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员工诈骗客户资金银行应承担责任吗

2024-05-17 20:59

1. 银行员工诈骗客户资金银行应承担责任吗

银行员工诈骗客户资金,银行有责任的,要负民事赔偿责任。储户在银行存款被银行工作人员通过内外勾结方式骗取,法院根据储户与银行间存在合法有效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依法判决银行应承担向储户返还存款本息责任。
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中,储户将存款存入银行后,资金所有权即归属于银行,储户则享有依据储蓄存款合同向银行主张本息的债权,犯罪分子利用储户账户控制权骗划资金后,追赃所得的资金款项所有权应当归属银行。

扩展资料:

金融消费者权利
1、金融获知权
金融获知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接受一系列金融消费中,享有获得与金融有关的必要的知识,包括服务内容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权利,金融经营单位负有为金融消费者提供真实知识或信息的义务。
2、金融消费自由权
金融消费自由权是此类消费者的基本权利,该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其意愿自主选择金融单位、证券营业部和保险公司等,消费方式、消费时间和地点均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不合理干预。
3、金融消费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权是指金融单位、证券营业部和保险公司等在与消费者形成合同或形成法律关系时,应当遵循公正、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金融单位或机构不得强行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不得在合同或法律关系中制定规避义务和违反公平的条款。
金融单位、证券营业部和保险公司等在收取工本费、服务费等用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价格正策,执行有关金融、证券、保险等收费标准。否则就是违规违法的,就是对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侵犯。
4、金融资产保密权、安全权
确保存款、信用卡和股票等资产的保密安全尤为重要,这方面也最容易发生纠纷。例如:储户存款被冒领,贷款被挪用,股票被低价卖出,这些都是对金融消费者私人资产保密安全权利的侵犯。在金融消费活动中,资产保密权不受侵犯,是消费者最基本的一项权利。
金融单位、证券机构和保险公司等有义务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包括按法律规章和操作程序办事,防止事故发生,保证提供安全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环境。
5、金融消费求偿求助权
金融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如果发生私人财产被不法侵犯等事件,有权依据合同规定向对方请示赔偿,如得不到满足,有权请示法律援助、聘请法律工作者为自己代理诉讼,还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职员诈骗银行要负民事赔偿责任

银行员工诈骗客户资金银行应承担责任吗

2. 银行员工私自给客户介绍虚假理财产品,现在产品存在诈骗,但销售人员并不知情,客户资金有可能拿不回来,

这个事儿上月在石家庄就发生了,只能说拒绝高息诱惑,还是选择靠谱的P2P吧。

3. 银行员工从p2p贷款,算违规吗

只要是不牵扯到银行的利益,个人行为的话应该不算是违规吧

银行员工从p2p贷款,算违规吗

4. 银行从业人员如告知客户该理财非银行产品算飞单吗?

银行购买理财产品时一般银行都会和你说理财风险的,并且有录音的以免后续纠纷,一般告不了的,购买的时候要看清楚是保本理财还是风险理财。
我个人购买的平台理财你可以看下,

5. P2P暴雷员工要不要负法律责任

首先要弄清楚该员工在平台的职务以及参与平台业务的程度及作用。
1、平台的实际控制人、大股东、实际负责人肯定主要责任承担者,是主犯,承担最重的责任。平台的员工则根据职位不同,参与平台业务的程度不同承担不同的责任。

2、公司高管,同时又是负责业务的高管的,当然处罚的重;
3、虽然是高管,但不负责公司主营业务的,比如人事、行政部门的人员,处罚的当然轻;
4、业务人员因为参与了公司拉资金的业务并根据业务情况分得了提成,其处罚相对较重;
P2P平台集资活动是一个整体,平台的每个工作人员的工作都是平台集资活动得以成功的不可缺少的部分,所有人的参与才使得平台可以集资成功,所以对每个员工都处理也未尝不可,但实际案件进行过程中会考虑宽严相济的原则,酌情对部分工作人员免予处罚。
如果平台员工被刑拘,说明公安机关准备要其承担责任。对于涉案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扩展资料
P2P平台一旦出事,往往触及刑事犯罪,最主要的罪名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对于这类型的犯罪,有单位犯罪也有个人犯罪。首先要区分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单位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于P2P公司也是大量用工的公司或者集团化管理的公司,因此对于员工的职业风险也是大挑战。

