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可以监管其他银行吗?

2024-05-06 03:06

1.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监管其他银行吗?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管理别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就是中央银行,可以依法制定以及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的风险,维护金融的稳定。为了货币政策的执行和职责的履行,中国人民银行保留了9项现场检查权,也就是可以对各商业银行进行行政的监管。另外,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反洗钱和征信业行政的主管部门,并且代管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于各商业银行、证券机构、保险机构、其他单位以及个人,牵涉到以上业务的时候,都有行政管理权。中国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区别一、名称的不同、定位的不同:中国银行是我国国有的四大商业银行之一,英文名是:BANK OF CHINA,简称是BOC,中行,经过孙中山先生的批准,于1912年的2月5日正式成立。总行位于北京的复兴门内大街1号,是由中央管理的大型国有银行,是国家副部级的单位。而在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正式合并成立。该行计划逐步把各解放区的银行改组成为区行和分行,总行最先设石家庄、然后移到北京。它的成立标志着中共全国统一的金融体系的基本形成。中国人民银行已辖的东北区行、西北区行、华北区行、中南区行以及它们所属的省市行署分行以及县支行,成为了中共全国金融的领导中心。发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券(简称是人民币)作为华北、华东以及西北3区的本位币,同时计划按照不同比价逐步收回各解放区原来所发的各种货币,从而使人民币基本上成为全国的解放区统一流通的货币。从开始发行到1955年5月10日停止流通使用的人民币是第一套人民币。二、业务和功能的不同:中国银行,主营的是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金融市场业务以及其他拓展的业务。而中国人民银行,主营的是依法制定并实施货币政策;发行和管理人民币的流通、投放以及回笼;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以及黄金储备。三、监管机构的不同:中国银行,接受的是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以及中国银保监会监督。中国人民银行直属的是国务院。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监管其他银行吗?

