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2024-05-11 02:56

1. 珠海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全部或者部分的行政处罚权。第四条 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依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的决定予以调整,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调整之后向社会公布。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经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第五条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其职责,行使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查处违法行为,并对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 在未设置区城管执法部门的行政区域,市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在该行政区域设置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机构。
  市城管执法部门可以按照专业执法领域设置执法机构。第七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全市性的专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区城管执法部门认为难以查处的案件,可以提请市城管执法部门查处。因执法任务需要临时增加城管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的,可以报请市城管执法部门予以调度。
  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执法证件;经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需要着便装。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适用第八条 城管执法部门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违法行为的动机及手段、违法行为侵害的对象等情形确定处罚,确保行政处罚的公平和公正。第九条 城管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的,适用以下规则:
  (一)行为人具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并违反两个以上行政法律规范的,应当分别予以查处;
  (二)两个以上违法行为人共同实施一个违法行为的,按照违法行为人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在法定处罚范围内分别给予处罚;
  (三)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且都属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可以依照行政法律规范的效力来决定适用;
  (四)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各行政机关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给予处罚,但是不得对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十条 城管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有效的行政法律规范。违法行为有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适用行为终了时有效的行政法律规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章 调查与取证第十一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立案调查:
  (一)违法事实存在;
  (二)属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
  (三)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应当坚持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以下规定:
  (一)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三)严禁以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四)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守秘密。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有上述情形的,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提出回避申请。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城管执法部门的负责人决定。在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执法人员不停止案件调查工作。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收集证据,适用以下规定:
  (一)可以查阅、调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调取文件资料的原件有困难的,可以复制;
  (二)可以收集、调取与违法行为相关的物品;原物调取不便的,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三)可以对特定的物证和现场进行录音、录(摄)像,取得有关视听资料;
  (四)可以对与实施违法活动有关的场所进行实地勘验,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绘制现场图;
  (五)在对违法活动进行现场调查时,在证据难以保全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现场情况做书面记录,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情况。

珠海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2.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珠海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的决定

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珠海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的决定
(2014年11月28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5年1月1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八届]第二十一号 2015年1月22日)

  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提请废止《珠海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珠海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本决定经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自2015年3月1日起生效。

3.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的决定(2012)

一、删除第二十八条;二、删除第三十条。

  本决定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珠海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公布。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的决定(2012)

4. 珠海经济特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保障和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活动。
  其他行政部门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适用本条例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规定。第三条 本市行政部门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或者依据本市地方性法规行使其他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权的,同时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管理的需要,对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的范围进行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纳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一般属于现场易于判断、不需要专业设备和技术检测手段即可定性的事项。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协调机制。
  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是本辖区城市管理工作责任主体,负责领导和组织本辖区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并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第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第二章 执法规范第八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查处违法行为,并对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第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实行属地管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管辖。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对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管辖。
  案情重大、复杂或者跨区的案件,市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直接管辖。第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培训和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方可获得行政执法资格,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统一着装和标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第十一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执法巡查等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相关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以及电子邮箱等,对举报、投诉应当登记并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举报、投诉事项,应当移送相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举报、投诉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职责的,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先予处理,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处理。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进行调查:
  (一)违法事实存在;
  (二)属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
  (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行政执法事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行政执法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行政执法事项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申请提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在回避决定作出之前,被申请回避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暂停参加与申请回避事项有关的行政执法工作。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记录当事人的身份和居住信息;
  (二)询问当事人、证人,制作询问笔录或者调查笔录;
  (三)查阅、调取、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收集、调取与违法行为相关的原物,调取原物不便的,可以拍摄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五)对实施违法活动的场所进行实地勘验、检查,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现场笔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现场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和不少于两名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现场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不少于两名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5. 珠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秩序,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优化执法环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广东省珠海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及珠海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称执法局)是经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批复同意并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执法局,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香洲区设立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在街道办(镇)设中队,按隶属关系分别以市、区执法局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斗门、金湾区具备条件后再设立区执法局及下属执法队。第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区执法局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调动由市执法局与区政府共同组织考察和考核,再由区政府按程序任免、调动。
  市执法局统一行使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领导权。对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组织、协调、督查和考核,统一组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录用、培训、考核和奖惩,统一定制执法人员制服和申请办理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第四条 市执法局负责组织全市性、跨区性、专项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必要时可指挥和调动各区执法人员集中查处违法行为,可直接查处重大案件或认为应直接查处的案件。
  区执法局按管辖区域行使行政处罚权,认为自己难以查处的案件,可提请市执法局查处。第五条 执法局应当建立执法人员轮岗交流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执法局执行公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揭发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七条 执法局的具体职责是: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建成区内排放生活污水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旅游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文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行使燃气、供水、排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行使生猪屠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行使烟花爆竹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三)行使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职责。
  前款规定的职责,在执法局正式运作以后,可以逐步到位,尚未由执法局集中行使之前,仍由原承担这些职能的行政执法机关行使。第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现场进行调查或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二)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个人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三)依法采用录音、录(摄)像等取证手段,取得有关证据材料;
  (四)依法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证件以及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查封、扣押或对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权。第九条 市、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执法局依法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后,原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珠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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