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

2024-05-06 02:33

1.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

一、上级政府下放和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国务院、省政府下放和委托我市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共180项,其中下放实施164项,委托实施16项。

实施机关序号事项名称备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省内糖蔗收购价格的制定与调整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2除省内生产企业直销给用户以及由省属民爆器材经营企业销售以外的民爆器材的流通费用标准及销售价格的制定与调整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3成品油经营单位(含汽车加气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核发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并入市级审批事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4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5监控化学品用户审核与备案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6进口兽药通关单开具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7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外的尾矿库和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8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含尾矿库)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9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审批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10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核发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并入市级审批事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11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审批(变更名称、组织形式、跨市变更公司住所、调整业务范围、分立或者合并)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并入市级审批事项“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12流动渔民申请入户、转户(港、澳地区渔民)审核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13建设禁渔区线内侧的人工鱼礁审批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我市无此项审批业务14省管权限海洋与渔业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参观、旅游的审批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我市无此项审批业务15省属企业自由类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调整为行政服务16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调整为行政服务17粤港澳流动渔船雇用渔工作业证审核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调整为行政服务

实施机关序号事项名称备注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18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许可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调整为行政服务19烟花爆竹批发许可国发〔2012〕52号文件下放事项20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国发〔2012〕52号文件下放事项,并入市级审批事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审批”市财政委员会21市、县工商机关登记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22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对市、县工商机关登记企业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23市、县收入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审批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4采矿权新立登记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25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登记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26地质勘查资质丙级审批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27探矿权延续、变更、保留、注销登记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28探矿权转让审批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29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丙级资质审批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30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丙级资质审批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31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32市域内示意性地图审批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33丁级测绘资质审批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34土地复垦方案审批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35农林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的项目用地审核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36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以下资质核准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37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丙级资质认定省政府委托实施事项38采矿权转让审批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国发〔2012〕52号文件下放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的转让审批”并入该项39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准省政府委托实施事项,省政府转移给社会组织40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资质核准省政府委托实施事项41探矿权新立登记省政府委托实施事项42省级矿泉水注册登记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43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核省政府下放实施,作为内部管理事项44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省政府下放实施,作为内部管理事项

实施机关序号事项名称备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45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审核省政府下放实施,作为内部管理事项46丙、丁级测绘作业证核发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47地质遗迹认定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48渔业船舶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的证书核发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并入市级审批事项“渔业船舶检验”,由市海监渔政处负责实施49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与发证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由市海监渔政处负责实施50渔业航标的设置审批省政府委托实施事项,并入市级审批事项“渔业航标的设置和变更”,由市海监渔政处负责实施市人居环境委员会5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省政府委托实施事项52省管权限拟退役关闭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核准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53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54部分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审批(含环境影响报告超过5年的审核)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55部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含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56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的调整审核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57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核定及评估验收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58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核发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市交通运输委员会59占用、挖掘非高速公路国省道审批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并入市级审批事项“占用、挖掘道路”60省管非高速公路国省道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61经营省内水路旅客及液货危险品运输业务审批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62外商投资经营港口业务的备案初审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63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64相邻两市间公路超限运输审批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65省管非高速公路用地范围以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核省政府下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

2.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

一、保留的行政许可(5项)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                  1无线电台(站)频率和呼号指配2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3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4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初审5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二、取消的行政审批(6项)

序号     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后处理办法         6无线电寻呼企业经营资格取消资格限制,事后监管7无线电通讯设备销售资格取消资格限制,事后监管8无线电通讯设备组网资格取消资格限制,事后监管9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购置事后监管10制式无线电台设置事后监管11无线电设备维修资格取消资格限制,事后监管三、保留的其他审批(1项)

序号          审批事项                 设定依据       18



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
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
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
〔1995〕383号)一、保留的行政许可(5项)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                  1无线电台(站)频率和呼号指配2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3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4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初审5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二、取消的行政审批(6项)

序号     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后处理办法         6无线电寻呼企业经营资格取消资格限制,事后监管7无线电通讯设备销售资格取消资格限制,事后监管8无线电通讯设备组网资格取消资格限制,事后监管9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购置事后监管10制式无线电台设置事后监管11无线电设备维修资格取消资格限制,事后监管三、保留的其他审批(1项)

