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担保的法律问题

2024-05-04 16:20

1. 银行担保的法律问题

无明文规定。
1  第八条为合同附生效条件。
2、3   合同未达到生效所需条件。
4  英丰董事会所做决议(需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有规定除外)视为英丰愿意履行保证责任。
5  合同未生效,但依公平原则,两公司应承担保证人责任。
6  基本信息调查、签署合规审查。
参考: 建筑合同违法分包,分保合同无效时,工程款结算依照无效分包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也就是,合同无效时,可以当有效合同来处理。

银行担保的法律问题

2. 担保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哪些?

第一条 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 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 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 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第十条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3. 和农村商业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有关的几部法律是什么?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还有什么?

2.如果分到国际部,个人会遇到什么样的法律风险,会遇到国际纠纷吗,还有专门就是审核合同的拟定以及签署风险,银行的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都是经过

和农村商业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有关的几部法律是什么?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还有什么?

4. 财产保全担保的法律属性

一般商业担保的当事人为债务人、债权人和担保人,或者仅为债务人和债权人。前者一般是债务人先与债权人商定某项合同或者项目,在正式签订合同之前债务人应债权人的要求找到担保人,请求担保人为该合同或者项目下的义务履行提供担保,担保人经审查同意后,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后者则是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或者质押担保。而诉讼保全担保的目的虽然也是为了避免对方的利益遭受损失,但提供的对象不是对方当事人而是人民法院。按照中国现有法律的规定,诉讼保全担保中,涉诉的双方当事人不像一般担保中那样享有自主参与和决定担保合同内容的地位,人民法院则起到至关重要的决定作用,也即说担保数额、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等全部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很少有自由选择的余地。不仅当事人之间并不签订担保合同,当事人和人民法院之间也不存在任何担保协议。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立法过于粗糙,各地人民法院的做法并不统一,如有的法院要求当事人必须将与申请保全财产金额相等的现金划入其指定的账户,有的仅要求当事人提供房产或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有的则允许第三人如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不难看出,诉讼财产保全虽然也具备担保主债权实现的功能,但诉讼保全担保实质上是当事人的一种民事诉讼行为,其主要权利义务受诉讼法调整,因而《担保法》的许多规范不能适用,并且如果担保人违反法定义务不仅要承担实体上的责任,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对其采取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5. 担保公司 法律法规

【涉及到担保的法律法规很多,仅中央颁布的就有很多,以下简略给出下列法律法规,具体看你是在哪个城市,每个城市也会有自己相应的规定,希望能帮到你】


·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9-4-1)

· 关于对存在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情形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2009-3-26)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2009-2-3) 

·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08-8-28) 


·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8-4) 


· 中国银监会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10-12) 

· 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2006-12-7)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2006-11-23) 

·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6-1-12) 


· 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12-23)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11-28) 

· 关于选择深圳、厦门等市作为推行工程担保试点城市的意见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2005-10-26)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贷款担保业务计提坏帐准备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2005-9-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贷款担保业务计提坏账准备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2005-9-2)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2005-8-16)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7-10)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2005-5-24) 

· 关于印发《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2005-5-11) 阅13763次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2005-4-15) 阅5676次 
· 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 
/财政部——(2005-1-26) 阅3506次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2004-10-21) 阅5789次 
· 财政部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担保(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试行) 
/财政部——(2004-8-19) 阅2718次 
· 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 
/建设部——(2004-8-6) 阅5134次 
· 关于提高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及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单笔最高额度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2004-5-25) 阅1436次 
·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审核程序有关问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2004-5-18) 阅1232次 
·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抵押住房保险业务操作流程》及《抵押登记相关资料提交和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2004-5-18) 阅2501次 
· 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有关保险及抵押登记等业务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2004-5-18) 阅1493次 
· 关于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及担保行业管理权限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2004-5-8) 阅1776次 
· 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3-16) 阅1788次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2004-2-23) 阅977次 
· 对现有住房置业担保机构进行清理检查的通知 
/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2003-11-21) 阅2414次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8-28) 阅7503次 
· 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2003-7-17) 阅1861次 
· 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2003-7-17) 阅1249次 
·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劳动保障部——(2003-7-16) 阅1325次 
·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劳动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2003-7-16) 阅1277次 
·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保障部——(2003-6-11) 阅1876次 
· 关于免除直接参加抗“非典”工作的医护人员等在抗“非典”期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逾期罚息和复利等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2003-4-30) 阅1466次 
· 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部 ——(2002-12-24) 阅1674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2002-11-23) 阅746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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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2009-4-22)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担保公司 法律法规

6. 电子商务中担保行为的法律分析?

