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4-05-18 23:12

1.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建设单位行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推进铁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搞好投资、质量、工期管理与控制,提高建设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国家投资、合资、其他款源投资)的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及大修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铁路建设项目)。第三条 铁路建设单位是铁路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单位,是实现建设目标的直接责任者。第四条 铁路建设单位,一般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由铁路建设项目的投资者(合资铁路也可由合资铁路公司的董事会)选定。有条件的,可采取招标方式选定。第五条 铁路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期要求等,本着统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相应的项目管理机构,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办法和工作标准。第六条 铁路建设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颁发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和办法。利用国外贷款的铁路建设项目,还必须执行国家使用国外贷款的规定,遵守国家有关部门与国外贷款人签订的贷款协议和国外贷款人指定的采购指南的规定。第七条 铁道部对铁路建设实行行业归口管理。铁路建设单位必须接受铁道部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第八条 铁道部对铁路建设单位实行资质分级管理。第九条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铁路建设项目,可由项目法人自行组建有相应资质的项目管理机构实施建设管理;也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铁路建设单位实施建设管理,按委托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对建设项目的建设实施负责。第十条 按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铁路建设项目,投资方与建设单位必须明确包保责任,严格控制投资,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实施中,必须实行施工、监理招标,择优选定施工、监理单位。第十二条 铁路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实行独立核算,合理安排和使用投资,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设计概算、建设工期,质量良好地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第二章 职责 权益第十三条 铁路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铁路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工期,向铁道部或其他投资方全面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负责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工作。按招标投标法规和资质条件,择优选定施工单位,与中标的施工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在招标活动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三、严格控制分包,一般情况下不许分包。对施工单位提出的确需分包的工程,严格审查承担分包工程单位的资质。
  严禁工程转包。
  四、向铁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五、负责工程监理的招标。
  六、负责办理开工前审计工作。
  七、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开工后,负责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并负责审批建设项目中单项工程开工(复工)报告。
  八、负责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九、负责设计文件供应,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技术交底。
  十、负责统计、汇总、报告工程进度,组织、协调解决建设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国外贷款项目应按贷款协议等规定,按时编写、报送工程进度报告及其他报表。
  十一、负责编报建设项目年度建议计划。
  十二、负责组织设备招标、订货工作。
  十三、按部规定权限办理变更设计和费用的申报或处理。
  十四、实施工程质量控制,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按部规定,组织或参与对重大工程质量及工伤、行车等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
  十五、负责建设项目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及铁道部有关基建财务管理的各项规定,办理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种结算业务,按规定使用建设资金。
  十六、负责工程验工计价和投资控制,及时办理工程价款、国外贷款附加支出、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的拨付与结算。
  十七、负责组织工程临管运输工作。
  十八、负责主持现场初验工作,组织编制工程竣工文件;组织或参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十九、统一组织并负责编制竣工决算。对编制的竣工决算,应组织自审自纠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接受国家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组织办理资产交接手续。通过国家正式验收或自行验收后半年以内,向部报送竣工决算。
