业总产值以年均6.1%的速度增长,粮食总产量年平均增长2.2%,热带作物面积年平均增长13.1%,肉类总产量年平均增长5.6%,水果产量年平均增长6.2%,水产品总产量年平均增长19.9%,农民每人年平均纯收入增长10.4%。至1990年,保亭农业生产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全县有耕地面积84323亩,其中水田53472亩,旱田18335亩,坡地12516亩,人均拥有耕地面积1.09亩。农田有效灌溉面积5.47万亩,比1952年增加1.89万亩。农业机械水平也不断提高,拥有大、中、小型拖拉机311台,农用排灌动力机械76台,农副产品加工机械279部,全县机械总动力计6671.18千瓦。当年农业总产值占全县工农业总产值的71%。 2004年农业总产值4.04亿元(当年价),增长9.4%。主要农产品产量:粮食2.8万吨,减少7.8%;油料648吨,增长9.3%;瓜菜6.23万吨,增长17.3%;水果6372吨,增长8%,其中香蕉3799吨,增长1.9%;橡胶干胶3797吨,增长2.6%;椰子596万个,减少1.7%;槟榔5310吨,增长8.6%;肉类3862吨,增长16%;水产品2113吨,增长13%。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的自然资源

8. 简单的海南旅游景点国家级别问题 急用!在线等!

景点名称 所在城市 门票价格(散客) 地址 知名度
(访问统计) 类型 景区规模
(游历时间 ) 景点开发时间
西岛
三亚 100元/人 三亚市以西8里海面上(含轮渡) 41790 人文 大 
南山文化旅游区
 65元/人 三亚出发上高速公路约25公里处距市区40公里 45191 人文 风景 中 较新
天涯海角
 65元/人 三亚市沿海滨西行26公里马岭山下 79369 风景 中 
蜈支洲岛
 160元/人 三亚林旺镇约2.7公里的海面(含轮渡) 85434 人文 大 较新
丽景温泉鱼疗
 188元/人 三亚解放四路西首 未知 人文 中 新
三亚田原温泉鱼疗
 88元/人 三亚市凤凰镇东3公里处水蛟村 距三亚15分钟车程 12772 人文 中 新
三亚爱心大世界
 50元/人 三亚市天涯路爱心大世界 9515 人文 中 新
黎村苗寨    80元/人 三亚市内 未知 人文 小 
大小洞天  30元/人 三亚市以西40公里处的海滨,邻南山文化旅游区 14302 风景 小 
三亚泰象表演馆 
 180元/人 三亚天涯海角后门海洋动物园对面 7510 人文 小 新
大东海  免 距三亚市区3公里 46791 风景 小 
南田温泉(神州第一泉)
 168元/人 三亚市还塘镇南田农场中 8941 人文 中 较新
鹿回头山顶公园
 30元/人 三亚市区南边3公里 17325 人文 风景 小 
亚龙湾中心广场
 55元/人 三亚市东面约25公里(含贝壳馆) 63592 人文 小 较新
亚龙湾蝴蝶谷
 26元/人 亚龙湾国家旅游度假区内北部 11244 自然 小 较新
亚龙湾海底世界
 100元/人 亚龙湾离三亚市区40公里 未知 自然 中 
热带海洋动物园
 25元/人 三亚市天涯海角旅游区“天涯海角”奇石西侧300米 8109 自然 小 
龙虎园
 20元/人 三亚市田独镇榆红村以西 9096 自然 小 新
美丽之冠
 68元/人 三亚市区 第53届世界小姐总决赛比赛会场 5196 人文 小 新
藤海海湾--千年曙光全球直播点
三亚 免 距三亚市市区30多公里林旺镇境内 5614 人文 小 较新
古崖州城
 免 三亚市西40多公里处崖城镇 8434 历史 小 
亚龙湾沙滩  免 亚龙湾离三亚市区40公里 6375 风景 小 
海口滨海公园
海口
 15元/人 海口市滨海大道北侧 13718 风景 人文 小 