无论是P2P平台高级管理人员还是普通从业人员均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关键问题在于平台是否设“资金池”,平台是否将客户资金据为己有,以及所在的职位对此是否知情。
概括地讲,平台的高级管理人员一般很难说清楚对公司的经营模式和资金往来情况完全不知晓,因此职业风险相当大。
有线下经营部门的公司,由于线下运作的运营模式一般依靠工作人员的口头宣传拉拢客户、现场签单过程中通常存在言语上的欺骗或蒙蔽,最后包括资金的存管和转移也依靠员工进行办理。因此一旦涉嫌犯罪,这些部门的负责人多数以共同犯罪论处。
只有少数公司采用技术外包形式,而即便是技术外包,受托方也需知晓平台的具体运营模式才能进行相应的技术设计。
P2P网贷平台较传统金融服务更为普惠、便捷,让更多大众真正参与金融领域,为更多中小企业速效解决问题。但由于信用体系不完善、监管不到位、组织机构缺陷、法律体系不完备等因素,P2P网贷平台面临诸多法律风险,P2P从业者的职业之路也充满荆棘。
作为P2P从业者应该更多了解所在行业的法律法规 ,核查所在平台公司的业务模式和流程,做好自身定位,也要了解所在公司的经营模式,避免成为公司的帮凶,从而更好地保护自己。

P2P暴雷员工要不要负法律责任

6. 银行工作人员投资P2P属于参与非法集资嘛。

个人投资银行也不能干涉的吧,再说了P2P又不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就不是P2P的性质。

7. p2p和银行合作,对银行的好处

p2p和银行合作是一桩优势互补的“联姻”。

银行参与P2P网贷业务,以其在专业领域、征信系统、客户资源和数据储备的巨大优势,可弥补和强化P2P行业在这些业务流程以及风险管控上的缺陷,有效提高P2P平台的安全性,有利于行业的长远发展。而银行本身更可以调整业务结构,在新环境下通过真正的金融创新获得中间业务费用收入、客户资金沉淀、新客户及数据资源,从而扩大银行的规模效应。

具体来说,在这些合作中银行可预期的收益大致可分为三类:

一是资金收入,包括服务收费、托管费以及转账、取现的手续费。

二是客户资金及资源,包含在项目成立前的资金募集和到账后的清算过程中获得的资金沉淀,由P2P信贷平台带来的大量利于银行进行市场细分设计、深入挖掘客户需求及培养新客户群体的金融数据积累,以及由平台给银行带来的开卡量、资金流动和用户日常使用的活期存款等潜在资源。

三是贷前审查标准化的探索,银行可利用其在信贷审查方面的优势,从低效率高成本的传统方式转变为高效率低成本的互联网方式,进一步探索P2P平台的细分领域,开发出模式化、标准化产品,形成新的P2P信贷体系,从而实现真正的互联网金融创新。

对于投资者来说,银行与P2P“联姻”自然也存在着诸多利好。一旦P2P的资金进入到银行监管行列,挪用资金的空子就很难钻了,投资者的资金就更安全了;资金流动性一直是P2P平台比较让人伤脑筋的环节,投资人经常能遇到很多平台提现一次要隔3到5天,而银行强大的支付清算系统以及专业的流动性管理制度就能在这个时候解决难题;另外,银行可以在服务的过程中给P2P平台带来成熟的风控理念,使得平台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对投资人来说也是极大的利好。