  二十、组织工程总结和工程项目后评价工作。国外贷款项目应按贷款协议的有关规定,协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写项目后评价报告和竣工报告。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 铁道部关于发布《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工作,提高投资效益,根据《铁路法》和国家计委、铁道部联合发布的《合资铁路管理办法(试行)》(铁计〔1996〕55号)及有关建设法规,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铁道部与其他部委、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合资建设和经营的铁路。第三条 合资铁路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按国家计委印发的《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6〕673号)实施。合资铁路公司作为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全过程负责。
  在合资铁路建设过程中,合资铁路公司对项目的投资、质量和工期全面负责。第四条 合资铁路建设应贯彻执行国家、铁道部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利用国外贷款的合资铁路建设项目,还须执行国家关于使用国外贷款的规定、国家有关部门与国外贷款人签订的贷款协议和国外贷款人指定的采购指南等规定。第五条 铁道部对合资铁路实行行业归口管理,合资铁路建设接受铁道部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规定进行审计。第六条 合资铁路公司董事会研究项目建设的重大问题前,各投资方产权代表应事先向各投资方请示,事后向各投资方汇报。第二章 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第七条 各资铁路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可由合资铁路公司自行组建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也可委托其他有相应资质的建设管理单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第八条 合资铁路公司建设管理机构或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具有与项目规模相适应的铁路建设单位资质,其资质等级须经铁道部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无证或越级承担项目建设管理任务。对无证或超级管理者,一经发现,应立即撤换,并给予通报批评或一定的行政、经济处罚。第九条 合资铁路公司建设管理机构应配备与项目规模相适应的技术、经济人员。技术、经济人员不足时,可外聘,但外聘人员不得超过技术、经济人员总数的25%。第十条 合资铁路公司应与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和权益,严格履行合同或协议条款。第十一条 在执行合同或协议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应本着实事求是、平等协商的原则加以解决。经过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予以协调,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必要时,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第十二条 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单位应按照铁道部《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铁建〔1998〕43号)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第三章 设计文件审批第十三条 合资铁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铁道部会同其他投资方联合审查,并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四条 合资铁路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由合资铁路公司组织审查,经公司董事会审定,并报各投资方核备。如合资铁路公司尚未正式组建,可由主要投资方委托铁道部工程设计鉴定中心组织审查,并报各投资方核备。
  根据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程序改革实施方案》(铁建函〔1998〕82号),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三阶段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改为两阶段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在该方案未正式实施前,仍按三阶段设计的项目,其初步设计由铁道部会同其他投资方联合审批。技术设计由合资铁路公司组织审查,经公司董事会审定,并报各投资方核备。技术设计及修正总概算,应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内。修正总概算确需超出时,应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应控制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允许幅度内,否则,需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六条 经审定的设计文件及总概算,是筹措资金、组织建设实施、安排施工进度、控制投资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原批准部门同意不得更改和突破。第十七条 合资铁路公司应与勘测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履行责任和义务。第十八条 合资铁路建设项目的变更设计按铁道部颁布的《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1997〕125号)办理第四章 施工及成套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第十九条 合资铁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及成套设备采购供应单位,由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单位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定。施工招标投标按国家计委发布的《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7〕1466号)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实施。成套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属于国际招标的项目,按采购指南办理。