秀英古炮台
 10元/人 海口市海秀大道秀英村 5123 历史 人文 小 
金牛岭公园
 2元/人 海口市中心城区海秀大道中段南侧(不含动物园) 4469 自然 风景 小 
热带海洋世界
 20元/人 海口西海岸带状公园内 19535 自然  中 较新
水世界“罗马剧场”
 50元/人 海口市西海岸带状休闲公园假日海滩内 19535 人文  中 较新
西海岸带状公园  免 海口市西部的庆龄大道旁西秀假日海滩
31833 风景 小 
海口人民公园
 免 海口市中心大英后路 9523 人文 风景 小 
海瑞墓
 10元/人 海口市西郊滨涯村 6252 历史 小 
丘浚墓
海口 10元/人 海口市郊水头村 3228 历史 小 
海口万绿园公园  免 海口市滨海大道中段 14006 风景 小 较新
东山岭
万宁 15元/人 海南省东海岸,距万宁县城1.5公里 7278 风景 人文 小 
兴隆热带花园
 15元/人 万宁市兴隆华侨农场南旺水库区 3635 自然 风景 中 
日月湾
 15元/人 万宁市海榆东线高速公路边沿,距万城镇30公里 4470 风景 小 
东南亚风情园
 30元/人 海南兴隆温泉华侨旅游度假城内 6162 人文 风景 小 
兴隆热带植物园
 15元/人 兴隆温泉景区 21205 自然 风景 中 
分界洲岛  120元/人 位于陵水与万宁交界的海中 9576 风景 大 新
碧海情深海洋世界
 168元/人 万宁市的神州半岛南燕湾 675 自然 中 新
兴隆温泉  未知 兴隆温泉景区 7101 人文 中 
石梅湾潜水加井岛  未知 万宁市礼纪镇石梅湾,距海口市160公里 25928 风景 人文 中 新
尖岭森林自然保护区
 未知 万宁市海榆东线高速公路边沿,距万城镇30多公里 2884 风景 中 
大洲岛(燕窝岛)
万宁 未知 万宁市东南部南海上,隔海望乌场港,距万城镇15公里 4035 风景 中 新
五公祠
琼山 20元/人 海口市与琼山府城接壤处,距市中心约5公里 7186 历史 人文 小 
海南热带野生动植物园
琼山 88元/人 海口市秀英区东山镇,距海口27公里处 19036 自然 中 
琼台书院
琼山 5元/人 府城中山路和文庄路交叉路口南侧 8419 历史 人文 小 
火山口公园
琼山 25元/人 琼山市石山镇境内,距府城15公里,距海口20公里 17666 自然 风景 中 
海南鹿场
琼山 3元/人 琼山市灵山镇琼文线2公里处 8719 自然 小 
东山湖野生动植物园 琼山 126元/人 距海口27公里处的东山湖畔 未知 自然 中 新
东寨港红树林保护区 琼山 10元/人 海口市琼山区东北部的东寨港 7615 风景 自然 中 
海瑞祖居
屯昌 5元/人 新兴镇石峡村,在海榆中线70公里碑,向东2.5公里 2577 历史 小 
枫木鹿场
屯昌 5元/人 屯昌县西南27公里,海榆中线110公里处 2757 自然 小 
尖峰岭原始热带雨林
乐东 40元/人 尖峰岭国家森林公园位于海南省乐东县 16288 风景 自然 大 
毛公山
乐东 20元/人 乐东东部保国农场境内的保国山,距抱由镇28公里 3458 风景 人文 中 
甘什岭槟榔园
保亭 50元/人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三道镇甘什岭 1489 人文 自然 小 
七仙岭温泉森林公园
保亭 20元/人 保亭县城东北郊,距离县城7.8公里 20405 风景 人文 中 
宋氏祖居
文昌 15元/人 文昌市昌洒镇古路园村 4484 历史 人文 小 
东郊椰林 文昌 20元/人 文昌市东郊镇海滨半岛,与著名的清澜港相邻 13828 风景  小 
铜鼓岭自然保护区 文昌 10元/人 文昌市龙楼镇 8246 风景 中 
石头公园 文昌 免 文昌市龙楼镇 未知 风景 小 较新
清澜港景区
