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原则

2024-05-03 05:55

1. 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原则

法律分析:1、激励多缴多得2、筹资权责清晰3、保障水平适度4、普惠和倾斜相结合5、体现子女孝善.
法律依据:《中共山西省委关于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二、基本原则
(一)激励多缴多得。完善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参保居民多缴费、长缴费。
(二)筹资权责清晰。明确政府、城乡居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等各方面责任,建立权责清晰的筹资模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全体成员集体表决同意后,可将光伏、村集体资产收益、非家庭承包耕地承包费、所办经济实体等经营性收益用于补充养老保险的集体补助。
(三)保障水平适度。待遇领取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与时俱进,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
(四)普惠和倾斜相结合。对无子女或子女无赡养能力且未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范围的65周岁及以上低收入城乡居民予以倾斜。
(五)体现子女孝善。鼓励子女通过缴费提高父母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弘扬尊老敬老、爱老孝老的传统美德。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权利。

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原则

2. 山西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什么?

法律分析: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是山西省建立的作为养老保险的补充的一种社会保险福利制度,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在参加养老保险的同时,也可以参加补充养老保险,领取相应的养老金。
法律依据:《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条例》
第二条  城乡居民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税务机关负责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第四条  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缴费档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3. 山西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并行建立标准适度、能兜住底、可承受、可持续的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居民可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参保人年满65周岁的,不用缴费,可直接享受补充养老保险政府补贴每月20元,年满80周岁享受补贴每月30元;有补缴保险费意愿的,可以一次性补缴,缴的越多领的越多,最高每月可领到625元以上。若在缴费期间亡故或者领取待遇后亡故,个人账户的余额全部退给参保人合法继承人。一、缴费期限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实行按自然年度缴纳,集中征缴期为每年1-6月。(每月1-25日可办理缴费,节假日不顺延)。二、缴费标准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5个档次。对应的政府补贴为70元、120元、200元、360元、600元,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到年满65周岁时核算待遇并按月发放。个人账户的钱,按不低于银行存款利息计息。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档次进行缴纳,多缴多得。三、缴费流程缴纳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流程如下:缴费人可登录微信进入【支付】—【城市服务】—【社保】—【山西省城乡居民社保缴纳】——【城乡养老补充保险】办理缴费缴费成功后可在【我的缴费记录】里查询缴费记录。法律依据:《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条例》 第二条城乡居民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

山西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4. 山西养老保险补充规定

山西养老保险补充规定主要内容是参保人距离领取待遇年龄不足十五年的,应当逐年缴费至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已达到规定领取待遇年龄的,可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待遇。
一、二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
1、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2、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3、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4、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5、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二、河北的养老保险能补交吗
2011年7月1日前已经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继续按年度缴费,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15年,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选择继续缴费的,也可以转移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没有参保缴费记录的人员不能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参加养老保险。
三、河北养老保险还能补交嘛
2011年7月1日前已经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继续按年度缴费,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15年,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选择继续缴费的,也可以转移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没有参保缴费记录的人员不能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参加养老保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待遇补贴等。
参保人达到规定的享受保险待遇年龄,且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参保人距离领取待遇年龄不足十五年的,应当逐年缴费至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已达到规定领取待遇年龄的,可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待遇。

5. 山西养老保险补充规定

法律分析:山西养老保险补充规定主要内容是参保人距离领取待遇年龄不足十五年的,应当逐年缴费至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已达到规定领取待遇年龄的,可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待遇。
法律依据:《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待遇补贴等。
参保人达到规定的享受保险待遇年龄,且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参保人距离领取待遇年龄不足十五年的,应当逐年缴费至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已达到规定领取待遇年龄的,可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待遇。

山西养老保险补充规定

6. 山西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必须交吗

法律分析:山西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不是必须交。已年满65周岁,并享受山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不用缴费,直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出口补)待遇,每人每月20元至3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7. 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是指已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均可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
法律依据:《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条例》
第二条  城乡居民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税务机关负责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相关工作。
第四条  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缴费档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是什么意思

8. 山西补充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山西补充养老保险政策解读如下: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居民可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参保人年满65周岁的,不用缴费,可直接享受补充养老保险政府补贴每月20元,年满80周岁享受补贴每月30元;有补缴保险费意愿的,可以一次性补缴,缴的越多领的越多,最高每月可领到625元以上。若在缴费期间亡故或者领取待遇后亡故,个人账户的余额全部退给参保人合法继承人。一、缴费期限,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实行按自然年度缴纳,集中征缴期为每年1-6月。(每月1-25日可办理缴费,节假日不顺延);二、缴费标准,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5个档次。对应的政府补贴为70元、120元、200元、360元、600元,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到年满65周岁时核算待遇并按月发放。个人账户的钱,按不低于银行存款利息计息。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档次进行缴纳,多缴多得;三、缴费流程,缴纳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流程如下:缴费人可登录微信进入【支付】—【城市服务】—【社保】—【山西省城乡居民社保缴纳】——【城乡养老补充保险】办理缴费。法律依据:《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条例》第二条 城乡居民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税务机关负责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第四条 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缴费档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五条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代其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和领取待遇予以财政补贴。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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