3. 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水运基本建设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基本建设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的管理,更有效地使用外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路、港口、内河等大中型基本建设利用国外贷款的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其项目前期工作、实施、后评价和还本付息等均按本办法进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外贷款系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以及其他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以下简称贷款机构)向我国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所提供的贷款。现阶段国家统一对外借款的机构是:
  世界银行贷款为财政部;
  亚洲开发银行贷款为中国人民银行;
  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以及其他外国政府贷款为对外经济贸易部。第四条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利用上述贷款,除经国家批准实行统借统还外,一律实行统借自还,对内实行转贷。第五条 贷款项目实行行业归口、分级管理的原则。交通部负责对贷款项目的行业归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办)、港务局、航务局等(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成立专门机构,在交通部的指导、组织下负责贷款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第二章 贷款项目申请的原则第六条 公路、港口、内河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均可申请国外贷款。申请国外贷款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列入行业规划或五年建设计划;
  (二)配套资金基本落实;
  (三)具备还贷能力或还贷资金落实;
  (四)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财务效益。第七条 申请国外贷款渠道应根据项目性质、规模、采购方式以及贷款机构的贷款条件、原则、规模等因素综合考虑。第三章 贷款项目的前期工作第八条 贷款项目的前期工作必须遵循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并应符合贷款机构的贷款程序要求。第九条 申请利用国外贷款的单位,在编制五年建设计划时,应提出拟利用国外贷款的项目,按计划渠道逐级平衡上报。交通部经过筛选和综合平衡,提出公路、水运利用国外贷款项目计划,报国家计委,申请列为备选项目。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按计划管理体制上报项目建议书。凡国内已批准项目建议书而未考虑国外贷款的项目,若需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单位应提出利用国外贷款的申请报告。
  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除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水运、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包括贷款额度、贷款渠道的建议、贷款使用方案及还贷方案等内容。第十一条 贷款项目必须向国家计委出具还贷担保,作为审批贷款项目的必要条件。还贷担保由项目单位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计划委员会出具。交通部直属单位贷款项目的还贷担保按国家计委的要求办理。第十二条 贷款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批程序同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应根据有关保密规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外本,经上级主管部门及保密部门审查后,报交通部审核,统一对外提供,为据此开展贷款项目的预评估工作。第十三条 贷款机构对贷款项目的正式评估(事前调查)一般在初步设计批准后进行。正式评估的内容包括项目的规模、工程设计、贷款额度、贷款的使用、采购方式(包括土建和设备、材料)、贷款支付等。正式评估的结果如与原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重大出入,应报原批准单位进行复审。第十四条 贷款项目经正式评估并与贷款机构取得基本一致意见后,项目单位应按计划管理体制或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向国家计委上报利用外资方案。利用外资方案不仅包括已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还应提出需用贷款采购的设备、材料的详细清单(附主要技术参数)、采购方式、技术合作和人员培训计划以及研究课题等具体内容。批复后的利用外资方案作为贷款谈判和项目执行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 贷款的谈判与签约由统一对外借款机构组织和负责。交通部组织项目单位准备贷款谈判的资料,协助有关统一对外借款机构修改和完善贷款协议文本、参与贷款谈判等有关工作。第四章 贷款项目的实施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贷款协议的要求,做好贷款项目的工程设计与施工、设备采购与安装、工程验收、生产准备以及完成贷款协议规定的有关内容,并对工程质量、费用和工期实行有效的控制,保证贷款项目的顺利实施。

