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油价定价权的中国争夺背景

2024-04-30 02:37

1. 国际油价定价权的中国争夺背景

 随着中国经济地位的提高,决定国际石油定价权,是必要和应该的。同时,在某种意义上而言,这也是增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保障,而是否具有在国际市场的价格影响力,则是中国谋求国际石油定价权的前提和重要条件。中国对全球油价的影响不足的事实说明中国还不能在国际贸易中化解市场风险和保护自己的利益。中国的经济正在迅速崛起,民族资本话语权的体系的构建势在必行。 中国缺少联合谈判机制。无论是石油,  还是钢铁、铁矿石等领域,都没有建立起联合对外谈判机制。正因为如此,中国在类似国际市场领域,由于没有话语权,屡屡吃哑巴亏。譬如,日本新日铁公司撕毁了此前中日韩三国钢企达成的“君子协定”,率先与力拓公司达成铁矿石价格协议,韩国浦项制铁也随之接受了日本与澳大利亚达成的合同价,就恰恰曝露了这一点。当然,原油与其他领域市场机制不同,这决定了石油谈判不仅困难重重,而且也需要超强的智慧。 打破国际石油金融失衡的格局,关键在于中国必须争取主动权,要形成与美国主导的石油金融体系抗衡的力量。其立足点就是以金融安全保障石油安全,构建中国“石油金融一体化”体系,实现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融合,打造中国战略新优势。中国将庞大的外汇储备通过购买石油等能源资源或建立战略储备库的方式,转变成实物资源储备。可以将外汇储备与能源储备结合起来考虑,把单纯的货币储备与更灵活的石油金融产品结合起来,即把石油金融合约如石油期货合约、石油债券合约等也视作一种新型的储备货币,既能使过多的外储向实物资源转化,更重要的是在金融市场上拥有更多的话语权。 在全球经济持续低迷的大背景下,中国经济增长速度不能保持以往较高水平,将对世界油价走低产生重要影响。能源消费量的净增长全部来自新兴经济体,而经合组织成员国的能源需求则在过去四年中第三次下降,其中日本降幅巨大。中国能源消费增长占到全球的71%.这些平均值背后掩盖的是各类燃料的发展迥异:石油消费增长了不到1%,低于其它化石燃料。同时,天然气消费增长了2.2%,而在化石燃料中只有煤炭的年均消费增长率超过平均水平,在全球达到5.4%,在新兴经济体国家达到8.4%。数据显示,化石燃料以87%的市场份额继续主导着全球能源消费,可再生能源虽然增长迅速,但仍只占全球消费的2%。在去年,全球核能生产下降了4.3%,这是有史以来的最大降幅。可再生能源发电增长超过了平均水平,达到17.7%.其中风电独领风骚,增长25.8%。在可再生能源发电中所占比例首次过半,美国和中国是风力发电增长的主要贡献者。太阳能由于基数较小,增幅达86.3%。

国际油价定价权的中国争夺背景

2. 国际油价定价权的意义

石油已不仅仅是一个纯粹的商品,它内涵太多金融因素和政治因素。因此,石油问题绝不是一个单纯的商品问题,石油市场绝不是一个单纯的商品市场,拥有油价的定价权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石油定价和交易货币的多元化是必然的趋势。中国必须建立石油交易的“中国市场价格”,确立中国自己合理的石油金融战略。国家应鼓励更多企业进入国际石油金融市场,积极尝试石油交易人民币结算,即“石油人民币”结算,逐步建立石油期货市场等措施,以有效应对油价的波动。

3. 国际原油价格大跌,专家对此做出了哪些解读?

国际原油价格大跌,专家对此作出的解读是原油下跌的空间不会很大,主要是因为经济处于复苏的状态,其次是国际社会面对通货膨胀处于一个有效的阶段,再者是产油国控制了对应的产量,还有就是很多人处于刚需是需要硬性购买的。需要从以下四方面来阐述分析国际原油价格大跌,专家对此做出了哪些具体的解读。
一、经济处于复苏的状态
首先是经济处于复苏的状态,对于世界而言当前的形势处于百年大变局的形势下,所以对于很多的国家而言都是需要面临对应的经济发展的强劲需求的,所以经济在朝着更高方向发展的同时也使得更多商品物价会趋于稳定。

二、国际社会面对通货膨胀处于一个有效的阶段
其次是国际社会面对通货膨胀处于一个有效的阶段,对于国际社会而言采取了各项有力的措施来对抗对应的通货膨胀,因为现在已经得到了明显的成果,所以后续石油的价格会趋于稳定。

三、产油国控制了对应的产量
再者是产油国控制了对应的产量,对于产油国而言之所以选择控制对应的产量主要还是因为这样子可以使得利益最大化,对于产油国而言自身需要面临更多的挑战,主要是很多的人群想要加大开采对应的石油资源。

四、很多人需要硬性购买对应的石油
另外是很多人需要硬性购买对应的石油,对于人们而言购买石油资源是日常的必需环节,所以这种情况下很多的群众都会按照一个既定的计划去购买,从而进一步稳定对应的石油价格。

出售国际原油应该做到的注意事项:
应该按照市场上面一个稳定的价格出售,不要随意加价危害群众的利益。

国际原油价格大跌,专家对此做出了哪些解读?