2. 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工作是什么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制度
  为全面、及时、准确掌握全国金融秩序和金融风险状况,了解各分支行履行金融监管职责情况,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制度:
  一、金融监管工作报告程序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分为快报、季报和年报三类,实行逐级上报方式。
  (一)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向所在地的地(市)分行上报金融监管工作报告。
  (二)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分行、副省级城市分行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上报金融监管工作报告。
  (三)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向总行上报金融监管工作报告。
  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报送时间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季度金融监管工作报告于季后15日报送,年度金融监管工作报告于年后45日报送。
  各县(市)支行、市(地)分行和副省级城市分行上报季报和年报时间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快报于事发当日书面向上级行报告。
  三、金融监管工作报告的内容
  季度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辖区内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情况(附表一)。
  文字说明报告期末资产、负债余额、本年增加额和增长比例。资产中要说明贷款、投资和或有资产情况(保险公司为资金运用情况)。负债要说明存款和或有负债情况(保险公司为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情况)。
  (二)金融机构资产质量情况(附表二)。
  文字说明对本表所列指标的分析,评价各金融机构资产质量状况和报告期债务支付能力。
  (三)辖区内社会金融秩序状况(附表三)。
  文字说明:
  1、是否存在越权或非法批准设立金融机构情况,对发现问题的查处和取缔情况。
  2、是否存在非金融机构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情况,对其制止、查处和清理的情况。
  3、是否存在非法集资问题,非法集资的数额、期限、利率等情况。
  (四)辖区内金融机构违规经营问题(附表四)。
  文字说明是否存在超范围开展业务特别是未经批准开办新业务种类的情况,分析其对金融秩序和风险的影响;是否存在利率(保险公司为费率)违规行为;商业银行违规投资情况,主要方式;是否存在帐外经营问题,具体方式;其它要关注的违规行为。
  对问题严重的金融机构要列出名单,进行专题分析。
  (五)金融系统经济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发生情况,包括经济犯罪、盗窃、诈骗、抢劫等案件(附表五)。
  文字说明:
  1、发生件数、金额,与上年同期比较变化情况。
  2、分析各类案件新的特点,案件暴露出来的管理制度、管理行为中的问题。
  3、处理情况和改进措施。
  (六)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主要监管工作及成效
  本部分简要概述分支行在报告期内执行上级行制定的主要金融监管制度和完成上级行布置的金融监管工作情况。
  1、对报告期内上级行制定的各项金融监管政策、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1)报告期内本级行制定下发的金融监管工作的主要文件;
  (2)落实的具体措施;
  (3)取得的成效,并分析这些政策、制度对本地区金融状况的影响;
  (4)存在的问题。
  2、完成上级行布置的各项金融监管工作任务的情况。
  (1)已完成项目和结果;
  (2)未完成项目,要说明未完成的原因、进展成度及采取的措施和何时完成。
  (七)特别说明事项
  1、企业债券发行情况,要说明报告期末企业债券余额,当期新发行额及批准文号,本期已兑付额,到期兑付有问题的企业债券种类及余额、兑付困难的原因,解决方式。
  2、彩票发行情况,彩票名称、数额、批准单位和文号、经销商等,有无变相发行行为或违规发行行为。
  3、有无违犯国家外汇外债政策情况,如未经批准擅自向境外机构借用外债或向境外投资问题,如有,要说明数额、国别、期限等;有无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外汇业务或衍生业务等问题。
  4、对前一报告期发现或反映的问题进行后续检查情况。
  (八)改进和加强金融监管工作的思路和建议。
  本部分要针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中的风险和问题、金融监管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提出分支行下季度监管工作安排计划。
  年度金融监管工作报告除包括季度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内容之外,增加以下内容。
  (一)辖区内金融机构数量及其增减情况,详见附表六。要分别说明银行、保险公司、信用社、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数量,银行(分别按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分别说明法人机构、分行(公司)、支行(公司)、办事处、营业所(部)和储蓄所的数量。对撤销的机构说明原因,增加的机构要说明批准设立的机关(总行或分行)、批准文号。
  (二)金融机构财务经营成果。
  四、重大事项快速上报制度
  人民银行分支行遇到以下紧急情况要在事发当日书面报告上级行,不得拖延。
  (一)辖区内金融机构发生重大案件或事故,包括经济案件、盗窃、诈骗、抢劫案件和火灾、重大交通事故等。
  (二)辖区内金融机构发生严重挤提问题(保险公司发生重大赔付问题),出现支付困难。
  (三)当地发生特大自然灾害影响金融机构正常工作或营业的。
  (四)金融机构负责人涉嫌经济、刑事犯罪案件受到司法机关治安处分、拘留和逮捕的。
  (五)因其它原因金融机构被当地群众围攻影响金融机构安全或正常营业的。
  (六)发现辖区内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或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依法进行取缔、清理情况。
  五、报告报送要求和份数
  (一)分支行要在季后,根据职责分工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的风险和经营管理状况进行分析,对上季(年)金融监管工作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由分支行综合部门或行长指定部门进行汇总。
  (二)分支行要及时召开行长办公会,讨论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对主要问题重点分析,研究提出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形成正式金融监管工作报告。
  (三)分支行行长对金融监管工作报告负责,并签字后上报。分支行行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由其委托副行长签字上报。季报、年报和快报分别编顺序号。
  (四)金融监管工作报告要一式10份统一报送上级行办公室(厅)(紧急情况快报可同时抄送有关职能部门),但抬头应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分行。
  (五)上级行认为如有必要,可要求下级行在上报本分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的同时,附辖区内分支行的金融监管工作报告。
  六、总行对报告的处理方式
  (一)由总行办公厅分送银行司、非银行金融机构司、保险司、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稽核监督局、监察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监管司局收到分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后,要在季后8个工作日(年后14个工作日)内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报告进行综合和分析,针对报告反映的问题和建议研究提出政策措施,向分管行领导和行长报告,并抄送办公厅一份。
  对分行请示的问题,由职能司局研究后,在季后25日前书面答复分行。
  (三)办公厅要在季后25日(年后30日)内对分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进行综合分析,提出综合分析报告,呈送总行分管金融监管工作的行领导和主要负责同志,并印发分行和总行有关司局。
  同时,办公厅要对总行有关司局提交的分类分析汇总报告进行综合,形成汇总报告,作为行长办公会讨论文件。
  (四)召开行长办公会议研究上季(年)金融监管工作,提出下一阶段工作安排、主要政策措施,对重大问题向国务院反映和报告。
  各分行可参照以上要求对下级行提出本分行的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处理方式。

3. 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内容

分类:  商业/理财 
   问题描述: 
  
 尽快回签
 
   解析: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八)经理国库;
 
  (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中国人民银行职责的规定。
 
  2003年4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后,我国的金融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工作步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通过货币政策发挥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成为人民银行的首要职责,而以前由人民银行行使的对金融机构的审批监管权利则交给了银监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对人民银行的职责做了部分调整。从条文上看,由原来的两款十一项修改为两款十三项。从内容上看,取消了“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的职责规定,明确了人民银行的监管范围,增加了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职责规定,并将人民银行规章制度权的内容由原来的第五项调整到第一项,从而使各项职责的排列在逻辑上更加合理。
 