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水运基本建设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 铁路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加强铁路基本建设管理,不断提高建设水平,优质、安全、高效、低耗地完成铁路基本建设任务,特制订本办法。第2条 铁路基本建设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部颁有关建设方针、政策、法令、标准、规范和各项规定。利用国外贷款项目,还必须执行我国政府对外签订的贷款协议。第3条 铁路基本建设工作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管理工作要逐步实现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第4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其他款源投资)的基本建设管理。更新改造及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 基本建设程序第5条 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两阶段决策,即: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审批制度。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铁路建设的长远规划、中长期计划,经过调查、预测、分析,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深度,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国家审批。
  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部下达的计划任务,按规定内容和深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部审查后,据以编制设计任务书,报国家审批。第6条 根据国家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部下达的计划任务,编制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凡列入年度计划的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必须有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和总概算。
  利用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还应有国家批准的利用国外贷款方案报告。其内容及工作程序,按有关规定办理。
  新建与改建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和工业大中型项目,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和总概算,以及技术设计和修正总概算,均由部审批。第7条 扩大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经部批准后,即可编制施工图,并进行投资检算。施工图的投资总额必须控制在已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总概算)内,如确需超出,应报原批准单位重新审批。除部指定者外,施工图一般不再审批。施工图交付后,由建设单位主持组织技术交底。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接到施工图后,必须认真了解设计意图并进行现场核对。第8条 铁路工程实行招标承包制。
  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建设单位由部选定。
  建设单位根据国家颁布的招标投标工作条例和部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的施工招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不宜招标的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由部选定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签订承发包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权益。第9条 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根据国家批准的文件,铁道部正式通知,并按照国家关于开展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经审计批准后,方可开工(或复工)。第10条 铁路建设项目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竣工,或分期分段竣工的工程,已具备投产条件的,都要及时办理竣工验收交接(包括按部规定须办理验收交接的过渡工程)和按部的要求组成固定资产,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的移交手续。交付使用时(包括分期分段工程),竣工验收与交付手续均应齐备。第11条 铁路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后六个月内,编好竣工决算上报主管部门。交付使用一年后,组织编制项目后评价报告,评价本项目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和效益。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12条 铁道部建设司是负责全国铁路基本建设工作的职能司。第13条 部属各单位应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各总公司负责所属单位的基本建设管理工作。
  各铁路局基本建设处是本局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的归口管理机构,负责本局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第14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阶段负全面责任。
  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部颁有关建设方针、政策、法规、标准。
  2、按批准的设计和总概算,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对建设项目的投资使用、工期和质量全面向部负责。
  3、负责与设计单位签订勘测设计合同。按部变更设计办法,办理变更设计和费用处理。
  4、组织施工招标,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负责完成承发包合同中规定发包方承担的工作。
  5、组织施工图技术交底。负责审批建设项目中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或复工)报告。
  6、对利用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参与利用外资方案报告的编制,必要时参加贷款协议谈判;负责组织编制外资部分器材分批采购和分配计划;组织设计单位编制招标书技术文件;按时提供外资方需要的项目进展情况。
  7、负责工程施工的征地拆迁和主要物资申请数量的审核,及施工前期的有关准备工作。负责项目实施的各项组织协调工作。
  8、负责验工计价,办理工程价款的拨付与结算。
  9、组织或参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组织办理组成固定资产和移交工作;组织工程总结及后评价工作。