4. 国际油价谁主沉浮的版权信息

书名:国际油价谁主沉浮作者:张志前,涂俊ISBN: 978-7-5017-8878-1/F.7846页数: 216定价: 36出版社: 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年: 2009年字数:200千字策划编辑:许秀江责任编辑:伏建全

5. 国际油价定价权的概述

中国在国际石油市场中没有较大的话语权,也就是不具备国际油价定价权。随着国际油价变动的加剧,中国经济社会生活中面临的这类困扰就越来越频繁。从国际经验看,很多发达国家的国内油价与国际油价直接联动,但国际市场上频繁、大幅油价波动,对其企业的生产经营影响很小,一个关键是他们有一系列避险的手段,包括参与石油期货交易。石油定价权问题,因为中国在该行业的日益强大,而被业界所关注。2009年6月2日,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和上海市副市长屠光绍于上海衍生品市场论坛上的公开演讲,引发了业内人士对“石油期货国内上市”的期待。尚福林表示,证监会支持符合国民经济需要、市场条件具备的期货产品上市,做精、做细已经上市的期货产品。屠光绍进一步称,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的精神,作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重要内容,在期货市场和金融衍生产品发展方面,要按照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具体安排,在上海期货交易所有序推出原油、汽柴油、沥青等能源化工期货品种上市。祝昉认为,中国可以考虑在国内建立自己的期货市场,这对提高中国石油话语权有很大意义。专家称国内搞石油期货,意味着争夺国际油价定价权。国际油价剧变和高位运行的时代,如何变被动为主动,只有在国际石油市场争取更多的话语权,除了从提高石油供应方面去努力,更要在生产、销售、运输、冶炼、储存、储备等各环节提高战略应对能力。

国际油价定价权的概述

6. 到底是谁在控制国际油价

是欧佩克石油组织

1960年9月,由伊朗、伊拉克、科威特、沙特阿拉伯和委内瑞拉的代表在巴格达开会,决定联合起来共同对付西方石油公司,维护石油收入。14日,五国宣告成立石油输出国组织(Organization of Petroleum Exporting Countries),简称“欧佩克”。随着成员的增加,欧佩克发展成为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一些主要石油生产国的国际性石油组织。欧佩克总部设在维也纳。 
  石油输出国组织成立时有5个成员国。后来阿尔及利亚、厄瓜多尔、加蓬、印度尼西亚、利比亚、尼日利亚、卡塔尔、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等国陆续加入,成员国一度达到13个。1992年1月1日,厄瓜多尔正式退出,1996年加蓬退出。目前,石油输出国组织共有11个成员国,它们拥有世界上已探明的78%以上的石油储量,并提供40%以上的石油消费量。 
  2003年该组织成员石油总储量为1191.125亿吨,约占世界石油储量的69%,其中排在前三位的成员分别是沙特阿拉伯(355.342亿吨)、伊朗(172.329亿吨)和伊拉克(157.534亿吨),约占世界原油储量的39%。2003年该组织成员原油产量为13.218亿吨,约占世界年产油量的39%。其中排在前三位的成员分别是沙特阿拉伯(4.215亿吨)、伊朗(1.865亿吨)和尼日利亚(1.060亿吨)。 
   欧佩克各成员国的代表(主要是代表团团长)在欧佩克大会上对其石油政策加以协调、统一,以促进石油市场的稳定与繁荣。欧佩克秘书处负责该组织的日常事务,接受理事会的指令,由秘书长直接领导。欧佩克下设的经济委员会、部长监察委员会等多个执行机构,则履行咨询、磋商、协调等多项职能。 欧佩克成员国对当前形势和市场走向加以分析预测,明确经济增长速率和石油供求状况等多项基本因素,然后据此磋商在其石油政策中进行何种调整。例如,在以往数次大会中,欧佩克成员国曾分别确定提高或是减少该组织的总体石油产量,以便维持石油价格的稳定,为消费国提供稳定的短期、中期乃至长期的石油供应。

7. 石油定价权是由谁决定的?