文昌 未知 文昌市东南方距海口市90多公里 3843 风景 小 
文昌孔庙
文昌 15元/人 文城镇文东里20号 3662 历史 人文 小 
博鳌旅游风景区(亚洲论坛会址) 博鳌 20元/人 万泉河出海口博鳌港,距嘉积镇约20公里  22640 人文 小 较新
博鳌水城 博鳌 免 万泉河出海口博鳌港,距嘉积镇约20公里 5405 人文 风景 小或中 较新
博鳌海洋馆 博鳌 40元/人 琼海市博鳌镇亚洲风情广场内 596 自然 小 
玉带滩 博鳌 50元/人 博鳌水城东部 "基尼斯之最"旅游景区 4217 风景 小 较新
白石岭
琼海 38元/人 琼海市西南12公里处的万泉河畔 8746 风景 中 
官塘温泉 琼海 未知 白石岭山脚下,距高速公路琼海温泉出海口处3公里 5100 人文 中 
万泉河 琼海 免 琼海市 13870 风景 人文 小或中 
万泉湖旅游度假区
琼海 70元/人 海南省琼海牛路岭电站 12984 风景 人文 中 
万泉河漂流  琼海 120元/人 琼海市由烟园至会山乡,长约15公里 34089 人文 大 
琼海红色娘子军塑像 琼海 20元/人 琼海市南门的街心花园 11160 人文 小 
红色娘子军纪念园  琼海 38元/人 东线高速公路琼海官塘入口处 未知 人文 小 
南泰鳄鱼湖动物园
澄迈 60元/人 澄迈县老城镇盈滨旅游开发区内 距海口仅20公里 3693 人文 小 新
母瑞山革命纪念园
定安 15元/人 定安县南部中瑞农场原红军操场的一座小山岗上 3358 历史 人文 小 
居丁珍稀动物园 定安 10元/人 定安 东线高速公路居丁分道口旁 3847 自然 小 
南丽湖旅游区 定安 免 定安县中部的雷鸣镇,距海口市40公里左右 7205 风景 小 较新
文笔峰  定安 40元/人 定安县的中部 4019 风景 人文 小 
见龙塔 定安 免 定安县城镇东南4公里的仙沟镇龙滚坡上 5023 历史 小 
松涛天湖风景区
儋州 120元/人 儋州市东南角,北距那大镇10公里 9458 风景 中 
东坡书院
儋州 15元/人 儋州市中和镇东郊,据那大镇45多公里处 4984 历史 小 
海南热带植物园
儋州 15元/人 儋州市那大镇西郊 4369 自然 中 
观音洞
儋州 免 距那大镇50多公里 3096 风景 小 新
白鹭天堂 儋州 免 在离儋州市城北10公里的洛基镇 3084 自然 小 
蓝洋温泉
儋州 免 儋州市蓝洋镇蓝洋农场内 6889 人文 中 
云月湖
儋州 2元/人 儋州市西南6公里处 3753 风景 中 
大田坡鹿保护区
儋州 未知 东方县城约20公里 3538 自然 中 
千年古盐田
儋州 免 洋浦经济开发区新英湾 521 人文 小 
黎母山森林公园
琼中 20元/人 海南省琼中县 5172 风景 中 
中华民族文化村
五指山 60元/人 五指山市市郊 4326 人文 中 
海南民族博物馆
五指山 10元/人 五指山市北面牙畜岭 3364 人文 小 
五指山风景区
五指山 20元/人 水满乡 17813 风景 中 
五指山峡谷漂流 五指山 120元/人 五指山热带雨林景区,距市区38公里 16421 人文 大 
棋子湾
昌江 20元/人 昌江西部距石碌镇50多公里 9592 风景 中 
吊罗山国家森林公园 陵水 免 陵水县吊罗山 14756 风景 大 
南湾猴岛  陵水 100元/人 陵水县新村港码头对岸的南湾半岛 24518 自然 大 
临高角
临高 免 临高县城10公里处 4093 风景 历史 小 新
注1:游历时间说明:大:游历景区(含路程)需4小时及其以上;中:游历景区(含路程)需2-4小时;小:游历景区(含路程)只需2小时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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