  10、其他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事项。

5.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内部往来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速资金周转,减少资金在途和滞留环节,调节资金余缺,缓解资金供求矛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铁路重点工程建设资金供应,适应不断发生的新情况的需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部往来中与下列结算业务有关的部属单位(包括总公司所属单位):
    1.进口钢轨(材)、空调机结算;
    2.落实冶金部国家经贸委〔1993〕冶金字第292号文有关的结算;
    3.内部清欠结算。
  凡与上述业务有关的单位及财务司各有关处在资金中心设立内部往来专户办理结算。第三条 为加强责任感,按经济规律办事,明确相互经济利益,对结算过程中占用资金的单位比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核收资金使用费。第四条 凡由资金中心垫款结算的成批进口采购业务,在其发生前15天,由物资总公司财务处向资金中心提供垫款计划及供货合同副本(或复印件),资金中心据此筹款。第五条 采购业务发生后,由物资总公司按收货单位归集发票、质量证明书及其他据以付款的有关凭证复印件,审核后作出付款确认,汇总报送资金中心。第六条 资金中心根据物资总公司审核后作出的付款确认,办理资金的及时承付。第七条 物资总公司应在资金中心货款承付的10日内,向资金中心提供进口物资的用户分配清单,资金中心据此向用户扣款,超过10日,资金中心开始对占用的资金向物资总公司计收资金使用费。第八条 结算过程中发生的货物品名、规格、质量等内容与供货合同不符时,由物资总公司按规定程序解决,由于物资总公司责任造成的资金占用,其使用费由物资总公司承担。第九条 根据冶金部、国家经贸委〔1993〕冶金字第292号文规定和铁道部铁物函〔1993〕467号要求,用料单位承付确有困难时,由各物资分公司垫付,资金由物资总公司调剂。第十条 物资总公司由此增占的资金,内部难以调剂时,资金中心以内部临时借款解决,比照银行同等利率收取资金使用费。第十一条 物资总公司逐月向资金中心报送代垫路内单位钢厂料款情况表,资金中心确认后,据此向有关单位扣款,同时,计收资金使用费。第十二条 内部清欠主要包括:路内各系统间相互拖欠的“三角债”;对部逾期不还的借款;欠缴部的各种税、利、费等。第十三条 路内各系统间相互拖欠的“三角债”,由部财务司委托部资金中心负责组织定期清理。由债权人提报欠款清单,经债务人签认后,由资金中心牵头负责扣款。第十四条 凡向部借款的单位,逾期不还影响资金中心资金使用者,由资金中心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向借款单位扣款。第十五条 资金中心将按季度组织清理拖欠上缴部的各种税、利、费等,季度决算上报后的10日内,欠款单位应主动向部缴款,逾期不上缴者,财务司将委托资金中心扣款。第十六条 上述内部往来结算扣款,资金中心区别不同业务,依据:
    1.进口物资用户分配清单;
    2.代垫路内单位钢厂料款情况表;
    3.“三角债”情况签认表;
    4.借款合同;
    5.财务司有关处的扣款转帐通知。
  分别通知财务司有关处从基建拨款、机车车辆购置费、部管更改、大修拨款、转产补贴及运营上下级往来中抵扣。第十七条 扣款时由资金中心开出通知书,分别通知财务司运营、基建处列帐,同时由运营、基建处通知被扣款单位列帐核算。第十八条 结算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属内部纠纷,由财务司仲裁;涉外纠纷按规定程序处理。资金中心负责内部裁定结果的执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内部往来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6. 利用国外贷款港口项目设备采购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利用国外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采购设备是港口建设的重要环节,是港口建设项目管理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为加强和完善行业管理,使利用国外贷款港口项目设备采购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主要是利用国外贷款港口项目的贷款协议签订之后实施阶段的设备采购工作。利用国外贷款建设的水工和土建项目的招标工作,参照本办法办理。第二章 采购工作的管理第三条 利用国外贷款港口项目实施阶段采购工作的管理由我部基建主管部门负责。第四条 港口项目对外采购工作,由项目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并商交通部主管部门同意后委托业务能力强、服务信誉好、有资格的外贸公司(以下简称采购公司)代理项目采购业务。业主单位必须与采购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书后方能开始项目采购工作。第五条 委托协议书应明确委托代理范围、双方职责分工以及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第六条 业主单位应指定采购工作机构并有一位主管领导全面负责采购工作。
  在具体办理每一项(或每一标)设备采购时,应明确指定项目负责人。第七条 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技术规格书)由业主单位编制。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委托采购公司编制。
  采购之前,要求业主单位将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书和商务条款一式四份中文送审稿报我部。按部内分工经部有关司局审查后报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审定。
  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机构的规定需报其审核的,还应报其审核。
  审定后的招标文件方可用于招标采购。
  发售给投标人的英文版招标文件必须与被审定的中文版招标文件一致。
  采购前,业主单位须将经审定的招标文件的中英文版各一份报送部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审查工作委托采购公司为主办理(包括编制资格审查文件),业主参加有关工作。第九条 招标广告(包括招标前的资格预审通告)的编写、办理广告刊登业务、发售招标文件等工作委托采购公司办理。第十条 开标后,原则上业主单位须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各一份报部主管部门备案。若业主单位需要,也可以在评标结束时,将投标文件一份和评标报告一起报部主管部门。第十一条 评标工作由业主单位和采购公司共同进行。
  技术部分的评标、技术澄清、评标报告中技术部分的文字说明和评价以及表格填写,以业主单位为主,采购公司参加。
  商务部分的评标、商务澄清、评标报告中商务部分的文字说明和评价以及表格填写,以采购公司为主,业主单位参加。
