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东会选举董事长是否合理

2024-05-18 01:03

1. 公司法股东会选举董事长是否合理

公司法股东会选举董事长是否合理
董事长是由董事会投票选举产生。
一、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法》第四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2.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不是由公司章程直接产生,公司章程只是规定其产生的办法。
3.一个有效的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必须要有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4.依据是《公司法》第二十五条,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扩展资料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大会的作用不仅是股权的划分,以及利益的分配,最为关键的就是在管理层的选拔中有着重要的作用,所以自己要合理的处置其中问题,这样就可以合理有效的解决管理层的问题,在企业的方向上也会存在一定的约束,从而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

公司法股东会选举董事长是否合理

2. 股东董事的一票否决权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和四十六条分别规定了股东的权力和董事的权利,同时也赋予公司股东对有关事项在《公司章程》中进行变更规定的权利。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须具备的,由发起设立公司的股东制定,并对公司、股东、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公司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和董事的职权做出规定。    当《公司章程》不完善,没有明确某项权利属于股东还是董事时,赋予“董事”对某事项的一票否决权或其他特权,可能实际上是在赋予该股东一项股东权利,这种情况下,一票否决权宜被认定为有效。比如,甲是A公司大股东,同时也是公司的董事(共3名董事),《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甲对任命所有部门经理享有一票否决权。虽然任命部门经理一般属于董事的权利,董事应当以一人一票的形式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但是甲的一票否决权与其大股东的身份显然密不可分,部门经理任命权已经实质上属于股东的权利,不宜将其以董事身份行使的一票否决权认定为无效。    实际上,董事对某些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多半是基于股东身份。董事权利与股东权利有时是并行不悖的。(案例参考请点击阅读原文)当然,如果《公司章程》明确将一项权利规定为董事享有的权利,那就另当别论了。

3. 股东董事的一票否决权?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和四十六条分别规定了股东的权力和董事的权利,同时也赋予公司股东对有关事项在《公司章程》中进行变更规定的权利。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须具备的,由发起设立公司的股东制定,并对公司、股东、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公司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和董事的职权做出规定。    当《公司章程》不完善,没有明确某项权利属于股东还是董事时,赋予“董事”对某事项的一票否决权或其他特权,可能实际上是在赋予该股东一项股东权利,这种情况下,一票否决权宜被认定为有效。比如,甲是A公司大股东,同时也是公司的董事(共3名董事),《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甲对任命所有部门经理享有一票否决权。虽然任命部门经理一般属于董事的权利,董事应当以一人一票的形式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但是甲的一票否决权与其大股东的身份显然密不可分,部门经理任命权已经实质上属于股东的权利,不宜将其以董事身份行使的一票否决权认定为无效。    实际上,董事对某些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多半是基于股东身份。董事权利与股东权利有时是并行不悖的。(案例参考请点击阅读原文)当然,如果《公司章程》明确将一项权利规定为董事享有的权利,那就另当别论了。

股东董事的一票否决权?

4. 股东董事的一票否决权?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和四十六条分别规定了股东的权力和董事的权利,同时也赋予公司股东对有关事项在《公司章程》中进行变更规定的权利。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须具备的,由发起设立公司的股东制定,并对公司、股东、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公司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和董事的职权做出规定。    当《公司章程》不完善,没有明确某项权利属于股东还是董事时,赋予“董事”对某事项的一票否决权或其他特权,可能实际上是在赋予该股东一项股东权利,这种情况下,一票否决权宜被认定为有效。比如,甲是A公司大股东,同时也是公司的董事(共3名董事),《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甲对任命所有部门经理享有一票否决权。虽然任命部门经理一般属于董事的权利,董事应当以一人一票的形式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但是甲的一票否决权与其大股东的身份显然密不可分,部门经理任命权已经实质上属于股东的权利,不宜将其以董事身份行使的一票否决权认定为无效。    实际上,董事对某些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多半是基于股东身份。董事权利与股东权利有时是并行不悖的。(案例参考请点击阅读原文)当然,如果《公司章程》明确将一项权利规定为董事享有的权利,那就另当别论了。  

5. 公司法一票否决权持股比例

法律分析:股份公司不能能在公司章程中设置一票否决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三条 股份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份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公司法一票否决权持股比例

6. 小股东能联合罢免董事长吗?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如果董事长不履行职责或者不适当履行职责,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免除董事长的职务,即罢免董事长。
  不过罢免事项的决定要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才能达到罢免董事长的目的。但是这样的规定对于中小股东来说,实际是很难维权的,因为首先一般大股东几乎占去了公司股份的一大部分,中小股东很难争取到足够数量的股份同意。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小股东如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此时,小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即董事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天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起诉;监事会、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内未提起诉讼,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想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法律依据可参考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小股东能联合罢免董事长吗??

小股东能联合罢免董事长吗??小股东能联合罢免董事长吗?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如果董事长不履行职责或者不适当履行职责,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免除董事长的职务,即罢免董事长。  不过罢免事项的决定要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才能达到罢免董事长的目的。但是这样的规定对于中小股东来说,实际是很难维权的,因为首先一般大股东几乎占去了公司股份的一大部分,中小股东很难争取到足够数量的股份同意。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小股东如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此时,小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即董事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天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起诉;监事会、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内未提起诉讼,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想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法律依据可参考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小股东能联合罢免董事长吗??

8. 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一票否决权

股东表决权可以授权其他股东行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一、股东表决权的比例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出资比例”是占“注册资本”(认缴出资)百分比,还是占“实收资本”的百分比,《公司法》没有明确。
《现代公司法》(第二版)中写到:“立法者在修改该条时遇到了两难选择:首先,立法者倘若要求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会遭遇有些公司中全体股东都没有实际缴纳出资的尴尬。如此一来,全体股东都无权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股东决议似乎也无法作出。其次,立法者倘若要求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似乎也有失公允。假定甲乙二股东共同设立一家公司。甲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为60%(60万元人民币),但分文未出;乙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为40%(40万元人民币),并及时足额缴清出资。倘若立法者要求股东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那么甲股东在股东会上的表决权为60%,乙股东在股东会上的表决权仅为40%,显然有悖于出资与权利成正比的朴素公司伦理。”
“接踵而来的问题是,既然在分期缴纳出资制度项下存在着实缴出资比例与认缴出资的比例,那么股东表决权之计算究竟以哪一比例为准,应当区分两种情况:
1、在有一名或者多名股东实际缴纳出资的情况下,股东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此种解释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公平观念。
2、在全体股东都没有实际缴纳出资的情况下,股东按其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此种解释不仅能确保股东会议决议的作出,而且也符合股东设立公司时对其控制权比例和表决权比例的预期。”
二、公司股东表决权如何规定
公司股东表决权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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