国际油价一度由被称为“石油七姐妹”的跨国企业控制;后来,石油输出国组织(欧佩克)成立,以打破这些寡头的垄断,并带头在国际原油定价;后来,进口国也要求发生,买方领导的美国也参加了,共同谈判和确定石油价格。扩展资料:国际油价的定价权,意味着一个国家有足够的话语权在制定国际油价时,即一个国家通过政策调整影响国际油价的能力。有权在国家经济发展中对国际油价进行定价,避免陷入被动局面。自2004年以来,中国推动中石油在期货上市,旨在争夺石油定价权,以改善国际油价波动对中国经济造成的损害。意义是:  石油不仅是一种纯粹的商品,还包含太多的金融和政治因素。因此,石油问题绝不是简单的商品问题,石油市场也绝不是简单的商品市场。拥有石油价格的定价权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石油定价和交易货币的多样化是一种必然趋势。中国必须确立石油交易的“市场价格”以及石油融资战略。中国应鼓励更多企业进入国际石油金融市场,积极尝试以人民币结算,逐步建立石油期货市场,以有效应对油价波动。到目前为止,金融市场越来越发达,资本博弈已经成为影响油价的关键。纽约商品交易所原油期货, 伦敦布伦特原油期货和迪拜原油期货已逐渐成为国际油价的“风向标”。中国在国际石油市场上没有很大的发言权,也就是说,它无权对国际石油价格进行定价。随着国际油价变化的加剧,中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这类麻烦在中越来越频繁。从国际经验来看,许多发达国家的国内油价都与国际油价直接挂钩,但国际市场上频繁而大幅度的油价波动对其企业的生产经营影响不大。其中一个关键是,他们有一系列避险手段,包括参与期货石油交易。中国缺乏联合谈判机制。无论是石油还是钢铁、铁矿石等领域,都没有建立联合对外谈判机制。正因为如此,中国经常遭受损失,因为它无权在类似的国际市场上发言。例如,日本新日铁公司率先与力拓公司达成铁矿石价格协议,随后韩浦项制铁接受了日本和澳大利亚之间达成的合同价格。当然,原油的市场机制不同于其他领域,这决定了石油谈判不仅困难,而且需要超级智慧。

石油定价权是由谁决定的?

8. 我国原油、成品油定价机制,现在我国参考哪三个国际市场价格进行调整呢?请给最新的说法,谢谢!1

《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第一条 为完善我国石油价格形成机制,规范价格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以及由原油炼制的汽油、柴油、航空煤油和航空汽油等成品油。 
第三条 在我国从事石油生产、批发和零售的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原油价格由企业参照国际市场价格自主制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之间互供原油价格由购销双方按国产陆上原油运达炼厂的成本与国际市场进口原油到厂成本相当的原则协商确定。中石化、中石油供地方炼厂的原油价格参照两个集团公司之间互供价格制定。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他企业生产的原油价格参照国际市场价格由企业自主制定。 
第五条 成品油价格区别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一)汽、柴油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以及供应社会批发企业、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二)国家储备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航空煤油出厂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第六条 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第七条 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80美元时,按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80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润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130美元时,按照兼顾生产者、消费者利益,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采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考虑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合理流通环节费用和适当利润确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有关成本费用参数。 
已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地区,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全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暂未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地区,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为基础,考虑运杂费增减因素合理安排省内非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省内划分的价区原则上不超过3个,价区之间的价差原则上每吨不大于100元。省际之间价差较大的应适当衔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省内价区具体安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汽、柴油吨升折算原则。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确定的折算原则制定当地汽、柴油吨升折算系数。在此基础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当地以升为单位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 
第十条 成品油批发企业销售给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扣减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合同约定配送的,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300元;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扣除运杂费后,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300元。凡合同约定配送的,不得另外收取运杂费;未约定配送的,不得强制配送。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给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社会批发企业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社会批发企业供应价格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400元。 
第十一条 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用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在全国平均最高零售价格基础上每吨扣减400元确定。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专项用户供应价格相应降低。 
专项用户是指历史上已形成独立供油系统的大用户,具体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出厂价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八至十二条汽油、柴油、航空汽油价格均指标准品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成品油标准品与非标准品的品质比率。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非标准品供应价格,供应社会批发企业、铁道、交通等专项用户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非标准品出厂价格。 
第十四条 乙醇汽油价格政策按同一市场同标号普通汽油价格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原则制定成品油生产企业销售的航空煤油标准品出厂价格。非标准品出厂价格由生产企业按标准品出厂价格和规定的品质比率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 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要在显著位置标识成品油的品名、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信息。销售企业在销售成品油时,不得以其它名目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门户网站公布按吨计算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专项用户用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指定网站公布本地区汽、柴油标准品和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主要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通过所在地新闻媒体公布本公司的汽、柴油具体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调整汽、柴油出厂价格、供应价格、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的同时,将调价具体方案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成品油生产、批发和零售企业的价格活动进行检查,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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