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分会设置

2024-05-06 10:06

1.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分会设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简称CIETAC(贸仲)总会设在北京。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仲裁委员会分别于1989年、1990年,2009年和2015年在深圳、上海和重庆,武汉设立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以下简称深圳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以下简称上海分会)、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西南分会,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湖北分会和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浙江分会。2004年6月18日深圳分会更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以下简称华南分会)。仲裁委员会北京总会及其华南分会、上海分会、西南分会、湖北分会和浙江分会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是一个仲裁委员会。总会和分会使用相同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在整体上享有一个仲裁管辖权。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分会设置

2.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分会有哪些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简称cietac(贸仲)总会设在北京。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仲裁委员会分别于1989年、1990年,2009年和2015年在深圳、上海和重庆,武汉设立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以下简称深圳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以下简称上海分会)、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西南分会,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湖北分会和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浙江分会。
2004年6月18日深圳分会更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以下简称华南分会)。
仲裁委员会北京总会及其华南分会、上海分会、西南分会、湖北分会和浙江分会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是一个仲裁委员会。
总会和分会使用相同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在整体上享有一个仲裁管辖权。

3.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范围

经过五十年的不懈努力,开拓进取,励精图治,仲裁委员会以其独立、公正、高效的仲裁工作在国内外享有广泛的声誉,赢得了中外当事人的普遍信赖,现已成为世界上重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之一。仲裁委员会的受案量自1990年以来居于世界其他仲裁机构的前列,案件当事人涉及除中国之外的45个国家和地区,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得到了国内外的一致确认,仲裁裁决在香港的执行率达到了99%以上,仲裁裁决可以依据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纽约公约)在世界上140多个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受案范围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争议案件:1、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案件;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或台湾地区的争议;3、国内争议案件。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第二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之间因金融交易发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1、贷款;2、存单;3、担保;4、信用证;5、票据;6、基金交易和基金托管;7、债券;8、托收和外汇汇款;9、保理;10、银行间的偿付约定;11、证券和期货。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范围

4.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业务范围

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受理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案件。
包括:
1、国际或涉外争议案件;
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
3、国内争议案件。
一、集体仲裁流程
申请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该案件。
根据《劳动法》的有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当受理。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诉人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申诉人的情况诉请求和事实根据托代理人的资格及代理权限斥日期等。
审查受理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分管辖诉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符合要求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等。对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告知申诉人予补充。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应在7日内审批并作出决定。决定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内通知申诉人,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诉人,并告知其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决定不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申诉人。
仲裁准备
①组成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在自立案之日起7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规定组成仲裁庭。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员会指定1名仲裁员独任进行。
②对应当回避的仲裁委员会的成员、被指定的仲裁员、仲裁庭的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作出回避决定。
③调查取证。仲裁庭人员应认真阅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对于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提交法定部门进行,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员会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各
二、什么是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是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经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立案处理的行政争议。行政争议一经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受理,即变为行政案件。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受理行政争议的前提是行政争议事实的存在和作为行政相对人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起。根据对行政争议进行处理的机关的不同,行政案件可分为以下两类:(1)行政机关自行处理的行政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向该行政机关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定机构提出申诉或控告,上述机关受理并予以解决的行政案件。(2)行政诉讼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判的行政案件。对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机关自行处理的行政案件,还可依法由人民法院予以审理和裁定。
三、案件特别审理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1)仲裁委员会应自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在作出受理决定的同时组成特别仲裁庭,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特别仲裁庭由3名以上仲裁员单数组成。(2)县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将其受理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报请市(地、州、盟)仲裁委员会处理。(3)特别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就地就近的原则,开庭场所可设在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或其他便于办案的地方。(4)特别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5)调解书或裁决书可直接送达,也可用'布告'形式公布。(6)特别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争议的结果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这主要是考虑到职工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上的劳动争议一般来说比较复杂,处理不好,容易造成社会不安定。因此,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特别注意迅速、及时,取得当地人民政府的支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条:
(一)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受理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案件。
(二)前款所述案件包括:
1、国际或涉外争议案件;
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
3、国内争议案件。

5.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88年9月12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第一届第三次委员会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管辖第一条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产生于国际经济贸易中的争议,以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第二条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产生于国际经济贸易中的争议案件。仲裁协议系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仲裁委员会有权就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第二节组织第三条仲裁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履行本仲裁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席受主席委托可以履行主席的职责。仲裁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第四条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从对国际经济贸易、科学技术和法律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第五条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根据仲裁业务发展的需要,仲裁委员会可以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设立仲裁委员会分会。第二章仲裁程序第一节仲裁申请、答辩和反诉第六条申诉人必须按照下列要求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一)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当写明:
1、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地址;
2、申诉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3、申诉人的要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仲裁申请书应当由申诉人及或申诉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
(二)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应当附具申诉人要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
(三)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
(四)按照本仲裁规则所附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第七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后,经过审查认为申诉人申请仲裁的手续完备,应即将申诉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连同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各一份,寄送给被诉人。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6.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我国什么机构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英文简称CIETAC,中文简称“贸仲委”)
          是世界上主要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之一。
 【2】根据《仲裁法》设置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3】资料来源: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7.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机构设置

仲裁委员会设名誉主任一人、名誉副主任一至三人,顾问若干人,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邀请有关知名人士担任。仲裁委员会在组织机构上实行委员会制度,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履行仲裁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受主任的委托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仲裁委员会总会和分会设立秘书局与秘书处,各有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总会秘书局和分会秘书处分别在总会秘书长和分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总会和分会的日常事务。仲裁委员会还设立三个专门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案例编辑委员会和仲裁员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仲裁程序和实体上的重大疑难问题的研究和提供咨询意见,对仲裁员的培训和经验交流、对仲裁规则的制定和修订提供意见,对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和发展提出建议等。案例编辑委员会,负责案例编辑和仲裁委员会的年刊编辑工作。仲裁员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按照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规定,对仲裁员的行为进行监督考核,对仲裁员的聘任提出建议。仲裁委员会总会、华南分会、上海分会、湖北分会和浙江分会根据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条款/仲裁协议受理当事人提起的国际的、涉外的和国内仲裁案件。仲裁委员会设立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和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负责解决各种域名争议。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05年7月5日起同时启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名称,全面涵盖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业务,并进一步开展电子商务网上调解和网上仲裁等其他网上争议解决业务,为广大当事人提供快捷高效的网上争议解决服务。仲裁委员会与中国粮食行业协会、贸促会粮食行业分会联合成立了粮食争议仲裁中心,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粮食行业发生的一切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各地贸促会内及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设立了仲裁办事处,办事处是仲裁委员会仲裁专业联络和宣传机构,从事仲裁宣传和仲裁协议的推广和咨询工作,不能受理仲裁案件。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机构设置

8.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仲裁员有多少




【1】仲裁员很多。
         分为中国内地籍,香港籍,澳门籍,台湾籍,外国籍仲裁员。
         不能一一列出。
【3】出具其中部分中国内地籍仲裁员名单。
【4】资料来源: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5】提问者自己可以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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