  日常工作(包括与国外贷款机构和外国公司及国内厂商等方面的联系、交涉工作)委托采购公司办理。
  评标报告由业主单位和采购公司共同编写。
  评标报告送国家评委会之前,先报部主管部门审核。第十二条 合同谈判由采购公司和业主单位共同进行。
  合同商务部份谈判以采购公司为主,业主单位参加。
  合同技术部份(包括技术规格书)谈判以业主单位为主,采购公司参加。第十三条 合同执行阶段委托采购公司对外处理日常业务。第三章 技术规格书的编制第十四条 技术规格书主要内容包括:设备名称,供货范围和数量,交货期,交货方式,交货地点,收货单位,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参数指标,详细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验收等方面的技术条件和要求,备品备件方面的要求,设计审查、监造、厂验、培训、技术图纸及资料方面的要求等。其内容和深度视设备的种类、复杂程度和采购方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国际竞争性招标的技术规格书要求详细、具体,并有一定深度,忌含糊。对非招标采购项目,技术规格书可相对简略。第十五条 技术规格书中设备的机型、主要技术性能、参数、数量等,要符合已批准的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的要求。第十六条 技术规格书的编写,要根据工程建设和投产后使用的实际需要,既要考虑国际先进水平,也要适当考虑国内厂家的水平和能力。第十七条 技术规格书的编制要公正、合理。采购范围要明确。用词及文字表达要准确,数据无误。
  技术规格书中不能指定设备的牌号和厂家,一般应保证有三家以上的竞争者。第十八条 技术规格书要从技术角度对所采购的设备进行全面而详细的描述,技术条件和要求要明确、合理。

7. 一个关于采购的问题

把采购的物资分成A、B、C类,A类物资价值较高
或大宗采购集中使用,虽然用数量较少,但这些物资是铁路的重要物资,它的供货好坏直接影响铁路正常运行或较大幅度的降低采购成本。可以由铁路局统一集中采购。B类物资仅次于A类物资,可以由铁路分局采购。C类物资价值较低,但是用数量较多,临时更换较频繁,不利于集中采购,所以最好由基层站点采购。做到

一个关于采购的问题

8. 铁道部关于标准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1条 铁路标准设计是铁路标准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现代化铁路建设的重要手段,是贯彻党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的有力工具。它对推广新技术和科研成果,统一铁路技术标准,缩短建设周期,提高设计和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以及提供现代化技术装备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为了加强铁路标准设计工作,特制订本办法。第2条 铁路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构配件、设备和零部件,以及单项工程等设计,凡是通用性强的,均可编制标准设计。
  全路标准设计的重点,应放在政策性强,经济效益高、社会效益好、技术先进、生产批量大、使用面广,以及必须在全路统一的项目,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自然条件差别很大,因此,还应大力发展地区性的标准设计。第二章 标准设计的编制与审批第3条 标准设计的编制范围,包括:线路、路基、桥涵、隧道、站场、房屋建筑、给水排水、机务设备、车辆设备、电力、通信、信号、电力牵引、机械设备等专业的通用性设计文件。第4条 铁路标准设计分标准图,全路通用图和院、局通用图三类。
  1、标准图是全路的通用性设计文件,是指统一性强、涉及面广、生产批量大、质量优良的铁路建筑物、构筑物、构配件、设备、零部件以及单项工程项目等的设计文件。
  标准图必须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并经生产、施工和使用的检验。
  2、全路通用图是在全路大量使用的设计文件,符合标准图的基本要求,但适用范围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
  3、院、局通用图是院、局根据生产需要编制的通用性设计文件。
  对于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编制的设计项目,需要进行标准设计的前期工作的,可先编制试制试验图(设计图),经试制试验和鉴定后,再升格为标准图或通用图。第5条 标准设计项目应按照二阶段设计,即设计意见书(初步设计)和施工图。技术条件成熟的项目,可按一阶段设计,即施工图。
  1、设计意见书,主要是确定设计原则和技术条件,应进行多方案比选,确定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的设计方案。
  2、施工图,主要是根据已审查批准的设计意见书(初步设计)编制符合设计、施工、制造和使用要求的施工设计图。一阶段设计,在计划任务批准后,可编制施工设计图。第6条 标准设计计划的编制
  1、计划的提报:各编制单位根据标准设计规划和专业分工,并结合各个时期铁路建设的需要,于前一年的三季度内提出新开项目计划建议书,报各专业归口单位。由各专业归口单位进行协调平衡汇总后报统一管理单位和部基建总局,作为编制年度计划的基础。
  2、计划的审批下达:部基建总局会同统一管理单位,研究拟订“征求意见稿”于十一月上旬发给各编制单位征求意见,经部批准与建设项目计划同步下达。
  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项目,由基建总局与主编单位签订合同。
  3、计划的考核:标准设计项目是以报出送审稿为完成计划任务。第7条 标准设计的审批权限
  1、标准图设计意见书(初步设计),由部设计鉴定委员会负责审鉴,其施工图由各专业归口单位审查报部批准。
  2、全路通用图由各专业归口单位审批报部核备。
  3、院、局通用图由各院、局批准。第三章 标准设计的组织分工第8条 铁道部指定专业设计院为铁路标准设计的统一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统一管理单位”),并指定下列四个单位为铁路标准设计的专业归口单位(以下简称“专业归口单位”):
  1、专业设计院:线路、路基、桥涵、隧道、房屋建筑、给水排水、机务设备、车辆设备、电力、机械设备等专业的归口单位。
  2、第三勘测设计院为站场专业归口单位。
  3、电气化工程局为电力牵引专业归口单位。
  4、通信信号公司为通信、信号专业归口单位。第9条 统一管理单位负责对全路标准设计工作进行全面组织管理,做好指导、协调工作。其职责范围为:
  1、组织全路有关各单位编制标准设计规划和年度计划,报部审批下达。
  2、协同各专业归口单位,对指令性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拟订各种标准设计规章制度,报部批准颁发。
  4、组织开展全路性的标准设计管理工作和标准设计工作的各项活动。
  5、加强对标准设计工作的宣传报导,定期编印《铁道标准设计通讯》、《标准设计图纸动态》及《标准设计图纸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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