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的建设宗旨

2024-05-01 02:23

1. 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的建设宗旨

宗旨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消费者地位、推进保护消费者事业的发展。

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的建设宗旨

2. 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的主要职责

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接受国内外捐赠的资金和实物,用以推进保护消费者事业;积极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组织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职责,正确引导消费。本会致力于与国内外热心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以及知名人士的友好合作和国际交流。  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的基金主要用于:奖励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资助和参与商品检验、消费调查和引导消费工作;开展消费教育;资助保护消费者问题研究和宣传活动;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救助受损害的消费者。凡热心保护消费者事业的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界人士,向该会捐赠资金和实物,不管数额多少,均发予捐赠证书;数额巨大者,将举行捐赠仪式,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实行理事会制,由社会各界著名人士及热心于保护消费者事业的单位和代表人物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该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该会建立了完善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基金管理,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3. 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的介绍

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民政部注册,于1989年11月正式成立。本会为全国性的、非营利的独立社团法人。

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的介绍

4. 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的项目网站

中国保护消费者网始建于2004年,是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项目网站,其宗旨是为消费者提供消费维权的公共平台,形成社会监督消费维权的合力,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为消费者提供消费维权的咨询平台。长期以来,本网站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让消费者充分地发表意见。揭露了许多骗局,避免了许多消费者不必要的损失,也增强了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本网在发展中期,尽可能地帮助消费者解决维权问题,对于被投诉的企业采取调解、意见反馈的工作方式,以真诚的态度帮助企业提高质量、服务意识。为消费维权,企业发展做出一定的贡献。于2009年11月28日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在《中国保护消费者网》启动“3·15放心消费系统工程”项目,2011年5月又作出继续推进“3·15放心消费系统工程”的决定。本网做为3·15系统工程的实施平台,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宗旨,发动社会力量,达成维权共识,共同实施3·15放心消费系统工程,构建保护消费者权益社会监督体系,打造为消费者服务消费维权的网络平台,推进中国消费者事业发展。网络维权处在探索发展时期,我们坚信以宗旨与目标为原则,在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的关注支持和参与下,本网将办成真正能够为消费者排忧解难的《中国保护消费者网》。

5. 如何请求消费者协会进行保护

如何请求消费者协会维权消费者协会如何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投诉应该具备的内容,消费者协会对投诉的受理,为及时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投诉前应该先通过电话,向所在地消费者协会咨询后,提交书面投诉资料,请求调解。
1、消费者投诉应该具备的内容应该向消费者协会书面投诉,有些消费者协会也可以接受传真方式的投诉。应该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即被投诉方,并提供准确的地址。应该有明确的投诉理由,有自己明确的要求,确保事实真实。投诉时要提供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凭据的复印件和有关证明材料;消费者投诉应留下便于联系的地址和电话。为及时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投诉前应该先通过电话,向所在地消费者协会咨询后,提交书面投诉资料,请求调解。
2、消费者协会对投诉的受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各地消费者协会(委员会,以下简称消协)对受理消费者投诉做如下规定:
(一)下列投诉应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的九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十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二)下列投诉不予受理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证期。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被投诉方不明确的。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三)下列情形酌情受理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六、
三十七、
三十八、三十九条所列情况,投诉人当时不能提供明确的被投诉方的,应积极协助消费者查找应负责任者,能够确定的,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应予受理。对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侵权问题投诉,可告知投诉者保留现场和证据,及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诉的消费者坚持要求消费者协会(委员会)调解的,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进行。按投诉的内容和有关规定,需由行政部门处理的,建议消费者直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对已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但久拖不决或只对经营者处罚,未给消费者追偿损失,消费者又向消费者协会(委员会)投诉的,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可以向该行政部门反映、查询并提出建议。当地通过施行的地方法规赋予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其他职能的,按地方法规执行。为及时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投诉前应该先通过电话,向所在地消费者协会咨询后,提交书面投诉资料,请求调解。

如何请求消费者协会进行保护

6. 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的发展历史

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民政部登记注册,于1989年11月正式成立。本会为全国性的、非营利的独立社团法人,归口管理部门为国资委。 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于消费者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又是公益性社会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