序号          审批事项                 设定依据       18



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
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
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
〔1995〕383号)一、保留的行政许可(5项)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                  1无线电台(站)频率和呼号指配2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3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4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初审5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二、取消的行政审批(6项)

序号     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后处理办法         6无线电寻呼企业经营资格取消资格限制,事后监管7无线电通讯设备销售资格取消资格限制,事后监管8无线电通讯设备组网资格取消资格限制,事后监管9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购置事后监管10制式无线电台设置事后监管11无线电设备维修资格取消资格限制,事后监管三、保留的其他审批(1项)

序号          审批事项                 设定依据       18



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
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
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
〔1995〕383号)一、保留的行政许可(5项)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                  1无线电台(站)频率和呼号指配2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3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4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初审5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二、取消的行政审批(6项)

序号     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后处理办法         6无线电寻呼企业经营资格取消资格限制,事后监管7无线电通讯设备销售资格取消资格限制,事后监管8无线电通讯设备组网资格取消资格限制,事后监管9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购置事后监管10制式无线电台设置事后监管11无线电设备维修资格取消资格限制,事后监管三、保留的其他审批(1项)

序号          审批事项                 设定依据       18



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
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
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
〔1995〕383号)

3.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适时调整本市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

一、为了进一步推进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打造便民服务型政府,根据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对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和较大的市法规(以下统称“本市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适时进行调整。二、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调整本市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的具体工作。根据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服务效率的原则,市政府对于需要作出暂停实施、变更主体、改进方式等调整的行政审批,应当提出具体调整事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决定。三、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试行期为二年。试行期间,市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的实施情况。对实践证明调整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规;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规规定。四、行政审批决定调整或者恢复施行的,决定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适时调整本市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

4.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适时调整本市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2019修正)

一、为了进一步推进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打造便民服务型政府,根据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对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和设区的市法规(以下统称本市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适时进行调整。二、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调整本市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的具体工作。根据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服务效率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对于需要作出暂停实施、变更主体、改进方式等调整的行政审批,应当提出具体调整事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决定。三、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试行期为两年。试行期间,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的实施情况。对实践证明调整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规;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规规定。四、行政审批决定调整或者恢复施行的,决定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 深圳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设定、实施和监督检查,提高行政效能,推进依法行政,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是指由行政机关实施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调整的审批和登记,主要包括:
  (一)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内部审批);
  (二)有关税费减免、使用政府基金或者享受政府其他有关政策待遇的审批;
  (三)有关人口户籍和计划生育管理的审批;
  (四)有关民政优抚和社保待遇的审批;
  (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对其管理的行政事业性国有产权、资产变动的审批;
  (六)对有关财产权利或者其他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予以确认的登记;
  (七)其他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行政审批和登记。
  前款第(六)项登记包括准予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各行政机关(以下统称行政机关)设定和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行为。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的原则。
  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应当遵循便利、高效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依法接受监督。第五条 依法获得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或者撤销。第六条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及其实施机关的清理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行为的法定化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的行政监察工作,由市政府行政监察部门(以下简称市监察部门)负责。第二章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设定第七条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原则上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国务院及其部委、广东省人民政府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市政府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第八条 法规草案送审稿和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应当对审批和登记内容、条件、申请材料、受理和决定机关、实施方式和程序、实施时限、审批和登记的效力、收费、年审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未规定审批和登记条件、申请材料、程序、期限等实施内容的,由市政府予以规定或者由实施机关按照本规定拟定实施办法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执行。第九条 提请市政府审议的法规草案送审稿和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应当事先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广泛征求意见,但拟设定行政机关内部审批的除外。听证会、论证会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进行。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我市已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进行评价,根据深圳的实际情况认为可以取消或者调整的,应当提出意见报请市政府同意,依照有关法律程序处理。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设定机关以及市政府法制机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或者市政府法制机构,就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三章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实施机关第十一条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由具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
  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规定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第十三条 有权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行政机关和组织,由市政府予以公布。未经市政府公布的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便利、高效原则,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或者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代为受理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申请。
  委托机关办理委托的,应当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并将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和受委托的内容予以公告。
  受托机关或者组织应当以委托机关名义办理受托事项,委托机关对受托机关或者组织办理受托事项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