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份额能否质押

2024-05-05 07:16

1. 合伙企业份额能否质押

合伙人以所占份额质押,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是合法的,否则是违法无效的。
出质,物权行为的一种。将本人所占有的物质于他人,不要求一定是所有。出质,也就是质押,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就是把自己所有的物品或权利交付出去作为抵押。出质在质押行为中,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出质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质押与抵押的区别
1、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
2、抵押与质押是经济活动中两种常见的担保方式。但实践中常常有人将二者混同,例如本是质押,却在合同中写成抵押。要知道,抵押与质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其法律后果是不同。那么,二者有什么区别呢?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该财产称之为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之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之为抵押权人。抵押权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法定的无论是否约定必须依照规定;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协商解决。
抵押物必须是可以转让的抵押人所有的财产,凡是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或当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为抵押物。抵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还包括被担保的主债务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所在地、权属、抵押范围等内容。
按照法律规定,抵押担保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记受理机关应当是该财产的管理机关,如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为土地管理机关、船舶、车辆的抵押登记机关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等。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质押合同自合同签定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质权自标的物交付或登记时生效。
二、质押特征
1、具有一切担保物权具有的共同特征——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质权的标志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质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金钱经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3、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合伙企业份额能否质押

2. 有限合伙企业份额能质押吗

可以质押,在股权转让中,还存在着这样的情形。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单个项目,合伙人中的个人或企业法人要转让其所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的份额。这就产生了转让类型4和5。
前面提到了针对自然人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企业的股权,税务总局专门颁布了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来适用。但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管理办法并不适用于自然人股东转让合伙企业的股权。
针对此类型转让,地税局给出的建议是,按照合伙企业清算,来处理该部分行为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除了按清算处理之外,潜力股认为,关于合伙人退伙和入伙的相关规定,根据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时所设定的书面合伙协议来商讨。
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的主管机关应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注册地。适用的税率应为“转让财产所得”的税率,现行为20%。
一、合伙企业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吗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那么,合伙组织执行人在全体合伙人未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擅作主张提供的担保是否对内、对外都无效?否也。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该法第69条同时规定:“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包括哪些
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四十一条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3. 合伙企业份额能质押吗

合伙企业份额能质押。
合伙人以所占份额质押,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是合法的,否则是违法无效的。
出质,物权行为的一种。将本人所占有的物质于他人,不要求一定是所有。出质,也就是质押,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就是把自己所有的物品或权利交付出去作为抵押。出质在质押行为中,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出质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质押的定义
质押也称质权,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质押合同与抵押合同有相似之处,关键是担保期限内担保物谁占有。质押合同是质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出质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出质人将一定的财物(通常是动产、有价证券等)交质权人占有,向质权人设定质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二、可转让的权利如何办理质押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合伙企业份额能质押吗

4. 合伙企业份额可否质押

此类转让应该与上面个人转让有限合伙企业份额的情形类似。企业法人按转让所得来确认收入,应该还可以继续享受诸如国税公告[2015]81号文件中所规定的税收优惠,如果先决条件满足的话。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企业股权转让合理避税的一个办法就是先成立一个合伙企业,当然成立的合伙企业要去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成立,这样就可以既按照合伙企业的优惠税收政策缴纳所得税,也能享受地方优惠政策,一般来说是缴纳税费百分比的返还,实现双重优惠,合理合法地避税。
一、合伙企业能不能做股权质押
依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出资的份额享有合伙企业的权利,而合伙人之间是可以转让出资的,出资份额具有股份的性质,所以可以进行质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二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二、质押与抵押的区别
1.
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
2、抵押与质押是经济活动中两种常见的担保方式。但实践中常常有人将二者混同,例如本是质押,却在合同中写成抵押。要知道,抵押与质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其法律后果是不同。那么,二者有什么区别呢?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该财产称之为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之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之为抵押权人。抵押权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法定的无论是否约定必须依照规定;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协商解决。
抵押物必须是可以转让的抵押人所有的财产,凡是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或当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为抵押物。抵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还包括被担保的主债务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所在地、权属、抵押范围等内容。
按照法律规定,抵押担保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记受理机关应当是该财产的管理机关,如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为土地管理机关、船舶、车辆的抵押登记机关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等。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质押合同自合同签定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质权自标的物交付或登记时生效。

5. 有限合伙份额可以质押吗?