  以上职责调整强化了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有关职能,使其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更加突出。过去人民银行实施金融宏观调控,维护金融稳定主要是通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审批、业务审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和监管指导等直接调控方式来实现的,监管职能分离后人民银行对金融业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方式将主要从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的高度对金融业的整体风险、金融控股公司以及交叉性金融工业的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履行好“最后贷款人”的职责,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本条规定的人民银行职责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行政管理方面的职责,主要包括(一)、(二)、(三)、(四)、(五)、(六)、(九)、(十)、(十一)项,规定的是人民银行作为国家的宏观调控机关所享有的规章制度权、制定的执行货币政策权和金融秩序管理权。另一类是第一款其他项和第二款规定的是人民银行从事金融业务方面的职责。当然,这两方面的职责并不是截然分开的,其中有许多交叉重合的部分。作为国家的最高金融管理单位,人民银行具有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发布命令和规章的权利,并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人民银行享有发布命令和规章的权利,表明其具有行政机关的性质,这一点与其他银行有质的不同。人民银行发布的命令和规章仅限于为履行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之目的,并且不能与国家的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相冲突。人民银行代表 *** 依法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运用自己所拥有的金融调控手段,对货币与信用进行调节和控制,进而影响和干预整个社会的经济进程,实现保持货币币值稳定,促进经济增长的货币政策目标。具体包括运用存款准备金手段、再贴现和再贷款手段,利用公开市场操作及其他手段进行调控等。人民银行是国家的中央银行,具有发行货币并管理货币流通的职责。它垄断货币发行特权,成为全国惟一的货币发行机构。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纸币都是由中央银行发行的,发行纸币已成为各国中央银行的特权。这种对发行权的独占,一方面有利于防止因分散发行造成的信用膨胀、货币紊乱和币制不统一,另一方面也利于调节和控制货币流通量。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由一家银行发行钞票,并有 *** 作后盾,也有利于货币的稳定。银监会成立以后,人民银行的部分金融监管职责划归银监会,但仍保留对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黄金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责。金融市场在金融发展乃至经济资源配置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基础功能作用,为了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促进货币市场与整个金融市场的健康协调发展,人民银行设立了金融市场司,其基本职能是拟订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的管理规定;承办有关金融机构在上述市场的市场准入及退出审批工作;分析市场工具对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的影响,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监测分析金融市场的发展,防范跨市场风险。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研究、拟订和实施信贷政策。
 
  需要指出的是,本条第十项增加了人民银行反洗钱职责的规定。这是本次人民银行法修改的诸多看点之一。“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目前洗钱已成为国际公害,加入WTO以后,国际社会对中国加入反洗钱是一项庞大系统的工程,需要公安、外交、海关、税务、工商等多个部门的协调配合,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三定”(定机构、定职责、定人员编制)方案规定,原由公安部承担的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的职责转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中国人民银行将原来的保卫局改为反洗钱局,反洗钱局的主要职责是承办和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研究和拟订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划和政策;承办反洗钱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汇总和跟踪分析各部门提供的人民币、外币等可疑支付交易信息,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并协助司法部门调查涉嫌洗钱犯罪案件。因为支付清算系统是资金流动的重要渠道,所以人民银行作为社会资金清算服务的最终提供者,能通过对大额资金流动的监测发现可疑资金的线索,有条件在反洗钱工作中担当组织领导角色。2003年初,人民银行先后公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三部“反洗钱”部门规章,具体规定了反洗钱的各项措施和职责。
 
  第一款其他项和第二款是关于人民银行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规定。与其他银行相比,人民银行的金融业务具有特殊性,即它是以执行货币政策为目的,而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这是由人民银行的性质和地位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章第23条至第30条具体规定了人民银行从金融业务的范围。修改稿对该部分的变动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将“金融机构”限定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区分出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二是对人民银行在公开市场业务方面的货币政策工具增加了“金融债券”。调整后,人民银行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内容主要包括: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存款准备金、基准利率、再贴现、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 *** 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等货币政策工具;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代理国务院财政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 *** 债券;根据需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组织或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不得对 *** 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 *** 债券;除国务院决定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外,不得向地方 *** 、各级 *** 部门、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并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内容

4. 中国人民银行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吗

中国人民银行不受银监会的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分工不同。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银监会主要是对商业银行进行日常监管。中国人民银行更注重金融宏观政策方面,银监会侧重于银行的日常监管。在地位上来讲,中国人民银行地位更高,更超脱一些,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的组成部分,国家正部级行政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人选是由国务院总理提名,人大决定,国家主席任免(现在周小川行长是政协副主席兼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属于副国家级的领导人),而银监会不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是受国务院委托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的事业单位。
以下是国家法律对两家机构性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二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对银监会的监管范围进行是明确的界定: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及政策性银行,里面可不包括中央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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