  近年来,在我国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国担保行业出现了一些新气象,给生存环境复杂的担保业务注入了新的活力,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其中,尤为值得关注的是,2006年银监会发布的《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风险提示的通知》提出,今后和银行开展合作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应该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并且必须是实缴资本。这一措施的实施,提高了担保行业的准入门槛,有利于担保行业走向规模效应,但是可以预见的是,占担保行业大多数的实力弱小的担保公司,将面临注资还是退出的艰难抉择。我国担保业面临优化整合的巨大挑战。
  有统计显示,到2006年底全国已经发展担保机构5000多家,当年全国性担保机构担保资金总额3000亿元左右。但担保机构经营效果仍不理想,据调查,62%的受访担保机构认为难以靠担保费收入维持生存发展,20%的受访者认为可以勉强维持,只有12%的受访者可以正常经营发展。而2006年年底,我国金融市场对外的全面开放,也必然对生存环境欠佳的担保业带来一定的冲击。另外,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不断加快,商业银行的市场化转型,也给我国的担保行业发展带来更多的不确定性因素。如何积极应对这些新的挑战,成为我国担保机构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
  目前,担保行业运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担保机构总体实力弱,95%左右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下,50%的更在1千万以下;业务开展越位,变相成为地下银行;运作不规范,潜在风险较大;另外监督管理主体不到位,担保市场管理太弱;立法建设滞后,担保机构运作规则缺失。对此,我国政府应该进一步改善担保业的生存环境。对于担保机构来讲,提高自身的实力,练好内功是迎接挑战的必然选择。
  预计今后几年我国将建立专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评级体制;进一步完善信用担保法规;商业性担保机构将获得较快发展;政府部门将对政策性担保和商业性担保机构实施分类管理;担保机构与银行间关系将更协调;担保机构间也将广泛进行联合重组。
  本研究咨询报告依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担保业协会、国内外多种相关报刊杂志基础信息以及专业研究单位等公布、提供的大量资料和数据,从我国担保业发展的宏观环境、法律法规入手,重点分析了我国担保业市场发展现状以及主要担保业务发展情况,对中国担保行业主要企业以及发展概况进行了详细分析,对担保行业区域市场作了全面分析,对担保行业的趋势作了前瞻性分析,最后对担保行业的发展提出了可行的建议和对策。报告紧紧抓住担保行业发展现状、问题、对策三个主题,介绍了国际上担保行业发展情况,对国内担保行业竞争、进入壁垒、组织结构进行了探讨,为战略投资者选择恰当的投资时机和公司领导层做战略规划提供了准确的市场情报信息及科学的决策依据,是担保企业、战略投资者、管理机构以及相关研究单位准确了解当前我国担保行业发展动态,把握企业定位和发展方向的重要决策依据。

7. 担保具有法律效力吗

个人担保合同如果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且是在双方充分理解合同内容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个人担保合同的,则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法律分析依法设立的担保协议有法律效力。担保合同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设立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主债权债务合同有效的,担保合同就有效。保证人为借款提供的贷款担保为不可撤销的全额连带责任保证,也就是指贷款合同内规定的贷款本息和由贷款合同引起的相关费用。保证人还必须承担由贷款合同引发的所有连带民事责任。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1、主体违法。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保证人资格不合法;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2、客体违法。抵押财产是法律禁止的;抵押或质押财产是赃物或遗失物。 3、内容违法。如债权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扣担保的无效。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连带担保中,担保人和债务人没有清偿顺序,债权人可以向两人中任意一人要钱。但一般担保中,债权人必须向债务人先要,榨干之后才能向担保人要钱。担保无效的情形有:1、债权人将债权转移,担保人不同意则解除担保。2、债权人和债务人就担保金额扩大未经担保人同意,担保解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具有法律效力吗

8. 担保行业人员需要了解哪些法律法规?

  担保行业人员需要了解的法律法规是《担保法》。
  《担保法》总则
  第一条 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 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 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 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第十条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