法律分析:
有限合伙人持有的股份能质押,但合伙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债券以及相关财产权利,可以出质,且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有限合伙份额可以质押吗?

6.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能否质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因此,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是可以质押的,但是需要办理质押登记。
一、质押是什么
(一)质押的概念
质押是设定质权的行为,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权利交由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质权,是指债权人因担保其债权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其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其债权的一种担保物权。债务人或第三人用于质权担保的财产为质权标的,称为质物;占有质权标的的债权人为质权人;提供财产设定质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又称为质押人。
(二)质押的特征
质押行为的特征是通过质权表现出来的,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也就当然具有担保物权的一般特性。质权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质权具有从属性
质权是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权利,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形成主从关系。被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质权为从权利,质权具有从属性。质权的从属性,又被称为附属性和伴随性,质权以主债权的有效存在为存在前提,在主债权无效或因其他原因不存在时,质权也就不能存在。主债权转让时,质权也应随之而转移,质权不能脱离债权而单独让与。主债权消灭,质权也当然随之消灭。
2、质权具有不可分性
质权与抵押权一样地具有不可分性,即质物的全部价值担保债权的全部。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权标的全部,即使债权部分受清偿也不受影响。
3、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质权的物上代位性表现在质物发生毁损、灭失或者在其价值形态发生改变时,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代位物上。我国民法典规定,“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4、质权具有优先受偿性
质权虽由质权人占有质物,于债务履行前有留置的效力。但质权的根本效力不在于留置,而在于以质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二、质押的分类有哪些
根据质物的类别,可将质权分为动产质权、不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1、动产质权,是指以动产为标的物的质权。因为动产是以占有为公示方法的,多数动产并无登记或注册制度,因而以动产作担保的,应采用设定质权的方式。在各国的立法上动产质权是质权的一般类型,我国《民法典》中也将动产质权规定为质权的主要形态,并设有专节进行规定。
2、不动产质权,是指以不动产为标的的质权。不动产质权在古代普遍存在,因为其是农业经济的产物,随着工商业的发展,其缺点表现得越来越明显,逐渐为社会所淘汰。但是目前在日本的法律中还存在不动产质权的规定,绝大多数的国家已经不承认不动产质权。
我国《民法典》不承认不动产质权,以不动产提供担保的只能设定抵押权。
3、权利质权,是指以债权或其他财产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权利质权在目前的各国法律中都得到了普遍认可,我国《民法典》中也设有专节加以规定。

7. 合伙企业份额质押需要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吗

由于合伙企业的特殊性,其在设立时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原则,具有较大的随意性,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可能影响合伙企业财产的统一管理和使用,那么,合伙财产份额是可以进行出质的。需要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这种出质条件等。接下来,小编为您提供相关介绍,供您参考。一、合伙财产份额可以进行出质吗      1、合伙财产份额是可以进行出质的。      2、一种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具有法定依据,《民法典》明确列明可以质押的权利种类;      二是具有财产性,能够被转移占有、适于设质,具有物质性;      三是具有可转让性,具有交换价值并可依法转让。
二、合伙财产份额出质的限制性条件      1、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是小编为您提供的相关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如果您对合伙财产份额出质还有相关疑惑,可以咨询的专业律师,结合您的具体情况向律师寻求帮助。

合伙企业份额质押需要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吗

8. 合伙企业出资额可以质押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有限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出质,则构成违约。
一、质押需要交主债权合同吗
肯定是需要交的,简单而言,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二、质押合同是从合同还是主合同
质押合同是从合同,办理质押时,质押双方无需提交主合同,如果质押双方认为主合同的变化需要变更质押登记的,需解除该笔质押后重新办理质押登记。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
3、质物的状况。质物的状况是指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质物的名称是要说明用于质押的动产为何物。因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质权人须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就是在质权实现时,也要实行质物的变价。所以,为避免于返还质物或实现质权时,就质物的状况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在质押合同中具体明确质物的状况,不仅要说明质物的名称,而且要说明质物的数量、质量与现状。
4、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因此,出质人欲适当减轻自己的担保风险,可以与质权人约定仅就主债权或仅就主债权的一部分等内容提供质押担保。
5、质押移交的时间。由于只有当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质押合同才算生效。若质押合同不记载质物移交的时间或者记载得不明确,则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若债务人或第三人迟迟不移交质物,则质押合同没有生效。因此合同必须明确质物移交的时间,如果债务人或第三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而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出质人与质权人还可以在质押合同中记载其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谷,均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