然而,P2P模式在业务经营层面的诸多风险点也需要引起银行的重视,如互联网之下的数据信息安全和网络支付安全问题;由于平台在前期尽职调查不完善带来的违约风险;P2P业务流程设计不合理或者执行不严、系统不完善、员工违法等问题带来的操作风险;平台为追求短期做大交易量采取拆标等方式进行期限错配带来的兑付风险等。银行需通过相应制度来规避上述风险。

p2p和银行合作,对银行的好处

8. 银行介入P2P业务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银行介入P2P信贷平台业务,为借贷双方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话,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风险防范:
银行可通过修改自身章程报经银监会批准,或通过以投资平台设立子公司的方式来从事P2P信贷平台业务,以突破现有银行的经营范围限制。
银行应加强对客户资料真实性的审核力度,通过线下审核或线上线下结合的审核方式,明确客户的资质情况,以避免因借款人的虚假信息而产生经济损失的风险。
银行应通过要求客户签署承诺书的方式,将借贷人的行为纳入反洗钱的监控范围中。通过加强系统建设和操作管理,
银行应严格保守客户的信息安全,并提升客户自身的信息保护意识。从了解借款人和放贷人情况出发,
银行应为其建立风险等级模型或引入担保机制,谨慎向风险较高的客户推介借贷项目,以防止因客户的不诚信行为而引发银行的声誉风险。

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个创新,P2P网贷平台加速了金融脱媒的步伐。近年来,得益于国内个人经营消费贷款以及个人投资理财的庞大市场需求,随着客户互联网使用的普及和P2P平台自身实力的加强,该行业呈“爆炸式增长”,平台贷款年均增长率高达300%,截至2012年末,其线上融资余额已将近100亿元。一方面,P2P网贷平台激活了民间资本,将社会大量沉淀资金利用起来,直接对接有资金需求的个人和企业,即为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也为客户提供了增值保值服务,而公共网络平台的应用也在一定程度上破除了“非法集资”和“非法经营”的民间借贷魔咒。但需注意的是,P2P信贷平台的极速扩张也导致了其操作流程的不规范、监管缺失、担保杠杆过高等一系列风险的凸显。因此,放贷人血本无归等恶性事件时有发生。为此,人民银行日前下发了《网络金融发展状况调查问卷》,从P2P网贷平台的经营情况、业务模式、操作流程等方面着手进行调查,目的是全面摸底P2P信贷平台的运作情况,使该行业逐渐“阳光化”。事实上,因回报低、维护成本高等原因,银行对小微企业的服务积极性一直不高。而P2P信贷模式的介入就有效地将小微企业客户和个人资金客户联系起来,使银行一方面可以扶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还通过收集客户的信用信息来赚取中间服务费。由于自身业务的优势,银行提供P2P网贷平台业务无论是从对客户资料的审核上还是风险把控能力的监测上,都更优于普通的P2P信贷平台。P2P信贷平台尚未被纳入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应报银监会批准。而P2P信贷平台的经营范围为金融中介,一般未纳入商业银行的公司章程。银行对借款人资质真实性的审核难度大,银行只提供居间服务,在业务开展中就应对借贷双方如实报告借款的相关情况,并对借贷双方的身份、资金进行核实。如果银行未能对借贷双方资质审核清楚,一旦双方产生资金损失纠纷,客户就有可能转而追究银行的责任。实践中,结合网络平台资金来源广泛的特点,银行对贷款人的资金来源查询难度较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放大了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平台洗钱的风险。网络平台的开放性也使客户信息被泄露的风险增大,一旦银行未能查明客户信息泄露的原因,客户很有可能要求银行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借款人不归还借款或放贷人不按合同约定提供借款,银行可能因提供中介服务而承担一定的声誉风险。此外,银行提供信用评级服务的,还需就信用评级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放贷人因信赖银行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而放贷产生损失,可能以此来追究银行的信用评级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